南海【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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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纷争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海洋安全;海洋战略;周边海洋形势
当今国际海洋形势的重大变革主要表现为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纷纷加强和调整海洋政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同时显现;以海权角逐为核心的海洋地缘战略争夺不断加剧;海洋领域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影响日益凸显。①在此背景下,亚太各主要大国纷纷调整其海洋战略,同时,随着美国战略重心东移,美国对亚太地区强势回归并高调介入中国周边海洋争端问题,而与中国存在海权争端的主要国家也借此机会不断升温争端问题,使得中国周边安全形势呈现出明显恶化之势,中国周边海洋形势面临着巨大压力和异常严峻的挑战。
一、亚太主要大国海洋战略的调整
(一)美国海洋战略的调整
冷战结束后,作为蓝色海洋上的一枝独秀,美国为了保住其“海上霸主”地位,愈加重视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积极调整和制定新的海洋战略,不断强化其全球海洋强国地位。2000年7月,美国政府出台了《2000年海洋法案》,为制定美国在新世纪的海洋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12月17日,布什总统向国会提交了《美国海洋行动计划》,对落实《21世纪海洋蓝图》提出了具体措施。《21世纪海洋蓝图》和《美国海洋行动计划》的制定,为21世纪美国海洋战略奠定了基础。2009年6月12日,上任不到半年的奥巴马总统发表总统公告称:“本届政府将继往开来,采取更加全面和综合的方法来制定国家海洋政策。”②“9·11”事件后,随着海洋安全的重要性和优先级不断提升。海岸警卫队很快就并入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2002年颁布《海岸警卫队国土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海岸警卫队现代化水平,维护美国的海洋秩序和海上安全。2005年9月美国《国家海上安全战略》白皮书,第一次在国家安全层面提出海上安全战略,全面阐述美国面临的海上安全威胁、美国海上安全的战略目标以及应采取的战略行动。2007年10月,美国《21世纪海上力量合作战略》的新海上安全战略,突出强调了要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海上安全秩序,维护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利益。
(二)俄罗斯海洋战略的调整
进入新世纪以来,重建海洋强国已� 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后明确指出,俄罗斯只有成为海洋强国,才能成为世界大国。为了改变由于苏联解体而导致海上实力下滑的现实,实施了一系列重振的措施。2000年3月,普京以总统命令的形式颁布了《2010年前俄联邦海上军事活动的基本政策》。同年4月,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海军战略(草案)》,正式承认并使用了“海军战略”这一概念,提出了海军要面向世界大洋的战略构想。随后,《俄联邦海军未来10年发展规划》、《俄联邦海洋学说》等文件也纷纷出台。2001年7月,普京批准了《俄罗斯联邦至2020年海洋政策》,全面阐述了俄罗斯的国家海洋政策实质、原则、内容及其实施手段,确立了普京时代俄罗斯海洋安全战略的总体思路。2007年夏天,俄罗斯“库兹涅佐夫元帅”号航母又重新恢复值勤战机起降任务,表明俄罗斯重新树立海军实力的征程已经开始。普京从远东地区战略利益出发,俄罗斯将太平洋舰队作为重点发展的舰队并为俄罗斯武装部队提供现代化武器系统,计划到2020年将现代化武器系统所占的份额提升至70%。目前,俄罗斯太平洋舰队占俄海军兵力的27%。通过“东进”战略积极谋求向太平洋进行渗透,并大力发展海上力量尤其是海上战略核力量,从而维护附近海域以及海上通道的安全。
(三)日本海洋战略的调整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更加重视海洋问题,并将海洋问题提升为国家战略。2001年,日本政府提出了国家海洋政策的基本框架。2004年,日本了第一部海洋白皮书,提出要对海洋实施全面管理。2005年,“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向政府提交了《海洋与日本: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主要包括:树立海洋立国思想;制定日本海洋基本法,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强化和完善海洋行政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对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内的海洋“国土”的管理;积极参与和引导国际事务;加强海洋教育和海洋意识宣传。③这份文件的标志了日本海洋战略已经成型。2007年,日本通过了《海洋基本法》和《海洋建筑物安全地带设置法》,其中要求政府,“全面保护我国正当拥有的领土,同时为保护作为海洋国家日本的利益而构建海洋新秩序,为此必须全力推进外交以及各种政策。”④这两个法案的出台,基本完成了日本“海洋立国”的法律化,为日本加强对海洋利益全面控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在海上安全方面,日本借美国不断推进重返亚太战略之机,不断强化日美同盟,进一步扩大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范围。201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未来五年海洋基本战略计划大纲,明确提出进一步强化日本海上保安厅和海上自卫队的力量,确保其海洋安全。
(四)印度海洋战略的调整
作为主要的印度洋国家,地处南亚的印度一直有着浓重的大国情结。21世纪初以来,印度根据地区安全形势和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将海洋作为实现强国战略的突破口,制定了其海洋军事战略。凭借自身地缘优势和其独特的国际地位,印度通过多种手段在试图控制印度洋的同时,还将触角伸向太平洋,积极拓展战略空间。2004年印度颁布的《印度海洋学说》和2007年颁布的《自由使用海洋:印度海洋军事战略》标志着21世纪初印度海军战略理论已形成体系并逐渐走向成熟。与此同时,印度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其海洋军事战略。首先,加强印度洋及其周边海域的战略部署。印度将印度洋视为其战略区域,提出“整个印度洋盆地——从北面的波斯湾到南面的南极洲,从西面的好望角及非洲东岸到东面的马六甲海峡及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群岛——都是印度的战略周边”⑤。为此,印度不断加强其海军力量,巩固其对印度洋沿岸中小国家的海上优势。其次,通过“东进战略”谋求向太平洋进行渗透。印度于1992年正式提出“东进战略”,特别强调南中国海重要的战略价值。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反恐军事行动的全面展开和海盗问题日益凸显,印度不断加强与美、日、澳等国的军事关系,以应对非传统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为由向马六甲海峡和南海地区渗透,不断推行其“东进战略”。
二、中国周边海洋安全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一)美国“战略重心东移”给中国海洋战略发展带来压力和挑战
2009年,随着奥巴马政府不断推进“重返亚太战略”,美国强势回归亚太地区,给中国海洋战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首先,挤压我国海洋战略空间。美国重返亚太的战略重心之一就是防范和遏制中国崛起,进而维护其霸权和地区影响力。为此,美国积极强化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军事盟国的关系,并积极构建所谓“岛链”的军事战略部署,强化对中国的军事威慑,防范和遏制中国发展壮大。其次,威胁我海上通道安全。从我国东部沿海和南海经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的西行航线堪称我国“海上生命线”。我国80%以上的石油进口依赖这条要道,一旦这条航道出现安全问题,将使中国的经济发展受到重创。随着美国战略重心的东移,美国不断加强在南海地区的军事存在。这给我国带来了巨大而直接的军事压力和海上通道安全风险。最后,利用地区性冲突牵制中国。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一个突出的内容就是高调介入与中国有关的海洋争端问题,不断抬升中国海洋争端问题的热度,进而达到牵制中国的目的。在南海方向,美国积极介入南海争端,强化在南海周边军事存在,加大与东盟军事合作,促使南海问题向多边化、国际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以此维持南海地区的战略平衡,增加我国解决南海问题的难度,削弱我国在该地区的影响。在东海方向,美国还借助问题挑起中日矛盾,并借此不断强化美日同盟关系,遏制中国发展,进而维护自己在西北太平洋海域的主导地位。
(二)中日与东海海洋划界争端问题持续升温
日本与中国存在着争端和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对此中国拥有无可争辩的。而日本加强对列岛的实际控制,监视和驱逐在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多次挑起纷争。对日本来说,保卫其所谓“领土”被认为是其国家安全政策的核心,因此日本极为重视争端和东海海域划界问题。近年来,中日问题不断升温,尤其是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中国政府对此严正声明,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日本政府推动购岛和中国对此的强烈反应使得问题不断升温,中日关系也随之陷入谷底。
(三)南海争端问题日益加剧
南海争端问题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一些南海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沙群岛全部或部分岛礁提出领土要求并非法侵占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争端,二是因南海周边国家提出的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而产生的南海部分海域的划界争议。⑥南海争端自产生以来一直争议不断。2009年,随着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不断推进,东南亚相关争端国家不断挑起南海事端,使得南海争端问题日益加剧。尤其是2011年以来南海问题不断升级。先是中国渔船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正常作业时,遭到越南武装舰船的非法驱赶,引发中越两国的外交抗议和相互指责。随后,越南不仅通过实弹演习、颁发最新征兵令等挑衅行为来显示“存在”,而且在河内连续爆发数次反华示威游行。2012年,越南通过新《越南海洋法》,企图为越南在南海的非法主张披上合法外衣,加剧了中越南海争端的局势。菲律宾方面计划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并宣布出动海军拆除了中国在南海部分岛礁上“非法设置的标识”。2012年,菲律宾挑起中菲黄岩岛争端,使得南海问题进一步升温。
三、中国应积极构建海洋强国战略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1世纪是海洋世纪,也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时代。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大国,而一个世界大国则必须是海洋强国。从我国的海缘形势来看,我们国家既面临着海域划界和海上资源的争议与纠纷,又有实现祖国统一的艰巨任务。从国家发展战略角度来看,我国需要有效地保障我国石油运输的海上战略通道的安全,从而维护我国日益扩大的海外利益。因此,中国应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构建海洋强国战略,在战略的高度上制定行之有效的策略,使中国要更好的走向深蓝,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维护海洋权益。
注 释:
①③刘中民。国际海洋形势变革背景下的中国海洋安全战略[J].国际观察,2011(3).
②刘佳、李建爽。新世纪以来美国海洋战略调整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述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4).
④高兰。日本海洋战略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J].外交评论。2012(6).
南海问题论文【第二篇】
我申报中学语文高级教师的理由是:
一、师德高尚健康,教育观念正确先进。
我有高尚、健康的师德。我热爱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对党无限忠诚,献身教育事业。我在各方面都从严从高要求自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热爱每个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有在艰苦平凡岗位上甘于奉献和创建不朽功业的追求和志向。我有创新精神,在教学中敢于打破教育陈规,以创新精神和百折不挠的毅力,不断探索新的科学的教育模式。讲究工作中的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敢挑能挑重担,完成工作成绩显著。
我有正确先进的教育思想和观念。我认为,教育必须为社会和人的发展服务,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提高国民素质服务。在实际教学中,我注重教书育人,其中育人是根本,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实践、学会与人合作、学会发展自我。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具有科学优化的知识结构。
语文学科的知识性决定了语文教师应具有"专"与"博"的知识结构。从教十年,我一直在继续学习语文专业知识、教育专业知识、文化科学知识,以广博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以传神的语言拨动学生的心弦,以先进的理论指导教学的实践。
我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学习,再学习。我自学语文研究生课程,经常通过报刊杂志书籍网络资源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教育方式,广采与语文有关的知识,使自己跟上21世纪改革步伐,知识结构常新常进。平时,涉猎赞科夫的"教学的发展"、布鲁诺的"知识结构"、苏霍姆林斯基的"发展智力",研究叶圣陶的语文教学思想,切实解决教学实际问题。
《学记》说:"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知反也……"我在传授知识汲取知识上进取,做一个充满"文学细胞"的杂家。
1998年1月到1999年6月,我参加了由广东教科所、华南师大教科所联合开办的语文教育科学研究法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培训、英语培训,参加广东省统一考试,已过计算机初级、中级。
2001年到2002年,利用双休日参加了由广东省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组办的语文课堂优化研究、中学现代阅读教学研究、汉语词义系统与中学语文教学、汉语和汉文化、中国民俗学、普通话与诵读艺术等六门课程的学习。
三、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
(一)教学能力方面:
我能正确理解、运用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重点突出,难点讲析透彻,"双基"教学扎实。人们说:"一个好老师,应有一张巧嘴一笔好字能分析、写好文章。"本人个人素质好,普通话动听标准,字端正美观,平时博览群书,阅读面广,写作是特长,所以教学有示范性,能带出一大批语文方面冒尖的学生。
高中语文教学过程是一个严密的螺旋上升的过程。这要求教师教学本领强,自己拥有源源不断的活水。我通晓语文教材的体系,钻研教材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再由局部到整体的思路;通读全套教材,把握教材编写意图、编排体系,安排出范文系统、知识系统和作业系统的最佳组合方式及纵横联系。在具体操作中又采用主体式课堂教学方法,讲究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学生探究问题,这样能优化课堂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语文是一门语言艺术课,充满魅力的语言是语文教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我设计出声情并茂的课堂用语,力求使学生感到上语文课是一种美的享受。自己的电脑水平高,花时间制作优秀课件,加大课堂容量,扩展学生视野,电脑上课率97%以上。
我讲究情境教学,经常让学生走出斗室,从生活中掇取素材,多"看";借助音乐、电影、电视录像等好的媒介,营造一种美的境界,让学生在课堂上入迷地"听"也入心地写;我收集许多有趣味有延展性的题目,让学生投入思考,利用网络资源辅助作文教学,要求学生摘抄剪贴互评习作,每学期让学生自选题目,写出两篇研究性论文。我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学生进行五项任务完成达标:①语文知识的传授;②语文能力的培养;③发展学生的智力;④进行思想政治教育;⑤进行道德审美教育。
总之,在工作上,我认真踏实一丝不苟,讲质量讲效率。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下班辅导(这些检� 组织语文第二课堂活动小组,培养学生演讲与口才、辩论能力。能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受到好评,是优质课。
(二)教学经验丰富:
我原在中师四年,教"文选""语基"两门课程,是学校骨干教师,把关教师,备课组长,教学成绩优异,胜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并一直担任班主任,所带班一直是校先进班集体,多次评为校标兵班。
97年调到南海一中后,我的教学态度仍保持着一贯的认真性,责任感相当强。在一中,我一直是教两个班语文,任一个班班主任。班主任方面讲究"勤",注意言传身教,"学高为人师,身正为人范",严格要求自己也严格培养学生。重班主任工作艺术,热爱关心学生,有很强的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和经验。注意因材施教,对好、中、差学生实行分层管理,分类推进,对学生实行"做人、知识"双方面教育,经常找学生个别谈心,进行良好引导,重视专题班会课教育,采用比赛、文艺活动等各种方法增强学生纪律意识、竞赛意识、集体意识,并组织学生交流学习方法,发挥干部作用,并培养学生合作能力,特色是实行分层励进教育教学管理模式,"一帮一"活动。所教班一直是校优秀班集体,多次被评为校标兵班,有很好的学风班风,班上同学思想进步,学习勤奋,后进生转变成效好,成绩居年级前列,高考成绩好。
四、工作勤奋,工作量大,成绩优异。
1、工作量大:
1998年度至1999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二年级,共2个班,周15节课,任班主任。
1999年度至2000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一年级,共2个班,周13节课,任班主任。
2000年度至2001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二年级,共2个班,周15-21节课,任副班主任。
2001年度至2002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二年级,共2个班,周15节课以上,任副班主任。
2002年度至2003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三年级,共2个班,周22节课以上,任副班主任。
2、成绩优异:
我一直认为,一个优秀的教师,一方面专业水平要高,传授给学生正确的知识,学习知识的规律和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勤奋。我是一个严格勤快的老师。我对所教的学生一个都不放弃,耐心细心地教导他们。我所教班语文整体水平高,差生转化明显,有一大批高才生。96年度我教的两个毕业班在省中师"文选"统考中,取得平均分85分以上(百分制)的优异成绩,在省名列前茅,获得省教委的高度评价。2003年我教的南海一中两个B班在全国语文高考中分别获得平均分521.3分和512.11分的好成绩(2003年专科大专A线为500分),我班参加考试125人,语文上重点线5人(最高分753分,年级第2名),上本科线48人,上大专线112人(总上线90%),两班语文高考成绩在年级7个B班中居第一第二,尖子生人数与几乎A班齐平,总成绩与A班原始分只相差1分左右。这种语文成绩是南海一中B班首例。学生充满了感激之情,好几个学生在南海一中网上留言"春辉老师,您是一位优秀的老师,您是南海一中最勤奋的老师,您用最适合我们的方式教育我们,我们非常感谢您……"
担任10年班主任,所带的班均是校先进班集体,多次被评为校标兵班。
我的论文《在语文教学中要注意整体性原理》获1998年南海市高中语文科优秀教学论文评比三等奖,论文《谈情境教学法在作文课中的设置》被评为南海市2001年优秀教学论文三等奖,论文《写情真切活泼,状物巧妙生动》收入《小学语文评析》一书(由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论文《语文单元教学方法初探》在96年湘南片语文教研会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论文《依样画葫芦》在省中师语文教研会94年会上评为三等奖,论文《中美两国阅读教学比较》收入《面向21世纪中国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中,论文《谈情境教学法在作文课中的设置》收入《21世纪中国创新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中。
2002年我被评为南海一中电脑积极分子,教学课件《林黛玉》《长亭送别》均获南海一中优秀教学课件三等奖,2003年我的个人网页获南海一中优秀网页评比四等奖。1998年第4届全国中学生暨海外华人作文竞赛中,我被授予优胜指导奖,指导的2名学生作文均获全国三等奖。指导学生参加2002年南海市高中语文阅读比赛,一个获一等奖,二个获二等奖。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今后,我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养,知识不断丰富,成为一个拥有现代意识和现代教学手段的与时俱进的21世纪新型教师。在教学、班任工作方面,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带出一批批德智体美劳兼具的高层次人才。
南海问题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美国国际法杂志 南海问题 领土 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F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4-0138-13
引 言
南海又名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因位于中国南部而得名。中国传统上将南海区域密集的一些岛、礁、滩、沙及其他海洋地物(insular features)分为四大群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①目前,针对南海区域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中国、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6个周边国家间存在争议性主张。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步勘探出这些岛礁附近存在巨大的油气资源时,国际上还对这些岛屿鲜有关注。②事实上,东沙、中沙和西沙群岛只在一两个国家间存在争议,因为它们都在中国的控制之下。③相比较而言,南沙群岛包括了数量最多的声索国,情势最为复杂。④
南海问题最近因菲律宾提出“仲裁案”而倍受关注。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成立的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宣布对菲方提出的15项请求中至少有7项具有管辖权(其他议题尚待进一步确认)。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PCA case No 2013-19 in the matter of an arbitration before an arbitrial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tt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6,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4日。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明确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http://mprcgo/ce/cech/chn/ssyw/t1310470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4日。 尽管中方一再明确表示不接受菲方要求,不承认、不参与仲裁,但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理论上而言,菲单方所提仲裁程序并不因中方反对而简单停止。宋燕辉:《由〈南海各�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向中国驻马尼拉大使馆提交了一份仲裁通知书和主张声明,要求成立仲裁法庭审理菲律宾在南海所主张的海洋管辖权而与中国所发生之争端。SFA Statement on the UNCLOS Arbitral Proceeding against China,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January 22, 2013, https://fagovph/indexphp/2013-06-27-21-50-36/unclos,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7月8日。当月,《美国国际法杂志》(AJIL)了一期南海专刊(2013年第1期,第107卷)。该专刊共计68页,除编者前言外,共有3篇论文集中探讨南海问题。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Bernard H Oxman, Agora: The South China Sea, Editors Introduc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7, No 1, 2013, pp95―97 其中,中国学者高之国与贾兵兵合著的文章主要阐述了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与法律含义(下文简称为高与贾文)。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 The Nine-Dash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istory, Status, and Implic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 107, No 1, 2013, pp 98―124 作者在文中以“九段线(nine-dash line)”来表述我国在地图上所标绘的南海那U形的断续线,同时也标注了“断续线(dashed-line)”等其他的不同称呼。为了保持名称的统一性和标准性,本文一律以“断续线”指称“九段线”或南海“U形线”等。除非需要特别说明,下文不再专门标注。 其他两篇分别是由弗洛里安・杜帕(Florian Dupuy)和皮埃尔-马瑞・杜帕(Pierre-Marie Dupuy)合著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法律分析》(下文简称为杜文),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 A Legal Analysis of Chinas Historic Rights Claim in the South China Sea,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No1,2013, pp124―141及罗伯特・贝克曼(Robert Beckman)独著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海洋争端》(下文简称为贝文),Robert Beckma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Maritime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No1, 2013, pp142―163 这两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了质疑和批判。
《美国国际法杂志》的这期南海专刊发表于菲律宾单方启动“南海仲裁案”的大背景之下,其发表的时机和对立观点的代表性,说明这期专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国内学界至今却少有文章对这些论文进行专门探讨。为此,笔者致力于将这几篇文章的核心论点加以归纳,再比较和思考观点差异的原因、逻辑和思路,最后再加以总结和评论。
一、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含义与法律相关性
(一)质疑与批判性观点
尽管将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等四个群岛正式划入领土范围的中国官方地图可以溯及到20世纪30年代,但南海专刊上的作者们均提及,“断续线(nine-dash line or dashed-line)”在专刊文章中,“断续线”也被称为“九段线”、“U型线”、“断续线”、“舌型线”等等,本文统一将其表述为“断续线”。 从2009年才开始正式受到争议。2009年5月6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就南海南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共同声明,5月7日,越南就南海北部大陆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一分单独声明。作为回应,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照会,要求委员会对它们的请求不予考虑,“断续线”标示于这份照会的附件地图上。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98;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5、131; 前引⑨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Bernard H Oxman文, p97
“断续线”地图在杜文和贝文中几乎受到全方位的质疑。杜文直接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断续线”所标示的地理范围具体是什么?“断续线”与中国主张是否存在相关性?“断续线”如何在法律层面构成对中国主张的支持?针对中国的权利主张,“断续线”如何产生说服力?等等。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31 之后,作者又针对“断续线”的起源、设计、含义与法律基础进行了逐项批驳。
杜文首先用怪异(peculiarity)来形容这种用九根“断续线”来划定南海的几乎所有岛屿和大部分水域的设计。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5 “‘断续线’几乎难以证明中国主张的确切界限,不管是地理层面的还是法律层面的”,“这个地图仅仅是加重了对中国主张的迷惑”。作者进一步阐述其理由:1关于“断续线”的含义,中国从来没有给过确切的解释和说明,譬如,它是划定中国主张的水域界线呢,还是只圈定属于中国的那些线内的岛礁?2关于地图和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中国的意图也不明确,这种不确切性所引起的问题是,地图和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到底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132
其次,杜文还质疑了“断续线”地图的来源,认为它的作者和出处都不清楚(unknown)。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131 与此类似,贝文也指出,中国提交的这个地图的名字是“中国南海岛屿位置图”,说明这个图最初的意思是描绘中国在南海所主张的那些岛屿的地理位置,它很难说明中国维护“断续线”内的水域以及下面的自然资源的管辖与权利。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4
此外,杜文又对“断续线”作为中国历史性权利的证据之证明力加以否定。作者指出,削弱这个地图的证据效力的主要因素是其来源的“公正性(impartiality)”问题。“断续线”地图不是,也从来没有被宣称是独立的地图绘制者的作品。中国学者宣称地图最早在1948年由中国内政部出版,承认地图是中国单方面的有关主权界限的宣告。据此,地图不符合“公正性”标准。该标准在1933年由查尔斯・切尼・海德在《国际边界争端中的地图证据》一文中提出:“拥有必要地理数据的制图者制定表达政治以及地理状况的地图时,其作为见证者的可靠度应当依赖于制图时的公正性”。杜文还指出,“断续线”以缺乏地理坐标、很厚的线等很不精确的方式画就,根据它无法确定其所圈定的区域内的确切范围。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32,134 文章继续提到,即便是在中国学术界,学者们对“断续线”的解释也莫衷一是。一些学者指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指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这种地位与《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相同;其他一些学者则认为,“断续线”只是用来标示其范围内岛屿的归属,如果这样,海洋主张将只是对《公约》的简单适用问题。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1―135 这些阐述与“断续线”并无关联,或者不能说明“断续线”的法律意义何在。
(二) 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作为对应,高与贾文集中论述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及其含义,进而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进行分析。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98―124 他们认为,不管是从发现、占领的习惯国际法,还是从历史性的权利依据与来源上,或者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来看,“断续线”在国际法上始终拥有法律依据。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98
关于“断续线”的特殊设计,高与贾文中首先详实地介绍了该地图在中国实践中的历史进化过程,并将它具体区分为三个阶段:1935年前中国对南海和平和有效的利用;1936年至1956年的发展;1958年至2011年“断续线”的进化。以此证明东沙、中沙、西沙、南沙等四大群岛是如何被中国人命名、利用,又如何以“断续线”的方法描绘于地图上用以标示中国的主权界限,以及如何逐渐被中国通过官方管理和立法活动加以确认。他们指出,“断续线”地图在公布后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被其他国家所尊重,受默认(acquiescence)、承认(recognition)和禁止反言(estoppel)等习惯国际法所支持。而且,这些事实作为有据可考的客观存在,目前其他国家并无有力证据可以推翻。不管是越南还是菲律宾,从1948年到2009年间均没有对“断续线”提出过反对。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116
关于“断续线”的法律关联性,杜文认为,“断续线”地图的证据效力很低,因为它作为中国对其主权界限的单方描述,违背了见证人应具备的独立的“公正性”标准。高与贾文则认为“断续线”地图由内政部这样的官方部门绘制,正好符合在国际法的领土取得上之“有效占领”的要求。因为官� 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01、102、110 高与贾文指出:经过了60年的进化,“断续线”已� “断续线”同时具备可能成为潜在的海洋边界线的剩余功能。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08
关于“断续线”的含义,高与贾文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考量因素:(1)地图在中国管理与立法实践当中具有持续连贯性;(2)在2009年的照会提出以前,南海区域相关国家间的争端一直是仅涉及到岛屿或海洋特征的主权问题,而不涉及到“断续线”的问题;(3)关于中国所运用的相关术语的确切含义,譬如“邻近水域”、“相关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等,从来没有被中国正式定义,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中国要将这些水域通过国内法而作为内水的一部分来对待(即如果将历史性权利主张解读为等同于内水地位的历史性海湾等,均是误读。笔者注);(4)正如1947年中国内政部会议决议中所提出的“中国南海领土的边界直到曾母暗沙”,这只是说明在过去的某个时候,“断续线”及其前身可能被视作历史性水域的界限;(5)有证据表明,绘制于1948年地图上的断续线是作为这些群岛与对岸邻国海岸的中间线,从而表明该线具有潜在的划界意图。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08―109
最后,高与贾文提出“断续线”可能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表示中国对“断续线”以内的岛屿、岩礁等拥有主权,同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邻近岛屿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享有管辖权;其二,它表示中国保留在线内的海域进行捕鱼、航海以及诸如在大陆架开发油气资源等其他活动的历史性权利;其三,它还拥有一种剩余功能,可能成为潜在的海洋划界界线。
根据高与贾文的阐释,南海“断续线”是中国在特定的历史与法律背景下,基于主张和维护南海区域四大群岛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而形成,早已为2009年前的国际社会所接受。其他国家并不能提供证据否定或超越中国的南海“断续线”,甚至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周边国家有明显的承认及默认的表现。同时,“断续线”的法律含义亦需要从历史进化的角度来理解,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并不为单一的历史性权利概念所囊括。
二、中国 “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含义及性质
(一)质疑与批判性观点
杜文从地理范围和法律框架两个角度分解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 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41
中国“历史性权利”术语的模糊性首先受到批判。杜文和贝文均指出,中国的官方声明、意见以及国内法,乃至学术界,在南海问题上所运用的术语不但模糊而且多变,难以运用现代国际公法理论,或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法律词汇与概念进行理解。他们指出,中国官方及学界在说明南海立场时有以下概念同时或交错使用,具体含义、界限或相互关系不明确: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历史性权利依据(historic title)、也有将“historic title”翻译为“历史性所有权”。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主要是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依据与来源,在特定的上下文背景下,它有时候也等同于“历史性权利”。为了与“historic right”相区别,本文统一将其翻译为“历史性权利依据”。具体还可参见罗欢欣:《国际法上的领土权利来源:理论内涵与基本类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第166―180页。 历史因素(historical factors);历史性的(historic)和历史上的(historical)概念;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p124、128、135 中国的主权(Chinas sovereignty)、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权利与相关主张(rights and relevant claims)、南海区域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邻近水域(adjacent waters)、相关水域以及海床和底土(relevant waters as well as the seabed and subsoil thereof)等概念。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p155―157 术语的不统一和模糊使中国主权声明乃至国内立法都过于笼统和宽泛。
杜文认为,因为中国的主张一直没有运用清楚的法律术语加以阐述,只能从中国的官方声明、行为或是学术文献中推测其潜在的法律理由。从中国的官方声明、实践以及数不清的中国学者的著作观点来看,中国的主张是某种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权利(some sort of entitlement based on history)。这种语言的运用导致了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按照中国的观点,什么是历史因素(historic factors)的法律相关性( legal relevance) ?第二,中国所运用的这种模糊与变化的术语,是意在说清楚领土主张(territorial claim)、海洋主张(Maritime claim),还是两者兼有?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8
杜文进一步指出,中国领土主张的范围是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个群岛,而最近的声明表明,中国所主张相关海洋权利不仅包括岛屿周围的领海和毗连区,还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6―127 这种宽泛的主张导致的问题是,中国没有区分哪些是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享受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哪些是只能享有领海和毗连区的岩礁。并且,因为“断续线”地图以及偶尔提及的它与“历史性水域”的联系,在“断续线”是否具有划分中国领水的功能方面,导致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鉴于中国没有对“断续线”作出确切说明,其结果便是中国的海洋主张在本质上是不清楚的。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7―128;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5
接下来,杜文分析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作者指出,从海洋法上说,历史性权利术语源自“历史性水域”这一狭窄部门,该部门由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然而并不存在一致接受的“历史性水域”的定义,并且“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的法律体系,从来没有在某个国际条约,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阐述清楚。不管是规定直线基线问题的第7条,还是规定海湾的第10条,均没有关于这些概念的定义。
在领土取得背景下的“历史性权利”往往指一国对其具有远古渊源的领土之法律依据,也指主张国通过真实的、持续的权力展示以及第三国的默认等形成的“历史的创造”或者“固化”的过程。前者涉及到法律文书,例如割让条约,而后者涉及领土取得的模式,可是,“历史权利固化”一直是高度争议的,并且在国际法院的案例中被多次拒绝适用。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7―138 因此,针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杜文分别探讨了“对‘断续线’内的海域”、“对‘断续线’内的岛屿”、“作为中国在南海享有自然主权的历史证据”等几种解释的可能性,进而提出中国的主张不符合国际法,“其不确定性让人迷惑”。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6―141
贝克曼也从类似的角度批判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模糊性”。他主要分析了中国2009年照会的两种潜在的解释,他认为,一方面,照会提出对岛屿及其邻近水域主张主权,这个水域可能是指领海;中国陈述包含这些岛屿享有它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意思,这无关于“断续线”地图,可能表明中国会根据《公约》提出海洋主张。另一方面,中国陈述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以及管辖权被大量的历史和法律证据所支持”,也表明中国可能将它的海洋主张建立在历史证据的基础上。这些潜在的解释可能性,表明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保持着一种战略性模糊的政策。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55―156
(二) 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高与贾文则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了中国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问题。首先,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自远古以来历史发展的产物(from time immemorial),就如国际法院在厄里特里亚和也门案件中所提及的,一项历史性权利可以潜在地通过拥有领土的共识(common knowledge of the possession of a territory)来建立。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3 关于这种历史性权利的类型,他们以中国渤海为例,在过去的历史上,包括1958年的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在内,渤海一直被视作中国的内水。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4.
他们强调,越南、菲律宾等声索国也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比较起来,其他这些国家的主张都不具备这些特征,证据上有明显瑕疵。例如,越南所声称其占领西沙群岛某些岛屿的最早的主权行为的证据是在1816年,但是,这根本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行为来证明其所谓的“占领”主� 同样,在1887年和1954年之间,法国是越南的保护国。事实上,1887年的中法条约是将这些岛屿以及南海的其他群岛分配给中国,所以,越南建立在历史性权利依据上的主张本身剥夺了1887年中法条约的效力。此外,1933年,法国以 “无主地”为借口占领南沙九小岛的事件并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主权的依据,因为中国在此之前早就发现了这些岛屿并实施了主权权利。1947年,当中国内政部正式宣告拥有四个群岛的主权并将它们置于广东省管辖之下时,法国以及其他国家均没有任何回应。实际上,从1933年到1956年,法国并没有在该区域实施任何主权行为。所以,到1974年,法国向英国承认,它已经丧失了对南沙群岛的权利依据。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1
其次,高贾文提出历史性权利在中国的主张中只是扮演着补充(supplementary role)的角色。他们指出,在论证“断续线”时,中国律师们也考虑到了历史性权利学说的相关性。但是,基于中国的发现以及和平和持续的主权展示,历史性权利学说在此承担补充性的角色,以证明中国长期践行的所有权实践已� 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114 并且,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不只是及于这些群岛,还为其他附带性的权利主张提供了依据,譬如该区域的中国公民世代建立起来的赖以生存的设施和设备等。
为了证明这种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方式,高与贾文以1998年国际常设仲裁法庭作出的厄里特里亚和也门仲裁案为例。在该案中,仲裁庭的意见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某些历史性权利可以通过历史固化的过程累积形成,这种权利形态未及于完全的领土主权,但为维持某些(在该案中,针对红海两岸的人口而言)存在了世纪之久的“共有物 (res communis)”类型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从而,仲裁庭认为应该永久保留一些传统渔区,尽管这些岛屿周围的水域判给也门,但为了那些勤苦人们的秩序与利益,也门有必要保证厄里特里亚和也门双方的渔民都享有自由出入和捕鱼等相关权利。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p121―122
再次,针对概念和术语运用上的质疑,高与贾文提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权利自古沿袭而来,形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前,自然无法完全套用海洋法公约的规则、概念或定义。虽然历史性权利这一概念在《公约》中有提及,但其内容并不完善。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由持续的、长期的中国实践所形成,这种按照习惯法、通过历史而形成的状态既包括权利资格、依据(title),也包括实践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rights)。并且,将“historic rights” 和 “historic title”这两种术语交换使用的做法,不但在厄里特里亚和也门案件中存在,也出现在其他一些国际司法案例当中。例如,1982年的突尼斯和利比亚的大陆架案件中,国际法院认为,因为长期的利用,历史性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与权利根据及于地中海的游动和附着物种。同时,尽管突尼斯提出的历史性渔权(historic fishing rights)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影响双方提出的大陆架划界,但在海洋主张的背景下,对那些可以接触到这些资源的人而言则意义重大。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22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一)批判与质疑性观点
贝文专门探讨南海争端中《公约》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作者简要回顾了南海各声索国的主� 然而,《公约》并不规定陆地领土归属事宜,为了将南海争端放在公约的框架下分析,贝克曼又指出,尽管《公约》中未对陆地领土归属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其诸多的条款涉及到领土主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关问题。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42―143 据此,贝文提出了一个复杂的前提假设:
如果各南海划界国家能够善意地适用《公约》的规定,那么海洋主张将被区分出来,从而可以使各声索国撇开有关岛屿的领土主权争端,建立一种在海洋主张重叠的区域进行合作的框架。相反,如果一国或者多国在海洋划界中强调其海洋主张不以《公约》为依据,其他国家为了使主张的有效性获得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决定,将没有选择而只能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43
接下来,贝文从三个方面展开对这个假设的验证与探讨:
首先,作者概述争端各国的主张,指出总体的 据“陆地决定海洋”的原则,海洋区间只能根据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陆地领土计算。因此,不同的沿岸海域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岩石、低潮高地、人工岛屿、设施与构造、暗礁等,在《公约》中的法律意义差别很大。那么,南海区域近海的海洋地物可以导致哪些海洋区间呢?因为,在南海的大多数地理特征在高潮时都不露出水面,声索国也都没有说明他 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1
其次,贝文考察了各声索国在南海划界上的立场演变。作者先介绍了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的情况,之后才是中国。有意思的是,在此作者又提出了一个前提假设,即:如果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认定离他们的大陆或者群岛基线遥远的符合岛屿定义的海洋特征仅仅只享有领海而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将符合它们的利益,使大多数富含油气资源的地点位于争议的区域之外。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2
事实上,一系列的证据也证明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正逐步走向以上假定的立场。“一个最为重要的发展是,正如它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提交的声明中所述,马来西亚和越南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只是从他们的大陆沿岸基线起算,而没有根据大陆沿岸基线以外由它们主张主权的其他任何岛屿起算”。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p152―153
然后,贝克曼批判中国在南海的立场遵从着不同的演变路线。他指出,“尽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在逐步和《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但中国仿佛要将其海洋主张不仅仅建立在《公约》,还要建立在历史的基础上。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3
进而他从“岛屿”定义的角度质疑中国在南海的领土取得依据:
一些声明指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是针对这四个群岛的所有岛屿、岩石、暗礁以及沙洲等,但是,其中的部分地貌特征并不符合国际法上对于岛屿的定义。例如,中国所主张的四个群岛中一个是马科斯菲尔德沙洲(Macclesfield Bank,即中国所称的中沙群岛,笔者注),报道称,它是由下陷的暗礁所组成,即便是在低潮时期也完全淹没在海水下,如果是这样,这将不能成为一项主权主� 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4
对此,杜文也有提及。该文指出,中国未根据《公约》对其在南海主张的海洋特征进行区分,哪些是“岛屿”(可以赋予全部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哪些是“岩礁”(只能赋予内水和领海),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7―128 从而批判中国的主张是不明确(uncertainty)的。
贝克曼还结合南海争端与《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他提出,协商与暂时共同开发的途径过多地依赖于中国是否在南海区域依据《公约》进行划界。如果中国按照《公约》规定对其主张进行限制,则不能对符合《公约》定义的岛屿以外的海洋地物主张主权,也不能对那样的一些海洋区域和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根据2009年的中国照会及行动,中国在南海的� 结合《公约》的规定,中国主张的这三个维度均不确切。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7 贝克曼对中国主张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中国自身为《公约》的适用设置了一个重大障碍。它似乎基于历史性权利而对南海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主张管辖权,且这种权利来源先于《公约》和现代海洋法。中国的主张威胁到建立在《公约》基础上的整个体系。在海洋法上,它所牵涉的根本利益不仅是相关国家在中国南海的划界问题,而且关系到海洋法和《公约》之持续有效性框架下的所有国家的利益;除非中国愿意使其主张与《公约》保持一致,否则冲突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63
(二)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高与贾文从两个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阐述。他们首先提出“没有任何条约可以穷尽国际法规则”。中国所主张的在“断续线”内的群岛及相关水域的权利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约》的国际法为基础的。关于群岛的领土主权问题,例如岛屿发现和占领,主要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对于线内的海域空间,《公约》的相关条款以及历史性权利理论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不能穷尽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的权利依据及权利(title and rights)形成于《公约》以前,它与中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不相矛盾,是对《公约》的一种补充。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19、123
接着,高与贾文又对中国主张的权利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首先,关于发现和占领的证据与事实。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在南海一直享有和践行着某些权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质疑。中国发现南海这些岛屿的时间要比菲律宾和越南早了许多年,这是不容否认的,“断续线”就是中国长期以来以国家身份在南海宣布主权的重要证据。在现代国际法的早期阶段,发现就足以有效地建立领土主权依据,此后,在国际法上逐步形成占领的概念。然而,一国通过占领取得领土主权同样必须以对“无主地”的发现为前提,对“无主地”的发现是占领国进行占领的时机。“无主地”区别于无人地,指不属于其他任何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下的陆地,对此不能进行轻易的假定。如果“无主地”是因为某国对领土主权的丧失或放弃而形成,这种放弃或抛弃必须有肯定的意愿及行为表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发现是一种自然的最早发现,之间不存在他国提前发现或者自身放弃或抛弃领土等情况,故这种最早类型的发现只要配合以象征性并入(symbolic annexation),哪怕是国家对主权权利的微小的确切实践,即足以满足发现与占领取得领土的效果。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10―111 所以,“断续线”地图作为国家行为的产物,在中国表达国家占领的主权意愿和行动上都具有明显意义。
其次,承认、默认和禁止反言也是中国重要的权利依据。关于承认的一个重要事实是,1887到1959年间法国和越南对中国在南海的岛屿主权的承认,特别是1887年的《中法边界条约》以及越南对中国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的承认。同时,标示中国对这些群岛拥有主权的地图被全世界广泛复制,包括1912年英国海军舰队制作的“中国航海图”等。关于默认,从1948年到2009年,不管是菲律宾还是越南都没有对中国的“断续线”提出任何反对。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6 可以说,“断续线”所标示的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历史性权利,在二战以后的60多年里进一步得到巩固,也从来没有被其他国家抗议过(直到2009年)。同样,基于中国在南海区域的这种长期实践,历史性权利固化理论也可以具有一定的证明意义,尽管这个理论存在争议。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4
高与贾文进一步说明,中国没有忽视或者违反《公约》的条款。尽管《公约》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法律文件,但它是各国在谈判中达成妥协的产物,并不能包含海洋法中的所有问题。《公约》条款中也指出,对于其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各国应遵循习惯国际法。中国绘制的“断续线”地图主要建立在习惯国际法的基础上,所以,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与《公约》并不矛盾,甚至,中国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主张与实践可以为《公约》以外发展习惯国际法提供空间,填补在1982年时不能放入《公约》条款的空白理论。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23
四、比较与评述:专刊观点与南海其他相关议题
(一)菲律宾单方所提仲裁请求的相应法理
《美国国际法杂志》南海专刊的出刊同月,菲律宾单方提起“南海仲裁案”。细加考察,菲律宾所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认定中国主张的南海“断续线”内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符合岛屿定义),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等等。参见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22 January 2013,http://ovph/2013/01/22/dfa-notification-and-statement-claim-on-west-philippine-sea-january-22-2013/,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8日。
菲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一一考察,但就其请求的内容来看,其单方申请仲裁的目的,即是要求在《公约》的框架下,否定南海“断续线”的历史与法律意义,否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以及从岛屿定义的角度否定中国在相关岛礁及附近海域应享有的主权、主权权利与管辖权(主要是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权利)。可以说,菲仲裁请求的法理思路即是从前述三大争议焦点来否定中国主张,与南海专刊中杜文与贝文所持的观点非常相应。从这个意义上看,杜文和贝文为菲律宾所提仲裁请求提供了颇具代表性的学理支持。当然,有必要说明,笔者并不推测文章作者与菲律宾之间有什么联系,此处完全是基于学理观点上的相应性而探讨,由此,至少可以发现,《美国国际法杂志》所刊文章的学术代表性与影响力还是值得重视的。
(二)美国《南海报告》的相应观点
2014年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对外发表了题为《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Limits in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的专门报告(简称美国《南海报告》)。该报告由美国海洋、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撰写,特别质疑了中国地图上的南海“断续线”,其基本观点与专刊中的杜文和贝文如出一辙。只是,相比于南海专刊60多页的篇幅,美国《南海报告》正文共24页,文字内容上更为精炼,同时增加了诸多具体的地图与图片比较。参见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 US Department of State, “Limits of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ec 5, 2014
其中,“断续线”地图是其分析的首要出发点,特别是对地理坐标、精确度及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比较。报告在第一部分即专门对1947年中国地图上的南海“断续线”与2009年地图的“断续线”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列出全图、比较图和局部图,并且对各图所绘“断续线”的数量、线条之间的距离、线条与沿岸国的距离、“断续线”本身的位置等进行了细致比较,进而指出中国不同年代的地图上所绘的南海“断续线”在宽度、位置等方面均不精确、不统一。参见前引B60, pp3―9
然而,美国《南海报告》并没有回应高与贾文的论点,未分析《公约》适用的非溯及性和内容的局限性,未对中国“断续线”形成前后的特定历史与法律条件进行考量,未对周边其他国家所提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和证据进行比较,亦没有讨论高与贾文中所提出的承认、默认及禁止反言等问题。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的请求,因为中国是被申请方,它所取的否定中国的立场无可非议。但是,美国《南海报告》,从分析主题、问题取舍和所适用法律等多个角度来看,几乎完全呼应了专刊中杜文与贝文的思路和观点(质疑性观点),却忽视高与贾文的观点(支持性观点)。如果以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评价,不能不说这份分析报告在逻辑上还欠完整,在内容上还欠全面。
(三)比较与总结
综合来看,南海专刊文章显现了理论观点上的鲜明对立。为什么针对同一主题,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很大意义上,国际法的不确定性是其作用受到质疑的焦点。作为批判法学派的核心代表人物、著名国际法教授马丁・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i)曾提出:“国际法的目的基于不同的立场而存在差别。国际法无法避免不同的国际行为者的偏好、利益与政治价值。”Martti Koskenniemi, What is International Law for, in Malcolm D Evans (ed), 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32 所以,对同样的法律规则,不同的律师或法学家完全可能做出不一样的解释。
这一点,在南海专刊文章中得到明显反映。例如,关于“断续线”地图问题,杜文指出,因为该地图的起源具有政府背景,不符合国际法上关于地图证据的“公正”要求,从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与贾文则认为,正是因为“断续线”地图具有政府背景,从而符合国际法上有关领土占领取得的国家行为要件,是国家行使主权意志的体现。又例如,关于对中国“断续线”以及历史性权利主张,杜文与贝文坚持用《公约》上的“岛屿”定义,“历史性权利”与“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等概念及其理论来进行分析,认为中国的主张“模糊、不确定”;高与贾文则指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及“断续线”地图形成于《公约》之前,该公约主要针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共享,由各国通过多年谈判达成的妥协方案,它不解决岛屿归属问题,亦不能规范一切海洋问题。
此外,前文也提到了美国《南海报告》与南海专刊中的杜文与贝文在论点与思路上颇具一致性,而对高与贾文中的视角少有关注。如果用科斯肯涅米的批判性法学观点来解释美国《南海报告》的内容、分析方法与结论,可以认为,该报告方所持的目的、立场、政治利益及偏好可能会影响到报告在问题与思路上的取舍。
综合说来,比较正反两类观点之间的主要矛盾,《公约》的局限性不容忽视,因为南海特殊的地理、历史背景与争议现状是独特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注意或进一步探讨:
1时际法问题与证据优势的相对性
时际法关注的不是时间的有效性,而是某项规则的适用时间。如果有法律交互作用以任何形式发生在遥远的过去,而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了进化或改变,那么是适用原来的旧法还是现有法的问题就会产生。当法律的作用形式依原来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或至少是不被禁止的,而现在被禁止了,这个问题就至为关键。Markus Kotzur, Intertemporal Law, pepilco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6日。早在1899年,国际仲裁机构认为,圭亚那和委内瑞拉的边界争端应该按照“取得当时”的领土规则来解决。 Délimitation de la Guyane anglaise [Grande-Bretagne, Vénezuela],http://legalunorg/riaa/cases/vol_XXVIII/331-340pdf, p338 1928年有名的帕尔马斯岛案中,著名的瑞士仲裁员马克斯-胡伯概括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规则为“司法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与事实同时代的法律,而不是争端发生或解决时实施的法律”。Award of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 22 AJIL1928, p845
就南海问题而言,在1982年《公约》之前,世界上并无统一的、受到普遍接受的关于“岛屿”“群岛”等概念的定义,更不用说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了。因此,在中国最早制定“断续线”地图以宣示在南海主权的年代,并没有区分岛屿、非岛屿岩礁或者其他海洋地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且,不管概念或用语如何,中国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将所有的这些岛屿、岩礁或暗礁等视作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等四个群岛的一部分来看待。中国多次宣告,这四个群岛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此,不管是越南、菲律宾还是马来西亚等国,都没有超越性的证据可以形成对抗。从而,按照施瓦曾伯格(Schwarzenberger)的观点,领土争端中最关键的问题,可能往往不是对领土管理之通常规则的解释问题,而是在相比较之下,争议双方谁的证据更优的问题。Georg 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1957, p290 也就是说,南海争议各国之间在法律上应该最终关注相对性证据优势的问题。
2关于不符合岛屿定义的岩礁及其他海洋地物是否适用领土取得规则
南海的一些小岛、岩石、暗礁、沙滩可能不符合《公约》中有关“岛屿”的定义,但是否就能够认为这些海洋特征不能作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对象呢?事实上,国际法上的领土概念指的是“空间(space)”,并不局限于陆地领土。参见James Crawford, 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th edition, 2013, p216 而且,《公约》对“岛屿(island)”进行定义,其目的在于对海域的测量和划界,并未说明那些不符合“岛屿”定义的岩、礁、沙、滩等不属于“领土(territory)”范畴。这一点,在英法大陆架案件中就有过阐述。在该案中,英国在反驳法国的观点时提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包括运用低潮线时的岛屿周� 尽管国际仲裁法庭没有确切地对艾迪岩的法律地位阐明立场,但法庭提出在该海峡划定大陆架边界时,艾迪岩应当作为一个关联基点对待(relevant-point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y in the Channel)。参见Anglo-French Continental Shelf Case (United Kingdom v France) (1977, 1978) 18 RIAA 3, p 271; E D Brow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Vol1: Introductory Manual, X editi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1994, pp153―154; Barry Hart Dubner, The Spratly “Rocks” Dispute-A “Rockapelago” Defies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Templ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Journal, Vol 9, 1995, p301
3.如何对南海的特殊地貌进行定性并划定领海基线
按照《公约》第46条,“群岛(archipelago)”的定义是: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按此定义,中国的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群岛全都符合“群岛”的条件。那么,即便不谈“岛屿”定义的争论,“群岛”是否可以整体地作为一种“陆地领土”来对待呢?这些问题在既有理论及实践中都鲜有确定性,是当前海洋法局限性的体现,但是,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对中国的权利予以简单抹煞,或以其他概念生搬硬套。
如果将“群岛”这个整体概念作为领土取得的对象来看待,再依据“陆地决定海洋”的规则,只要陆地领土能够确定,海洋边界的确定就是关于《公约》的简单适用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不能说中国的主张是不确定的,因为中国至少对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四个群岛作为整体的陆地领土主张(区别于海洋主张)是肯定的。关于中国历史上对这四大群岛的发现及占领等问题,高与贾文的探讨比较详实,甚至杜文也对此进行了肯定。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7 对此,美国《南海报告》也在一定意义上给予了肯定,至少认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张可以是一种“岛屿归属线”,前引B60, p11 因为岛屿的法律意义与陆地领土一致。事实上,如果有关群岛归属的“整体性”主张成立,相关岛礁因为都隶属于群岛,岛屿的单独定义问题也不再有意义,而有关中国主张模糊的质疑则只是属于中国未宣布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边界的问题。
有必要指出,中国政府从来就没有表态将南海“断续线”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外部边界相等同。并且,包括越南、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没有宣布它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边界。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47按照《公约》,何时宣布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精确外部边界与坐标是中国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为中国没有宣布这样的精确边界而单方面地批评中国的主张含糊或不确切,显然没有依据且有失公平。事实上,中国在1996年已经宣布了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PRC Straight Baseline Declaration (15 May 1996) 只是南沙的领海基线和划法中国暂时都还没有公布。
总之,有关南海问题的争议,很大一部分属于《公约》所没有规定的事项,例如:“群岛”的领土取得与领土归属问题;因历史而形成的群岛“附近水域”的经济权利问题(“历史性权利”问题范畴);在一国的领土内既包含大陆领土又包含若干远洋群岛(这种状态并非海洋法公约中的“群岛国”定义所能涵盖)的情况下,如何划定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问题等等。所以,如果简单地套用《公约》的概念、名词与规则,必然产生某种混乱或对中国的“断续线”与“历史性权利”主张难以理解。
《美国国际法杂志》发表的南海专刊体现出国际学界对中国南海问题的关注。尽管一些文章对中国观点提出尖锐质疑,但这种讨论有助于对南海问题的多元认识,有益于促进中西学界的学术对话,亦可以为南海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学术界对南海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保持开放的姿态,加强对不同观点的研读与回应。对于我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与作用,高与贾文论据详实、逻辑清晰、说理客观,可以说为我国南海问题的澄清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持。高与贾文已经以中英文的形式出版。参见高之国、贾兵兵:《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
国际法是一种“平权”社会的法,没有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具备独立权威的立法、司法与执法机关,国际法的产生取决于国家的意思,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约束的对象。实际上,正是因为《公约》的局限性和南海问题的独特性,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在表述上相对比较复杂,层次比较多。但是,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与解释上的困难,不应� 相反,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理论立场,应该是丰富和发展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实践,可以为国际社会积累有益经验。
Abstract:On Oct. 29, 2015,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Hague made an arbitration award 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Arbitration Cas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filed by the Philippines, which has made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increasingly complex. Dating back to the same month of 2013 when the Philippines unilaterally proposed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JIL) issued a special series (Agora) on the South China Sea in which those articles have deeply discussed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indicating sharply contrasting opinions between the Western and Chinese scholars. The critical views against Chinas position can be summarized to be rather consistent with the arbitration claims of the Philippines and highly similar to views reflected in the Special Report made by the State Department, namely the Limits of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d on the Dec. 5, 2014. The academic influence of the AJIL is world-widely recognized, but unfortunately, this special series have not been particularly analyzed and studied domestically.
Key words:the AJIL Issu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territory law of the sea
[作者简介]刘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海南省委党校讲师。
① 参见[日]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② 程维荣:《两汉赎刑考》,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南海纷争范文【第四篇】
本届展会展览面积达15000多平方米,近300家参展企业携千余产品亮相。展会首日,现场人潮涌动,首日人流达7000人次,并得到了参展企业的一致肯定。
龙头企业争相亮相,西南市场志在必得
作为地方性展览会,本届秋季展却吸引了众多行业龙头企业,纷纷携带众多新品,以大面积展台形象彰显自己实力,旨在争抢西南市场。西南市场一向被认为是中国最具发展潜力和辐射力的区域之一。其用户也易于接受新产品和理念,因此本届秋季展成为了龙头企业争相亮相不容错失的展示平台。
中一汽保集团一举拿下270平方米的展出面积。展示其一系列的产品。成泰、大力、德宝、光明、汇峰等也纷纷推新品、展形象。当地经销商也纷纷加入,鑫昌隆,中大天豪、众兴望等也纷纷展示自己的品牌及产品。
海外公司抢滩西南,中外品牌—争高下
海外知名品牌意大利久良诺首次参加秋季展,与民族品牌争锋当地市场;来自西班牙的ROBERLO继12年参加南京展后,13年又随秋季展来到成都,拓展当地市场。
同期活动异彩纷呈,全国经销商买团齐聚蓉城
展览会同期活动丰富多彩:2011—2012年度中国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表彰授牌典礼、汽车“三包”与汽车售后业专题研讨会、汽车维修技术发展趋势暨维修企业发展模式讲座、“2012年度全国二十佳汽保经销商”、“2012年度云贵川渝省级优秀汽保经销商”评选揭晓暨颁奖典礼、专家解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全国干家汽保经销商采购大会。
北京通联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继续携手慧聪网在全国范围内邀请汽保经销商前来参观采购。为了扩大汽保经销商的颁奖范围,提高参与热情,今年首设“2012年度云贵川渝省级优秀汽保经销商”的颁奖揭晓典礼。省级优秀汽保经销商评选活动将随着秋季汽保展在不同地区举行,成为继全国“20佳”汽保经销商之后又一重量级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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