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纷争【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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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论文【第一篇】

我申报中学语文高级教师的理由是:

一、师德高尚健康,教育观念正确先进。

我有高尚、健康的师德。我热爱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对党无限忠诚,献身教育事业。我在各方面都从严从高要求自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热爱每个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有在艰苦平凡岗位上甘于奉献和创建不朽功业的追求和志向。我有创新精神,在教学中敢于打破教育陈规,以创新精神和百折不挠的毅力,不断探索新的科学的教育模式。讲究工作中的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敢挑能挑重担,完成工作成绩显著。

我有正确先进的教育思想和观念。我认为,教育必须为社会和人的发展服务,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提高国民素质服务。在实际教学中,我注重教书育人,其中育人是根本,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实践、学会与人合作、学会发展自我。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具有科学优化的知识结构。

语文学科的知识性决定了语文教师应具有"专"与"博"的知识结构。从教十年,我一直在继续学习语文专业知识、教育专业知识、文化科学知识,以广博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以传神的语言拨动学生的心弦,以先进的理论指导教学的实践。

我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学习,再学习。我自学语文研究生课程,经常通过报刊杂志书籍网络资源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教育方式,广采与语文有关的知识,使自己跟上21世纪改革步伐,知识结构常新常进。平时,涉猎赞科夫的"教学的发展"、布鲁诺的"知识结构"、苏霍姆林斯基的"发展智力",研究叶圣陶的语文教学思想,切实解决教学实际问题。

《学记》说:"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知反也……"我在传授知识汲取知识上进取,做一个充满"文学细胞"的杂家。

1998年1月到1999年6月,我参加了由广东教科所、华南师大教科所联合开办的语文教育科学研究法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培训、英语培训,参加广东省统一考试,已过计算机初级、中级。

2001年到2002年,利用双休日参加了由广东省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组办的语文课堂优化研究、中学现代阅读教学研究、汉语词义系统与中学语文教学、汉语和汉文化、中国民俗学、普通话与诵读艺术等六门课程的学习。

三、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

(一)教学能力方面:

我能正确理解、运用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重点突出,难点讲析透彻,"双基"教学扎实。人们说:"一个好老师,应有一张巧嘴一笔好字能分析、写好文章。"本人个人素质好,普通话动听标准,字端正美观,平时博览群书,阅读面广,写作是特长,所以教学有示范性,能带出一大批语文方面冒尖的学生。

高中语文教学过程是一个严密的螺旋上升的过程。这要求教师教学本领强,自己拥有源源不断的活水。我通晓语文教材的体系,钻研教材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再由局部到整体的思路;通读全套教材,把握教材编写意图、编排体系,安排出范文系统、知识系统和作业系统的最佳组合方式及纵横联系。在具体操作中又采用主体式课堂教学方法,讲究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学生探究问题,这样能优化课堂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语文是一门语言艺术课,充满魅力的语言是语文教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我设计出声情并茂的课堂用语,力求使学生感到上语文课是一种美的享受。自己的电脑水平高,花时间制作优秀课件,加大课堂容量,扩展学生视野,电脑上课率97%以上。

我讲究情境教学,经常让学生走出斗室,从生活中掇取素材,多"看";借助音乐、电影、电视录像等好的媒介,营造一种美的境界,让学生在课堂上入迷地"听"也入心地写;我收集许多有趣味有延展性的题目,让学生投入思考,利用网络资源辅助作文教学,要求学生摘抄剪贴互评习作,每学期让学生自选题目,写出两篇研究性论文。我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学生进行五项任务完成达标:①语文知识的传授;②语文能力的培养;③发展学生的智力;④进行思想政治教育;⑤进行道德审美教育。

总之,在工作上,我认真踏实一丝不苟,讲质量讲效率。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下班辅导(这些检查一向为优秀),每堂课都要求自己达到既定效果,学生语文能力强,所教的学生高考成绩相当优秀。组织语文第二课堂活动小组,培养学生演讲与口才、辩论能力。能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受到好评,是优质课。

(二)教学经验丰富:

我原在中师四年,教"文选""语基"两门课程,是学校骨干教师,把关教师,备课组长,教学成绩优异,胜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并一直担任班主任,所带班一直是校先进班集体,多次评为校标兵班。

97年调到南海一中后,我的教学态度仍保持着一贯的认真性,责任感相当强。在一中,我一直是教两个班语文,任一个班班主任。班主任方面讲究"勤",注意言传身教,"学高为人师,身正为人范",严格要求自己也严格培养学生。重班主任工作艺术,热爱关心学生,有很强的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和经验。注意因材施教,对好、中、差学生实行分层管理,分类推进,对学生实行"做人、知识"双方面教育,经常找学生个别谈心,进行良好引导,重视专题班会课教育,采用比赛、文艺活动等各种方法增强学生纪律意识、竞赛意识、集体意识,并组织学生交流学习方法,发挥干部作用,并培养学生合作能力,特色是实行分层励进教育教学管理模式,"一帮一"活动。所教班一直是校优秀班集体,多次被评为校标兵班,有很好的学风班风,班上同学思想进步,学习勤奋,后进生转变成效好,成绩居年级前列,高考成绩好。

四、工作勤奋,工作量大,成绩优异。

1、工作量大:

1998年度至1999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二年级,共2个班,周15节课,任班主任。

1999年度至2000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一年级,共2个班,周13节课,任班主任。

2000年度至2001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二年级,共2个班,周15-21节课,任副班主任。

2001年度至2002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二年级,共2个班,周15节课以上,任副班主任。

2002年度至2003年度,我教高中语文三年级,共2个班,周22节课以上,任副班主任。

2、成绩优异:

我一直认为,一个优秀的教师,一方面专业水平要高,传授给学生正确的知识,学习知识的规律和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勤奋。我是一个严格勤快的老师。我对所教的学生一个都不放弃,耐心细心地教导他们。我所教班语文整体水平高,差生转化明显,有一大批高才生。96年度我教的两个毕业班在省中师"文选"统考中,取得平均分85分以上(百分制)的优异成绩,在省名列前茅,获得省教委的高度评价。2003年我教的南海一中两个B班在全国语文高考中分别获得平均分521.3分和512.11分的好成绩(2003年专科大专A线为500分),我班参加考试125人,语文上重点线5人(最高分753分,年级第2名),上本科线48人,上大专线112人(总上线90%),两班语文高考成绩在年级7个B班中居第一第二,尖子生人数与几乎A班齐平,总成绩与A班原始分只相差1分左右。这种语文成绩是南海一中B班首例。学生充满了感激之情,好几个学生在南海一中网上留言"春辉老师,您是一位优秀的老师,您是南海一中最勤奋的老师,您用最适合我们的方式教育我们,我们非常感谢您……"

担任10年班主任,所带的班均是校先进班集体,多次被评为校标兵班。

我的论文《在语文教学中要注意整体性原理》获1998年南海市高中语文科优秀教学论文评比三等奖,论文《谈情境教学法在作文课中的设置》被评为南海市2001年优秀教学论文三等奖,论文《写情真切活泼,状物巧妙生动》收入《小学语文评析》一书(由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论文《语文单元教学方法初探》在96年湘南片语文教研会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论文《依样画葫芦》在省中师语文教研会94年会上评为三等奖,论文《中美两国阅读教学比较》收入《面向21世纪中国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中,论文《谈情境教学法在作文课中的设置》收入《21世纪中国创新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中。

2002年我被评为南海一中电脑积极分子,教学课件《林黛玉》《长亭送别》均获南海一中优秀教学课件三等奖,2003年我的个人网页获南海一中优秀网页评比四等奖。1998年第4届全国中学生暨海外华人作文竞赛中,我被授予优胜指导奖,指导的2名学生作文均获全国三等奖。指导学生参加2002年南海市高中语文阅读比赛,一个获一等奖,二个获二等奖。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今后,我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养,知识不断丰富,成为一个拥有现代意识和现代教学手段的与时俱进的21世纪新型教师。在教学、班任工作方面,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带出一批批德智体美劳兼具的高层次人才。

南海纷争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 南海 一带一路战略 渔业多边合作

[中图分类号] P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2-0019-04

[基金项目] 教育部2014年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14YJC820072)“我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养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2014M5621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3YJA630043)。

[作者简介] 张艾妮(1979 ― ),女,湖北武汉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海洋法;李飞星(1970 ― ),女,湖南娄底人,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全球价值链、网络能力、农业经济管理。

南海海域是世界上渔业产量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属于典型的多鱼种兼捕渔业。然而近年来,南海渔业资源逐渐耗竭,可捕捞到有经济价值的鱼种也越来越少。纵观人类对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过程,一般都经历“开发不足、加速增长、过度开发和资源管理”4个阶段,而在南海地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很难顺利进行到第四个阶段。

南海的渔业资源对于周边国家而言是重要的食物来源之一,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能否保持可持续性,如何在养护与生产之间保持平衡意义重大,同时愈演愈烈的渔业纠纷也需要有妥善解决的平台和机制,这些都决定了南海周边国家存在多边合作的现实需要。

一、南海渔业多边合作的必要性

(一)南海海洋渔业资源日渐衰竭

南海海域本是天然的大渔场,然而近年来周边国家认识到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且均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发展海洋渔业捕捞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便纷纷把目光集中到南海海域渔业资源开发上来,还对本国渔民采取特殊扶持政策,鼓励其渔船进入南海作业过度捕捞,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南海周边国家的渔业捕捞量整体呈上升趋势。虽然渔业资源有再生性,但南海为半闭海,受外界海洋环境因素影响不大,该海域的渔业资源活动范围集中,再生能力有限,缺乏外来补充能力,依赖水域环境。一旦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南海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便被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明显衰退。

(二)鱼类洄游性和海洋环境的整体性使得单边治理效果有限

海洋生物区别于其它生物资源的最大特征便是具有洄游性或游动性,虽然人类将海洋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等不同区域,适用不同的法则,但海洋确是一个相互连通的整体,这些人为的边界是无法挡住鱼类游动的。同时,游动的鱼不属于任何人,谁捕到它,鱼的财产权便归谁。海洋环境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渔业资源与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不可分割,某一海域的污染会影响其它水域,海洋环境的破坏直接会造成渔业资源的衰退。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对该资源的保护必须首先站在全人类立场上确保行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尽管这种构想在实行中具有种种困难。而不应在不断扩大国家管辖权力的前提下去寻求国际合作,南海一个个周边国家的渔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简单相加,绝不能得出整个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更何况一些南海周边国家必然会首先从本国的发展战略出发,将南海视为“公共池塘”,将其海洋渔业资源视为先到先得的战利品,偏离养护渔业资源的根本目的而将渔业政策变成实现各自国家利益的工具,注重南海渔业资源的使用价值,而忽视其养护和保护。因此,应将海洋渔业保护的思路重新引导到强化国际合作和落实国家责任的道路上来。

(三)现存双边和多边治理方式的缺陷

目前在南海海域,合作开发渔业资源仍以双边形式为主。除中越在北部湾因海域划界达成共识,渔业资源合作养护较为理想外,其他海域所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效果则相对有限。南海周边国家也建立或参与了如东盟渔业协调组织(CGFI)、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SEAFDEC)等一些渔业组织,但都未能很好解决南海非法捕捞问题。迄今,南海区域尚未形成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多边渔业组织,未建立起整体的监测、控制和监视措施,未使用国际流行的总捕捞配额制度,未产生渔业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未做出整体休渔期、休渔区的安排。相较世界其它区域渔业资源合作养护机制而言,南海渔业多边合作还在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

(四)渔业合作对领土争端的解决有外溢效应

南海渔业资源如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共同养护与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会给周边国家的渔民带来直接利益,控制住南海海洋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的局面,并进而促进各国渔业经济的发展。其次,中国与南海其它周边国家在渔业合作上的良好合作和管理经验,会积极影响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其他合作领域,促进自贸区的进一步深化发展。最后,中国―东盟自贸区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积极效应外溢至地区政治层面,将对南海的和平、稳定乃至未来相关海域划界、岛屿归属问题的解决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中国与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21世纪“一带一路”战略作为重要推力和载体,除了从规模和内涵上进一步提升中国与东盟贸易政治关系,也将大大促进和实现南海渔业资源合作,为有效解决南海渔业争端,实现区域渔业合作提供契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渔业合作方面已有相当基础,自然条件及其资源、渔业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等多方面具有现实的互补性。而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以自贸区升级为标志,双方关系更是进入成熟期,合作已进入快车道。先后签署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南海宣言》乃至《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逐渐为渔业多边合作营造氛围、创造条件、扫除障碍,理清思路。而借“一带一路”战略契机,更是可以在渔业多边合作问题上趁热打铁,使之逐渐转变成为中国同东盟国家之间的“粘合剂”,进一步加大中国与东盟合作力度。

(二)借“一带一路”战略契机积极主导南海渔业多边合作

中国是渔业最大生产国,中国渔民在南海作业历史最为悠久,活动范围广阔、捕捞量最大。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关系到中国渔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中国渔业发展的切身利益。海洋渔业权益是海洋权益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在南海的传统渔场、渔权不断受到侵扰,渔民的生命与财产权不断受到威胁,是不容忽视的,也更不应该由渔民自身承担这些风险。中国必须积极参与乃至主导南海渔业规则的订立与执行,促进中国在国际渔业秩序中的观念转变――从国际渔业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革新者,和角色的转变――从国际渔业事务的旁观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努力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通过构建南海渔业资源合作机制促进“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与东盟的贸易政治关系。

南海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的现状和渔业纠纷不断的紧迫形势,决定了南海周边国家存在合作的现实需要,必须加强多边合作共同维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由生产限制与调节型向渔业资源养护型转化。海上丝绸之路正逐渐促使南海问题演变成为中国同东盟关系的连接点,中国着力于加强同东盟各国间友好合作,与之签订睦邻友好条约、推进中国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将为海上丝绸之路上南海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基础。应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制度的构建,并在制度构建中下先手棋,凸显中国利益。

三、南海渔业多边合作的现实障碍

南海争议海域面积之广、利益牵涉方之多是罕见的,渔业多边合作必定面临诸多内外因素阻碍。

内部因素是互信基础薄弱、沟通渠道有限。伴随着南海地区被勘探出蕴含丰富的油气资源,周边各国开始竞相争夺海上权益。南海地区渔业资源衰减与各国政府对本国渔民过度开发、非法捕捞的放任甚至支持是分不开的。缺乏覆盖整个南海区域的渔业组织,南海渔业资源便成了周边各国先到先得的战利品。南海地区的争端经历了逐渐升温、复杂多变的过程。虽然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合作进入快车道,“一带一路”战略更是为地区稳定营造良好氛围,但不稳定因素仍时不时影响合作与发展。

外部因素是区域外大国的阻扰。南海地区争端逐渐升温,一些区域外大国以各种方式介入,希望将之多边化、国际化,阻扰东盟与中国通过磋商与合作自行解决争端,目的或出于遏制中国,或出于扩大自身影响力。

此外,制度构建也是难点。南海海洋渔业多边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管理过程中确保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渔业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合理化,以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南海海洋渔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合作机制最大的障碍是当事国能否将部分国家权力移交机制内的超国家权力机构。

四、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养护开发机制构建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自产生以来,由早期的强调控制海洋、捕鱼自由逐渐转变为强调养护与管理,提升生态系统观念。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而随后产生的以《国际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协议更是不断强化国家对渔业资源管理与养护的责任。

南海渔业多边合作虽然存在不少障碍,但确是大势所趋。南海的渔业资源能否可持续发展与各国渔业经济息息相关,不断发生的渔业纠纷也需要有妥善解决的平台和机制。对这一点,南海周边国家未必没有共识,否则之前也就不会为了恢复南海的渔业生产力出现各式各样的双边合作和区域性渔业组织,也不会出现中国与东盟在渔业合作上的逐渐升级。换而言之,南海周边国家对展开渔业多边合作、解决渔业纠纷的政治意愿是逐渐上升的。

南海周边国家应暂时搁置岛屿及海域划界争议,以便展开渔业合作。国际关系理论中历来有“高政治(High Politics)”与“低政治(Low Politics)”之分。具体到南海渔业多边合作问题上,就需要将合作机制引导到相对容易开展的低政治领域,限制区域外大国的介入,从而保证渔业多边合作机制的成功构建。

而制度构建虽有难点,但也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鉴。太平洋区域针对金枪鱼资源进行的合作可以说是区域性渔业合作的成功范例,2004 年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 成立,目的是集合所有在西部和中部太平洋海域金枪鱼资源的利益各方,通过协作努力来有效管理,长期保护及可持续地利用该地区的金枪鱼资源。并通过包括控制渔获量、监督渔船活动、规定休渔期和休渔区等种种举措已取得了明显效果。因地理与资源条件的差异,WCPFC的经验未必能全盘适用,然而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是国家合作,合作代替对抗;定纷止争,协调各方利益。南海周边国家虽有各自利益,但海洋环境恶化和渔业资源衰减对于各国确是共同危险,还是极有可能在之前已具备的基础上展开有效的渔业多边合作的。

渔业是资源型产业,渔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之间更好的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极大统一,为达此目的,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警原则。一方面消灭过度捕捞甚至是捕捞竞赛,合理使用和开发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以使其能够在满足当代人民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科学数据能够被用来精确地控制采捕量,但面对这种科学不确定性(scientific uncertainty),宁可采取小心谨慎的“预警方法”进行管理,也不该任由情况继续恶化下去,以免将来科学证据数字弄清楚了,但环境生态的破坏,已经成为永远无法挽回的灾难。

近年来,渔业共同管理逐渐成为各国在处理公共渔业资源方面的有效做法,它更加强调渔业管理的过程和程序,使不同的渔业参与者都参与区域渔业管理,最大限度实现合作开发与保护。据此,可以在渔业共同管理的理念之下,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由南海周边国家乃至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进行管理和运行。中国有诚意主导南海渔业多边合作,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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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论文【第三篇】

>> 南海一号的“海丝” 提升莆田城市实力,积极融入“海丝”战略 “海丝之路”上的中国港口博物馆 中国南海新战略“浮出水面”? 论南海问题与中国海权战略 “海丝”战略背景下闽台海洋经济融合发展研究 海丝之路 海丝腾Vividus 海丝海博会再度起航 “海丝”之路 刺桐发端 泉州再续“海丝”情缘 重返海丝历史现场 海丝文化最璀璨 “海丝”旅游 点亮榕城 文思海辉企业发展新战略 文思海辉确立技术创新战略 藿桑与海丝特 新“海丝”的历史抉择 新福州领衔新“海丝” 解码“海丝”:路径与逻辑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论文网 > 政治 > “海丝”催生中国南海新战略 “海丝”催生中国南海新战略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作者: 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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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南海争端的关系日益引人注目,人们疑惑:南海争端会否因此迎来一个转折的契机?抑或,南海将成为中美最可能爆发冲突的地区?对于此类问题,首先要判断解决南海争端的难点究竟在哪里,其次得掌握近期有关各方出现了哪些新动向,特别是,中国的南海战略变化。

一般的说法是,南海领土争端涉及“五国六方”:中国、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五个声索国,加上中国台湾这个第六方。这一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因为文莱已经放弃了对南通礁的主权声索,对南海的主张限于海洋权益,且与马来西亚完成了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谈判,尚余外大陆架部分没有完成划界。但文莱与其他几方的海洋划界尚未进行。目前,当事方中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主张与立场比较接近,东盟几个当事国之间的立场与观点则从不一致演化为相似。 南海争端的解决难点

现实地看,目前解决南海争端的主要分歧是: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是否应该被用于争端解决?2009年以前,马来西亚、文莱、印尼认为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只能基于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越南、菲律宾则主张历史性权利应该被考虑。但是,菲律宾2009年通过《领海基线法》后,把自己在南海的主张与《公约》实现了对接。越南同年也放弃了历史性权利主张,进而与马来西亚联合提交提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阐述自己在南海外大陆架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这样,东盟几个当事国“依据国际法解决南海海洋权益争端”的这一立场,被美、日、韩、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普遍接受或默认。因此,2009年以来外界对南海争端的认知集中在“中国坚持历史性权利”上。而九段线作为历史性权利的象征,遂成为各方“攻防”的焦点之一。

中方认为,本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除了源自国际法外,还源自历史―那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签署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解决南海争端时仅仅依据国际法,对中国有失公允。而为了顾全大局,中国在南海的油气开发集中在海南岛周边海域、北部湾与珠江口海域,尚未在南沙海域进行油气开发,对东盟声索国在九段线内的某些开发行为也采取了容忍态度,只是反对“过头”开发。

在中国看来,东盟声索国似乎并不怎么领情,一些国家还全力推动南海争端的国际化,挟区域外大国以自重,区域外国家(尤其是美国)则乐得以此来制衡中国的崛起。为此,中国只能强化对南海的管理与开发,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为此,2012年针对菲律宾在黄岩岛用军舰对付中国渔民、越南雇佣外国船只在争议海域进行勘探、不顾劝阻通过《越南海洋法》等行为,中国采取了强有力的反制措施:控制黄岩岛、成立三沙市、剪断勘探船缆绳。结果,外界纷纷指责中国立场强硬(assertive),“欺负”(bully)小国家,却根本不考虑中国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克制,以及采取这些行动是出于反制目的,挑起方并非中国。

中国并不希望南海问题影响自己的和平发展,特别是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整体关系。但客观上,南海争端2009年以来不时升温,声索国之间关系趋于紧张,尤其是在中菲、中越之间。中国对两国采取了“一冷落一拉拢”的区别对待政策。 南海争端新动向

最近两年,南海局势相对平静,热点事件主要是两个:菲律宾针对中国的仲裁案与中越“海洋石油981”勘探风波。

黄岩岛僵局令菲律宾意识到,与中国“单打独斗”完全占不到便宜;2012年柬埔寨东盟峰会则让菲律宾意识到,在南海问题上东盟的支持也不怎么“给力”;至于美菲同盟只能在安全领域发挥作用,在解决海洋争端上无能为力。因此,马尼拉下定决心尝试国际仲裁,经过精心准备,于2013年1月向中国驻菲大使馆提交了一份仲裁通知书与主张声明,要求依据《公约》及其附件七,成立仲裁庭,审理与中国之间围绕南海部分地区的海洋管辖权而发生的争端。仲裁请求包括3大类15项。

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任命的5名法官于2013年6月组成仲裁庭。2014年3月菲律宾提交了诉状,中方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并在12月了一份具有浓厚法律色彩的《立场文件》来阐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原因。2015年3月菲律宾又应要求提交了补充文件。中方可能会在上半年再次做出回应但依然不会参加仲裁。尔后,仲裁庭将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裁决结果最早将在2016年做出。2016年为菲律宾大选年,现任总统依照宪法不能连任。基于裁决案对中菲政治、经济关系的重大影响,菲律宾国内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调整现行的对华强硬政策,而且,在退出TPP谈判后,身为亚投行意向创始会员国的菲律宾将更为重视与中国经济合作的收益。新总统明年6月上任后,或会就南海问题要求延期裁决,重启与中国的双边或多边接触。中国无疑会积极回应菲方的这种调整。中国素来的立场是:声索国之间的接触与谈判一直在进行,而且有成效,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不合理的,也违反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等协议,应该回到政治谈判的轨道。

981事件的发生与结束,都出乎大部分人的意料。对于中国在南海的应对从“强力反击”转向“主动调控”,海内外有不同的解读。笔者的观点是:中国不可能永远不去南沙开采油气。此次行动的主要收获有:战略上实现了油气开发走向中建岛以南,技术上完成了中建南实验性钻探,客观上掩护了在南沙诸礁进行的大规模吹沙造地工程。不利的一面则有:中越关系一度紧张并弱化了越南“亲华”势力;越南得以渲染“西沙存在争议”;东盟各国外长首次在南海问题上集体发声;美国公开批评中国的做法,并增加了与东盟声索国的军事合作。 中国南海战略的调整

始于2013年9~10月的“一带一路”倡议,实际上是新一届中国政府制定的中期对外大战略,将统领未来8~10年的对外关系,并在平衡区域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能转移与产业升级等方面显著影响国内经济。因此,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过程中,与此不一致或冲突的政策势必要做出调整。

东南亚地区自古以来就是海上丝路的重要枢纽。中国倡议与东盟构建命运共同体,2020年双边贸易额可能达到1万亿美元,这些决定了东盟很可能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最大枢纽。

而南海问题是中国与东盟关系的短板,是东盟国家最为关心的地区安全问题。处理好南海问题是中国与东盟的共同愿望。加快南海争端的解决,因而具有了现实的迫切性。中国政府显然意识到这一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调整南海政策,强化与东盟国家的关系。

2013年9月在苏州举行的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第六次高官会上,各方首次就制定“南海行为准则”(COC)开展磋商,同意在DOC框架下进行而非另起炉灶。在中国2014年7月提早撤走981钻井平台后,王毅外长就南海问题提出了一个“双轨思路”,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这也意味着中国同意东盟作为整体可以在南海争端中发挥作用。同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内比都会议上重申了双轨思路,并同意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加快COC的制订进程,同时提出把2015年定为中国-东盟海洋合作年。

2015年4月,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率领的大型代表团在北京受到高规格的接待,越南表示正在积极研究参与“海丝”建设,双方宣布成立基础设施合作工作组,强调年内尽早启动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共同考察,重申愿意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早日达成COC。这说明中越双边政治与经济关系都得到了强化。中方隆重接待阮富仲还有一层潜在的含义:考虑到明年越南领导层换届,需要强化对华友好派的力量以平衡来自南方的亲美势力。强势总理阮晋勇是公认的南方势力代表,他一直主张强化与菲律宾的合作,并为步菲律宾的后尘做准备工作。

在“争取越南”的同时,对于在南海问题上“低调谋实惠”的马来西亚(2015年东盟轮值主席国),中国也采取了允忍的态度。文莱则成为中国共同开发的争取对象。

还有一个国家受到中国的重点对待,这就是印尼。印尼的国土面积、人口数量、发展速度与潜力,决定了它很可能成为东盟公认的领导国。主席选择在印尼宣布“海丝”倡议或与此有关。新上任的佐科总统力推的海洋强国战略,与中国的“海丝”战略有明显的交集,印尼对亚投行也甚为热心,并自认为可能成为亚投行最大的客户。或许部分与此有关,主席在时隔一年半后将再次踏上爪哇岛,出席万隆会议60周年纪念会议并再访印尼。

那么,如何看待大规模扩建岛礁的行为?言人人殊,笔者的解读是,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在南沙都进行过大规模建设,修建了机场、港口、仓库、指挥中心等设施,有的还进行了开发性移民。中国现在的做法,乃一种补偿性建设,由于速度快、规模大,比较引人注目罢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将以此为立足点,把九段线往“实线”方向做。毕竟,南海问题仅仅是中国与东盟关系的一部分。对中国来说,在南沙海域建立自己比较坚实的立足点,具有多方面的功效:满足渔民休息、补充给养等需要,增加谈判的筹码,为撬动多边开发提供支点,防止南沙争端永久拖延下去。中国总体上是在清晰化自己的南海主张,使之往多边合作互利共赢方向移动,最终把南海问题从中国-东盟关系的“短板”变为“粘合剂”。

至此,我们可以说,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不大可能导致南海争端升温;相反,可望给南海争端的解决带来一个契机。中国强调“一带一路”建设的原则是共商、共建、共享,强调与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对接,这就需要增加对沿线国的吸引力,赢得它们的信任,而不会采取措施激化矛盾,把沿线国家“吓跑”到其他大国的怀抱中。

南海问题论文【第四篇】

关键词:美国国际法杂志 南海问题 领土 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F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4-0138-13

引 言

南海又名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因位于中国南部而得名。中国传统上将南海区域密集的一些岛、礁、滩、沙及其他海洋地物(insular features)分为四大群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①目前,针对南海区域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中国、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6个周边国家间存在争议性主张。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步勘探出这些岛礁附近存在巨大的油气资源时,国际上还对这些岛屿鲜有关注。②事实上,东沙、中沙和西沙群岛只在一两个国家间存在争议,因为它们都在中国的控制之下。③相比较而言,南沙群岛包括了数量最多的声索国,情势最为复杂。④

南海问题最近因菲律宾提出“仲裁案”而倍受关注。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成立的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宣布对菲方提出的15项请求中至少有7项具有管辖权(其他议题尚待进一步确认)。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PCA case No 2013-19 in the matter of an arbitration before an arbitrial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tt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6,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4日。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明确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http://mprcgo/ce/cech/chn/ssyw/t1310470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4日。 尽管中方一再明确表示不接受菲方要求,不承认、不参与仲裁,但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理论上而言,菲单方所提仲裁程序并不因中方反对而简单停止。宋燕辉:《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论“菲律宾诉中国案”仲裁法庭之管辖权问题》,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2期,第5页。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向中国驻马尼拉大使馆提交了一份仲裁通知书和主张声明,要求成立仲裁法庭审理菲律宾在南海所主张的海洋管辖权而与中国所发生之争端。SFA Statement on the UNCLOS Arbitral Proceeding against China,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January 22, 2013, https://fagovph/indexphp/2013-06-27-21-50-36/unclos,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7月8日。当月,《美国国际法杂志》(AJIL)了一期南海专刊(2013年第1期,第107卷)。该专刊共计68页,除编者前言外,共有3篇论文集中探讨南海问题。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Bernard H Oxman, Agora: The South China Sea, Editors Introduc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7, No 1, 2013, pp95―97 其中,中国学者高之国与贾兵兵合著的文章主要阐述了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与法律含义(下文简称为高与贾文)。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 The Nine-Dash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istory, Status, and Implic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 107, No 1, 2013, pp 98―124 作者在文中以“九段线(nine-dash line)”来表述我国在地图上所标绘的南海那U形的断续线,同时也标注了“断续线(dashed-line)”等其他的不同称呼。为了保持名称的统一性和标准性,本文一律以“断续线”指称“九段线”或南海“U形线”等。除非需要特别说明,下文不再专门标注。 其他两篇分别是由弗洛里安・杜帕(Florian Dupuy)和皮埃尔-马瑞・杜帕(Pierre-Marie Dupuy)合著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法律分析》(下文简称为杜文),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 A Legal Analysis of Chinas Historic Rights Claim in the South China Sea,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No1,2013, pp124―141及罗伯特・贝克曼(Robert Beckman)独著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海洋争端》(下文简称为贝文),Robert Beckma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Maritime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No1, 2013, pp142―163 这两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了质疑和批判。

《美国国际法杂志》的这期南海专刊发表于菲律宾单方启动“南海仲裁案”的大背景之下,其发表的时机和对立观点的代表性,说明这期专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国内学界至今却少有文章对这些论文进行专门探讨。为此,笔者致力于将这几篇文章的核心论点加以归纳,再比较和思考观点差异的原因、逻辑和思路,最后再加以总结和评论。

一、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含义与法律相关性

(一)质疑与批判性观点

尽管将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等四个群岛正式划入领土范围的中国官方地图可以溯及到20世纪30年代,但南海专刊上的作者们均提及,“断续线(nine-dash line or dashed-line)”在专刊文章中,“断续线”也被称为“九段线”、“U型线”、“断续线”、“舌型线”等等,本文统一将其表述为“断续线”。 从2009年才开始正式受到争议。2009年5月6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就南海南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共同声明,5月7日,越南就南海北部大陆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一分单独声明。作为回应,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照会,要求委员会对它们的请求不予考虑,“断续线”标示于这份照会的附件地图上。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98;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5、131; 前引⑨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Bernard H Oxman文, p97

“断续线”地图在杜文和贝文中几乎受到全方位的质疑。杜文直接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断续线”所标示的地理范围具体是什么?“断续线”与中国主张是否存在相关性?“断续线”如何在法律层面构成对中国主张的支持?针对中国的权利主张,“断续线”如何产生说服力?等等。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31 之后,作者又针对“断续线”的起源、设计、含义与法律基础进行了逐项批驳。

杜文首先用怪异(peculiarity)来形容这种用九根“断续线”来划定南海的几乎所有岛屿和大部分水域的设计。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5 “‘断续线’几乎难以证明中国主张的确切界限,不管是地理层面的还是法律层面的”,“这个地图仅仅是加重了对中国主张的迷惑”。作者进一步阐述其理由:1关于“断续线”的含义,中国从来没有给过确切的解释和说明,譬如,它是划定中国主张的水域界线呢,还是只圈定属于中国的那些线内的岛礁?2关于地图和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中国的意图也不明确,这种不确切性所引起的问题是,地图和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到底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132

其次,杜文还质疑了“断续线”地图的来源,认为它的作者和出处都不清楚(unknown)。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131 与此类似,贝文也指出,中国提交的这个地图的名字是“中国南海岛屿位置图”,说明这个图最初的意思是描绘中国在南海所主张的那些岛屿的地理位置,它很难说明中国维护“断续线”内的水域以及下面的自然资源的管辖与权利。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4

此外,杜文又对“断续线”作为中国历史性权利的证据之证明力加以否定。作者指出,削弱这个地图的证据效力的主要因素是其来源的“公正性(impartiality)”问题。“断续线”地图不是,也从来没有被宣称是独立的地图绘制者的作品。中国学者宣称地图最早在1948年由中国内政部出版,承认地图是中国单方面的有关主权界限的宣告。据此,地图不符合“公正性”标准。该标准在1933年由查尔斯・切尼・海德在《国际边界争端中的地图证据》一文中提出:“拥有必要地理数据的制图者制定表达政治以及地理状况的地图时,其作为见证者的可靠度应当依赖于制图时的公正性”。杜文还指出,“断续线”以缺乏地理坐标、很厚的线等很不精确的方式画就,根据它无法确定其所圈定的区域内的确切范围。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32,134 文章继续提到,即便是在中国学术界,学者们对“断续线”的解释也莫衷一是。一些学者指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指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这种地位与《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相同;其他一些学者则认为,“断续线”只是用来标示其范围内岛屿的归属,如果这样,海洋主张将只是对《公约》的简单适用问题。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1―135 这些阐述与“断续线”并无关联,或者不能说明“断续线”的法律意义何在。

(二) 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作为对应,高与贾文集中论述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及其含义,进而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进行分析。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98―124 他们认为,不管是从发现、占领的习惯国际法,还是从历史性的权利依据与来源上,或者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来看,“断续线”在国际法上始终拥有法律依据。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98

关于“断续线”的特殊设计,高与贾文中首先详实地介绍了该地图在中国实践中的历史进化过程,并将它具体区分为三个阶段:1935年前中国对南海和平和有效的利用;1936年至1956年的发展;1958年至2011年“断续线”的进化。以此证明东沙、中沙、西沙、南沙等四大群岛是如何被中国人命名、利用,又如何以“断续线”的方法描绘于地图上用以标示中国的主权界限,以及如何逐渐被中国通过官方管理和立法活动加以确认。他们指出,“断续线”地图在公布后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被其他国家所尊重,受默认(acquiescence)、承认(recognition)和禁止反言(estoppel)等习惯国际法所支持。而且,这些事实作为有据可考的客观存在,目前其他国家并无有力证据可以推翻。不管是越南还是菲律宾,从1948年到2009年间均没有对“断续线”提出过反对。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116

关于“断续线”的法律关联性,杜文认为,“断续线”地图的证据效力很低,因为它作为中国对其主权界限的单方描述,违背了见证人应具备的独立的“公正性”标准。高与贾文则认为“断续线”地图由内政部这样的官方部门绘制,正好符合在国际法的领土取得上之“有效占领”的要求。因为官方行为是可以归属于国家的主权行为,达到以发现和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条件。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01、102、110 高与贾文指出:经过了60年的进化,“断续线”已经成为中国在南海区域长久以来的主权主张的同义词,指中国一直拥有这些群岛,并对这些群岛及其邻近水域享有捕鱼、航行和其他海洋活动(包括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等)的历史性权利。“断续线”同时具备可能成为潜在的海洋边界线的剩余功能。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08

关于“断续线”的含义,高与贾文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考量因素:(1)地图在中国管理与立法实践当中具有持续连贯性;(2)在2009年的照会提出以前,南海区域相关国家间的争端一直是仅涉及到岛屿或海洋特征的主权问题,而不涉及到“断续线”的问题;(3)关于中国所运用的相关术语的确切含义,譬如“邻近水域”、“相关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等,从来没有被中国正式定义,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中国要将这些水域通过国内法而作为内水的一部分来对待(即如果将历史性权利主张解读为等同于内水地位的历史性海湾等,均是误读。笔者注);(4)正如1947年中国内政部会议决议中所提出的“中国南海领土的边界直到曾母暗沙”,这只是说明在过去的某个时候,“断续线”及其前身可能被视作历史性水域的界限;(5)有证据表明,绘制于1948年地图上的断续线是作为这些群岛与对岸邻国海岸的中间线,从而表明该线具有潜在的划界意图。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08―109

最后,高与贾文提出“断续线”可能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表示中国对“断续线”以内的岛屿、岩礁等拥有主权,同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邻近岛屿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享有管辖权;其二,它表示中国保留在线内的海域进行捕鱼、航海以及诸如在大陆架开发油气资源等其他活动的历史性权利;其三,它还拥有一种剩余功能,可能成为潜在的海洋划界界线。

根据高与贾文的阐释,南海“断续线”是中国在特定的历史与法律背景下,基于主张和维护南海区域四大群岛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而形成,早已为2009年前的国际社会所接受。其他国家并不能提供证据否定或超越中国的南海“断续线”,甚至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周边国家有明显的承认及默认的表现。同时,“断续线”的法律含义亦需要从历史进化的角度来理解,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并不为单一的历史性权利概念所囊括。

二、中国 “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含义及性质

(一)质疑与批判性观点

杜文从地理范围和法律框架两个角度分解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认为中国的主张不符合国际公法的标准;中国学者们所援引的为数不多的那些称作历史证据的资料,对于在“断续线”以内的南海水域建立主权是不够的;中国所重申和强调的模糊主张甚至缺乏最低限度的说服力。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41

中国“历史性权利”术语的模糊性首先受到批判。杜文和贝文均指出,中国的官方声明、意见以及国内法,乃至学术界,在南海问题上所运用的术语不但模糊而且多变,难以运用现代国际公法理论,或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法律词汇与概念进行理解。他们指出,中国官方及学界在说明南海立场时有以下概念同时或交错使用,具体含义、界限或相互关系不明确: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历史性权利依据(historic title)、也有将“historic title”翻译为“历史性所有权”。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主要是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依据与来源,在特定的上下文背景下,它有时候也等同于“历史性权利”。为了与“historic right”相区别,本文统一将其翻译为“历史性权利依据”。具体还可参见罗欢欣:《国际法上的领土权利来源:理论内涵与基本类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第166―180页。 历史因素(historical factors);历史性的(historic)和历史上的(historical)概念;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p124、128、135 中国的主权(Chinas sovereignty)、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权利与相关主张(rights and relevant claims)、南海区域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邻近水域(adjacent waters)、相关水域以及海床和底土(relevant waters as well as the seabed and subsoil thereof)等概念。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p155―157 术语的不统一和模糊使中国主权声明乃至国内立法都过于笼统和宽泛。

杜文认为,因为中国的主张一直没有运用清楚的法律术语加以阐述,只能从中国的官方声明、行为或是学术文献中推测其潜在的法律理由。从中国的官方声明、实践以及数不清的中国学者的著作观点来看,中国的主张是某种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权利(some sort of entitlement based on history)。这种语言的运用导致了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按照中国的观点,什么是历史因素(historic factors)的法律相关性( legal relevance) ?第二,中国所运用的这种模糊与变化的术语,是意在说清楚领土主张(territorial claim)、海洋主张(Maritime claim),还是两者兼有?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8

杜文进一步指出,中国领土主张的范围是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个群岛,而最近的声明表明,中国所主张相关海洋权利不仅包括岛屿周围的领海和毗连区,还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6―127 这种宽泛的主张导致的问题是,中国没有区分哪些是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享受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哪些是只能享有领海和毗连区的岩礁。并且,因为“断续线”地图以及偶尔提及的它与“历史性水域”的联系,在“断续线”是否具有划分中国领水的功能方面,导致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鉴于中国没有对“断续线”作出确切说明,其结果便是中国的海洋主张在本质上是不清楚的。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7―128;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5

接下来,杜文分析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作者指出,从海洋法上说,历史性权利术语源自“历史性水域”这一狭窄部门,该部门由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然而并不存在一致接受的“历史性水域”的定义,并且“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的法律体系,从来没有在某个国际条约,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阐述清楚。不管是规定直线基线问题的第7条,还是规定海湾的第10条,均没有关于这些概念的定义。

在领土取得背景下的“历史性权利”往往指一国对其具有远古渊源的领土之法律依据,也指主张国通过真实的、持续的权力展示以及第三国的默认等形成的“历史的创造”或者“固化”的过程。前者涉及到法律文书,例如割让条约,而后者涉及领土取得的模式,可是,“历史权利固化”一直是高度争议的,并且在国际法院的案例中被多次拒绝适用。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7―138 因此,针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杜文分别探讨了“对‘断续线’内的海域”、“对‘断续线’内的岛屿”、“作为中国在南海享有自然主权的历史证据”等几种解释的可能性,进而提出中国的主张不符合国际法,“其不确定性让人迷惑”。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6―141

贝克曼也从类似的角度批判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模糊性”。他主要分析了中国2009年照会的两种潜在的解释,他认为,一方面,照会提出对岛屿及其邻近水域主张主权,这个水域可能是指领海;中国陈述包含这些岛屿享有它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意思,这无关于“断续线”地图,可能表明中国会根据《公约》提出海洋主张。另一方面,中国陈述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以及管辖权被大量的历史和法律证据所支持”,也表明中国可能将它的海洋主张建立在历史证据的基础上。这些潜在的解释可能性,表明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保持着一种战略性模糊的政策。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55―156

(二) 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高与贾文则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了中国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问题。首先,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自远古以来历史发展的产物(from time immemorial),就如国际法院在厄里特里亚和也门案件中所提及的,一项历史性权利可以潜在地通过拥有领土的共识(common knowledge of the possession of a territory)来建立。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3 关于这种历史性权利的类型,他们以中国渤海为例,在过去的历史上,包括1958年的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在内,渤海一直被视作中国的内水。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4.

他们强调,越南、菲律宾等声索国也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比较起来,其他这些国家的主张都不具备这些特征,证据上有明显瑕疵。例如,越南所声称其占领西沙群岛某些岛屿的最早的主权行为的证据是在1816年,但是,这根本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行为来证明其所谓的“占领”主张,因为越南在1884年前一直是中国的藩属国。同样,在1887年和1954年之间,法国是越南的保护国。事实上,1887年的中法条约是将这些岛屿以及南海的其他群岛分配给中国,所以,越南建立在历史性权利依据上的主张本身剥夺了1887年中法条约的效力。此外,1933年,法国以 “无主地”为借口占领南沙九小岛的事件并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主权的依据,因为中国在此之前早就发现了这些岛屿并实施了主权权利。1947年,当中国内政部正式宣告拥有四个群岛的主权并将它们置于广东省管辖之下时,法国以及其他国家均没有任何回应。实际上,从1933年到1956年,法国并没有在该区域实施任何主权行为。所以,到1974年,法国向英国承认,它已经丧失了对南沙群岛的权利依据。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1

其次,高贾文提出历史性权利在中国的主张中只是扮演着补充(supplementary role)的角色。他们指出,在论证“断续线”时,中国律师们也考虑到了历史性权利学说的相关性。但是,基于中国的发现以及和平和持续的主权展示,历史性权利学说在此承担补充性的角色,以证明中国长期践行的所有权实践已经成为符合发现和占领要件的权利根据。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114 并且,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不只是及于这些群岛,还为其他附带性的权利主张提供了依据,譬如该区域的中国公民世代建立起来的赖以生存的设施和设备等。

为了证明这种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方式,高与贾文以1998年国际常设仲裁法庭作出的厄里特里亚和也门仲裁案为例。在该案中,仲裁庭的意见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某些历史性权利可以通过历史固化的过程累积形成,这种权利形态未及于完全的领土主权,但为维持某些(在该案中,针对红海两岸的人口而言)存在了世纪之久的“共有物 (res communis)”类型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从而,仲裁庭认为应该永久保留一些传统渔区,尽管这些岛屿周围的水域判给也门,但为了那些勤苦人们的秩序与利益,也门有必要保证厄里特里亚和也门双方的渔民都享有自由出入和捕鱼等相关权利。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p121―122

再次,针对概念和术语运用上的质疑,高与贾文提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权利自古沿袭而来,形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前,自然无法完全套用海洋法公约的规则、概念或定义。虽然历史性权利这一概念在《公约》中有提及,但其内容并不完善。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由持续的、长期的中国实践所形成,这种按照习惯法、通过历史而形成的状态既包括权利资格、依据(title),也包括实践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rights)。并且,将“historic rights” 和 “historic title”这两种术语交换使用的做法,不但在厄里特里亚和也门案件中存在,也出现在其他一些国际司法案例当中。例如,1982年的突尼斯和利比亚的大陆架案件中,国际法院认为,因为长期的利用,历史性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与权利根据及于地中海的游动和附着物种。同时,尽管突尼斯提出的历史性渔权(historic fishing rights)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影响双方提出的大陆架划界,但在海洋主张的背景下,对那些可以接触到这些资源的人而言则意义重大。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22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一)批判与质疑性观点

贝文专门探讨南海争端中《公约》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作者简要回顾了南海各声索国的主张,认为南海争端既包括领土主权争端,也包括海洋划界争端,因此领土主权争端与海洋划界争端应该放在一起讨论。然而,《公约》并不规定陆地领土归属事宜,为了将南海争端放在公约的框架下分析,贝克曼又指出,尽管《公约》中未对陆地领土归属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其诸多的条款涉及到领土主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关问题。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42―143 据此,贝文提出了一个复杂的前提假设:

如果各南海划界国家能够善意地适用《公约》的规定,那么海洋主张将被区分出来,从而可以使各声索国撇开有关岛屿的领土主权争端,建立一种在海洋主张重叠的区域进行合作的框架。相反,如果一国或者多国在海洋划界中强调其海洋主张不以《公约》为依据,其他国家为了使主张的有效性获得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决定,将没有选择而只能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43

接下来,贝文从三个方面展开对这个假设的验证与探讨:

首先,作者概述争端各国的主张,指出总体的争议为岛屿主权争端与海洋划界争端的混合,并认为:尽管所有声索国在南海划界时都主张从它们的群岛基线或者大陆沿海基线计算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这些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确切位置都是不清楚的。据“陆地决定海洋”的原则,海洋区间只能根据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陆地领土计算。因此,不同的沿岸海域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岩石、低潮高地、人工岛屿、设施与构造、暗礁等,在《公约》中的法律意义差别很大。那么,南海区域近海的海洋地物可以导致哪些海洋区间呢?因为,在南海的大多数地理特征在高潮时都不露出水面,声索国也都没有说明他们认为哪些是岛屿,亦没有澄清他们根据这些岛屿主张哪些海洋区间。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1

其次,贝文考察了各声索国在南海划界上的立场演变。作者先介绍了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的情况,之后才是中国。有意思的是,在此作者又提出了一个前提假设,即:如果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认定离他们的大陆或者群岛基线遥远的符合岛屿定义的海洋特征仅仅只享有领海而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将符合它们的利益,使大多数富含油气资源的地点位于争议的区域之外。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2

事实上,一系列的证据也证明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正逐步走向以上假定的立场。“一个最为重要的发展是,正如它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提交的声明中所述,马来西亚和越南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只是从他们的大陆沿岸基线起算,而没有根据大陆沿岸基线以外由它们主张主权的其他任何岛屿起算”。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p152―153

然后,贝克曼批判中国在南海的立场遵从着不同的演变路线。他指出,“尽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在逐步和《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但中国仿佛要将其海洋主张不仅仅建立在《公约》,还要建立在历史的基础上。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3

进而他从“岛屿”定义的角度质疑中国在南海的领土取得依据:

一些声明指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是针对这四个群岛的所有岛屿、岩石、暗礁以及沙洲等,但是,其中的部分地貌特征并不符合国际法上对于岛屿的定义。例如,中国所主张的四个群岛中一个是马科斯菲尔德沙洲(Macclesfield Bank,即中国所称的中沙群岛,笔者注),报道称,它是由下陷的暗礁所组成,即便是在低潮时期也完全淹没在海水下,如果是这样,这将不能成为一项主权主张,因为主权主张只能针对陆地领土。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4

对此,杜文也有提及。该文指出,中国未根据《公约》对其在南海主张的海洋特征进行区分,哪些是“岛屿”(可以赋予全部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哪些是“岩礁”(只能赋予内水和领海),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7―128 从而批判中国的主张是不明确(uncertainty)的。

贝克曼还结合南海争端与《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他提出,协商与暂时共同开发的途径过多地依赖于中国是否在南海区域依据《公约》进行划界。如果中国按照《公约》规定对其主张进行限制,则不能对符合《公约》定义的岛屿以外的海洋地物主张主权,也不能对那样的一些海洋区域和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根据2009年的中国照会及行动,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为三个维度:一是中国主张岛屿及其邻近水域的主权,这个类似于领海;二是这些岛屿将各自授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三是以某种历史性权利为基础,中国还主张对“断续线”内水域和资源享有进行控制的权利与管辖权。结合《公约》的规定,中国主张的这三个维度均不确切。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7 贝克曼对中国主张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中国自身为《公约》的适用设置了一个重大障碍。它似乎基于历史性权利而对南海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主张管辖权,且这种权利来源先于《公约》和现代海洋法。中国的主张威胁到建立在《公约》基础上的整个体系。在海洋法上,它所牵涉的根本利益不仅是相关国家在中国南海的划界问题,而且关系到海洋法和《公约》之持续有效性框架下的所有国家的利益;除非中国愿意使其主张与《公约》保持一致,否则冲突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63

(二)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高与贾文从两个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阐述。他们首先提出“没有任何条约可以穷尽国际法规则”。中国所主张的在“断续线”内的群岛及相关水域的权利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约》的国际法为基础的。关于群岛的领土主权问题,例如岛屿发现和占领,主要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对于线内的海域空间,《公约》的相关条款以及历史性权利理论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不能穷尽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的权利依据及权利(title and rights)形成于《公约》以前,它与中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不相矛盾,是对《公约》的一种补充。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19、123

接着,高与贾文又对中国主张的权利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首先,关于发现和占领的证据与事实。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在南海一直享有和践行着某些权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质疑。中国发现南海这些岛屿的时间要比菲律宾和越南早了许多年,这是不容否认的,“断续线”就是中国长期以来以国家身份在南海宣布主权的重要证据。在现代国际法的早期阶段,发现就足以有效地建立领土主权依据,此后,在国际法上逐步形成占领的概念。然而,一国通过占领取得领土主权同样必须以对“无主地”的发现为前提,对“无主地”的发现是占领国进行占领的时机。“无主地”区别于无人地,指不属于其他任何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下的陆地,对此不能进行轻易的假定。如果“无主地”是因为某国对领土主权的丧失或放弃而形成,这种放弃或抛弃必须有肯定的意愿及行为表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发现是一种自然的最早发现,之间不存在他国提前发现或者自身放弃或抛弃领土等情况,故这种最早类型的发现只要配合以象征性并入(symbolic annexation),哪怕是国家对主权权利的微小的确切实践,即足以满足发现与占领取得领土的效果。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10―111 所以,“断续线”地图作为国家行为的产物,在中国表达国家占领的主权意愿和行动上都具有明显意义。

其次,承认、默认和禁止反言也是中国重要的权利依据。关于承认的一个重要事实是,1887到1959年间法国和越南对中国在南海的岛屿主权的承认,特别是1887年的《中法边界条约》以及越南对中国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的承认。同时,标示中国对这些群岛拥有主权的地图被全世界广泛复制,包括1912年英国海军舰队制作的“中国航海图”等。关于默认,从1948年到2009年,不管是菲律宾还是越南都没有对中国的“断续线”提出任何反对。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6 可以说,“断续线”所标示的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历史性权利,在二战以后的60多年里进一步得到巩固,也从来没有被其他国家抗议过(直到2009年)。同样,基于中国在南海区域的这种长期实践,历史性权利固化理论也可以具有一定的证明意义,尽管这个理论存在争议。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4

高与贾文进一步说明,中国没有忽视或者违反《公约》的条款。尽管《公约》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法律文件,但它是各国在谈判中达成妥协的产物,并不能包含海洋法中的所有问题。《公约》条款中也指出,对于其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各国应遵循习惯国际法。中国绘制的“断续线”地图主要建立在习惯国际法的基础上,所以,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与《公约》并不矛盾,甚至,中国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主张与实践可以为《公约》以外发展习惯国际法提供空间,填补在1982年时不能放入《公约》条款的空白理论。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23

四、比较与评述:专刊观点与南海其他相关议题

(一)菲律宾单方所提仲裁请求的相应法理

《美国国际法杂志》南海专刊的出刊同月,菲律宾单方提起“南海仲裁案”。细加考察,菲律宾所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认定中国主张的南海“断续线”内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符合岛屿定义),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等等。参见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22 January 2013,http://ovph/2013/01/22/dfa-notification-and-statement-claim-on-west-philippine-sea-january-22-2013/,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8日。

菲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一一考察,但就其请求的内容来看,其单方申请仲裁的目的,即是要求在《公约》的框架下,否定南海“断续线”的历史与法律意义,否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以及从岛屿定义的角度否定中国在相关岛礁及附近海域应享有的主权、主权权利与管辖权(主要是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权利)。可以说,菲仲裁请求的法理思路即是从前述三大争议焦点来否定中国主张,与南海专刊中杜文与贝文所持的观点非常相应。从这个意义上看,杜文和贝文为菲律宾所提仲裁请求提供了颇具代表性的学理支持。当然,有必要说明,笔者并不推测文章作者与菲律宾之间有什么联系,此处完全是基于学理观点上的相应性而探讨,由此,至少可以发现,《美国国际法杂志》所刊文章的学术代表性与影响力还是值得重视的。

(二)美国《南海报告》的相应观点

2014年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对外发表了题为《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Limits in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的专门报告(简称美国《南海报告》)。该报告由美国海洋、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撰写,特别质疑了中国地图上的南海“断续线”,其基本观点与专刊中的杜文和贝文如出一辙。只是,相比于南海专刊60多页的篇幅,美国《南海报告》正文共24页,文字内容上更为精炼,同时增加了诸多具体的地图与图片比较。参见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 US Department of State, “Limits of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ec 5, 2014

其中,“断续线”地图是其分析的首要出发点,特别是对地理坐标、精确度及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比较。报告在第一部分即专门对1947年中国地图上的南海“断续线”与2009年地图的“断续线”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列出全图、比较图和局部图,并且对各图所绘“断续线”的数量、线条之间的距离、线条与沿岸国的距离、“断续线”本身的位置等进行了细致比较,进而指出中国不同年代的地图上所绘的南海“断续线”在宽度、位置等方面均不精确、不统一。参见前引B60, pp3―9 以此为基础,报告接着从《公约》出发,提出中国并未明确其“断续线”主张的性质与范围,从而围绕岛屿归属线、国界线、历史性主张线等几种可能性展开推测性探讨(这与贝文的假设性论述在逻辑上颇为相似),最后提出,中国的主张要在海洋法上找到依据,应该只能从岛屿归属的角度来理解南海“断续线”,再依据《公约》定义来划定相关海域的界限。

然而,美国《南海报告》并没有回应高与贾文的论点,未分析《公约》适用的非溯及性和内容的局限性,未对中国“断续线”形成前后的特定历史与法律条件进行考量,未对周边其他国家所提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和证据进行比较,亦没有讨论高与贾文中所提出的承认、默认及禁止反言等问题。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的请求,因为中国是被申请方,它所取的否定中国的立场无可非议。但是,美国《南海报告》,从分析主题、问题取舍和所适用法律等多个角度来看,几乎完全呼应了专刊中杜文与贝文的思路和观点(质疑性观点),却忽视高与贾文的观点(支持性观点)。如果以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评价,不能不说这份分析报告在逻辑上还欠完整,在内容上还欠全面。

(三)比较与总结

综合来看,南海专刊文章显现了理论观点上的鲜明对立。为什么针对同一主题,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很大意义上,国际法的不确定性是其作用受到质疑的焦点。作为批判法学派的核心代表人物、著名国际法教授马丁・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i)曾提出:“国际法的目的基于不同的立场而存在差别。国际法无法避免不同的国际行为者的偏好、利益与政治价值。”Martti Koskenniemi, What is International Law for, in Malcolm D Evans (ed), 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32 所以,对同样的法律规则,不同的律师或法学家完全可能做出不一样的解释。

这一点,在南海专刊文章中得到明显反映。例如,关于“断续线”地图问题,杜文指出,因为该地图的起源具有政府背景,不符合国际法上关于地图证据的“公正”要求,从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与贾文则认为,正是因为“断续线”地图具有政府背景,从而符合国际法上有关领土占领取得的国家行为要件,是国家行使主权意志的体现。又例如,关于对中国“断续线”以及历史性权利主张,杜文与贝文坚持用《公约》上的“岛屿”定义,“历史性权利”与“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等概念及其理论来进行分析,认为中国的主张“模糊、不确定”;高与贾文则指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及“断续线”地图形成于《公约》之前,该公约主要针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共享,由各国通过多年谈判达成的妥协方案,它不解决岛屿归属问题,亦不能规范一切海洋问题。

此外,前文也提到了美国《南海报告》与南海专刊中的杜文与贝文在论点与思路上颇具一致性,而对高与贾文中的视角少有关注。如果用科斯肯涅米的批判性法学观点来解释美国《南海报告》的内容、分析方法与结论,可以认为,该报告方所持的目的、立场、政治利益及偏好可能会影响到报告在问题与思路上的取舍。

综合说来,比较正反两类观点之间的主要矛盾,《公约》的局限性不容忽视,因为南海特殊的地理、历史背景与争议现状是独特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注意或进一步探讨:

1时际法问题与证据优势的相对性

时际法关注的不是时间的有效性,而是某项规则的适用时间。如果有法律交互作用以任何形式发生在遥远的过去,而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了进化或改变,那么是适用原来的旧法还是现有法的问题就会产生。当法律的作用形式依原来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或至少是不被禁止的,而现在被禁止了,这个问题就至为关键。Markus Kotzur, Intertemporal Law, pepilco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6日。早在1899年,国际仲裁机构认为,圭亚那和委内瑞拉的边界争端应该按照“取得当时”的领土规则来解决。 Délimitation de la Guyane anglaise [Grande-Bretagne, Vénezuela],http://legalunorg/riaa/cases/vol_XXVIII/331-340pdf, p338 1928年有名的帕尔马斯岛案中,著名的瑞士仲裁员马克斯-胡伯概括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规则为“司法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与事实同时代的法律,而不是争端发生或解决时实施的法律”。Award of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 22 AJIL1928, p845

就南海问题而言,在1982年《公约》之前,世界上并无统一的、受到普遍接受的关于“岛屿”“群岛”等概念的定义,更不用说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了。因此,在中国最早制定“断续线”地图以宣示在南海主权的年代,并没有区分岛屿、非岛屿岩礁或者其他海洋地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且,不管概念或用语如何,中国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将所有的这些岛屿、岩礁或暗礁等视作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等四个群岛的一部分来看待。中国多次宣告,这四个群岛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此,不管是越南、菲律宾还是马来西亚等国,都没有超越性的证据可以形成对抗。从而,按照施瓦曾伯格(Schwarzenberger)的观点,领土争端中最关键的问题,可能往往不是对领土管理之通常规则的解释问题,而是在相比较之下,争议双方谁的证据更优的问题。Georg 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1957, p290 也就是说,南海争议各国之间在法律上应该最终关注相对性证据优势的问题。

2关于不符合岛屿定义的岩礁及其他海洋地物是否适用领土取得规则

南海的一些小岛、岩石、暗礁、沙滩可能不符合《公约》中有关“岛屿”的定义,但是否就能够认为这些海洋特征不能作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对象呢?事实上,国际法上的领土概念指的是“空间(space)”,并不局限于陆地领土。参见James Crawford, 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th edition, 2013, p216 而且,《公约》对“岛屿(island)”进行定义,其目的在于对海域的测量和划界,并未说明那些不符合“岛屿”定义的岩、礁、沙、滩等不属于“领土(territory)”范畴。这一点,在英法大陆架案件中就有过阐述。在该案中,英国在反驳法国的观点时提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包括运用低潮线时的岛屿周边作为海洋区域),英国人在事实上存在着将艾迪岩(Eddystone Rock)作为岛屿对待的当代实践。尽管国际仲裁法庭没有确切地对艾迪岩的法律地位阐明立场,但法庭提出在该海峡划定大陆架边界时,艾迪岩应当作为一个关联基点对待(relevant-point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y in the Channel)。参见Anglo-French Continental Shelf Case (United Kingdom v France) (1977, 1978) 18 RIAA 3, p 271; E D Brow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Vol1: Introductory Manual, X editi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1994, pp153―154; Barry Hart Dubner, The Spratly “Rocks” Dispute-A “Rockapelago” Defies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Templ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Journal, Vol 9, 1995, p301

3.如何对南海的特殊地貌进行定性并划定领海基线

按照《公约》第46条,“群岛(archipelago)”的定义是: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按此定义,中国的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群岛全都符合“群岛”的条件。那么,即便不谈“岛屿”定义的争论,“群岛”是否可以整体地作为一种“陆地领土”来对待呢?这些问题在既有理论及实践中都鲜有确定性,是当前海洋法局限性的体现,但是,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对中国的权利予以简单抹煞,或以其他概念生搬硬套。

如果将“群岛”这个整体概念作为领土取得的对象来看待,再依据“陆地决定海洋”的规则,只要陆地领土能够确定,海洋边界的确定就是关于《公约》的简单适用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不能说中国的主张是不确定的,因为中国至少对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四个群岛作为整体的陆地领土主张(区别于海洋主张)是肯定的。关于中国历史上对这四大群岛的发现及占领等问题,高与贾文的探讨比较详实,甚至杜文也对此进行了肯定。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7 对此,美国《南海报告》也在一定意义上给予了肯定,至少认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张可以是一种“岛屿归属线”,前引B60, p11 因为岛屿的法律意义与陆地领土一致。事实上,如果有关群岛归属的“整体性”主张成立,相关岛礁因为都隶属于群岛,岛屿的单独定义问题也不再有意义,而有关中国主张模糊的质疑则只是属于中国未宣布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边界的问题。

有必要指出,中国政府从来就没有表态将南海“断续线”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外部边界相等同。并且,包括越南、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没有宣布它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边界。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47按照《公约》,何时宣布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精确外部边界与坐标是中国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为中国没有宣布这样的精确边界而单方面地批评中国的主张含糊或不确切,显然没有依据且有失公平。事实上,中国在1996年已经宣布了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PRC Straight Baseline Declaration (15 May 1996) 只是南沙的领海基线和划法中国暂时都还没有公布。

总之,有关南海问题的争议,很大一部分属于《公约》所没有规定的事项,例如:“群岛”的领土取得与领土归属问题;因历史而形成的群岛“附近水域”的经济权利问题(“历史性权利”问题范畴);在一国的领土内既包含大陆领土又包含若干远洋群岛(这种状态并非海洋法公约中的“群岛国”定义所能涵盖)的情况下,如何划定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问题等等。所以,如果简单地套用《公约》的概念、名词与规则,必然产生某种混乱或对中国的“断续线”与“历史性权利”主张难以理解。

《美国国际法杂志》发表的南海专刊体现出国际学界对中国南海问题的关注。尽管一些文章对中国观点提出尖锐质疑,但这种讨论有助于对南海问题的多元认识,有益于促进中西学界的学术对话,亦可以为南海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学术界对南海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保持开放的姿态,加强对不同观点的研读与回应。对于我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与作用,高与贾文论据详实、逻辑清晰、说理客观,可以说为我国南海问题的澄清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持。高与贾文已经以中英文的形式出版。参见高之国、贾兵兵:《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

国际法是一种“平权”社会的法,没有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具备独立权威的立法、司法与执法机关,国际法的产生取决于国家的意思,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约束的对象。实际上,正是因为《公约》的局限性和南海问题的独特性,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在表述上相对比较复杂,层次比较多。但是,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与解释上的困难,不应该成为一揽子予以否定的理由。相反,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理论立场,应该是丰富和发展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实践,可以为国际社会积累有益经验。

Abstract:On Oct. 29, 2015,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Hague made an arbitration award 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Arbitration Cas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filed by the Philippines, which has made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increasingly complex. Dating back to the same month of 2013 when the Philippines unilaterally proposed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JIL) issued a special series (Agora) on the South China Sea in which those articles have deeply discussed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indicating sharply contrasting opinions between the Western and Chinese scholars. The critical views against Chinas position can be summarized to be rather consistent with the arbitration claims of the Philippines and highly similar to views reflected in the Special Report made by the State Department, namely the Limits of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d on the Dec. 5, 2014. The academic influence of the AJIL is world-widely recognized, but unfortunately, this special series have not been particularly analyzed and studied domestically.

Key words:the AJIL Issu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territory law of the sea

[作者简介]刘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海南省委党校讲师。

① 参见[日]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② 程维荣:《两汉赎刑考》,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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