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评审意见 (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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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评审意见1

1评审不公的主要表现

这类稿件一般主要是人情稿、权利稿,涉及的作者均与刊物有利益关系。比如期刊的编委、审稿人,上级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等,因学生毕业或职称评定需求,难免会与编辑部交涉。一般碍于面子,更因为工作关系无法堵塞人情关系网,编辑在处理过程中会放宽录用标准,对此类稿件予以“照顾”,因主观意愿直接影响到对稿件的客观评价而有失公正。

审稿人学术不端

同一学术圈的专家对其同行的研究成果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主观意念的干扰,在评审过程中受利益关系或朋友关系等牵制,“拉帮结伙”“弄虚作假”“打击异己”等现象频出。究其根源既取决于学术大环境,又取决于审稿人的个人学术作风。

审稿人不认真

审稿人的工作态度也会直接影响稿件评审的公正性。一些审稿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繁忙,对审稿任务敷衍了事,评审意见含糊其辞,既不表明态度,意见又给得简单。这种评审意见对编辑部的参考意义不大,更无法让作者信服和获益。长此以往,不仅影响编辑对稿件的评判,而且会使作者丧失对刊物的信任,导致优秀稿件流失。

审稿评判意见有不确定性

公正性是相对而言的,一般来说,审稿评判的不公正性也会由其自身的不确定性所引起。比如作者的稿件被送到不喜欢或不熟悉该研究方向的审稿人手里,他因个人专业偏好而给了差评,反之,也可能会有同样的机会落到偏好该方向的审稿人手里而得到好评。这主要是由于评审人认知的差异,虽具有随机性,但却应当尽力避免。

2力求评审公正的可行举措

端正编辑、主编学术态度,把好诚信关

科技期刊编辑作为学术质量的守门人,在坚守学术道德、倡导严谨治学精神、抵制学术造假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4]。正所谓正人先正己,作为作者与审稿人沟通的桥梁,编辑在学术审查过程中必须先端正自身的学术态度———不能因人情关系而将审稿尺度放宽,如找审稿不严的审稿人、简化审稿流程等,更不能因为该课题组某位专家的学术威望高而轻率地让该课题组年轻学者的文章通过草率初审。对于这类稿件,编辑在处理时更应摸清第一作者的经验和学术成果积累,对于阶段性的实验报告论文应该严格审查其内容。作为一刊灵魂人物的主编,把握和引领着刊物的学术发展方向,其对论文质量的审查和裁决决定着刊物的学术水准,其学术态度的严谨与否必然直接影响着刊物未来的发展。以编辑部为工作主体的期刊,必须首先从源头上把好编辑、主编的诚信关,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大程度地杜绝关系稿和人情稿。例如,本刊定期召开编辑部组稿会,对拟刊发的每篇文章进行质量评议,把编辑部内部有争议的文章提交给主编复议,从而避免质量差的人情稿得以顺利通过,同时无形中起到了警戒和监督各专业责任编辑的作用。编辑部建立并完善了主编协同审稿制度,引入了回避、退出机制。由分管各专业的副主编协助主编完成稿件的终审,从而在学术审查环节避免了因主编一人独裁导致的稿件审查不公。同时,编辑部还会定期将征求意见函发给刊物的主编、副主编及骨干编委,对主编的学术态度、工作情况以及编辑部的运作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办刊中出现的问题。刊物的主编名声在外,其学术的权威性和治学的严谨性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审稿人。在繁杂的审稿过程中,外审专家与编辑们的书信和电话沟通在所难免,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编辑部严谨、认真的学术态度和办刊理念自然会得到专家的认同,从而使得审稿专家也会发自内心地以同样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编辑部委托的审稿任务,热心的专家还会积极主动地为刊物的发展出谋划策。

采用技术手段做补充

1)采用在线稿件处理平台,让稿件处理全流程透明公开。从作者投稿开始,稿件处理的每个环节都在采编系统中显示,作者可以实时查询到稿件的处理状态,包括初审、专家评审等细节,审者的评审意见直接存档于采编系统中,供编辑部及编委查阅调用,这些都起到了对相关评审人员的监督作用。稿件在线平台的运用,既可督促编辑,又可防患于未然,在技术层面上进一步保证专家评审的公正与公平。2)引进等技术手段,来弥补编辑专业水平的不足。近年来,国内外学术刊物的激增给编辑的审稿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学术不端行为也屡见不鲜。本刊编辑部借助中国知网(CNKI)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Crosscheck/iThenticate论文防剽窃检测系统,在编辑部初审环节,通过与已发文章的比对,对疑似学术不端的高复制比文章进行重点审查,运用搜索引擎的学术搜索及国内外文献数据库的文献检索功能,客观评判课题研究的真实性和创新性,从而大大降低了主观性评判所占的比重。

优化审稿环节,完善审稿制度,遏制评判不公

1)力争小同行评审,做到准确送审。评审稿件可谓是见仁见智,对这种由于随机性引起的不公平,作为期刊编辑应从源头抓起,做到“小同行”评审。要准确、快速地找到小同行专家,必须对相关学科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有系统、深入的了解,根据送审论文的研究内容,准确找到相应的审稿人[5];因为只有认真负责的小同行才可以对选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给出有理有据的评审意见,况且,当前科技发展迅猛,学科分工越发精细,学科交叉程度高,更突显出小同行评审的重要性。2)严格“三审制”,优化审稿环节。期刊应规范学术审查流程,严格执行“三审制”,审稿流程通常包括编辑初审、专家复审及主编终审等环节[6]。编辑部将外审专家评审后的稿件提交给主编终审,在此环节中,评审人对主编来说是非匿名的,审稿人会充分考虑到刊物主编的学术权威性,认真负责地完成审稿任务,从而使得那些不负责任的评审行为,如流于形式的无效评审、个人偏好影响下的主观评审、因人而异的随机评审、党同伐异心理驱使下的恶意评审等得到遏制。广泛地实施公开同行评审和发表后评审可以达到更好的透明性和公正性[7]。学术期刊的发展方向由原来的编辑办刊改变为专家型编辑办刊[8],并依靠编委协助编辑初审,实现对文稿质量的严格把关[9],进一步保证审稿的客观与公正。3)引入纠错、回避机制,拓展国际审稿。审稿专家学风端正与否会直接关系到评审的公正性。由学术不端引起的不公,如“拉帮结伙”“打击异己”等,期刊编辑也应有应对策略。为避免专家因考虑到个人利益或者朋友关系而对稿件评审不公正,期刊编辑部可适时引入纠错、回避机制。允许作者、读者合理申诉、举报,允许其他审稿专家对稿件的复审裁决,可合理规避审稿不公。充分考虑单位回避、学缘回避、作者要求的特殊回避等,确定审稿人选。同时,尝试邀请国际专家参评,可有效地回避与该文课题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规范审稿人制度,明确“责、权、利”

1)明确审稿人选用及其审稿原则,健全评价体系。评审人队伍作为一个学术审查的团体,人数众多,为保证他们能够公正、公平地对所审论出客观评价,必须对其提出要求,并明确责权利。期刊在吸纳审稿人时,不仅要求学术上一流,更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审稿认真、细致,热心为期刊服务。要求评审人在审查时应做到直言不讳,意见要尽量详细,不能含糊其辞,只是简单地下个结论。中肯、详尽的评审意见会让作者深刻体会到期刊的审稿人队伍学术水平高,提升刊物在作者心目中的地位,即便是待退稿件的作者,看到评审意见时也不至于感觉被“枉杀”,真正做到退稿不退人。建立健全审稿人评价体系,将意见是否完整、准确列为评价的重要指标,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审稿的公正性。2)以多种形式提高审稿人待遇,引入审稿人激励机制。当前多数专家为期刊审稿收入甚微,义务审稿的背后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学者们已然将它视为个人的荣誉和学术地位的象征;因此,编辑部应激励专家热衷于为期刊评审稿件,除考虑向专家支付审稿费外,还应考虑其他非物质方式,如每年在刊物上刊登审稿人名单,为评审专家颁发聘书,定期评选优秀审稿人并予以公布,向审稿人免费推送学术动态、会议资讯,以及赠送样刊等。此外,审稿专家作为本学科知名学者,也是宝贵的作者资源;因此,编辑部可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约稿,并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审理、优先刊发,调动专家们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有助于提高专家审稿的积极性。

提高编辑人员的专业水平科技期刊的编辑人

员由于其专业水平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对稿件的初步评判,而只能借助于专家的审稿意见来形成自己对稿件的宏观认识。专家的审稿意见是否值得采纳,编辑因受限于专业水平而无从抉择,加之现代科技发展促使学科分支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学科交叉也越来越复杂,这对编辑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编辑人员学者化,是学术期刊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要求编辑人员除应了解、掌握编辑出版领域的相关政策、理论、规范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相关学科的专业背景,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基本状况、热点领域及未来发展趋势。编辑人才为提升稿件层次提供了有力保障[10],在学术期刊审稿环节中,编辑对稿件的文字、体例规范及其学术价值的初步审查和评判成为专家审稿的前提和基础。专业水平的提升将有助于编辑在初审环节对稿件的学术价值给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从而遴选出对口的审稿专家实现小同行评议。与此同时,编辑站在较高的专业角度,可实现对外审专家审稿质量的科学评价,起到优化审稿人资源库的作用。为提高编辑的学者化程度,编辑部应建立并完善进修制度,鼓励编辑人员进入高校及科研院所学习深造,为实现编辑学者化提供制度保障。除了专业进修的方式以外,还可从日常业务抓起。例如编辑多渠道关注学术动态,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专家座谈会等,了解学科、专业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洞察科研的热点议题,追踪相关专家的科研进展,从而不断扩展自身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论文评审意见2

在最高法推进深化司法公开的今天,司法究竟应该怎样公开才能达致全面、实质、有效的目标?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其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载体,是司法公开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当下的司法公开,主要围绕立案、庭审、判决等司法程序进行,还有深化和拓展的制度空间吗?在司法过程的链条上,有一个重要环节,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称为“暗箱操作”的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这一过程能够公开吗?如果可以,其公开的法理基础在哪?又如何把握其范围和限度?本文将结合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探讨司法过程的全程信息化及其公开问题。

一、问题由来:

司法公开的“瓶颈”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

回溯司法公开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末最高法推行的审判公开。当其时,最高法倡导审判方式的改革,变“纠问式”为“对抗制”,强调庭审过程的公开;2009年出台《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首提“司法公开”概念,拓展了审判公开的外延;2010年公布《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2013年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参见《周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载中国法院网。现如今,各地法院通过建设数字化科技法庭,实现庭审公开“三同步”;建立官方微博和门户网站,将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全程直播……新一轮的司法公开可谓如火如荼。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用专章形式大篇幅阐述了全国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做法和成效,不少代表委员在谈到司法公正时,都表示对过去一年来法院系统深化司法公开的印象最深刻。但在轰轰烈烈的背后,司法公开却遭遇了制度“瓶颈”,此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症结”。当前的司法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公开方向的“偏离性”。当前的司法公开,主要集中在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等方面,但“在信息化问题上,我国司法在当下的重要切人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这或许是因为管理工作及管理者更易接受现代信息技术,也是因为司法(审判)方式有保守性,较难应现代技术而迅速改变。”参见“最高法出台《决定》,全面加强信息化工作”,载2007年8月3日《人民法院报》。因此,司法公开要围绕审判权的运行过程进行,当下迫切需要从司法流程、管理型的公开,向司法过程、审判型的公开转变。

其二,公开过程的“断裂性”。司法过程是指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等的总称,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包括立案、庭审、评议(法官自由心证)、判决等诸多环节。目前司法公开在过程上出现“断裂”现象,缺少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即法官的自由心证和案件处理的评议过程的公开。司法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周强:《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载2013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全面的司法公开,意味着司法过程的连续、完整公开,否则只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想象和怀疑,司法的权威和公众就难于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其三,公开内容的“宣传性”。当下的司法公开内容,主要围绕诉讼服务、部门职责、审判流程、司法便民等内容进行,具有浓郁的司法宣传倾向性目的。司法公开的重点应该是对公众关心的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审判活动予以公开,特别是公开公众和当事人“诟病”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过程。只有在公开内容上做到依法、全面公开,实体裁判上才能确保公正。否则司法公开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目的,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思想与表达载体的不同深刻影响到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国家活动的方式甚至内容,致使国家或者司法活动呈现出差异颇大的样态。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就是要利用信息化载体,公开审判权运行的全部过程,特别是公开目前尚未公开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此给司法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开形式、范围的变化,也必将是审判权的科学运行和司法裁判的实体、实质公正。

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条件下,司法过程的全程公开不仅可行,而且可以精彩纷呈:在网络数字化视频信号处理及传输支持下,司法过程可以实现网络全程“曝晒”,法庭审理可以网络直播,证据可以公开展示;法官的自由裁量过程,从自由心证到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可以置于公众完全监督的目光之下;通过点击在法院内部设立的数字化终端显示屏、触摸屏,案件审理的流程、案卷档案、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信息,当事人和律师可以点击查询,从而彻底杜绝公众诟病的法官“暗箱操作”等问题。

二、法理省思:

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司法过程的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平台,采用数字化手段,公开司法从立案、庭审、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判决、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已经从新闻传媒、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深入到司法领域。那么,将司法过程信息化,特别是将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后予以公开,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边界和限度如何厘定?这些问题需要在法理上进行论证和解决。

(一)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价值分析。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将司法过程完整公开,凸显如下价值追求。

其一,规范审判权的正当运行。现今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突出,一项判决的作出,往往需要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有的案件还需要审委会决议,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甚至还要向司法外部行政的政法委、人大请示汇报。在科层化管理的审判机制面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审判权行使,受到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行政的双重制约,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诸多干扰,存在着诸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而公开审判权的运作过程,让法官裁判案件彻底暴露在公众监督的目光下,化行政干预为公众能够看得见并予监督,才能彻底调动法官和审委会集体决策人员的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才能解决“同案不同判”等统一法律适用难题,才能彻底根除不当行政干预。

其二,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公开裁判的过程,让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实现,公众就会对审判权行使和判决结果更加信任、尊重。同时,通过公开司法过程,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回归案件审理过程的本真面目,才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心悦诚服,才能获得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更多的理解、信赖和支持,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其三,促进司法公正。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公开司法过程,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直接受到公众的检视,法官就会更加考量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此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清廉。

其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理想的法官应当只受正义的召唤、良心的驱使、法律的约束、荣誉感的激励”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将司法过程公开,就会凸显出法官独立审判的主体意识,养成法官独立思考、追求正义、法律至上的品性,有利于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心,养成法官精研法律、展示自我形象的风习,培养专家型的法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二)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将司法过程信息化并予公开,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

第一,符合国际上公共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原则”。“信息作为公共机构的资产,持有者负有公开的天然义务。所以,政府应以最低的收费,最大的限度向要求获得信息的任何人提供信息。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第19条组织’在《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的原则》中提出一套原则,其中第一条原则即为‘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司法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之一,应予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第二,符合我国的“审判公开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都有类似规定。合议庭评议等司法内部信息,对当事人的审判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依法、依理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符合最高法深化司法公开的政策导向。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成为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为此申报了“天平工程”,加快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数字提审系统,对审判全过程进行音频和视频的全部录制,同时通过网络可以将审判的全过程进行通报直播,实现公众所要求的阳光审判。“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2014年3月20日访问。从周强院长的讲话看,最高法高层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目标和态度十分明确。合议庭评议等内部性司法信息关乎判决的公正,当然也应予以公开。

(三)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应有边界与限度。

古语有云,过犹不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及其公开,并非没有法律的边界和限度。

其一,对公共信息,国际上通行“公共利益豁免原则”。联合国《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信息公开“所有豁免应服从于公共利益考虑.即当且仅当信息公开的潜在公共危害大于公共利益时才能适用豁免”,“若新近拟定之文件因特殊原因被设为保密或机密,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也应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完全公开。”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也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所有司法信息要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求,予以公开。

其二,我国法律对不予公开的司法信息已作了明确的例外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有类似规定。其例外情形是: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包括14岁以上不满16岁)一律不公开进行;3、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4、离婚案件、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对上述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信息,应严格禁止其公开,以防止对司法信息的不当披露。

三、逻辑展开:

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可行性

公开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已经论证,但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是否符合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尚需作进一步的分析。因为这关系到“我国司法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迎接信息化,如何看待司法的固有原则、保守性与信息化之间的冲突;其次,我们要充分预见到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司法本身的改变,既可能是机制的改变也可能是重要原则的改变。”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在控制论中有一种“黑箱方法”理论。所谓“黑箱”,就是指那些既不能打开,又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状态的系统,如何了解未知的“黑箱”呢?我们只能在不直接影响原有客体黑箱的内部结构、要素和机制的前提下,通过观察黑箱中“输入”、“输出”的信息变量,得出关于黑箱内部情况的推理,寻找发现其内部规律,实现对黑箱的控制。参见百度百科《什么是黑箱理论》,载百度百科。我国中医通过“望、闻、切、问”、“审证求因”、“辨证施治”的诊断与治疗技术和理论,就是“黑箱方法”运用的典型事例。可见,“黑箱方法”实际上是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的方法。

将“黑箱方法”应用到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的认识中,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这就类似于“黑箱方法”理论中的“黑箱”。按照“黑箱理论”,为了实现对它的运行过程的“公开”,在不破坏它的现行运作机理和结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借助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成员表达的不同意见,或者公开已经生效判决的合议庭评议过程的信息,或者通过分析已经公开的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认知其内在的审判权运行机理,从而实现对其所作出判决的接受和信赖。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中就公开合议庭评议法官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如美国判决书表述:“最高法院是在1993年6月25日,以5票对4票,做成此一就业歧视争议之判决,由史卡利大法官负责提纲撰写法院意见,而苏特大法官、怀特大法官、布莱克门大法官及史蒂芬斯大法官,则提出反对意见书”;焦兴铠主编:《美国最高法院重要判决之研究:1993-1995》,台湾中央研究所欧美研究所1999年9月出版,第218页。“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判决一般只展示一种法院意见,法官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对外并不公开,所宣布的判决理由是单一的理由,是作为全体法官无争论的意见出现的。”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id=3114。我国司法的习惯做法也是如此。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不同法系间司法制度的互动和融合,如今情况已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法国和意大利,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中都出现了不同意见,只是允许展示不同意见的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id=3114。按照国际合议庭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坚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秘密进行的前提下,公开其评议的结果和有条件公开其评议的档案资料,在法理上也有进一步的理由:

第一,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禁止公布合议庭(审委会)法官的不同意见。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法律并未禁止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

第二,公开有利于促进合议庭制度本身的发展。将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促进合议庭成员正确履行职责,也更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裁判的形成过程,有利于增强各成员的责任感,避免滥竽充数和人云亦云,体现了对发表不同意见的法官的尊重,避免“合而不议”现象,使合议庭功能充分发挥,并对各成员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第三,公开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促进司法廉洁。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评议人意见及法律适用意见,让当事人知道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有利于增强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从而服判息诉,避免信访和缠诉。同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置于公众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有效预防司法不廉行为。

四、模型建构: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基本设想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最高法顺应时势,先后制定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各级地方法院积极响应最高院的号召,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在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加快构建司法过程全要素、实时化的数据中心,成为回应公众司法关切的当务之急。

(一)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的具体构想。

首先,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诉讼服务、庭审录播、判决书公开、执行信息、案卷档案、审判管理数据平台,使之符合对外公开的要求,并做好内、外公开的平台衔接,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数据采集、编辑和利用效率、能力;搭建合议庭(审委会)评议、院庭长讨论案件信息平台,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

其次,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筛选、甄别合议庭(审委会)评议信息化数据。排除不可公开审理案件类型的数据信息,并注意与《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协调,解决公开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刑事审判方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法律规定,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按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有悖公序良俗之情形.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同时,鉴于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予以公开。

第三,对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区分不同的对象公开不同的内容,并严格控制公开的时间、地点。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公开裁判结果的说理性与逻辑性;对于诉讼当事人,不仅要公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还要有选择、有条件公开评议过程。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原则上只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在判决生效后,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浏览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浏览的地点只能是在法院内部,且一般不得复制评议过程。

第四,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应尊重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将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运作方式,改变,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诸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法官裁判地位等理念都是保障诉讼公正的基石。在推行信息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之协调。”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在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过程中,要建立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保障机制,在司法过程公开的范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可操作性的标准,确保司法过程公开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准确评估、把控司法过程信息化的风险。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在看到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意义的同时,还要注意应对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和风险。一是要避免和预防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炒作和干扰;二是要避免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判的过度监督和对司法独立裁判的不当影响。

(二)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途径和方法。

一是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特别是对一些事涉民生、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公众关注高的案件,在评估和控制公开的风险后,适当公开评议过程,会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提高服判息诉率。

二是在判决书中,公布合议庭(审委会)评议多数和少数法官的意见。评议可以秘密进行,但作为评议的结果,对所有参与评议法官的意见,都应该在判决书中公开,以客观公允地反映评议的过程,体现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

三是对院、庭长等对裁判有影响的“审批性意见”,要全程信息化留痕。对院、庭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向上级法院的请示结论等意见,预先要做好记录,在判决书生效后,允许当事人查阅。因为这些印痕,可能对判决产生了影响,公众对此具有事后知情权,应该在判决生效后作为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

四是在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尝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旁听评议。如针对婚姻家庭、典型侵权纠纷等案件类型,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众代表,旁听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甚至允许参与代表适当发表意见,以增强评议结果的可接受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结论

论文评审意见3

论文选题贴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到达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

该生查阅文献资料潜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潜力较差强。

文章篇幅贴合学院规定,资料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必须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

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

语言表达较差,格式贴合规范要求;占有资料较少,其时效性较差;有部分资料与他人成果雷同。

论文评审意见范文4

同行评议或审稿是医学科学的基石之一。同行评议的期刊依靠专家的专业和客观的评审意见以确保刊出论文的质量。甚至可以说,专家给期刊的评审意见和给作者的建议构成了该学科的标准和规范。此外,不仅他们的意见而且包括他们的语气和措辞都可能会影响到学科的学术氛围、行为方式和伦理道德。因此,不管是在收到稿件时决定是否审稿,还是在审稿中如何对待稿件,以及撰写评审意见,甚至在审稿完成后,审稿的同行专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医学论文评审中涉及到多方面的伦理学问题。

1 是否决定审阅稿件的伦理学原则

审稿人应具有审阅稿件所需的专业背景。如果审阅的稿件与自己正在进行的研究内容有重叠,审稿人应该放弃审稿。因为无论该研究的内容是否值得发表,都会使审稿人的决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稿件质量值得发表,审稿人自身工作再发表的可能性就变小,如果不值得发表,审稿人的意见也会使编辑无法判断审稿人是否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而拒稿。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和编辑联系,回避审阅该稿。其他有可能的利益冲突时也应声明并选择放弃审阅,如作者是自己的老师、同学、同事、家属,或者与自己有经济利益联系等等。当然,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况多见且复杂,最合理的方法是一旦审稿人不能确定是否有这种利害关系,应该立即向编辑声明并进行沟通,这也是对审稿人的利益和声望的保护。医学期刊的审稿人应该了解并熟悉生物医学所涉及的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对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伦理学原则应有较好地掌握,如赫尔辛基宣言、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等。

2 审稿过程中的伦理学原则

所有待审的稿件都属于保密文件,审稿人不得向其他人出示稿件,使得其他人有可能了解到稿件的内容,也不能和其他人提到或讨论待审稿件的内容。审稿人也不能未经期刊编辑部同意即与作者联系,同时,不得剽窃或抄袭审阅稿件的数据或内容,这是对审稿人最低的伦理道德要求。如果审稿人有更合适的人选审阅该稿件,审稿人应征得编辑的同意后再将该稿件提交给其他审稿人进行审阅。事实上,期刊编辑部是欢迎审稿人推荐更合适的审稿人的,这也使得期刊编辑有可能发现更多的学有所长的专家。审稿人一旦接受审稿,有及时审阅稿件的义务,审稿人有义务向作者提供他够提供的改进意见。审稿人应尽量客观、公正,重要的观点,无论是赞成或反对稿件内容,均应提供文献佐证。审稿人还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意见对于期刊甚至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阴性结果的论文也应该积极推荐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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