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评审意见(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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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评审意见【第一篇】
1综合类科技期刊的稿件评审工作特点
与专业性强的期刊相比,综合类科技期刊有自己的特点,在稿件评审工作中面临一些独有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综合类科技期刊的稿件来源于多行业多层次的作者,就笔者所在期刊《上海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为例,所收稿件范围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机械、动力、能源、材料、电气、电子、信息控制、计算机、化工、生物工程、建筑以及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工程力学等数十个专业学科方向的最新研究成果,因此需要一个庞大的审稿人队伍;稿件作者包括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讲师、教授等,科研能力和写作水平也有很大差别,对稿件的初步评价和筛选是进入专家评议程序前的一项重要工作[1]。而且,科技发展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边缘学科的拓展和分化,小同行专家数据少,也增加了稿件评审工作的难度。
2常见的稿件评审机制
现存的审稿制度虽然多种多样,但根据审稿环节、审稿人职责的不同,常见的稿件评审机制基本上可概括为以下3种:以编辑为主导的审稿制度、以同行评议为主导的审稿制度和以网络为基础的开放式评价。
就国内情况来说,这种评审机制在我国期刊管理的“三审制”中最为常见[2]。对于科技期刊,主要实行编辑初审、专家复审和主编终审的工作流程。“三审制”的执行在科技期刊的出版管理规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三审制度的把关,不仅期刊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证,而且有利于促进编辑部或杂志社在期刊方面的发展和创新。国外有不少著名的综合类科技期刊也是实行类似的评审机制,以期刊编辑为主导。收入的稿件先经过编辑初审,筛选淘汰掉一批质量不高或投稿方向不对的稿件,然后再将剩下的稿件送专家外审。例如,著名的综合类科技期刊《Nature》和综合类医学期刊《BritishMedicalJournal》(简称《BMJ》)就是如此[3],数千或上万的来稿中有50%~60%经编辑部初审后退稿,剩余的稿件进入专家外审环节。这种决策机制的好处是不仅可以及时退稿,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保证了期刊的办刊特色和主旨方针,充分发挥了编辑在科技期刊中的作用。这种评审机制以编辑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素质为基础,对编辑的学术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科技期刊的编辑队伍基本上由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尤其学报类的综合性期刊,其中不少编辑原本就是从事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条件有能力进行稿件的初筛工作,对编辑部来说,及时退稿,推动了工作进展,减少了不必要的专家评审工作,对投稿作者而言,也使他们能及时处理自己的稿件,避免了不必要的等待或延误。但是这种评审机制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从国内情况来看:审稿人的选择和队伍建设是科技期刊的当务之急[4],而有些综合类科技期刊的固定审稿人队伍人数大多为几十位甚至更少,并且绝大多数局限为国内专家,国外专家很少,而且某些学科交叉性明显,不容易获得合适的审稿人信息。审稿人偏少、选择范围偏小这类因素往往易导致审稿的随意性和不公正;而综合类科技期刊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稿源广泛,涉及专业学科多,对以编辑为主导的决策来说,由于知识水平和专业范围限制,如果编辑在把握论文的信息时出现偏差,导致送审稿件与审稿专家匹配不精准,则会造成拒审、改审等事件概率增加,使得稿件处理时间延长,或外审意见偏于笼统。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综合类科技期刊的审稿质量,进而影响期刊的学术质量。
2.2以传统同行评议为主导的审稿
传统同行评议是国外多数期刊的常见稿件评审机制[5-6]。这种方法根据向同行业人士咨询后的意见来决定稿件是否录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皇家刊物。通过同行业专家对稿件的审读,对稿件研究内容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方案作出独立判断,对研究结果的科学性、重要性、前沿性等学术水平问题进行独立评价,这是学术评价中最主要的方法。同行评议与上述“三审制”中的专家复审这一阶段比较类似,评审的公平公正受限于评议专家的选择和专家的主观判断水平。传统的同行评议一般采取封闭式,因此,在同行专家选择、同行评议的标准与依据等方面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尤其是以同行评议为主导时,同行专家导致的学术主观性、倾向性、权利滥用等不公正问题都不断地被提出,特别是同行评议的系统性偏向或评议人的偏向,作为同行评议的不足一直被诟病。
2.3以网络为基础的开放式审稿
由于传统同行评议在评议过程和评议标准等方面是封闭式的,它的伦理问题和公正性不断地被提出,有学者对此提出开放式评审稿件的建议,即建立一个基于同行评议的平台,但是通过公开、透明的公众评审和交流,开放整个审稿流程,完成科技论文的选择和发表。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多数科技期刊都开始使用在线投稿系统,并拥有电子期刊的出版形式。这种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日益发展推动了以网络为基础的开放式评价的实行。一些知名期刊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和尝试,使之成为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稿件评审机制。上文提到的著名科技期刊《Nature》和《BMJ》都在自己的传统审稿方法上进行了改革创新。其中《BMJ》就在原有的审稿程序基础上尝试了网上公开审稿[7-8]。在1999年,《BMJ》进行了稿件的开放评议实验,他们将审稿人姓名开放给作者,同时有兴趣的读者都可以作为审稿人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从2014年起,该期刊开始进一步的尝试,要求审稿意见署名,并向读者公开审稿意见和作者反馈。对于那些通过网上开放式评审的稿件,所有的审稿意见、修改版本和编辑评论会作为出版前过程(pre-publicationhistory)随同文章一起出版。虽然以网络为基础的开放性评议在《BMJ》取得了成功,但另一本著名期刊《Nature》却结束了这种尝试,暂时放弃开放式评议。《Nature》在2006年进行的开放式评议结果[9]显示:被邀请稿件的评议参与率很低,只有5%;网上公布的稿件,虽然浏览次数很高,关注度高,但在给定的审稿期限内获得的评论却很少,尤其是有价值的评论特别少,对编辑最终判断稿件质量没有产生有效帮助。有鉴于此,《Nature》暂不实施网络开放式评审,仍然采用以编辑为主导、以传统同行评议为手段的评审机制。这种评审机制促进作者、专家和读者群共同建立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有利于稿件质量的提高,但是也要考虑到一点,对于综合类科技期刊,需要对稿件进行分门别类,参与评议的人群多、范围广,出现类似百家争鸣的现象时如何甄别有价值的专业建议,如何控制论文的审查和修改周期,对综合类科技期刊编辑是一个挑战。
论文评审意见【第二篇】
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省林业厅、省人事厅《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林人〔〕70号)执行。申报人的专业工作年限统一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一)各市及省直管县人社局或省直厅(局)人事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2012年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一式20份(须为A3打印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1-4请登录安徽林业信息网()首页“内设机构-人事教育处”栏目下载),破格申报人员还应填写《破格申报人员审批表》(附件2)1份;
(四)《个人业务自传》打印件1份,内容必须如实反映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专业成果、社会和经济效益等,一般在2500字左右,并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五)任工程师职务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根据省林业厅林人〔〕5号文件精神,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论文打印件,无需正式发表。
(六)提交评鉴的论文复印件(须将每篇论文的作者、单位等相关信息遮盖后,各复印3份;正常申报人员提交2篇评鉴论文,破格申报人员提交3篇评鉴论文);
(七)相关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验盖章;
(八)近期免冠2寸照片1张;
(九)《林业项目鉴定意见表》及相关业绩证明,项目鉴定表上须有2名同行专家对该项目的鉴定意见。项目鉴定专家还须填写专家本人主持或承担过的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推广与课题研究等情况,并经专家所在单位审核确认(鉴定意见表及项目鉴定专家条件见附件3);
(十)《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见附件4,填好后贴在申报材料袋封面上)1份。
三、时间安排
(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继续教育培训、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15日至8月20日,面试答辩时间初定于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也请及时浏览“安徽林业信息网()内设机构人事教育处”栏目)。
四、其他要求
(二)根据省林业厅林人〔〕70号、林人〔〕5号文件规定,继续对申报人员的论文实行前置评鉴;申报人员参评的论文要求选题正确,阐述清晰,条理清楚,研究方法科学,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及应用价值;提交评鉴的论文,每篇字数均不得少于3500字。
(三)继续实行面试答辩。为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及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申报林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全省林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通过面试答辩的人员方能申报职称评审。
论文评审意见【第三篇】
在最高法推进深化司法公开的今天,司法究竟应该怎样公开才能达致全面、实质、有效的目标?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其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载体,是司法公开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当下的司法公开,主要围绕立案、庭审、判决等司法程序进行,还有深化和拓展的制度空间吗?在司法过程的链条上,有一个重要环节,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称为“暗箱操作”的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这一过程能够公开吗?如果可以,其公开的法理基础在哪?又如何把握其范围和限度?本文将结合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探讨司法过程的全程信息化及其公开问题。
一、问题由来:
司法公开的“瓶颈”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
回溯司法公开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末最高法推行的审判公开。当其时,最高法倡导审判方式的改革,变“纠问式”为“对抗制”,强调庭审过程的公开;2009年出台《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首提“司法公开”概念,拓展了审判公开的外延;2010年公布《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2013年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参见《周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载中国法院网。现如今,各地法院通过建设数字化科技法庭,实现庭审公开“三同步”;建立官方微博和门户网站,将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全程直播……新一轮的司法公开可谓如火如荼。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用专章形式大篇幅阐述了全国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做法和成效,不少代表委员在谈到司法公正时,都表示对过去一年来法院系统深化司法公开的印象最深刻。但在轰轰烈烈的背后,司法公开却遭遇了制度“瓶颈”,此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症结”。当前的司法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公开方向的“偏离性”。当前的司法公开,主要集中在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等方面,但“在信息化问题上,我国司法在当下的重要切人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这或许是因为管理工作及管理者更易接受现代信息技术,也是因为司法(审判)方式有保守性,较难应现代技术而迅速改变。”参见“最高法出台《决定》,全面加强信息化工作”,载2007年8月3日《人民法院报》。因此,司法公开要围绕审判权的运行过程进行,当下迫切需要从司法流程、管理型的公开,向司法过程、审判型的公开转变。
其二,公开过程的“断裂性”。司法过程是指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等的总称,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包括立案、庭审、评议(法官自由心证)、判决等诸多环节。目前司法公开在过程上出现“断裂”现象,缺少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即法官的自由心证和案件处理的评议过程的公开。司法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周强:《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载2013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全面的司法公开,意味着司法过程的连续、完整公开,否则只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想象和怀疑,司法的权威和公众就难于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其三,公开内容的“宣传性”。当下的司法公开内容,主要围绕诉讼服务、部门职责、审判流程、司法便民等内容进行,具有浓郁的司法宣传倾向性目的。司法公开的重点应该是对公众关心的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审判活动予以公开,特别是公开公众和当事人“诟病”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过程。只有在公开内容上做到依法、全面公开,实体裁判上才能确保公正。否则司法公开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目的,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思想与表达载体的不同深刻影响到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国家活动的方式甚至内容,致使国家或者司法活动呈现出差异颇大的样态。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就是要利用信息化载体,公开审判权运行的全部过程,特别是公开目前尚未公开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此给司法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开形式、范围的变化,也必将是审判权的科学运行和司法裁判的实体、实质公正。
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条件下,司法过程的全程公开不仅可行,而且可以精彩纷呈:在网络数字化视频信号处理及传输支持下,司法过程可以实现网络全程“曝晒”,法庭审理可以网络直播,证据可以公开展示;法官的自由裁量过程,从自由心证到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可以置于公众完全监督的目光之下;通过点击在法院内部设立的数字化终端显示屏、触摸屏,案件审理的流程、案卷档案、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信息,当事人和律师可以点击查询,从而彻底杜绝公众诟病的法官“暗箱操作”等问题。
二、法理省思:
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司法过程的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平台,采用数字化手段,公开司法从立案、庭审、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判决、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已经从新闻传媒、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深入到司法领域。那么,将司法过程信息化,特别是将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后予以公开,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边界和限度如何厘定?这些问题需要在法理上进行论证和解决。
(一)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价值分析。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将司法过程完整公开,凸显如下价值追求。
其一,规范审判权的正当运行。现今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突出,一项判决的作出,往往需要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有的案件还需要审委会决议,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甚至还要向司法外部行政的政法委、人大请示汇报。在科层化管理的审判机制面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审判权行使,受到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行政的双重制约,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诸多干扰,存在着诸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而公开审判权的运作过程,让法官裁判案件彻底暴露在公众监督的目光下,化行政干预为公众能够看得见并予监督,才能彻底调动法官和审委会集体决策人员的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才能解决“同案不同判”等统一法律适用难题,才能彻底根除不当行政干预。
其二,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公开裁判的过程,让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实现,公众就会对审判权行使和判决结果更加信任、尊重。同时,通过公开司法过程,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回归案件审理过程的本真面目,才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心悦诚服,才能获得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更多的理解、信赖和支持,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其三,促进司法公正。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公开司法过程,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直接受到公众的检视,法官就会更加考量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此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清廉。
其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理想的法官应当只受正义的召唤、良心的驱使、法律的约束、荣誉感的激励”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将司法过程公开,就会凸显出法官独立审判的主体意识,养成法官独立思考、追求正义、法律至上的品性,有利于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心,养成法官精研法律、展示自我形象的风习,培养专家型的法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二)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将司法过程信息化并予公开,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
第一,符合国际上公共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原则”。“信息作为公共机构的资产,持有者负有公开的天然义务。所以,政府应以最低的收费,最大的限度向要求获得信息的任何人提供信息。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第19条组织’在《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的原则》中提出一套原则,其中第一条原则即为‘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司法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之一,应予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第二,符合我国的“审判公开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都有类似规定。合议庭评议等司法内部信息,对当事人的审判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依法、依理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符合最高法深化司法公开的政策导向。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成为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为此申报了“天平工程”,加快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数字提审系统,对审判全过程进行音频和视频的全部录制,同时通过网络可以将审判的全过程进行通报直播,实现公众所要求的阳光审判。“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2014年3月20日访问。从周强院长的讲话看,最高法高层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目标和态度十分明确。合议庭评议等内部性司法信息关乎判决的公正,当然也应予以公开。
(三)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应有边界与限度。
古语有云,过犹不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及其公开,并非没有法律的边界和限度。
其一,对公共信息,国际上通行“公共利益豁免原则”。联合国《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信息公开“所有豁免应服从于公共利益考虑.即当且仅当信息公开的潜在公共危害大于公共利益时才能适用豁免”,“若新近拟定之文件因特殊原因被设为保密或机密,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也应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完全公开。”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也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所有司法信息要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求,予以公开。
其二,我国法律对不予公开的司法信息已作了明确的例外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有类似规定。其例外情形是: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包括14岁以上不满16岁)一律不公开进行;3、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4、离婚案件、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对上述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信息,应严格禁止其公开,以防止对司法信息的不当披露。
三、逻辑展开:
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可行性
公开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已经论证,但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是否符合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尚需作进一步的分析。因为这关系到“我国司法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迎接信息化,如何看待司法的固有原则、保守性与信息化之间的冲突;其次,我们要充分预见到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司法本身的改变,既可能是机制的改变也可能是重要原则的改变。”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在控制论中有一种“黑箱方法”理论。所谓“黑箱”,就是指那些既不能打开,又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状态的系统,如何了解未知的“黑箱”呢?我们只能在不直接影响原有客体黑箱的内部结构、要素和机制的前提下,通过观察黑箱中“输入”、“输出”的信息变量,得出关于黑箱内部情况的推理,寻找发现其内部规律,实现对黑箱的控制。参见百度百科《什么是黑箱理论》,载百度百科。我国中医通过“望、闻、切、问”、“审证求因”、“辨证施治”的诊断与治疗技术和理论,就是“黑箱方法”运用的典型事例。可见,“黑箱方法”实际上是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的方法。
将“黑箱方法”应用到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的认识中,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这就类似于“黑箱方法”理论中的“黑箱”。按照“黑箱理论”,为了实现对它的运行过程的“公开”,在不破坏它的现行运作机理和结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借助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成员表达的不同意见,或者公开已经生效判决的合议庭评议过程的信息,或者通过分析已经公开的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认知其内在的审判权运行机理,从而实现对其所作出判决的接受和信赖。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中就公开合议庭评议法官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如美国判决书表述:“最高法院是在1993年6月25日,以5票对4票,做成此一就业歧视争议之判决,由史卡利大法官负责提纲撰写法院意见,而苏特大法官、怀特大法官、布莱克门大法官及史蒂芬斯大法官,则提出反对意见书”;焦兴铠主编:《美国最高法院重要判决之研究:1993-1995》,台湾中央研究所欧美研究所1999年9月出版,第218页。“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判决一般只展示一种法院意见,法官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对外并不公开,所宣布的判决理由是单一的理由,是作为全体法官无争论的意见出现的。”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id=3114。我国司法的习惯做法也是如此。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不同法系间司法制度的互动和融合,如今情况已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法国和意大利,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中都出现了不同意见,只是允许展示不同意见的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id=3114。按照国际合议庭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坚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秘密进行的前提下,公开其评议的结果和有条件公开其评议的档案资料,在法理上也有进一步的理由:
第一,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禁止公布合议庭(审委会)法官的不同意见。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法律并未禁止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
第二,公开有利于促进合议庭制度本身的发展。将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促进合议庭成员正确履行职责,也更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裁判的形成过程,有利于增强各成员的责任感,避免滥竽充数和人云亦云,体现了对发表不同意见的法官的尊重,避免“合而不议”现象,使合议庭功能充分发挥,并对各成员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第三,公开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促进司法廉洁。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评议人意见及法律适用意见,让当事人知道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有利于增强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从而服判息诉,避免信访和缠诉。同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置于公众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有效预防司法不廉行为。
四、模型建构: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基本设想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最高法顺应时势,先后制定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各级地方法院积极响应最高院的号召,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在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加快构建司法过程全要素、实时化的数据中心,成为回应公众司法关切的当务之急。
(一)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的具体构想。
首先,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诉讼服务、庭审录播、判决书公开、执行信息、案卷档案、审判管理数据平台,使之符合对外公开的要求,并做好内、外公开的平台衔接,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数据采集、编辑和利用效率、能力;搭建合议庭(审委会)评议、院庭长讨论案件信息平台,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
其次,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筛选、甄别合议庭(审委会)评议信息化数据。排除不可公开审理案件类型的数据信息,并注意与《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协调,解决公开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刑事审判方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法律规定,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按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有悖公序良俗之情形.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同时,鉴于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予以公开。
第三,对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区分不同的对象公开不同的内容,并严格控制公开的时间、地点。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公开裁判结果的说理性与逻辑性;对于诉讼当事人,不仅要公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还要有选择、有条件公开评议过程。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原则上只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在判决生效后,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浏览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浏览的地点只能是在法院内部,且一般不得复制评议过程。
第四,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应尊重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将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运作方式,改变,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诸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法官裁判地位等理念都是保障诉讼公正的基石。在推行信息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之协调。”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在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过程中,要建立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保障机制,在司法过程公开的范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可操作性的标准,确保司法过程公开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准确评估、把控司法过程信息化的风险。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在看到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意义的同时,还要注意应对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和风险。一是要避免和预防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炒作和干扰;二是要避免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判的过度监督和对司法独立裁判的不当影响。
(二)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途径和方法。
一是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特别是对一些事涉民生、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公众关注高的案件,在评估和控制公开的风险后,适当公开评议过程,会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提高服判息诉率。
二是在判决书中,公布合议庭(审委会)评议多数和少数法官的意见。评议可以秘密进行,但作为评议的结果,对所有参与评议法官的意见,都应该在判决书中公开,以客观公允地反映评议的过程,体现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
三是对院、庭长等对裁判有影响的“审批性意见”,要全程信息化留痕。对院、庭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向上级法院的请示结论等意见,预先要做好记录,在判决书生效后,允许当事人查阅。因为这些印痕,可能对判决产生了影响,公众对此具有事后知情权,应该在判决生效后作为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
四是在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尝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旁听评议。如针对婚姻家庭、典型侵权纠纷等案件类型,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众代表,旁听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甚至允许参与代表适当发表意见,以增强评议结果的可接受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结论
论文评审意见【第四篇】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和现实意义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
说起审计项目后评估,可以追溯到审计署6号令第92条规定,“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陕西省审计厅课题组和审计署科研所叶君鳌也对审计项目后评估定义作了研讨。《准则》第196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综合审计署规章和前人研讨成果,审计项目后评估是通过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操作规范、质量效率和作用影响等事项系统的分析与评价,为规范审计行为和提升审计质量提出建议的活动。
解析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一是评估对象是审计项目,不仅评价审计实施质量,而且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率的高低和成果转化情况。二是对审计项目的后评估,是事后实施的,是对前几阶段审计工作的后续评估。三是对审计项目的持续评估,是对审计项目实施全程的持续性评估,不仅是对审计项目完成后最终的一次性评估。
(二)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准则》的基本要求。《准则》能否全面深入贯彻执行?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否遇到困难和问题?还需要哪些修订完善?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即是《准则》条文的规定,也是对《准则》执行力和符合性检验的最佳途径和方法。
二是控制审计质量的具体措施。《准则》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审计业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及其效果如何?审计实施有哪些经验和不足?发生质量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是总结审计质量控制经验、提升审计执法质量、厘清审计质量过错责任的最佳手段和方法。
三是打造精品项目的必由之路。打造精品审计项目需要选择合适审计项目,科学配备审计人力资源,周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审计实施,出具高质量审计报告,切实做好成果转化等。加强对审计项目实施全程的持续评估,可以不断明确项目评优要求,及时校正不规范做法,使项目实施始终在创优轨道上运作。
四切合全面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计划、执行、检查和纠正)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程序。审计项目后评估视同PDCA循环的检查程序,是对审计项目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可将评估结果运用到后续阶段和今后审计实施及其质量控制活动中,促进审计项目质量持续地螺旋式改进和提升。
二、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实施主体和主要环节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实施主体
1.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审计项目实施效果如何?开展哪些探索创新?哪些方面没有查深查透?作为审计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是最有发言权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一般对自行实施的审计项目实施后评估。
2.审计机关审理等后勤服务部门。为总结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及其成果、加强和改进审计综合管理,审计机关审理等后勤服务部门一般通过年度工作完成效果综合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估。
3.上级审计机关相应的对口职能部门。为考核和指导下级机关审计工作、作出客观的考核评优结论,上级审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对授权的和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进行后评估,或者通过质量检查、项目评优、综合考核形式进行评估。
(二)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主要环节
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既要保证审计评估效果,也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可能与质量控制相结合,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指导作用。根据《准则》第196条规定,结合审计质量控制、检查和评优工作,审计项目后评估一般包括以下九个环节。
1.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和审计组会议讨论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初始环节。根据《准则》第109条和第131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这都是对审计项目实施阶段的小结,应该成为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初始环节。而根据PDCA循环理论,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审计实施方案审批属于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无需开展评估。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业务部门二级复核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中间环节。根据《准则》第137、138条规定,审计组将草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意见,也可以理解为提请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对审计(调查)报告的后评估,对于出具稳健审计报告、规避审计行政风险,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根据《准则》第141条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结果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这也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的评估,为夯实审计证据基础、出具稳妥审计结果文书提供了扎实依据。
3.审计项目审理和审计处罚听证会议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关键环节。根据《准则》第143条规定,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审计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审理,是对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报告结果以及复核情况进行的后续评估。当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加重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处罚以及作出符合听证条件的罚款时,仍然需要召开听证会议,通过听取将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认真评估审计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审计整改检查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第七环节。根据《准则》第五章第五节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的检查或了解,实际是对审计项目整改情况的后评估,对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屡审屡犯”顽结,具有督查和促进的作用。审计整改检查一般实行“谁审计、谁督促、谁检查”的方式,也有的地方由专门职能部门实施审计整改检查。
5.审计质量检查和综合考评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最终环节。根据《准则》第19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机关的业务质量检查,是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执行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的后评估。根据《准则》第194、195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开展的项目评选和综合考核是对所有审计项目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一般由审计机关数个部门或上下级审计机关人员联合组织实施。
三、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及其侧重点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性评估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性评估包括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结论及其标准是否适当等6大事项。作为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初始环节,对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性评估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需要审计组组长全面深入实施。要与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相比对,评估审计分工是否落实、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等,并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以实现审计目标、夯实审计证据。
(二)审计组会议的讨论性评估
审计组会议的讨论性评估包括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事项是否完成、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理等7大事项。审计组会议评估,建立在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性评估的基础上,故对前3大事项一般性评估,注意吸收审计组其他成员意见,而对后4大事项重点性评估,为搭建审计报告框架、形成主导审计意见发挥集体智慧。与此同时,还应评估项目确立的科学性、审计分工的合理性、聘请人员的适应性、审计思路的周密性、审计方法的有效性,为改进今后审计工作提供铺垫。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问询性评估
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意见环节,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估。一是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对草拟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对双方存在异议的审计意见,如果是审计取证不够充分造成的,应当评估取证不到位的原因,是被审计(调查)单位没有提供,还是审计思路和方法不够周全得当。二是评估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合理采纳情况,有无牵就被审计(调查)单位不合理要求或未就反馈意见深入查证的问题。
(四)审计业务部门审核性评估和审计项目审理性评估
一方面,审计业务部门审核和审理机构审理的评估内容基本一致,均应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披露、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反馈意见是否合理采纳等事项。另一方面,两项评估内容也应有所侧重。审计业务部门应着重评估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事项是否完成等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审理机构应着重评估审计事实和评价意见是否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审计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审计项目法规符合性、操作规范化情况。
(五)审计处罚的听证性评估
作出审计处罚前的听证性评估应当充分听取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评估审计取证的准确性和法律法规适用的恰当性、处罚裁量的合理性,为最终作出合法合理适当的处罚决定提供决策参考,并不因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六)审计整改的督查性评估
在审计整改检查环节,应当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自行纠正事项、采纳审计建议等情况,着重评估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移送经济案件办理和促进建章立制等审计成果转化情况,为打造优秀审计项目奠定基础;深入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没有或未完全整改的原因和建议,为今后实施审计和提交建议提供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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