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制度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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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通过严格的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健康,如何落实这些措施以增强监管效果?以下小编整理的药品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 篇1

一、化学药品要分类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品要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二、建立化学药品登记制度,按照采购、使用、交接、入库的程序进行。调拨、销毁应及时上报治安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门废物处理程序进行销毁

三、化学实验管理人员和实验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化学实验室的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实验器材及设备的完好情况。

四、实验室内要配备必要的专用消防器材,室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及无关物品。

五、实验课要组织学生按次序进出,严禁打闹。

北京师范大学第三附属中学

药品管理制度 篇2

附属医院药品养护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防止药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出现变质、失效等问题,从而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患者的.生命健康。此制度通过对药品的全程管理,降低药品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医院的专业形象和公众信任。

内容概述:

1、药品存储环境:规定药品储存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确保适宜的存储环境。

2、药品分类管理:按照药品性质进行分类,如常温、冷藏、避光等,防止相互影响。

3、过期药品处理:建立定期检查和清理过期药品的机制,防止使用过期药品。

4、库存控制:实施库存动态管理,避免积压和短缺,确保药品供应稳定。

5、药品领用与发放:规范药品领用流程,确保药品合理使用,防止滥用或误用。

6、培训与教育:定期对药房人员进行药品养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药品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规范药品验收过程,保证入店药品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2.范围:药品购进及售出退回验收工作

3.责任人:验收员

药品验收必须按照验收程序,依照药品的验收标准对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验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药品验收应按抽样原则进行抽样。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该批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通关单》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期限至少超过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2年。

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清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或上陈列架销售。

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时,应严格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

验收中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及时报质管员复查处理。

因人为原因导致不合格药品进入药店的,药店将视其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

一.药品质量验收必须配备有一定专业训练、熟悉生产过程,责任心强的药学人员担任。

二.药品质量验收人员必须树立质量监督观念,负责调查了解药品制剂质量情况,指导群众性药品质量监督工作,并密切合作,为推行药品质量全面管理发挥监督控制作用。

三.药品验收必须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出正确判断,如实反映检品质量。签发制剂合格证必须坚持原则,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不得用于临床,应协助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抽样或送样应有代表性,检验记录要完整,必要时可留样观察,以便研究药品的稳定性。

4.药品验收项目有证件、外包装、内包装、药品外观形状、必要时采取全检或送检等

在监测手段方面除化学滴定外,必须向仪器分析方面发展。

五.建立检验档案,检验记录是对检品检验过程中的操作及数据的原始资料,是分析质量、判断结果所作鉴定的依据,应正确的书写签名,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完整齐全,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3年。有效期药品制剂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临床对药品疗效评价和质量信息反馈、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及返工处理等资料保存3年。

购进药品检查验收是药品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根据此规定,药品验收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号验收。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要求的证明和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验收药品时,除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明内容进行验收外,还应检查其它有关药品质量、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药品检查验收的具体内容包括

(1)药品质量检查项目

对购进药品及销后退回药品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时,除了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外,对质量有怀疑或性质不稳定的药品应进行外观质量抽查,检查时,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规定的制剂性状为基本依据,同时注意制剂变质的有关性状。对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县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确定。

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时,应根据验收养护室所配备的.设施设备条件及企业实际管理的需要,确定质量检查项目,一般应对澄明度、装量差异、片重差异等项目进行检查。

(2)包装质量检查

①外包装检查内容: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包装箱有无渗液、污损及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包装、批准文号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如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标识等,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明,危险药品必须符合危险药品包装标志要求。

②内包装检查内容:容器应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包装印字应清晰,瓶签粘贴牢固。

(3)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对注射剂瓶、滴眼剂瓶等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标明品名、规格、批号三项;中药蜜丸蜡壳至少须注明药品名称。

(4)产品合格证

药品的每个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的内容一般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含量及包装)、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化验单号、检验依据、出厂日期、包装人、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签章。

(5)进口药品

①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②包装和标签应以中文标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③进口药品包装应附有中文说明书;

④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

⑤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⑥以上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6)首营品种的首批到货药品入库验收时应有生产企业同批号药品的检验报告书。

(7)对销后退回的药品,无论何种退货原因,均应按规定的程序逐批验收。鉴于销后退回药品物流过程的特殊情况,为有效地发现非正常原因引起的意外质量问题,对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验收,应在具体操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验收,如核实退回药品是否为本企业售出药品、加大抽样量、必要的外观检查等。

(8)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①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

②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③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其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④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应标明批准文号。购进药品检查验收是药品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根据此规定,药品验收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号验收。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要求的证明和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收药品时,除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明内容进行验收外,还应检查其它有关药品质量、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药品管理制度 篇4

区医院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它旨在规范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流程,确保急救药品的质量可靠、供应及时,以应对各种紧急医疗状况。

内容概述: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采购管理:明确药品的采购标准、程序和审批流程,保证采购的急救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2、库存管理:设定合理的`库存水平,定期进行药品盘点,防止过期和短缺情况发生。

3、分发与使用:规定药品的领取、记录和使用规程,确保急救药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准确地送达。

4、药品监控: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及时反馈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5、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急救药品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

药品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药、神精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药品管理制度 篇6

药品入库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才后人员向库房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多要入库药品的数量,并检查好药品的规格、通用名称、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销价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库房管理员需按所购药品名称、供应商、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做好入库登记。

三.库房管理员要对所有库存物品进行登记建账,并定期核查帐实情况,药剂科应当定期盘库。

四.药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种类、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五.药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账、卡、物、金相符合。

六.精密、易碎及贵重药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七.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鼠工作。

八.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

药品出库管理

一.药品出库,请用人应当填写请用申请单,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出库记录(记载项目与入库登记相同),由领用人签字。

二.药品出库实行“现进现出、推陈出新”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三.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发放药品,做到物尽其用。

四.对于相关科室专用物品的领用也须由科室制定出库计划,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出库记录(记载项目与入库登记相同),由领用人签字。

五.领用人不得进入库房,防止出现差错。

六.药剂科对物品出库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出库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制度 篇7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通过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行动,减少事故的.负面影响,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营。

内容概述:

1、应急预案编制:明确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计划,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资源调配等。

2、组织架构: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明确各级负责人及其职责,确保指挥系统的高效运行。

3、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设备与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包、通讯设备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5、信息报告与沟通:建立快速的信息传递系统,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同时与外部救援力量保持有效沟通。

6、后期评估与改进:对每次应急救援行动进行评估,找出不足,持续优化和完善应急预案。

药品管理制度 篇8

为加强临床各科室急救备用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患者使用备用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避免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1、通过健全备用药品管理制度,防止出现过期、变质药品;

2、避免贮备药品数量过多影响成本控制;

3、防止药物贮存瓶/盒选择不当而导致药品疗效下降;

4、堵塞药品管理漏洞。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

三、适用范围:临床科室

四、内容:

(一)、备用药品品种、基数审核。

1、建立合适药品贮存基数,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各科疾病特点提交备用药品备药计划,报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审核,由分管医疗院长签批。备药计划既要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又要避免积压。

2、备用药品是按照各科室、病区的实际需要储存于科室及病区供临床急救和周转的必备药品,备用药品分为全院统一配置药品和科室专科用药,并固定品种及数量。

3、统一配置药品品种数量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订,以常用和抢救药品为主,品种数量不宜过多,科室专科备用药品由科主任、护士长提出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后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及高危药品按规定审批后领取。

4、科室备用药品品种及数量审批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因临床需要,确需增加品种数量的,须书面写明原因,列出变动药品明细,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变动。

5、临床各科室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护士负责备用药品的领用、保管、养护等工作,且每月自查一次。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对备用药品管理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科室及时整改。

6、科室备用药品确认基数后科室应建立药品登记本,每日清点,班班交接并有记录,药品应统一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用后及时补充,药品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7、科室备用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

8、临床各科室每月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并按日期调整使用,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应列出明细表,科主任和护士长签字后一并交至药房进行更换。

9、发现有标签不清、破损、变色、混浊及有效期一个月内的药品,应列出明细表并填写《药品过期失效销毁申请单》报药械科、财务科,由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后统一销毁。过期失效药品由科室做科室消耗支出。

10、临床各科室取消备用药品必须由护理部、药剂科审核后退回药房,药房工作人员必须详细检查退回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外包装等,特殊管理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登记管理备用药品:领取、使用要进行登记,记录上应清楚地记载药品的名称、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基本情况及使用后补充药品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内容。

(三)、备用药品的检查

1、科室护士长为所在科室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督科室药品管理,明确职责,定期全面检查科内药品。

2、检查频率:护士每天对科室所有药品数量进行交接检查,护士长不定期抽查并每月全面检查1次,总护士长每月督查并记录。

3、建立《药品质量检查记录表》,检查者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1)、药房人员每月不定期下病区抽查药品管理情况,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做到层层把关。

(2)、检查内容:包括药品数量、药物有无变质、变色等质量问题及有效期,任何药品贮存盒上都标有有效期限,便于检查者核对。对于效期<6月且科内使用量少的药品,及时提醒更换。

(四)、备用药品的使用:按照近期先出、先进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出库使用原则使用。

(五)、备用药品的`摆放

1、实行“一目了然”管理方法:药品分类定位放置,通常将使用频率高的药物放在第一层,使用频率少的药物放在最上一层。

2、所有药品贮存盒/瓶外标识清楚,便于清点,标识上内容:药品名、剂量、单位、基数量及有效期。

3、基数药品使用标志:基数药品未使用时正向,使用后反向放置,便于提醒及时补充,各班清点时一目了然。

(六)、备用药品的交接建立“药品基数交接记录单”。做到班班交接、账物相符、确保使用需要。白班→夜班进行循环交接。

(七)毒麻、一类药品的管理

1、制定严格的交接制度、建立合理贮存基数,专人定位定数、专柜上锁管理,实行班班交接,确保账物相符,钥匙随身携带。

2、建立“病区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完善使用记录。

3、毒麻、一类药品实行“日清日毕制”。

4、领用毒麻药品特殊要求:注射用的毒麻药品、第一类药品,须凭处方及空安瓿方可到药房换取备用药,由于人为造成安瓿破碎等意外情况,当事人需提交事情经过报告,并报科室护士长→总护士长→药学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

药品管理制度 篇9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和本院基本用药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不得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置中、西药品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药品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制度 篇11

连锁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品管理制度 篇12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药品采购工作由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所采购药品必须符合两票制等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药品必须向取得合法证照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进货,事先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属于首营企业的须同时向其索取合法证照,审核后归档。

四、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向其索取以下资料:

1、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药品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6、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五、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1、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及验收人签名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购进麻醉性药品、精神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3、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六、采购员做到及时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科学组织货源,以销定进,勤进快销,保证合理库存。

药品管理制度 篇13

1、药房、药库应配备专职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熟悉药品保管和养护要求。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储存药品的'仓库应阴凉、干燥、通风,配备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保证药品质量。

3、每月对各类养护设备定期检查并记录,记录保存2年。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防止药品变质、失效造成损失。对6个月内到失效期的近效期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4、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时与质量管理员联系,悬挂明显标志,停止调剂。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的药品,必须与正常药品分开,并建立不合格药品台账,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造成账货混乱和严重后果。

5、仓库应建立药品保管卡,记录药品进、存、出状况。

6、养护人员应对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药品库(区)——黄色;合格品、零货称取、发货药品库(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报损药品(区)——红色。

7、养护人员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时—10时,下午15时—16时各记录1次温湿度。根据温湿度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措施。重点做好夏防、冬防养护工作。每年落实专人负责,适时检查、养护,确保药品安全度夏、冬。

8、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养护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药品管理制度 篇14

1、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诊疗时穿工作服,无菌操作时戴口罩,保持衣冠整洁。

2、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确保室内明亮、整洁、物品存放有序。

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4、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毁型、消毒,按照规定使用情况登记。

5、体温表、压舌板、手术器械等必须按照规定消毒,诊疗室定期紫外线消毒,实施高压消毒。

6、定期更换器械浸泡消毒液,过氧乙酸,金星,康灵等不超过七天,戊二醛不超过3-4周,镊子等必须2/3浸泡在浸泡液中。消毒物品必须贴标签。

7、发生传染病时及时做好终末消毒,以防交叉感染。

8、污水污物不得随意排放,应按规定消毒、焚烧或深埋。

药品管理制度 篇1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对,减少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急组织体系的建立

2、预案编制与更新

3、应急培训与演练

4、事故报告与响应流程

5、资源配置与保障

6、评估与改进机制

内容概述:

1、应急组织体系的建立:明确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小组及各职能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地执行任务。

2、预案编制与更新: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涵盖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保持预案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3、应急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事故报告与响应流程: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以及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和步骤,确保快速有效地响应事故。

5、资源配置与保障:确定应急资源(如救援设备、物资、人员等)的储备和分配,保证在应急状态下能及时调动和使用。

6、评估与改进机制:对每次应急演练和实际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找出不足,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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