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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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1

[关键词] 手术室药房;特殊药品;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3(c)-0156-02

本院是一所现代化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全院共有370余张床位,承担着医研和教学任务。随着手术室工作量的增加,手术中麻醉的不可预知性也相应增加,手术麻醉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危急情况急需相关药品处理。在以往的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手术药物的管理,药师并没有参与其中,采取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因此,执行医疗机构品“五专”管理制度以及《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难度较大。信息与处方不符,空安瓿与使用数量不符,特殊药品存放不加锁等现象时有发生[1]。

为确保手术麻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患者术中用药安全,提高手术质量,本院手术室自 2011年 3月起开设手术室药房,并制定了的药品管理及使用制度,使高危、精神和品在管理上更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 手术室药房的硬件设施

本院手术室与麻醉科均在4楼,为了满足手术需要,将手术室药房设在麻醉科内,并安装门禁系统。手术室药房有药架1个,保险柜1个,冰箱1个,办公桌1个,联网电脑1台,箱50余个。

2 药品的储备

根据本院的手术需求,准备了全麻用药、硬膜外用药、局麻用药和麻醉辅助用药等在内的近50余种药品。包括碳酸利多卡因( g),阿托品(0.5 mg),麻黄碱(30 mg),肾上腺素(1 mg),芬太尼(0.1 mg),舒芬太尼(50 μg),吗啡(10 mg),得普利麻(200 mg),曲马多(100 mg),哌替啶(50 mg),七氟烷,异氟醚,得普利麻500 mg,阿曲库铵等。

3 药品的管理

药箱的制作

在工具箱中放入根据需要订制的铁质隔层,每一格都贴上相应的药品标签,标签包括药品名称及数量,让麻醉医师和药剂师打开药箱都能一目了然,方便药品更好地使用和管理。

药箱的分类

针对手术需求,本院设立7种箱:产科箱,妇科箱,术后镇痛箱,门诊手术箱,大抢救箱,PACU箱和特殊箱,其殊药箱又分为得普利麻药箱,七氟烷药箱和异氟烷药箱。另外还有爱可松50 mg,阿曲库铵10 mg,肝素钠12 500 U放入药盒存放在冰箱冷藏柜中。

药品的固定基数

根据麻醉医师每日手术的需求,每种药箱都有各自的固定基数,每天都会有药师将医师使用过的箱进行清点,核对,并按照固定基数加满,以备再次使用。

4 药品的运作

麻醉医师的职责

麻醉医师每天手术前到手术室药房根据手术需求领取箱,剪开绿色束带(未使用的药箱用绿色束带绑住),打开药箱,检查药品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在药箱使用记录本上填写药箱编号,日期并签字,拿到手术室使用,用完后,及时准确开具专用处方,填写药品使用明细单(包括患者的姓名、住院号、使用药品明细),交给护士输入电脑记账,将处方和空安瓿放回药箱中,供药师整理和核对,再用红色束带将药箱绑上(使用过的药箱用红色束带绑住),归还到手术室药房,最后在药箱使用记录本上签字。

护士的职责

护士每天收到麻醉医师填写的药品使用明细单,及时,准确地将信息输入手术用药系统,表示该患者用药已经记账,以便药师核对和补足药箱基数,再将药品使用明细单交至手术室药房。

药师的职责

药师打开并整理使用过的箱,逐一审核处方,对符合规范的处方,再次核对电脑里的手术药品使用信息与处方,空安瓿种类,数量,药品使用明细单以及患者信息是否一致,确认一致后,在最后一栏确认中打钩(图1),方可进行调配,补足箱基数,绑上绿色束带,放回药架上,供麻醉医师使用,每日整理完所有箱后,将麻醉专用处方由药师根据分类编号装订,保留3年备查,药师将患者姓名、住院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复核人专册登记,空安瓿回收后由专人登记,与特殊药品专用账册核对一致后,送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记录。

5 体会

本院开设手术室药房半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设立手术室药房,设置专人管理,有利于加强对高危药物、特殊药物、精神药物等重点药品的监管,对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手术麻醉用药非常有益。不仅保证了手术麻醉用药的准确及时供应,同时填补了品流通、使用、管理等环节上的漏洞,减少药物的滥用。保证了手术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便捷,减少了药品的丢失,避免了药物的滥用。提高了麻醉医师,药师和护士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开设手术室药房以来,手术药物的帐物相符较以前取得了长足进步,并基本杜绝信息与处方不符、空安瓿与使用数量不符等现象。由于手术室药房成立不久,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医生填写药品使用明细单的时候出现漏填、错填;护士在将药品使用明细单输入电脑手术用药系统时输入错误;药师在补足药箱基数药品的时候,出现多补或少补[2]。这些人为失误都会导致药品帐物出现误差。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也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如让医师用完药后,仔细填写药品使用明细单,填完后再复核一次。护士在输入信息的时候也核对一遍使用药品和明细单是否一致。药师一人补足药箱,另一人仔细核对。通过这些措施,已经基本消除了人为的误差。在今后的工作中,仍需经过长期的磨合和实践,在实践中找到最合理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方法,使医护药更为有效地结合,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春晖,吕迁洲。手术药房规范手术药品管理的研究和实践[J]. 上海医药,2011,32(2)68-70.

考括坟籍,博采群议。山草香为大家整理的3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

通过对滥用镇痛药分析,根据临床表现,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法,正确指导临床合理使用麻醉性镇痛药。

1 概述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物。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不可缺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的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麻醉性镇痛药也称为阿片类药物,包括(1)阿片;(2)从阿片中提取的生物碱,如吗啡;(3)具有吗啡样作用的化合物,如哌替啶、美沙酮等。所有这些药品都具有与吗啡类似的药理作用,都能形成吗啡型的药物依赖性。

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截至2005年已有麻醉药品121种,我国生产和使用的品种有20余种,临床常用的有可卡因、二氢埃托啡、芬太尼、美沙酮、阿片、吗啡、哌替啶、罂粟壳、可待因、瑞芬太尼等。

2 药理作用

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 吗啡对中枢神经系统比较复杂,它既有抑制作用又有兴奋作用。从它的镇静、安眠、镇痛、呼吸抑制、降温等作用看来,是以中枢抑制为主的。而恶心、呕吐、瞳孔缩小、心动过缓,胃肠痉挛又是兴奋中枢神经的。

对心血管系统的作用 吗啡在治疗剂量下,对心血管系统无明显作用。个别患者可出现血压降低。哌替啶可使心率加快。

对胃肠系统的作用 吗啡可降低胃的活动性,增加胃窦的弹性,从而延缓胃内容物进入十二指肠,使其排空时间延长,并常常引起便秘。

对呼吸系统的作用 可待因以其强效中枢镇咳作用广泛应用于无痰干咳及剧烈频繁的咳嗽。

其他方面 吗啡可提高膀胱逼尿肌,支气管平滑肌以及胆道平滑肌的张力,可影响糖类的代谢,并能产生一过性高血糖。

3 滥用者的临床表现

滥用者对药物的体验 初尝阿片类药品时,许多人恶心、呕吐、头昏、全身无力、嗜睡、不能集中精力,视物不清、焦虑。这种难受感觉几次以后逐渐消退,而快感则逐渐显露。难受感与欣快感可以并存。程度因人而异。极端的情况是有人第一次用药就有强烈的快感,并无难受感。也有人只有难受感而无快感。

耐受性 麻醉药品很容易产生耐受性。需要不断的提高剂量,才能维持原来的药效。阿片类麻醉药品停止使用后,耐受性的消失也快。有些依赖者用药剂量很高,快感没有了,戒断症状很严重。

生理依赖性和撤药症状 阿片类麻醉药品慢性使用,导致身体机能状态的改变。神经细胞适应了药物的存在,产生了耐受性。身体内药物必须维持一定浓度,才能保持身体机能状态的稳定。药物浓度水平的降低,导致神经细胞抑制现象,出现撤药症状。撤药症状又称为戒断症状,于撤药后发生。撤药症状的出现表明已经形成了生理依赖性。戒断症状包括瞳孔散大,打喷嚏,寒战;厌食、恶心、呕吐、腹绞痛、腹泻;全身骨骼和肌肉酸痛,有时肌肉抽动,软弱,怕冷,不眠,心搏加快,血压上升;情绪更加激惹,出现攻击行为,或转为抑郁。

精神依赖性 精神依赖性表现为一种渴求感。依赖者称之为想瘾,想瘾发了,会不顾一切的弄药。

依赖者的行为特征 对依赖者的生活模式起决定性影响的是强迫性用药。经济开支中,买药第一重要。日常生活安排中,用药第一重要。

孕妇和婴儿的麻醉药品依赖 孕妇滥用麻醉药品可导致死胎、早产、婴儿体重过低,新生儿死亡率达2%~5%。由于孕妇滥用麻醉药品,胎儿在子宫内形成生理依赖,出生后出现撤药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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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治疗方法

脱瘾 治疗的核心是脱瘾,要在隔离的环境中进行。因为麻醉药物依赖者没有控制自己求药行为。常用的脱瘾方法如下。

冷火鸡法 所谓冷火鸡法,就是硬性撤药,让戒断症状自然发展,自然消退。

美沙酮替代递减法 美沙酮是合成的麻醉药,具有吗啡样药理作用。作用时间长,口服效果良好。这两大特点使其成为替代递减法的主要用药。

可乐定脱瘾法 是作用于中枢高血压治疗药物,与阿片一样,能够抑制蓝斑神经元放电,临床实践证明,可乐定用于阿片类药物依赖的脱瘾治疗有效。但是只能用于依赖程度较轻的病人。

美沙酮维持治疗 脱瘾治疗的复发率很高,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在不得已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

美沙酮维护治疗的病例选择标准:(1)年龄在18岁以上;(2)二醋吗啡依赖史在1年以上;(3)两次脱瘾治疗失败间隔在1个月以上。

纳洛酮预防复发治疗 纳洛酮是纯粹的阿片拮抗剂,没有激动作用。纳洛酮对脑内的阿片受体有很强的亲和力,可以阻断阿片类药物作用于这些受体。当阿片类药物依赖者经过脱瘾治疗,生理依赖性消除后,给予纳洛酮治疗,使之与阿片受体亲和,此时如果再用阿片类药物,因阿片受体被阻断,便产生不了快感,阿片类药物就失去了强化剂的作用,复吸的可能性由之减少,纳洛酮服用者不再有强烈的求药行为。5 结论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3

安乐死的实施

通常有三种方法

1)在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

氰化物作用原理:由于人体细胞内部不含有叶绿素,我们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我们补充能量。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在我国,氰化物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运用。

2)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

催眠剂和安眠药的成分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安眠药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呼吸停止而死亡。中枢抑制型麻醉剂主要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在延髓中有产生节律性呼吸的基本中枢,如刺激呼气中枢,引起持续呼气动作;刺激吸气中枢,引起持续吸气动作。而这些呼吸麻醉剂就是作用在这些地方而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

主要应用的品类型有:

巴比妥类麻醉品,此类麻醉品为安乐死中应用较多的麻醉剂,如硫喷妥钠,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等,均为粉针剂。

水合氯醛类。

给患成神经细胞肿瘤病到达生命衰竭之际的小德雷克的安乐死注射的镇静剂就属于此类药品。在英文中,镇静剂与麻醉剂在词义上有重叠。巴比妥类药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运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巴比妥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的作用。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

3)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堵塞静脉。

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堵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之后,它们则活跃了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

此类药品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也有口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凝血剂在临床上常用于大出血的急救、外科手术过量出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出血等。

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是第三种方法。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以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到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亡后的表情会与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现睡眠状。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总之,安乐死必须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神经小知识

神经品种类繁多,包括催眠镇静剂(如安定、巴比妥类、眠尔通等)、抗精神失常剂(如舒必利、丙咪嗪等)以及最为人熟知的镇痛类药品(如阿片类、杜冷丁等),临床和手术上常用的局部麻醉(如利多卡因、普鲁卡因等)和全身麻醉(如乙醚类等)的药品也属于品范围之内。用于安乐死的麻醉剂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即一些具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

安乐死的用药,在药学上都属于精神麻醉类药品。我国《品和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有严格的管制措施,严格限制用药,开药时严格限制剂量。

主要规定包括: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此类药品必须由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其它医师无权开具。

执业医师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

药师应当对品和第一类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品和第一类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我国相关的司法问题

我国是没有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所以“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

我国的“安乐死”之所以在立法程序上迟迟无法确立,是因为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质导致法律依据的判定有一定难度。很多病人在弥留之际或者极度痛苦之时,会发出希望死亡的请求,但这往往并非出于他的本意,患者的家属往往也不认同患者此时的说法。所以人们很难区分“希望求死”究竟是否是真的出于患者的本意。这点上无法突破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安乐死”在立法上障碍之一。

在我国,关于管制药品的运用,法律上会允许医生有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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