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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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 手术室;巡回护士;麻醉医师;护理配合

1 全麻醉手术的护理

全身麻醉术的分期

麻醉的诱导期

实施物的初步运用期和气管插管的完成,也包括气道、喉罩等其他插管装置的置入。

麻醉的维持期

各种物的血药浓度趋于平衡,麻醉的重点在于各种支持治疗,如:补液、补血、抗心律失常、抑制不良反应,维持良好的通气状态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等。

麻醉清醒期

尽可能快的排除各种物。使病人意识、呼吸恢复,直至拔除气管插管,病人自主呼吸平稳,能准确的回答医护人员的提问。

由此可见,全麻工作最危险的阶段在麻醉的诱导期和清醒期,也是需要护理配合的关键时期。

全麻关键期的护理工作

每次在对麻醉进行之前,手术室的护士对手术室环境和室内仪器的检查准备工作也是保障手术室和麻醉安全的十分重要的一环。

手术室准备工作:设定合理的手术室温度和相对湿度,唯独应保持在22-24℃,相对湿度保持在55-65%;在噪音检测的条件下,为避免高分贝下影响手术人员思想分散等情况发生应将噪声高限控制在90分贝以内。要做到:限制不必要的交谈,不必要的人员,应用无噪声技术,建立闭路电视,减少参观人员。

全麻诱导期的护理配合

全麻诱导以后,病人将在30-60s内快速意识丧失,继而出现全身肌肉松弛,彻底失去防御能力,可能导致迅速发生身体某一部位的坠落。因此,手术室护士应在全麻诱导之前完成对病人四肢的固定,做到完全制动。为提供良好的气管插管条件,手术室护士可根据要求调节手术床的高度及角度。在困难插管的情况下,手术室护士要积极充当插管者的第三只手,做好纤维支气管镜、特殊插管仪器的传递、吸引的准备工作。

全麻苏醒期的护理配合

全麻苏醒期病人发生躁动的情况为数不少,故手术室护士要事先做好制动工作,以免病人坠床,并在病人拔管后,主动与其交流,判断神志情况,对完全清醒的病人只需告知其不能翻身,而对于尚未清醒的病人,要围起搬运床护栏,继续观察,寸步不离。手术室护士应严密观察氧饱和度和病人的呼吸幅度,及时提醒麻醉医师各种呼吸抑制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和协助抢救。

2 椎管内麻醉手术的护理

椎管内腔之中的各个间隙从外到内:硬膜外间隙、硬膜下间隙、蛛网膜下腔和血管间隙。所谓硬膜外阻滞和蛛网膜下腔便是局麻药被注入这两个不同的间隙而产生麻醉效果。

常用物

蛛网膜下腔阻滞常用药%布比卡因8~15mg,用10%的GS配成重比重液。麻醉效果几乎在注药后1min内产生,20min左右麻醉平面固定,维持2~。

硬膜外阻滞:利多卡因和罗哌卡因混合液。一般注入试验剂量3~5ml后3~5min左右出现麻醉平面,首次用量10-15ml后平面固定,麻醉时间根据手术时间而定,一般40~45s后可加首次量的1/2~1/3。

椎管内麻醉的护理配合

放置时,手术室护士应配合麻醉师指导病人先侧卧,后屈膝,双手抱膝,并低头看至脐孔处,尽力弓背,呈虾米状。安慰病人放松腰背部肌肉,以利进针。是椎管内穿刺成功的关键,所以在整个穿刺过程中,手术室护士应帮助病人保持,分散其注意力,以利穿刺的顺利进行。手术床的调节对于蛛网膜下腔阻滞麻醉的麻醉平面调控至关重要。手术室护士应及时配合麻醉师在平面上升过快过高时,将手术床摇至头高脚底;而在平面过低时,摇至头低脚高;左侧麻醉不全时,摇床执左偏;反之,右偏。在硬膜外麻醉时,手术床的位置对麻醉平面的调节影响不大。

并发症的发现和及时处理

蛛网膜下腔阻滞麻醉在穿刺后最易、最多发的并发症为:高平面阻滞。病人会出现严重低血压、心动过缓、甚至呼吸抑制。此时,手术室护士应配合麻醉师辅助呼吸或控制呼吸,快速补液以及准备升压药等。

硬膜外麻醉在手术室内发生最多最严重的并发症为局麻药入血和全椎管内麻醉。这两种并发症若不及时处理后果皆非常严重。在硬膜外注药后若发生病人抽搐,呼吸幅度下降,神志不清,血压速降,应警惕上述并发症是发生。此时,手术室护士应及时提醒麻醉师,帮助其快速进行气管插管,并准备抢救药物,同时请求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

3 急诊危重病人手术护理

急诊危重病人的病因多种多样,而且由于急诊未经过切实有效的术前准备和支持治疗,显得尤为危重。手术室护士从接病人入到施行手术的这段时间里应遵循基本原则:首先维持生命体征,其次协助支持治疗,然后再完成术前准备,随时协助抢救,做好重症救治的得力助手。

手术室准备工作

急诊危重的病因多包括外伤自发性出血,以及肿瘤晚期衰竭和带有严重合并症的高龄病人急诊等。此类病人多严重出血,生命垂危,因此,在病人如室之前,手术室护士应已准备好大量胶体、晶体溶液,输血升温装置,水床,冰帽,除颤仪,人工心肺机,抢救车以及双氧水等各种清洗伤口用品。这样,当病人入室后便可做到各种物品唾手可得,使抢救工作得心应手。

保持呼吸道通畅

清醒病人无论呼吸如何,均予以面罩吸氧。若病人呼吸微弱,应立即招呼麻醉师性气管插管。呼吸的维持是基础生命支持的最关键一步,因此要在建立静脉通路及监测之前就开始进行。观察病人的一般情况,开放外周静脉,建立监测;对于刚入室的病人,手术室护士应自上而下对其进行一般情况评估:呼吸、神志、耳前动脉搏动、外伤出血位置、身上的各种管道情况。

循环支持,做好术前准备

当建立了外周和中心静脉后,手术室护士应积极配合麻醉完成扩容、升压、纠酸、补充电解质等抢救工作。手术室术前准备工作不仅需要各类血样本的采集和报告的整理和收集,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因此单凭个人的劳动是无法完成的,只有麻醉师、手术室护士齐心协力,协调统一,才能做到准确无误,有条不紊。定病人情况好转之后,手术室护士应根据常规,完成术前皮肤准备和伤口清创。这项工作可以预防感染,又有助于发现新的出血点,彻底发现创口,这是抢救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步,保持手术室良好的内环境,以利手术抢救的进行整个手术抢救过程中,手术室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5度,相对湿度保持在55~65%,并根据体温监测的结果,调节水床温度,以确保病人不过度散热。

4 结论

毫无疑问在手术室内巡回护士必须要配合麻醉科医生的工作。因为病人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全程是没有意识、没有呼吸、甚至没有心跳的,能否主动认真配合麻醉科医生的工作体现了一个手术室护士的业务素质如何,要搞清楚患者手术全过程如何配合麻醉医生做好护理工作是体现手术室巡回护士护理工作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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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

麻醉药品是指对局部或者整个局部机体暂时、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 , 在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其具有较为有效的镇痛作用 , 如果正常使用则有助于解除或缓解患者身体疼痛并化解不良情绪反应 , 有助亍维护人类健康。另一方面 , 如果为非正常需要而不规范使用则容易使人产生依赖性 , 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使其失去临床治疗意义演变成为毒品, 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2 新形势下麻醉药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部门多头管理当前 , 我国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共涉及到 25 个单位部门 ,而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在日常管理实践中 , 各个部门都从自身管理需求出发对相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进行监督 , 提出不同的整改意见 , 这就很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问题 , 很容易导致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出现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的消极态度。

临床使用管理不当麻醉药品的临床使用过程中 , 由于医疗机关对其具体管理没有做到责任到人 , 导致日常管理根本没有做到专人管理 , 导致麻醉药品存储过于随意 , 经常与其它普通药品混放。交接班时记录不够规范,没有进行专门登记,只清点药品数而忽略空安瓿数。另一方面 , 由于医院保管意识弱且条件差 , 麻醉药品随意放置且没有相应的防盗措施 , 导致经常发生麻醉药品被盗事件 , 若追查起来则经常会出现查无责任人的情况 , 没有具体个人来承担药品丢失的相应责任。

医务人员认识误区按照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相关规定 : 具备麻醉药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应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政策法规 , 且对不同麻醉药品本身的药理作用以及对体内代谢都具备科学的认识。然而在现实中 , 由于医务人员对麻醉药品认识不足很容易导致乱用、滥用现象的出现。 缺乏个人责任意识由于医院日常工作过于繁重且要求细致 , 使得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由于自身过于忙碌 , 为节省时间而应麻醉药品处方和空药瓶随意摆放在医院取药窗口上 , 很容易导致药师在麻醉药品调配完成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交接给相关责任人 , 甚至出现个别医务人员擅自使用、外借,甚至遗失麻醉药品的现象。导致上述现象的出现归根究底都是由于医务人员缺乏个人责任意识以及管理不够重视所致

3 新形势下麻醉药品管理的优化策略

构建简明高效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共涉及到 25 个单位部门 , 而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问题 , 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学习国外麻醉品的先进管理经验 , 积极开展机构改革 , 构建并完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简明高效的管理方式,从而有效改变麻醉药品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的错误观点。

完善医院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实现麻醉药品科学管理与法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 医疗机构应该重视并完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首先 , 应该坚持专人负责制度 , 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 提高其理论知识的同时完善药品使用的组织流程 , 构建起一个连贯,严密的麻醉药品日常用药程序 , 有效防止出现错误的出现。其次, 应该做到麻醉药品专柜储存 , 同时对存放的地点安装必要的防盗以及监控设备 , 从根本上麻醉药品的安全保管。最后 , 应设立醉药药品的专用账册 , 在其收发过程中坚持进行详细登记 , 并且配置专人进行验收,定时检查以确保记录与实际相符。

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培训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在麻醉药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 必须重视加强对其进行学习和培训 , 以确保麻醉药品实现有效管理以及科学使用。首先 , 应组织全体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 切实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同时应严格落实《麻醉药品使用规范》以防止发生徇私舞弊现象。其次 , 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在取得了麻醉药品与一类的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和调配资格 , 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备案之后方可上岗。经过麻醉药品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的培训 , 不仅仅有利于提高麻醉药品管理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及法律道德意识 , 进而改变用药结构不当的现象,从而为麻醉药品的科学管理体系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3

最新处方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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