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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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通过多学科协作,提升诊疗水平,促进经验分享,增强医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如何更好地推动这一制度的实施?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疑难病例讨论制度【5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病理疑难病例会诊制度 【第一篇】

1、要经常与有关临床医师进行临床-病理会诊与沟通,了解临床医师的诊断思考和病人情况,将临床医师提供的信息备注于病理申请单中,并向临床医师通报病理诊断的疑难情况、初步拟诊以及延期签发报告的原因。

2、必要时病理科医师应会见患者和其家属等,了解病情,说明病理诊断的疑难情况和延期签发报告的原因等。

3、遇有疑难病例,在辅以其他病理技术检查措施,如深切或连续切片,做有关的特染和免疫组化,再观察大体标本和补充取材等情况下,仍出现以下几种理由可以提出病理会诊:

①病理医师不能明确诊断;

②两个以上的病理医师意见不一致;

③患者要求得到另一位病理医师的诊断意见;

④病人转到另一家医院,需要得到该医院病理医师的诊断;

⑤临床医师要求得到另一位病理医师的意见。对与最后诊断不符的活检报告,要组织相关医师讨论,接受经验教训,以利提高诊断医师素质和诊断符合率。

4、加强签发疑难病例报告前的'病理会诊。签发报告前应进行科内集体讨论,必要时可经外院专家会诊,或主动介绍、协助患者或家属携带病理切片到外院、外地有关病理专家处会诊,以利提高疑难病变诊断水平、防范诊断失误。

5、受委托会诊的病理医师最终对病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

①请求会诊时应提出会诊的原因、问题,请求的个人或单位应付适当的费用。

②请求会诊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会诊需要的真实资料,包括临床资料及大体标本描述,每张切片的确切部位来源,HE染色切片、X光照片、特殊染色切片,必要时需要蜡块及固定的组织。以及要在会诊单位作更深入研究时所用的材料。再研究时需要的费用,由请求会诊方支付。

③会诊医师应归还除不能复制的原始材料外的所有会诊的材料(包括复制的切片、复制的原始材料)全部归档备查。

④出于法律目的的病理会诊,由相关受委托的单位间完成。

⑤只有征得请求会诊医师的同意,方能将此病例以文章形式发表。

⑥对于有严重分歧的病例,要及时委托市、省病理学分会或病理质控中心,组织全市或全省会诊。

⑦远程病理会诊、可以用计算机的E-mail、网站论坛或Web等方式进行。正规的远程病理会诊应该使用Web的方式进行。其中电话费、上网费、会诊费等均有申请单位或个人支付。

6、实行病理诊断随访制度。尤其对疑难病例和诊断不确切的病例更应加强随访,以利诊断水平的提高、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病理疑难病例会诊制度 【第二篇】

一、对于无法做出明确病理诊断或较罕见的疑难病例,由首诊医师提出,科主任组织高年资医师或全科相关人员参加会诊讨论。

二、参加科内会诊的主要医师需在申请单中注明会诊意见并亲笔签名。如讨论意见能基本统一,则首诊医师或高年资医师可签发病理诊断报告书;否则需提请科外上级医师会诊。

三、科室有条件时可进置多头显微镜,方便对疑难切片的。观察讨论。

四、必要时委托上级医疗单位或医学检验中心,进行特殊染色或免疫组织化学染色,协助诊断。

五、会诊结束后由首诊医师详细填写《病理科疑难病例会诊登记本》,并签字。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第三篇】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佛山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佛山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区疾控中心定期收取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保存,第三联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公卫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佛山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由公卫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区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第四篇】

1.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是解决临床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难题及临床教学的重要方法,为保证我院的疑难重症病例讨论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病例选择:疑难病例一般是指一周内未能确诊或至十五天内治疗困难或疗效不佳的患者,需组织疑难病例讨论。七天内未能确诊的疑难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十五天内不能确诊或治疗困难或疗效不佳的患者,须组织院内会诊讨论,紧急情况即刻组织会诊讨论,非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会诊讨论。

3.各临床科室遇有上述患者,即刻报告科主任,决定讨论范围和时间,必要时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院内疑难重症病例讨论,同时也可应患者家属请求吸收院外专家参加。

4.讨论方式和讨论范围:

全科病例讨论:由主治医师提出,科室主任主持,全科各级人员参加。

全院讨论或外院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则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医务科负责安排。组织,全院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分管院长或医务科主持。

5.讨论程序:由主治医师详细介绍病史、诊疗过程及各种检查结果,经主治医师以病例诊断。治疗为重点,陈述当前治疗方案。治疗后出现的病情变化,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提出诊疗过程中的`困难。参加专家需对患者病历。当前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及针对病情的可行性诊治方案做进一步讨论,最后由讨论会主持者归纳总结,尽早明确诊断,形成统一的诊疗方案。

6.经治科室讨论前应作好充分的资料准备。应先由住院医师与主治医师整理有关临床资料,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发到有关医师手中,有病理报告者可邀请病理科医师参加,报科主任决定讨论具体时间与地点,并通知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

7.专家讨论对病情的分析,进一步诊疗方案,经治医生必须认真记载在“疑难病例会诊讨论记录本”中,对有争议的学术观点不必记载在病程记录中(允许记录在科室保存的《疑难病例会诊讨论记录本》中)

8.讨论内容包括,病情分析,诊断意见,进一步检查意见,治疗方案,疗效分析及预后评估。

9.病程记录

讨论情况应及时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中,可另页书写,也可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内容包括:姓名,住院号,记录时间,讨论时间,主持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签名等。

“讨论意见”栏简明扼要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以及最终诊断,治疗意见,要求集中主题,归纳讨论总结性意见,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持人审阅并签名。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第五篇】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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