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怎么写精编9篇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规范流程、落实卫生标准、定期检查、加强宣传,确保环境整洁与居民健康,如何有效实施?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怎么写”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饮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
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组长:
成员: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学生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桶装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桶装水管理要求
1、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的标准,每批水要索取水质检验报告;
2、供应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饮水机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保温桶水管理要求
设专人定时供水,供水者必须有健康上岗证,保温桶要加盖上锁,并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四、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水箱周围卫生,保持水箱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泵房及水箱间。
五、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饮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3、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4、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源小学学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在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时,能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稳定,特制订生活饮用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2
一、食品采购查验
1、采购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2、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3、设食品、原料验收员
4、验收食品原料,做好数量、质量、有毒、有害食品处理等方面记录。
5、不签收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及原料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
2、积极贯彻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在用餐后及时清理消毒,再放进保洁柜中保持干净。
2、保洁柜、及相应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
3、刀具、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用后消毒,定位存放。
四、清洗消毒管理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清洗有专用水池,洗涤剂符合国家标准。
3、消毒后放在专用保洁柜中。
五、人员卫生管理
1、常洗澡、理发、刮胡须、剪指甲。
2、上班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仪容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上班。
3、上厕所应脱下工作服,出厕应洗手。
4、定期检查身体状况,如患有传染病不应接触食品。
六、人员培训管理
1、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有卫生执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
2、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等单位组织的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增强卫生知识。
七、加工操作管理
1、使用食品添加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调料盛装符合卫生要求。
2、品尝食品要用专用工具;剩余食品妥善保管。
3、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清洗定位存放。
4、各类食品原料使用前分类清洗。
八、投诉管理
1、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告知备餐人员,立即检查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3
为确保员工宿舍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体员工营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卫生责任范围
1、各宿舍室内卫生由各入住人轮流打扫,个人区域卫生自行负责。
2、个人使用的宿舍衣柜均由使用者自行整理干净。
3、床上被子、枕头、应定期清洗
二、卫生管理要求
1、员工入住期间,应维护本舍环境清洁,轮流打扫卫生(轮值表贴于门后),行政部会不定期对各宿舍检查督导。如发现有个别特不注意个人卫生的床位,将在用相片形式在公布栏中公栏,被行政部公布2次以上的人员,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处以30元/次罚款,以示警告。
2、宿舍卫生做到“八净”、“六无”。“八净”即地面、墙壁、衣柜、门窗、玻璃、床、卫生间、洗面盆等每天擦洗干净。“六无”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违者视情节严重扣罚20~50元/次。
3、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违者视情节扣罚5~10元/次。
4、保持墙壁清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违者视情节扣罚5~20元/次。
5、使用和保管好电器,按要求开关风扇,严禁昼夜长明灯、长风扇现象。用电器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说明责任。做到人离寝室灯就关掉。违者视情节扣罚5~20元/次。
6、注意室内通风。每天根据天气情况启闭窗。正常天气时,开窗通风。
7、室内清理的垃圾必须袋装,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桶里。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走廊公共区内堆放。违者视情节扣罚5~20元/次。
8、保持宿舍、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不能乱丢杂物,乱吐泡泡糖,乱画墙壁,不得乱泼污水等。违者视情节扣罚5~20元/次。
9、保持卫生间、浴室和洗手间的卫生。便后要放水冲洗。洗发精等包装袋要放在垃圾箱内。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清除。
10、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畜、家禽或宠物,违者限期2天内自行处理。
11、宿舍内物品摆放应由宿舍内员工进行整理,凡私人物品乱放者,宿舍杂物乱堆者,给予拍摄曝光,连续三次不改,罚款50元/次。
12、各宿舍实行门前三包,垃圾倒入指定的走廊垃圾筒里,随意朝楼下丢垃圾每次罚款30元。
三、卫生检查及评比管理
1、行政部每周不少于两次对宿舍区进行全面巡查,发现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及卫生管理制度者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做日常巡查做通报。
2、公司每月将评选出最佳宿舍与最差宿舍,具体工作由行政部负责按以下规定组织安排:
(1)工作程序
①确定每月集中评比时间及检查人员名单
②准备各类检查所需的评分表、宿舍分布表等资料
③到宿舍检查
⑤汇总评分表,组织专人进行统计
⑤报公司审核统计结果及奖惩事宜
⑥通报评比结果及奖惩纪录
⑦档案整理
(2)评比方法
按照卫生评比细则,根据本次全面性宿舍检查结果(分值比重80%),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分值比重20%)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月度优秀宿舍”。
(3)宿舍卫生评分标准:
①总观:布局合理,无搬动公司物品原有摆放位置,毛巾、牙具、盆、缸集中统一放置;无乱挂衣物,乱扯绳或铁丝现象。单项不合格扣1~3分。
②地面:室内地面打扫干净,无垃圾、纸屑、积水,鞋子摆放整齐。纸篓倾倒及时。人离开后凳子一律放在桌下且摆放整齐。单项不合格扣1~3分。
③墙面:墙面清洁,无印迹,不乱画乱贴、不钉钉子,墙面墙角无蜘蛛网。单项不合格扣1~3分。
④铺面:被子折叠规范,摆放统一,枕巾、床单平整;床上无杂物,衣服统一放于衣柜内或晾晒阳台上。单项不合格扣1~3分。
⑤书桌:常用物品摆放整齐;桌面清洁、无杂物,物品分类放整齐。单项不合格扣1~3分。
⑥卫生间:物品挂放整齐;水池、地面清洁无积水;卫生间无异味,无泡放过久的衣物。单项不合格扣1~3分。
⑦其他:室内保持空气新鲜、无异味;门窗玻璃清洁,不私接电线,不违章用电。单项不合格扣1~3分。
四、宿舍奖惩办法
1、在评比中表现突出的宿舍,对该宿舍公告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2、惩罚
(1)在每次评比中最后一名的宿舍将公布于全公司。
(2)每次检查不合格的宿舍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于限期内完成整改。
(3)对于2次及以上检查不合格者,对其成员名单通报批评,并宿舍人员每人处与20元/人处罚以示警告!
3、其他
任何宿舍成员若打架、斗殴及有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等行为,将取消”月度优秀宿舍”评比的资格。
五、附则
1、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废止时亦同,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最终解释。
2、本制度自公司颁发之日起执行。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4
为保证餐饮食品卫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和食品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做到检查有纪录,处理有结果。
二、卫生许可证悬挂于店堂醒目处,严禁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各类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工作人员工作时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等首饰。
五、冷荤菜加工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不得将未经清洗处理的食品原料带入冷荤间。
六、餐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七、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八、严格落实各项食品采购及索证制度。采购各类食品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并建立食品购销台帐。
九、保持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志,不得混存、混放。防止待加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
十、定期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5
为确保员工宿舍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体员工营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1、员工入住期间,应维护本舍环境清洁,制定轮值表,轮流打扫卫生(轮值表贴于门后)。每天各宿舍的值日人员至少要清扫一次,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2、使用和保管好电器,严禁昼夜长明灯,出门前要及时关灯。周一至周五晚上10:30前关电灯、电视。周六、周日晚上11:00前关电灯、电视。电器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说明责任。做到人离寝室灯、空调就关掉。违者扣罚20元。
3、宿舍所有垃圾必须及时倒在垃圾桶里,由各宿舍当日值日生执行。
4、每天要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不合格宿舍值日生罚款10元。
5、床上用品需摆放整洁,枕头置于床头,床单平整,其他床上用品摆放有序。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6、宿舍整体干净、清洁、整齐,宿舍内外无垃圾、蜘蛛网,桌面、地面、墙面干净清洁;不合格宿舍值日生罚款10元。
7、门、玻璃、暖气片等擦洗干净,不积尘土;不合格宿舍值日生罚款10元。
8、桌子上物品摆放整齐,不合格宿舍值日生罚款10元。
9、个人用品、洗漱用品等要摆放整齐,清洁干净;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10、各自的箱子整齐摆放在柜子上、床下或其他不干扰大家活动的地方,鞋整齐有序地摆放在床下,有鞋架的鞋摆放在鞋架上;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11、宿舍内不乱拉挂衣绳,不乱挂衣服,衣物放在衣柜中;墙上不得乱钉、乱画、乱贴;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依次类推。
12、不乱拉电线,无酒精炉、电热壶、热的快等违章用品;违者罚款50元。
13、宿舍内物品摆放应由宿舍内员工进行整理,凡私人物品乱放者,宿舍杂物乱堆者,给予拍摄曝光,连续三次不改,罚款50元/次。
14、当天值日生应监督宿舍其他人的卫生情况,其他人床铺不干净等,值日生同罚。
以上处罚均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请各位员工自觉遵守宿舍制度。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6
一、个人卫生制度
1、餐厅全体人员须每年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露出帽外,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不留长发,售卖食物时应戴口罩。
3、售饭前和大小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
4、上班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把个人用品带入工作区域,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5、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工作服、帽。
二、粗加工卫生制度
1、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加工。
2、肉类、水产品等食品不落地存放。
3、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洗后无泥沙、杂草。
4、食品盛器用后冲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5、废弃物应置于带盖污物桶内,及时倾倒。
6、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三、烧煮烹调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烧烤。
2、食品充分加热,防止外熟内生。食品烧熟煮透。
3、炒菜、烧煮食品时应采用双盘制,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4、工作结束后调料应加盖,工作用具、灶上、灶下、地面应清扫洗刷干净。
四、仓库储蓄制度
1、库内不得存入变质、有味、污染不洁的.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和杂物。
2、食品库房应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房内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潮设备。
3、食品存放要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生熟分开。肉类、水产、蛋奶等易腐食品冷藏。
4、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五、餐具消毒制度
1、采用煮沸法等进行餐具消毒。
2、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3、消毒的温度,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4、对每日消毒情况填写《卫生消毒记录表》。
六、厨房安全操作制度
1、厨房、餐厅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
2、厨房炊事设备由使用人负责安全使用,使用人必须对设备定期进行认真检查。
3、厨房人员每天结束使作设备后,应关闭煤气,蒸气阀气,关闭电源。
4、炊事人员应认真保管好易燃及危险物品。油类制品应放在安全处远离灶头。刀具用毕后应马上清洗入架。
5、不准随意在厨房内乱拉电线,乱接管道。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7
1、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
(1)、公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毒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毒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浊,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毒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间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做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
(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条(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水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章一般卫生管理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五)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七)在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改造等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九条(卫生培训与考核)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第十条(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第十一条(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和使用的化学处理剂进行自检,保证使用的化学处理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毒产品购买和使用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购买时,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二)不得购买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
(三)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第十三条(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二)对本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三)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四)配合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对具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提出调离相关岗位的建议;
(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档案)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水质检测记录;
(四)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以及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
(六)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
第三章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水质检测结果。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水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以及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当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四章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履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水质检测与清洗、消毒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规范)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操作流程,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接受业主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五章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该设备的水质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与水源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二)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
(三)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第二十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巡查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安排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额定净水量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质处理材料;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应当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信息公示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五)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
(六)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污染事件报告与处置)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污染责任单位以及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卫生计生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卫生计生、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处置,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会同水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其中,对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计生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三)责令有关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有关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后,经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应急信息发布)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权限,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防性卫生审核)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分别包含集中式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水质检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中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三十四条(卫生许可)
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涉水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应当依法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相应的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
卫生计生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五条(卫生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市民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卫生计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二次供水水质抽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抽检。
第三十七条(执法协作)
卫生计生部门发现涉嫌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管理规定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水质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应当通知或者移送环保、水务、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信息服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在本市卫生监督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卫生计生部门投诉举报。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法通报机制)
卫生计生、水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通报机制,避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基本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的;
(三)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者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进行自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的;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消毒产品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水质检测结果报送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报送虚假检测结果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或者相关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的;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的;
(三)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的。
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的;
(二)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的;
(三)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二)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应急处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
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篇9
为确保员工宿舍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体员工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休息环境,结合当前员工宿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卫生区域划分及管理
宿舍楼层中间的施工缝为分界线,分为东西两个区域。每个区域内的宿舍员工负责本区域的楼道及洗手间、厕所卫生。
2、人员职责划分
(1)每日由宿舍人员对宿舍楼所有区域进行全面清扫。
(2)居住员工对所属区域内的卫生要做到:保持干净整洁,共同维护公共卫生。
(3)宿舍楼居住员工对自己所属区域内设施要做到爱护和及时维护,每天及时关闭走廊和卫生间照明灯。
(4)宿舍楼居住员工离开宿舍后应做到人走灯关、电器关,门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3、卫生保持要求
(1)保持墙壁清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不乱涂乱画、乱张贴启事。
(2)室内清理的垃圾必须袋装,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桶里。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走廊公共区内,任意堆放。
(3)保持宿舍、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不可乱丢杂物,乱吐泡泡糖,乱画墙壁。
(4)保持卫生间、浴室和洗手间的卫生。大小便入池,便后要放水冲洗干净;洗发精等包装袋要放在垃圾箱内;不向水池内倒杂物,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清除。
(5)不可在楼道泼水、吐痰、堆放杂物和垃圾。
(6)不可向窗外倒水、扔东西。
4、公共设施
(1)宿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损坏应由宿舍管理员提出,汇总至集团总裁办,由行政部联系集团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宿舍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维护费用由公共设施所属区域住宿员工均摊,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3)宿舍管理员发现公共设施损坏后及时通知集团总裁办。
(4)集团行政部确认设施损坏后,核实是否为人为损坏。若为正常使用损坏,公司行政部部提出,经领导批准后,通知集团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5)宿舍每月进行一至两次巡检,一旦发现有损坏的公共设施,应及时修理,对突发故障要在第一时间抢修,严禁有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
5、处罚原则:
(1)集团行政部对宿舍卫生要进行定期检查、限期整改。
(2)公司管理员与宿舍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发现卫生区域内和洗手间不干净,有积水、垃圾的,对此区域内所有人员进行每人次10元的处罚。
(3)宿舍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宿舍楼进行检查,发现有长明灯或长流水现象,对此区域内所有人员进行每人每次2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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