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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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
1 麻醉前的护理配合
术前心理护理
一般的手术患者对手术及麻醉的知识不太了解,会产生紧张害怕的恐惧心理。巡回护士术前应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好护患关系,取得患者的信任。做好自我介绍及手术室环境,麻醉方式方法和手术的大致过程及各项需要患者配合的工作和方法,引导患者正确认识手术的麻醉,讲解成功的病例,消除患者的思想顾虑;建立患者对手术麻醉的信心。在交流过程中注意倾听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并尊重其隐私。
麻醉前的护理
将患者接进手术室前,认真做好手术室大的六查十二对。术前用药后应注意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必须推床护送至手术室,以避免途中发生意外。
2 手术室中的麻醉护理配合
麻醉前核对:在麻醉开始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麻醉方法,有无过敏史等。
环境的准备: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有利于维持患者正常的体温。温度应保持在22℃~25℃之间,湿度在40%~50%之间。
建立静脉通路:患者进入手术间后,巡回护士应首先根据手术方式方法及麻醉方法建立合适通常的静脉通路,以满足麻醉手术中数学补液给药的需要。必要时可建立两路静脉通路,尽可能选择合适的静脉留置针及三通以保证麻醉抢救用药快捷方便
硬腰联合麻醉的护理配合:在麻醉实施前,协助麻醉医生安置各种监护探头,完成患者生命体征的监测。巡回护士应准备吸引器,便于吸痰。穿刺前应备好穿刺包,检查患者有无局麻药过敏史协助麻醉医生抽药,摆好麻醉体位,站于患者对面,并在床边照看,即患者背靠近手术床沿,头垫枕,尽量前屈,肩部与臀部水平内收,双手或单手抱屈膝,显露脊柱。
穿刺时我们应站在患者腹侧,扶持患者姿势平稳,注意保护患者体位及安静,以确保麻醉操作的顺利进行。穿刺过程中,在腰麻针置入时,如遇脑脊液回流不畅时,协助麻醉按压患者的颈静脉加速回流;穿刺后应由医生做压力测定。因为在脑脊液循环通畅的情况下,正常人脑颅内压为~(5~15mmHg),脑脊液压力为~(80~180 mmH2O),儿童为~(40~100mmH2O)脑脊液压力不仅受血压、呼吸因素的影响,而主要受颈静脉压力影响,颈静脉压力越低,脑脊液压力也越低。在硬膜外置管完成后协助麻醉师固定好硬膜外管,同时协同麻醉共同安置好患者体位,以保证呼吸道通畅,维持循环系统的稳定,尽量避免神经损伤或固定突出部位皮肤受压。同时固定好四肢,防止患者术中肢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注意保暖,防止低体温导致寒战。 配合处理麻醉并发症:麻醉药物对患者中枢神经,循环和呼吸系统功能产生影响,术中可能导致并发症。因此,护士应掌握各类监护仪的使用,协助麻醉师,报告患者的生命体征,尿量辩护进行处理。如遇血压骤降时,巡回护士根据医嘱及时加快输液速度,迅速备抢救物品及用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遇呼吸心跳骤停是麻醉最严重的并发症必须立即抢救。巡回护士应积极协助麻醉医生进行心扉复苏,备好各类抢救器材及急救药品,随时执行麻醉师德口头医嘱并准确记录,保存好用过的药品及空安瓿,以备复查。
输液输血的护理:患者循环稳定是麻醉和手术成功的重要保证。在麻醉的指导下输液,以维持水电解质及血容量的稳定。输液的速度可根据病情调节。输液中应严密观察有无输液导管脱落,渗漏等现象,应于麻醉医生严格执行查对工作。需输入库血时,应严密观察输血输液反应,如发生过敏现象应及时告知和处理。
注意保暖:手术创面越大,麻醉范围越广,手术时间越长。输液量越多,都可造成患者术中体温降低,冷的生理盐水冲洗体腔及冷的液体快速输人,可吸收机体热量,额外增加机体能量消耗,使体温下降,增加应激。所以,我们应加强术中保暖,应盖好小棉被.注意四肢,双肩保暖,消毒皮肤时,暂停冷气输入,待手术铺巾后再降室温,台下应注意暴露肢体部位遮盖保暖,手术结束前适当调高室内温度。
术后麻醉护理配合:手术完毕后,护士协助麻醉师拔除硬膜外置管并包扎穿刺部位,如需接术后镇痛泵的协助固定好装置。巡回护士与值班医生和护士详细交接手术和术中麻醉基本情况及术后麻醉注意事项等,待病房护士测量患者的生命体征血氧正常后返回。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丙泊酚;瑞芬太尼;静脉麻醉;高血压脑出血;靶控输注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817-01
理想的高血压脑出血手术麻醉要求麻醉诱导迅速,维持镇静、镇痛充分,降低颅内压和脑代谢。停药后恢复迅速而无躁动,无呼吸抑制和残余药物作用。瑞芬太尼为μ受体激动药,它具有镇痛效果好、作用时间短和可控性好等特点[1]。丙泊酚可通过吸收脑血管、减少脑血流量而降低颅内压和脑组织代谢率[2]。已证实瑞芬太尼(Renmifentanil)时-量相关半衰期不受输注时间长短影响。我们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采用静脉麻醉控制仪对132例高血压脑出血患者靶控输注丙泊酚瑞芬太尼全静脉麻醉,观察血流动力学改变及对麻醉恢复的影响,为临床应用提供参考。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选择ASAⅡ-Ⅲ高血压脑出血急诊手术病人132例,其中小脑出血26例,动脉瘤破裂出血20例,基底节出血86例。男/女=74/58,年龄±岁,体重±。所有病人肝、肾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冠心病或精神疾病史。
麻醉方法术前肌注阿托品。输入患者年龄、体重、目标血药浓度(靶浓度),由静脉麻醉控制仪按药代动力学参数给药。丙泊酚、瑞芬太尼麻醉诱导和术中维持分别为2-4mg/L、1-5μg/L,意识消失后静注琥珀酰胆碱/Kg行气管插管,气管插管后静注维库溴铵6mg,术中根据临床情况调整丙泊酚和瑞芬太尼靶浓度,间隔45-60min追加维库溴铵2-4mg,手术结束前1小时停用肌松药。术中HR
观察指标入手术室后多功能监测仪监测血压、心率、呼气终末二氧化碳分压(EtCO2)和Sp02。所有病人行颈内静脉、足背动脉穿刺测压。记录麻醉前(T0)、插管前(T1)、插管后(T2)、切皮后(T3)、切皮后5min后(T4)、停药时(T5)和呼吸恢复时(T6)HR、MAP变化,给药时间、剂量及术后恢复情况。
统计学方法所有数据以平均值±标准差(χ±s)表示,采用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P
血流动力学变化所有病人麻醉诱导后收缩压(SP)、舒张压(DP)均明显降低(P
麻醉恢复情况停药至呼吸恢复时间为(2min-15min)。
除一例患者外,所有患者停药后约6min呼吸恢复且完善,能耐受气管导管,无呛咳、躁动,术后巡视未见呼吸再抑制现象。
3讨论
静脉麻醉对呼吸道无刺激行,诱导迅速,恢复较快,病人舒适,适用于高血压脑出血手术。尤其有效、强效静脉药物问世,及靶控输注技术的推广应用,静脉麻醉深度调控水平明显提高。应用国人群体药代动力学参数能提高靶控输注准确性[3]。丙泊酚通过收缩脑血管、减少脑血流量而降低颅内压,降低脑组织代谢和术后恶心、呕吐发生率。在以前的研究基础上,我们对高血压脑出血手术患者应用静脉麻醉控制仪靶控输注丙泊酚、瑞芬太尼全静脉麻醉。麻醉诱导后血压均明显降低(P
Mertens等证实全静脉麻醉时丙泊酚、瑞芬太尼为协同作用,两者合用可降低各自药物用量。所有病人术中麻醉平稳,无术中知晓和术后并发症,血流动力学稳定。瑞芬太尼和丙泊酚为短效静脉,停药后迅速在体内清除,病人恢复透彻且可很好地耐受气管导管。参考文献
[1]庄心良,曾因明,陈伯銮,等。现代麻醉学,23,525-526,21,481-487,44,1107-1141.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第三篇】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9-0054-01
腰硬联合阻滞麻醉(CSEA)是一新型的麻醉方式,是利用腰麻和硬膜外麻醉的特点,使麻醉效果得到改善,CSEA既保留了脊麻的起效快、镇痛与肌松完善的优点,也便于调节麻醉平面,可完成较长时间的手术,局麻药用量小,大大降低了局麻药中毒的发生率,并且术后可行病人硬膜外自控镇痛,因此CSEA被广泛应用。
腰硬联合阻滞麻醉(CSEA)适用于普外科的下腹部、会阴、及下肢手术,泌尿外科手术,妇科手术,产科手术,分娩镇痛,疼痛治疗和术后镇痛。麻醉是手术成功的先决条件和手术顺利实施与进展的必要前提,做好病人麻醉期间的护理是手术成功的必要保障。我院于2005年开始应用腰硬联合阻滞麻醉(CSEA),现将有关护理配合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本组3090例,其中 妇科手术820例,产科手术2250例,分娩镇痛784例,外科手术136例,年龄18~79岁,平均年龄28岁。
2 麻醉前护理
心理护理: 术前一日访视病人,对病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病史、检查、诊断、术式、麻醉方法和术前医嘱。向病人详细介绍麻醉的方法及需要配合的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的提问,消除病人对麻醉和手术的顾虑和恐惧,使病人获得安全感和相对稳定的心态,积极与医护人员配合。
检查病人腰背部穿刺部位的皮肤有无破损和感染,嘱其禁食12小时,禁饮4小时,以减少术中及术后的恶心、呕吐及误吸,指导病人必要的训练,特别是呼吸方面的训练,指导病人深呼吸、咳痰,以减少肺部并发症。
术前用药: 一般术前30分钟常规肌注鲁米那、阿托品,使病人情绪安定,减少麻醉意外,减少麻药用量,减小呼吸道分泌物,利于麻醉安全。
3 麻醉护理配合
物品准备: 一次性腰硬联合穿刺包,,心电监护仪,氧气,麻醉机,气管插管用物,复苏用具,吸引及药品。
环境准备: 手术室温度一般控制在24~260C,相对湿度45%~50%。
认真执行查对制度: 入手术室前认真核对患者的科室、床号、姓名、年龄、手术部位、皮试结果、术前用药、有无过敏史等。
将病人妥善安置在手术床上,行心电监护、吸氧、测血压和血氧饱和度。
建立静脉通路: 迅速建立静脉通路,常用18G静脉留置针穿刺,并接上三通连接管,以便麻醉用药。在麻醉开始前常规预防性输入平衡液500~1000ml,以防止腰麻后引起血压降低,术中确保静脉通畅,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输液速度。
固定: 协助麻醉医生固定好病人穿刺,常规取左侧卧位,背部与床垂直,双手抱膝,两腿屈曲于腹部,头尽量向胸部屈曲,使腰背部弓成弧形。
协助麻醉医生消毒、取药: 严格按照无菌技术,倒消毒液,消毒穿刺部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检查、核对局麻药,协助麻醉科医生抽取局麻药,抽吸过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防止术后感染[1]。
当麻醉医生穿刺时应站在麻醉医生的对面,固定病人的头颈及双腿,安慰、鼓励病人,使病人保持好,防止摔伤,利于麻醉医生穿刺。
穿刺完毕,协助麻醉医生妥善固定硬膜外导管,防止扭曲、滑脱,并立即使病人仰卧,调整手术床,在较短时间内使麻醉平面控制在手术需要的范围,一般注药后5~10分钟内完成。待平面固定后摆放手术,并密切观察,确保病人安全。
密切监测病人生命体征,以便及时发现病人循环的状态,心肌供血,心律变化及血液氧合的情况,常规吸氧。
应急准备: 病人在麻醉期间,可能因为原有疾病、物等影响,会出现一系列生理紊乱。应掌握正确的应急方法,及时协助麻醉医生处理。
术后麻醉护理配合: 手术结束后协助麻醉医生拔除硬膜外导管,穿刺部位用无菌纱布及胶布妥善固定,如需接术后镇痛泵,应协助固定好装置。整理药品及器械。
4护理体会
手术室巡回护士除了配合手术医生完成手术外,还需要配合麻醉医生完成麻醉工作。麻醉是保障手术顺利完成的关键,对于患者来说,生命安全最为重要,因此加强麻醉过程中护理配合,保障病人麻醉的顺利实施十分重要。作为手术室巡回护士,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扎实的技术、对各种仪器设备熟练使用的能力、各种品的药效及药理的了解,积极预防和处理意外。同时严格执行麻醉护理相关制度,提高护理质量,尽可能消除因麻醉引发的医疗事故隐患,保证麻醉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病人的生命安全。椎管内麻醉和其他医疗工作一样需要护理人员的配合,一切为了病人,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在手术室内麻醉医生与护士默契的配合是保证手术完全的关键。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四篇】
最新处方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第五篇】
关键词:麻醉护士 麻醉准备
现代真正意义上的麻醉护士是指隶属于护理系列晋升,专门从事麻醉学及其分支学科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是麻醉医师的得力助手,其职责范围是麻醉科护理,包括药品管理、一次性耗材、物品管理、仪器设备清洁维护、各种资料登记统计、麻醉计费等,麻醉护士结合临床实际需要开展了一些工作,同时创建了一套完整的护理管理模式,从而为麻醉医师顺利完成麻醉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1.麻醉科护理
麻醉备用物品管理 麻醉准备间设在层流手术室内,备有麻醉所需各类药品、耗材、物品等,均需麻醉护士按需请领,按有效期顺序摆放,分类放置便于使用,急救药品及物品按规定数目种类,定位摆放于急救箱内,便于麻醉医师急救插管使用,用后及时整理补充。
麻醉科药品的管理 麻醉科护士要熟悉各种药品的药理作用,根据药品性能,按普通常规用药、贵重药品、抢救药品、品、精神类药品等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药品的有效日期及贮藏方法有序存放,定期整理,做到各类药品定量定位,使其一目了然。麻醉准备间护士于前一天下午整理每个手术间麻醉常规药品,并根据每台手术的术式、麻醉方法、麻醉医师的习惯准备好第二天相应手术用的物品。对于特殊病例,参加麻醉前讨论,根据病情及麻醉医师的要求,准备手术所需贵重药品并做好登记。手术后收回多余药品,与已发的必备药品及麻醉单、收费单一一核对,若发现不符,及时查找原因,做到不浪费、不漏记或多记药品。 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文件关于“医疗机构品,一类”管理规定,品采用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由麻醉护士负责管理,对于注射用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品及氯胺酮注射液等,麻黄碱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由专人负责监督管理专柜加锁保管,使用时,需由麻醉医师根据麻醉需要领取并签字,用后开红处方,坚持空安瓿与红处方数目相符,每日登记该类药品使用情况及出入量,严格遵守账物相符的管理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麻醉科耗材的管理 一般耗材做到按需领取,每天核对及时补充,如一次性全麻插管包,呼吸回路及过滤器、麻醉面罩等,贵重耗材每台清点,严格核对,如双腔支气管导管、中心静脉穿刺包、漂浮导管等。定期更换钠石灰,对有血液、体液等污染的四头带、血压计、袖带等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和灭菌,并做好各种消毒登记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仪器设备管理 熟练掌握各种仪器的性能及保养方法,根据要求对十万元以上的设备应设立贵重仪器使用登记本,督促使用者逐日记录使用情况,每周常规检查保养麻醉机及各种监护设备,做好仪器的清洁消毒工作,如有异常,及时汇报通知设备科维修,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资料管理 随时整理门诊麻醉记录单,按一定的顺序进行编号,按月装订成册,保存备用,便于查找,每天将麻醉后计算机内的麻醉资料集中整理备份,有利于麻醉医师科研及论文写作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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