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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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

最新处方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 癌性疼痛;麻醉性镇痛药;使用频度

[中图分类号] R9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6(a)-145-02

Hospitalized cancer patients using the prescription ofanalgesic drugs

HUI Henglong, ZHANG Yue

(The Third People's Hospital of JiangsuProvince in Huaian City ,Huaian 22300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knew the situation of usinganalgesics in inpatients suffering from cancer pain and analyze the rationality in using these drugs. Methods: Prescriptions ofanalgesics used in 2008 and 2009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The analysis included medicine variety, dosage, administration and so on, and calculate the DDDs according to the DDD recommended by WHO. Results: 936 prescriptions were collected. Usually, 5 kinds of anesthetic analgesics were the frequency of use, the most three weresulfate sustained release tables, fentanyl transdermal injection,morphine hydrochloride :The clinical use ofanalgesics is basically rational in this hospital, andsulfate sustained-release tables is the first choice for the clinical doctor to control the cancer pain.

[Key words] Cancer pain;Narcotic analgesics;DDDs

疼痛是癌症患者常见的症状之一,很难控制,严重影响患者的生存质量。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30%~50%的癌症患者都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1]。在临床实践中,尽管癌痛有多种治疗方法,但药物治疗仍是最主要、最常用的措施[2],合理应用麻醉性镇痛药,不仅能有效解除癌症患者的痛苦,且能更好地提高患者生活质量[3]。现将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2008年1月~2009年12月住院癌症患者使用麻醉性镇痛药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其用药合理性。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2008年1月~2009年12月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品、第一类专用处方登记记录,包括患者性别、年龄、药品名称、疾病名称、规格、数量、处方日期等。

方法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限定日剂量(defined daily dose,DDD),参考药品使用说明书,确定各药的DDD值,并结合该院住院药房的实际用药情况,计算各药的用药频度(DDDs),并对此进行分析。

DDDs=使用数量×规格/DDD

DDDs越大,说明该药用药频度越高,反映临床对该药的选择倾向性越大[4]。

2 结果

统计住院癌症患者麻醉性镇痛药品处方共936张,其中,男性共671张(%),女性共265张(%),患者年龄为23~84岁。调查共涉及麻醉性镇痛药5种,包括注射剂4种、片剂1种,各种药物在处方中的分布情况见表1,各种药物利用情况见表2。

3 讨论

吗啡制剂使用情况是评价癌痛患者疼痛改善的重要指标

药物止痛是治疗慢性癌痛的主要方法,对于绝大多数晚期癌症患者来说,药物止痛治疗可能是患者唯一愿意接受的治疗方法。吗啡制剂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治疗中、重度癌痛的首选药,其用量是评价癌痛患者疼痛改善的重要指标[5]。从表2可以看出,药物的使用频度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硫酸吗啡缓释片、芬太尼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其中吗啡制剂(硫酸吗啡缓释片、盐酸吗啡注射液)的总消耗量(31 600 mg)位列第一, 这是合理用药的好现象。

硫酸吗啡缓释片用于重度癌症患者镇痛

硫酸吗啡缓释片为硫酸吗啡特制的缓释片,为强阿片类药物,主要用于重度癌症患者镇痛[6]。由于为特制控制释放,在血中无峰谷现象,能维持12 h左右,便于临床使用;主要不良反应为便秘、恶心、呕吐、嗜睡等,一般经对症治疗后均可好转[7];并且吗啡无“天花板”效应(封顶效应),因此硫酸吗啡控释片具有无创给药、止痛维持时间长、成瘾性低、不良反应少、医生又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和耐受性决定其用量等优点,也符合WHO癌痛治疗中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的原则,因而对需要长期使用第三阶梯止痛药物的患者比较适用。重症疼痛采用弱阿片类药物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止痛药[8],本院医生把它作为缓解癌痛首选药是合理的。

芬太尼对μ受体有选择性亲和力,作为μ受体激动剂其等效镇痛作用比吗啡强得多,是吗啡的75~100倍[9],相反其毒、副作用小得多,尤其是恶心、呕吐、便秘等消化道反应少,且对症处理后大多明显缓解,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治疗癌痛的第三阶梯药物。

盐酸吗啡注射液,注射给药适合于不能口服药的患者,存在给药间隔短,不良反应出现快,不良反应率高的缺点[10]。因此不适宜慢性重度癌症患者长期使用。但因注射用吗啡价格低、且止痛起效快,更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在本院仍被广泛应用。

盐酸布桂嗪为一种合成的中等强度的镇痛药,其镇痛强度是吗啡的1/3,成瘾性低,属第二阶梯镇痛药[11]。因本院住院癌症患者大多是中度至重度的疼痛,因此使用率低。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为强效镇痛药,其止痛作用为吗啡的1/8。它的主要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具有中枢神经毒作用,长期应用可造成去甲哌替啶积聚,会出现震颤、抽搐、癫痫发作等神经中毒症状,故该药仅用于短时的急性痛,不适宜癌痛患者长期使用[12],这与WHO提倡的癌痛患者应用吗啡制剂减少哌替啶注射液的用量治疗方案是一致的[13]。

本院住院癌症患者麻醉性镇痛药用药结构基本合理

麻醉性镇痛药的使用分析可以反映一个医院癌症治疗水平和品的管理水平[14]。其中最重要的是选择适当的镇痛药物,提高疼痛患者的生活质量[15]。在临床工作中严格规范化治疗,真正实现WHO提出的“让癌症患者无痛”的目标[16]。从以上调查、分析可知,硫酸吗啡缓释片、芬太尼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镇痛有效、不良反应较少,是本院控制癌症的主要用药,本院住院癌症患者麻醉性镇痛药的用药结构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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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第三篇】

通讯作者:李丛元

摘要 目的 评估笔者所在医院麻醉性镇痛药的应用情况,为该类药品的合理应用提供参考。方法 利用医院微机系统对本院2006年1月~2011年11月患者消耗麻醉性镇痛药数量和品种进行统计。用限定日剂量(DDD)和用药频度(DDDs)分析用药趋势。结果 本院麻醉性镇痛药的用药金额逐年增加,吗啡制剂用量增幅较大。结论 本院能给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用药合理,能够把握WHO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的规定,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麻醉性镇痛药。

关键词 麻醉性镇痛药; 限定日剂量(DDD); 用药频度(DDDs);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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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应用的镇痛药一般分为阿片类镇痛药(又称为麻醉性镇痛药)和非麻醉性镇痛药[1],阿片类镇痛药,镇痛作用强大,但长期应用可致生理和(或)心理上的依赖,目前应用的强效阿片类药都可能有成瘾性等不良反应,必须严格控制,一般只限于中、重度急慢性疼痛和癌症疼痛,不宜反复应用。癌性疼痛是现代医疗过程中面临的普遍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全球范围的调查表明,50%~80%的癌症患者存在不同程度的疼痛,晚期癌症的疼痛发生率更是高达60%~90%[2]。作为医疗部门,及时了解医院麻醉性镇痛药的使用情况和掌握医院贯彻WTO推荐的有效止痛指导原则的情况,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本院是一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现就全院2006年1月~2011年11月的麻醉性镇痛药用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论,以期更好地管理和应用麻醉性镇痛药,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有益的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 本文资料来源于本院药库微机管理系统提供的2006年1月~2011年11月麻醉性镇痛药应用数据,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价、用量和销售金额等。

方法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限定日剂量(Defined daily dose,DDD)方法,计算各药的用药频度(DDDs)。DDDs=某药的年用量/该药的DDD值,其中某药的年用量=该药的年应用数量×规格,DDD值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 [1]、《新编药物学》(第16版) [3]规定的DDD和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剂量范围的中间值及笔者所在医院临床实际应用情况确定各药的DDD。

2 结果

各年麻醉性镇痛药消耗金额统计 经统计,本院麻醉性镇痛药有12种,其中注射剂7种、片剂5种。各年度笔者所在医院的麻醉性镇痛药消耗金额及占该年度全部药品消耗金额的比例见表1。

由表1可见,2006年1月~2011年11月本院麻醉性镇痛药销售金额逐年增加,从2006年的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万元,增长率达%,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各年度各品规麻醉性镇痛药应用统计 通过统计和计算,2006年1月~2011年11月本院麻醉性镇痛药用量逐年增加。舒芬太尼注射液从2007年开始应用,用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瑞芬太尼注射液从2008年开始应用,用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注射液品种中,舒芬太尼注射液和瑞芬太尼注射液的单价分别是元和元,单品种的价格是非常高的,应用的时候要考虑手术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在片剂品种中,硫酸吗啡控释片和盐酸吗啡缓释片每片的单价分别是元和元,应用的时候要考虑癌症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各年度醉性镇痛药总DDDs、总数量、总金额统计 各年度麻醉性镇痛药总DDDs、总数量、总金额统计情况见表2。

由表2可见,2006年1月~2011年11月本院麻醉性镇痛药芬太尼注射液、氯胺酮注射液、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的总DDDs分别占据前三位,注射剂品种的使用数量也位列前三位,与各药的DDDs相吻合。而盐酸吗啡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的总DDDs分别列前三药之后。氯胺酮注射液使用数量很多,单价较低,用药总金额也不算高。舒芬太尼注射液虽然使用数量不多,但单价较高,用药总金额也较大。盐酸哌替啶片的总DDDs排名最后,用药总金额也最少,符合麻醉性镇痛药规范化管理规定。

各年度吗啡用量统计 各年度吗啡用量统计情况见表3。

由表3可看出,各种剂型吗啡制剂的总用量都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增长率最高的是2008年,较上一年度增长率是%。增长率最低的是2010年,较上一年度增长率是%。

3 讨论

由表l可见,本院2006年1月~2011年11月麻醉性镇痛药销售金额逐年增加,各年度麻醉性镇痛药销售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为%~%,变化幅度不大,这与笔者所在医院对麻醉性镇痛药管理严格,对癌症患者限制用量相关。

由表2可见,2006年1月~2011年11月本院麻醉性镇痛药芬太尼注射液、氯胺酮注射液、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的总DDDs占据前三位,注射剂使用数量也位列前三位,这与本院是一所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手术使用量大相关。

芬太尼注射液此药合成于1960年,为人工合成的强效麻醉性镇痛药。镇痛作用机制与吗啡相似,为阿片受体激动剂,作用强度为吗啡的60~80倍。与吗啡和哌替啶相比,本品作用迅速,维持时间短,不释放组胺,对心血管功能影响小,能抑制气管插管时的应激反应。本品对呼吸的抑制作用弱于吗啡,但静脉注射过快则易抑制呼吸,有成瘾性。纳洛酮等能拮抗本品的呼吸抑制和镇痛作用。目前主要用于麻诱导和术中麻醉维持。静脉注射芬太尼诱发患者发生呛咳反应是其主要不良反应之一。芬太尼诱发呛咳反应是临床麻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应引起麻醉医师的足够重视[4]。

盐酸哌替啶作用时间短,其作用类似吗啡。效力约为吗啡的1/10~1/8,无吗啡的镇咳作用。其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具有中枢神经毒性,长期应用易导致蓄积中毒。肌肉注射或皮下注射均可引起局部发炎和组织硬结,反复使用可造成肌肉组织重度纤维化,故该药不被推荐用于癌症患者的长期止痛治疗[5]。本院哌替啶注射液的用量一直居高不下,是因为哌替啶注射液价格便宜、手术使用量大、起效快、部分医师沿用多年的用药习惯。临床药师要与临床医生一起转变中、重度疼痛即用哌替啶注射液的观念,积极使用吗啡制剂。

氯胺酮注射液主要是选择性的抑制丘脑的内侧核,阻滞脊髓至网状结构的上行传导,兴奋边缘系统,并对中枢神经和脊髓中的阿片受体有亲和力。产生麻醉作用,主要是抑制兴奋性神经递质(乙酰胆碱、L-谷氨酸)及N-甲基-D-天门冬酸受体的结果;镇痛作用主要由于阻滞脊髓至网状结构对痛觉传入的信号及与阿片受体的结合,而对脊髓丘脑传导无影响,故对内脏疼痛改善有限。大剂量应用时,可出现呼吸抑制和呼吸暂停,对肝肾功能无明显影响。

舒芬太尼此药合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舒芬太尼与阿片受体的亲和力较芬太尼强,且舒芬太尼更易通过血脑屏障。其药物分布容积小于后者,终末清除半衰期也短。因此,舒芬太尼的起效更快,消除半衰期更短,镇痛作用更强且持续时间也更长[6]。

瑞芬太尼是芬太尼家族中的新成员,合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是纯μ-型阿片受体激动剂,清除半衰期仅 min,是超短时、强效的阿片类镇痛药,具有起效快、作用时间短、恢复迅速、无蓄积作用、麻醉深度易于控制等优点[7]。

可待因片主要作为中枢镇咳药用于剧烈的无痰干咳,其次作用三阶梯止痛原则中二阶梯用药。有资料显示,当可待因片一次口服剂量超过60 mg时,可出现兴奋、烦躁不安、呼吸抑制、心率过缓,小儿可致惊厥等不良反应[8],临床药师要提醒医师注意控制用量。

丁丙诺啡注射液为强效镇痛药,为阿片受体的部分拮抗-激动剂,用于各类手术后疼痛、癌症疼痛、烧伤后疼痛、脉管炎引起的肢痛及心绞痛和其他内脏痛。

吗啡为 WHO 推荐的治疗晚期癌症的首选药物,是癌痛三阶梯治疗中的第三阶梯药物,一个国家吗啡消耗量是衡量该国癌痛状况改善的一个重要指标。各年度笔者所在医院吗啡制剂的使用量有所增多表明,医院在的使用上正在努力向国际标准靠拢,加强麻醉性镇痛药规范管理,努力改善癌痛患者的生活质量。笔者所在医院麻醉性镇痛药的应用情况表明,笔者所在医院能给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用药合理,能够把握WHO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的规定,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麻醉性镇痛药。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药典委员会编。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和生物制品卷) [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96,99.

[2] 利春元。疼痛的药物治疗[J].国外医药合成药生化制剂分册,1998,19(1):23.

[3] 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M].第1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71.

[4] Tweed WA,Dakin coughing after bolus fenmnyl injection[J].Anesth Analg,2001,92:1442-1443.

[5] 秦亚丽,杨军。我院麻醉性镇痛药应用分析[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05,11(4):242.

[6] Sanford TJJr,Smith NT,Dec Silver H,et comparison of morphine,fentanyl and sufentanil anesthesiafor cardiac surgery:induction,emergence and extubation[J].Anesth Analg,1986,65:259-266.

[7] Glass PSA,Shafer SL,Reves drug delivery system [M].15th York: Churchill livingstone,2001:377-411.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丙泊酚;瑞芬太尼;静脉麻醉;高血压脑出血;靶控输注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817-01

理想的高血压脑出血手术麻醉要求麻醉诱导迅速,维持镇静、镇痛充分,降低颅内压和脑代谢。停药后恢复迅速而无躁动,无呼吸抑制和残余药物作用。瑞芬太尼为μ受体激动药,它具有镇痛效果好、作用时间短和可控性好等特点[1]。丙泊酚可通过吸收脑血管、减少脑血流量而降低颅内压和脑组织代谢率[2]。已证实瑞芬太尼(Renmifentanil)时-量相关半衰期不受输注时间长短影响。我们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采用静脉麻醉控制仪对132例高血压脑出血患者靶控输注丙泊酚瑞芬太尼全静脉麻醉,观察血流动力学改变及对麻醉恢复的影响,为临床应用提供参考。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选择ASAⅡ-Ⅲ高血压脑出血急诊手术病人132例,其中小脑出血26例,动脉瘤破裂出血20例,基底节出血86例。男/女=74/58,年龄±岁,体重±。所有病人肝、肾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冠心病或精神疾病史。

麻醉方法术前肌注阿托品。输入患者年龄、体重、目标血药浓度(靶浓度),由静脉麻醉控制仪按药代动力学参数给药。丙泊酚、瑞芬太尼麻醉诱导和术中维持分别为2-4mg/L、1-5μg/L,意识消失后静注琥珀酰胆碱/Kg行气管插管,气管插管后静注维库溴铵6mg,术中根据临床情况调整丙泊酚和瑞芬太尼靶浓度,间隔45-60min追加维库溴铵2-4mg,手术结束前1小时停用肌松药。术中HR

观察指标入手术室后多功能监测仪监测血压、心率、呼气终末二氧化碳分压(EtCO2)和Sp02。所有病人行颈内静脉、足背动脉穿刺测压。记录麻醉前(T0)、插管前(T1)、插管后(T2)、切皮后(T3)、切皮后5min后(T4)、停药时(T5)和呼吸恢复时(T6)HR、MAP变化,给药时间、剂量及术后恢复情况。

统计学方法所有数据以平均值±标准差(χ±s)表示,采用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P

血流动力学变化所有病人麻醉诱导后收缩压(SP)、舒张压(DP)均明显降低(P

麻醉恢复情况停药至呼吸恢复时间为(2min-15min)。

除一例患者外,所有患者停药后约6min呼吸恢复且完善,能耐受气管导管,无呛咳、躁动,术后巡视未见呼吸再抑制现象。

3讨论

静脉麻醉对呼吸道无刺激行,诱导迅速,恢复较快,病人舒适,适用于高血压脑出血手术。尤其有效、强效静脉药物问世,及靶控输注技术的推广应用,静脉麻醉深度调控水平明显提高。应用国人群体药代动力学参数能提高靶控输注准确性[3]。丙泊酚通过收缩脑血管、减少脑血流量而降低颅内压,降低脑组织代谢和术后恶心、呕吐发生率。在以前的研究基础上,我们对高血压脑出血手术患者应用静脉麻醉控制仪靶控输注丙泊酚、瑞芬太尼全静脉麻醉。麻醉诱导后血压均明显降低(P

Mertens等证实全静脉麻醉时丙泊酚、瑞芬太尼为协同作用,两者合用可降低各自药物用量。所有病人术中麻醉平稳,无术中知晓和术后并发症,血流动力学稳定。瑞芬太尼和丙泊酚为短效静脉,停药后迅速在体内清除,病人恢复透彻且可很好地耐受气管导管。参考文献

[1]庄心良,曾因明,陈伯銮,等。现代麻醉学,23,525-526,21,481-487,44,1107-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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