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管理制度【14篇】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育质量提升,确保教师专业发展与学生成长相统一,如何有效实施?下面由阿拉题库网友分享的“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1
一、两周一次理论学习(单周),每周一次文化知识学习。
二、学习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者作旷工处理。
三、自学要有自学笔记,无自学笔记者扣按考核细则扣分。
四、结合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技术的学习,会制作课件,能够运用远程教育系统的设备课、上课。按考核细则加分。
五、学习要有记录,要将所学内容记入业务学习笔记本。
六、不定期对教师将业务学习笔记进行审查。
七、每学期上交的教学案例、教学反思、经验、总结等材料按等级加分。所属材料不真实不各分(如网上下载)。
小学教师上课制度
一、教师必须按时候课、上课、下课,不得迟到、课中离岗和早退。否则,每发现一次,从考核中扣除分。
二、上课时间不允许待客(特殊情况除外)。
三、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导处安排的课程表上课,不得私自改动和调换;如果确需调换,需经教导处批准。否则,按缺课处理。缺课一节从考核中扣1分。
四、教师请假后,必须与教导处安排的代课教师进行当面交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当面交接,也必须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交接,如果不按规定进行交接出现缺课或迟上课现象,按缺课处理。
五、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写好教案,绝不允许无教案上课。否则,按缺课处理。
六、教师上课必须按照新课标的要求,选择适合学生学习的`教学方法,运用“10+30”的教学模式。
七、教师上课时要文明施教,做到衣着整齐大方,不穿奇装异服(包括穿拖鞋、露肩衣服、短裙、短裤等);否则,停课待岗。
八、教师上课要精神饱满,富有激情。
九、教师上课必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围绕教学目标精心组织教学,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否则按考核细则扣分。
十、教师上课期间,绝不允许派学生离开教室去做别的事情,更不允许让其他教师把学生叫到办公室补课。
十一、绝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寿县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
1、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教育教学需要,在编制限额内由教育局提出增人计划,经县编委批准,由教育局、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公开择优聘用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受聘任教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服务期5年。
2、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按需设岗、依岗定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学校应依法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工作态度较差、表现欠佳的,要限期改正,否则,依法予以解聘。
二、流动
3、教师的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鼓励教师从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重点学校向薄弱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严格控制教师向城区、县属学校及超编乡镇流动;严格控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
4、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积极开展教师对口支教和轮岗交流工作,采取上挂、下派、轮岗等各种形式开展教师交流工作。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要在学区范围内进行交流。提倡、鼓励教师到条件艰苦、师资紧缺的地方任教。城区中小学、农村完职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初中、中心小学和超编学校教师均要分期分批到农村缺编及边远学校支教。有农村任教经历,原则上作为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省市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定、县以上优秀教师评选依据之一。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必须要有在农村薄弱学校支教或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5、编制限额内,教师在本乡镇范围内流动的,由中心校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每年暑期集中办理。超编学校应通过竞争上岗等方法,将富余人员分流到本乡镇缺编学校。
教师跨乡镇流动,由县教育局根据编制余缺、学科需求情况,统筹考虑,实 行有序流动;鼓励教师由超编乡镇、学校向缺编乡镇、学校流动;超编乡镇、学校严禁进人。
县属学校教师在县内流动,编制限额内由县教育局负责办理。每年年终由县教育局统一报人事编制部门备案。进入城区学校的,须经县编委同意。
6、教师借用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并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明确借用时限。未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或借用期满未返原岗超过15天的,由原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7、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须办理辞职手续,否则,由原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县教育局根据需要可指派专人到民办学校承担教学任务和指导工作。在批准同意的期限内,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校,工资保存在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由原单位使用。其年度考核由民办学校出具工作表现,原单位定等次。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恢复原待遇。不按时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8、辞职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辞职申请表,经学校及中心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三、进修
9、提倡和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有计划地脱产进修。在教师缺编的情况下一般不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出脱产进修的人员,或进修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的,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10、教师参加本专科脱产进修,须工作满3年以上,个人申请,学校、中心学校同意,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协议须明确进修时限、待遇、双方责任、权力及义务等。入学后15天内,由学校、中心学校报教育局备案。
教师脱产进修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及相应的津贴补贴。
11、脱产攻读教育类研究生的.,必须工作满五年以上。由个人申请,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并签订回校工作协议,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报考;经批准同意读研者,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校。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工资保存在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学习期满返校工作满三年后分年度予以返还读研期间的基本工资。变动工作单位的,自变动次月起不予返还。
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的,在规定的脱产学习一年期满后,须回原校工作。脱产学习期满15天内不返校者,由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对脱产攻读非教育类研究生的,自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并由其本人在离校15天内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出,或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按程序予以辞退(解聘)。
12、在职教师不予参加普通高校非师范类专业学习,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报考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须经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并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回校工作协议,保留关系,工资存放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学习期满返校后分年度予以返还。学习期满15天内不返校者予以辞退(解聘)。
四、病、事假
13、加强教师考勤管理,实行上班签到制,禁止教师顶岗代班。
14、教师因病请假,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中小学,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4-7天的,由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8-14天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15-30天的,由中心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县属学校,14天以内由校长审批,15-30天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有重大疾病须请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同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后,由所在单位及中心学校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医疗资料,报县教育局审批;事假须严格控制;婚、产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病、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考核
15、县教育局和学校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及工作业绩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16、建立教师激励机制,实行绩效挂钩。将教师绩效工资的分配权放给学校,由学校按国家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办法执行。
17、建立教师奖励制度,每年在教师节期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
18、教师有违反从业规定行为的,按《六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六、纪律
19、严禁教师擅自离岗。凡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或中心学校上报县教育局按程序予以辞退(解聘)。
20、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借用中小学教师;擅自到外地外校任教的教师,按旷工论处。
21、学校校长对教师在岗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或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造成人事管理混乱,教师乱借用、乱调动的,县教育局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包庇、纵容擅自离岗人员达2人次以上的学校、中心校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县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校教师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职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3
教师考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教师的工作行为,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教育质量。此制度涵盖了教师的日常出勤、请假管理、迟到早退处理、缺勤处罚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出勤记录:详细记录每位教师每日的到校及离校时间,以评估其工作时间。
2. 请假制度:明确请假申请的`流程、期限以及不同类型的假期(如病假、事假、产假等)的处理办法。
3. 迟到早退规定:设定合理的迟到早退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4. 缺勤处理:对于无故缺勤的教师,制定明确的处罚政策,如扣减绩效工资、影响年终评优等。
5. 考勤监督: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核实教师的考勤情况,保证公平公正。
6. 异常情况处理:针对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学校活动等,制定灵活的考勤规则。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4
饭店考勤管理制度是饭店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员工的出勤管理、请假审批、迟到早退处理、工时记录等多个方面。有效的考勤制度能够保障饭店运营的有序进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内容概述:
1.出勤规定:明确每日工作时间、轮班制度,以及员工应遵守的签到签退时间。
2.请假程序:设定请假申请的时间限制、审批流程和不同类型假期的天数。
3.迟到早退处理:规定迟到早退的处罚措施,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4.工时记录:建立准确的工时记录系统,确保工资计算的公正性。
5.考勤异常处理:对于旷工、请假未批准等情况的处理规则。
6.节假日安排:对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工作安排和加班补偿规定。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5
指纹考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自动化的指纹识别技术减少了人工签到的'繁琐,提高了工作效率。
2. 公平公正:避免代打卡现象,保证每位员工的出勤记录真实可靠。
3. 规范行为:明确的考勤规则有助于塑造良好的工作纪律,提升员工责任感。
4. 数据支持:准确的考勤数据为薪资计算、绩效评估、人力资源规划提供有力依据。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6
为加强学校管理,加强师德修养,加强岗位责任制,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本制度。
一、考勤内容
1、全体教职工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以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考勤制度。
2、教学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凡未准假而不上课、不辅导、不参加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者视为旷课。
二、考核办法
学校实行领导值日制度。值日领导必须坚持早、午按时到校,检查校园纪律、卫生、安全,并按考勤内容对教师的上班情况检查登记,按月汇总填表于宣传栏上公布,学期结束汇总,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三、考勤规定
(一)作息时间要求:
1、上午: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必须于7:50前到岗,全体教师必须于8:10前准时到校。
下午: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全体教师于14:00(春秋冬季)、14:30(夏季)前需准时到校。
2、教师工作例会为周一下午第二节课上课开始,临时会议另行通知。
(二)请假
1、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教师公假和事假病假需提前向校长请假。注:请假期间所耽误的课时在假前或假后必须调好。
2、教师病假、事假一天以内者必须持本人请假条向校长请假;一天以上向中心校请假。
3、除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未事先履行手续,请人代假、事后补假等,学校不予认可。
4、课堂教学、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旷课节次按实数计算。
5、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因事、因病请假者,按课时计算,累计7节视为请假1天(例会请假按3节计算)。
6、凡经学校同意参加的.函授、自学考试等业务进修,离岗前3天须按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7、婚、丧、产假按局规定执行,但须履行请假手续,超假者以旷工或事假论处。
8、教师因公出差,填好调课单,不计缺勤。
四、教师值班。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现制订本校值班制度如下:
1、各类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必须事先请假,以便安排好替班人员。
2、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对于值班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当时无法处理的,要落实好应急措施,第二天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五、奖惩
1、缺旷一节扣发活津贴10元。
2、事假每天扣活津贴20元;
3、病假每天扣活津贴10元;
4、迟到一次扣活津贴5元。
5、婚假、产假、丧假、公假由学校安排课程,不扣津贴。
6、全年旷课超过10节、事假超过30节、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评优、不晋级、不评奖。
7、全学期内无任何迟到、早退、病、事假和调课的,记满勤,满勤人员发放200元奖金,并作为评优评奖的首要依据。
六、调课
不允许任何人私自调课,临时有特殊事需要调课的必须经过教导处同意,并由教导处开出调课通知后方可进行调课,否则将按缺矿记入考勤。
七、代课
对教师公假和其他假而产生的临时代课,由值周行政统一安排,保证每一节课都有教师负责。临时代课按照每节10元记发给代课教师。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民办中小学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
(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关联法规:
第八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拟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拟定学校的名称和内设机构情况;
(七)自有教学场所的合法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发给《办学许可证》。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有独立规范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和“辽宁”等字样。
第三章办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可以设立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学校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董事会人员的组成、推选、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七)修改学校的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应届生中选聘教师;也可以从辞职、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中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与受聘任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职务、职责、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及违反聘任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按照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面向当地自主招生。
民办中小学不得设立分校或者校外办学点。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含招生简章,下同),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散发。
出具证明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证明文件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第十九条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和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按照规定建立会计报告制度,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举办者不得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不同类别、不同条件学校每年对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执行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领取收费许可证。
民办中小学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超收;不得向学生收取建校费、储备金、办学基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办中小学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因其他情况需要退费的,按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退费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性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的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必须达到《辽宁省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化标准》规定的标准。由政府支持征用的土地及建造的校舍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保障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财产,不得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资格确认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民办中小学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中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转到公办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学校依法予以保障。
民办中小学学生学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解散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不能实现教育目标,或者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解散。
民办中小学解散,应在一个学期结束之前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民办中小学,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民办中小学解散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所欠债务由学校和举办者承担,提前收取的学费应当退还给学生,退还后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民办中小学在进行资产清算时,应当首先留足安置学生的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学校所欠的债务。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举办者的实际办学投入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审批机关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二条民办中小学与其他学校合并或者需要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擅自举办民办中小学,或者设立民办中小学分校、校外办学点,或者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经商办企业及其他校外投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滥发文凭的,由审批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
第三十八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达到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九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条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达到标准;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招生。
第四十一条侵吞、私分、携款潜逃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办学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擅自拆除、变卖、出租校舍和房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民办中小学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挂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8
医院考勤制度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保证医疗服务的正常运行,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内容概述:
1.考勤规定:明确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以及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各类情况的处理办法。
2.签到签退制度:设定准确的签到签退时间,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
3.请假审批流程:规定请假申请的时间、方式及审批权限,保证工作流程的连续性。
4. 异常情况处理:针对突发状况如疾病、紧急事件等的处理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5.考勤记录与核查:定期进行考勤统计,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6.考核与奖惩:将考勤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作为晋升、奖金分配的依据。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9
教师办公室管理制度是规范教师工作行为,维护教学秩序,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制度。它涵盖日常管理、工作纪律、资源共享、环境卫生、沟通协作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日常管理:规定教师的上班时间、签到签退制度,确保教师按时到岗,履行职责。
2. 工作纪律:强调教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如尊重学生、保持公正公平,以及对待工作的认真态度。
3. 资源共享:规定教师如何合理使用办公设备,以及教学资料的共享与管理。
4. 环境卫生:制定办公室清洁维护规则,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
5. 沟通协作:促进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定期会议、团队活动等。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10
考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工作秩序: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维持正常的工作节奏。
2. 提升效率:通过规范员工出勤,减少无谓的时间浪费。
3. 公平公正:统一的标准避免了因个人偏好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4. 法律合规:符合劳动法规定,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
5. 促进沟通:明确的请假流程能增进上下级之间的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11
考勤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通过考勤管理,企业可以准确掌握员工的出勤情况,合理分配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内容概述:
考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下班时间规定:明确每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及午休时段。
2.迟到与早退处理:设定迟到和早退的界定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请假制度:规定不同类型假期的申请流程、审批权限和假期天数。
4.加班管理:明确加班的'申请、记录和补偿规则。
5.缺勤处理:对于无故缺勤或连续未打卡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6.考勤记录与审核:定期进行考勤统计,由专人负责审核并存档。
7. 异常情况处理:如遇突发状况,如自然灾害、个人紧急情况等,应有应急预案。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12
教师阅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图书馆的教师阅览区,确保其作为教学和研究资源中心的`有效运行,为教师提供一个安静、有序且资源丰富的学习环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阅览室的开放时间与使用权限
2. 资源借阅与归还规定
3. 阅览室行为准则
4. 电子资源的使用管理
5. 特殊需求与服务
6. 违规处理与投诉机制
内容概述:
1. 开放时间与使用权限:明确教师阅览室的开放时间,规定只有在职教师及教职员工有权进入,可能需要凭证或登记。
2. 资源借阅与归还:设定图书、期刊等资料的借阅期限、续借规则,以及逾期未还的罚款标准。
3. 行为准则:规定禁止大声喧哗、吃喝、损坏图书等行为,强调保持环境整洁。
4. 电子资源使用管理:提供电子数据库的访问指南,限制下载数量,防止滥用。
5. 特殊需求与服务:如预约研究室、文献检索帮助、学术咨询等。
6. 违规处理与投诉机制:设立投诉电话或邮箱,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记录直至暂停借阅权。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13
指纹考勤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准确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2. 保障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因素影响,确保每位员工的考勤待遇公平。
3. 提升管理效率:自动化的考勤系统减轻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
4. 支撑绩效考核:为员工的绩效评价提供客观数据,利于薪酬福利的发放和晋升决策。
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篇14
内部考勤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它:
1. 确保生产和服务的连续性,减少因员工缺勤带来的'影响。
2. 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避免因考勤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员工不满。
3. 提供员工绩效评估的数据依据,为薪酬调整、晋升决策提供参考。
4. 符合劳动法规要求,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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