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4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一篇】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近期,有消费者向我局反映部分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强制收取一次性餐具消毒费、一次性筷子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各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菜肴、米饭、纸巾、打包盒等计费商品或者有偿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选择采用菜单、价目表(册)、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合理定价,主动告知,据实收取,不得单方面提供并强制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是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以单方主动提供、强制提供等任何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而造成强制消费。各餐饮经营者必须提供清洁、安全的餐具,餐具消毒费应当计入经营成本,不得收取或以餐位费、服务费等其他形式变相收取;也可以在提供免费餐具的同时提供收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并标明收费餐具的价格,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按照上述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餐饮行业市场价格动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也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录网站________、下载手机APP、进入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二篇】
全市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服务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自律,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餐饮服务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餐饮经营者提供的时令菜品,必须标明价格,杜绝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注。如菜品打包需要收取包装费,也要做好明码标价和事前告知。对于提供半份和小份食品的,同样需要单独标价。
三、经营者要强化价格作 文 吧自律。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用好自主定价权,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合理定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经营者应立即进行自查整改,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经营者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力度,若发现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三篇】
各餐饮经营者:
近期,有消费者向我局反映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强制收取餐位费、茶位费、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餐饮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餐饮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_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各餐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尽到告知义务。
三、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各餐饮经营者可以只提供一种餐具,但餐具消毒费应当计入经营成本,不得收取或以餐位费、茶位费等其他形式变相收取;也可以在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并标明收费餐具的价格,但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
四、各餐饮经营者提供米饭、纸巾、茶水、果品、点心、调料、打包盒等计费商品或者有偿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合理定价,主动告知,据实收取(不得按人头数收费),不得单方面提供并强制收费。
五、不得存在低标高结,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等霸王条款。
七、不得短斤缺两,变相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八、不得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各餐饮经营者应按照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清理整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餐饮行业市场动态,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价格欺诈、设置霸王条款和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四篇】
全市各餐饮经营者:
近期,我局接到消费者反映部分餐饮经营业主在经营过程中收取一次性餐具费和不标明价格等消费投诉。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__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餐饮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点菜单》《服务手册》中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名称、计量单位、规格、价格等,收费内容真实准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据此,餐饮业也应该提供消毒的、清洁的餐具和饮具。因此,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餐具消毒费等其他经营费用应计入成本,不得收取或以茶位费、综合服务费等其他形式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
三、《__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添加剂。
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
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各餐饮经营者提供纸巾、茶水、果品、点心等计费商品或者有偿服务,应当价格合理,并事先告知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单方主动提供、强制提供等任何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而造成强制消费。
五、严禁餐饮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六、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八、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九、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上述违反市场监管各项法律法规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