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样例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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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一篇】
__县各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深入做好20__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治理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县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__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执收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有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四、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五、交通物流领域不得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取客运、货运服务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服务费,不得有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六、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等领域收费行为,不得实施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
七、各金融服务机构要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深入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并主动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检查,依法处置违规收费行为,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二篇】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降费决策部署和《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助力企业纾困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收费主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行政机关不得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收费。
七、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口岸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推动降低偏高收费标准。禁止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抵押评估费等。
九、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__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集中执法力量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检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涉企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收费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三篇】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__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务必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本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时间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继续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防疫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检验检测等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
(三)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
(四)高速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
(五)供水、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供水价格政策,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不得对经营户超水量收取水费,按优惠减免政策收取降价范围水量的供水价格要同步降低。供水企业及相关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向报装用水工程用户收取红线外工程建设费用、工程水表及水表安装辅材(含人工费)等费用。有关企业维护维修领域要规范、合理收费。
(六)供电公司要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足额收取电费。供电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政策,按阶梯加价标准收取电费。供电公司要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电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要规范、合理收费。
(七)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存在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现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
六、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七、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或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全县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四篇】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稳住经济基本盘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以更大力度提振市场信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依法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相关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四、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不得因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五、各金融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及上级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不得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六、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应规范代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惠企利民政策,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行为,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并确保整改到位。
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涉企收费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拨打监督电话__________,积极提供涉企违规收费线索,推动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