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优秀4篇
市场监管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一篇】
__县各相关部门、各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推动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执收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内部收费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地制定收费标准。
五、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六、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收费。行政机关不得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没有法定依据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咨询等中介服务事项并收费,不得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涉企保证金。代行政府职能的中介机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过程中,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七、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察、捐赠、订刊;不得依托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或转嫁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费用。
八、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抵押评估费等,不得违规收取贷款保证金,不得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
九、严格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机场、铁路等领域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在工程安装和维修维护过程中不得采取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格执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农业生产、养老服务等水电气优惠政策。
十一、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违法违规加收5G通信基站电费。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开展自查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__县市场监管局将于20__年6月1日起集中执法力量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检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严查,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市场监管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二篇】
全市各有关涉企收费主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__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__〕__号)和《__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__市监函〔20__〕__号)《关于印发__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__发改价格〔20__〕__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收费秩序,推动各项降价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不得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执行降费政策,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1。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严格执行减负助企纾困政策,不得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不得出现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不得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2。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不得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3。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因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作 文 吧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4。商业银行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小微企业贷款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5。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不得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6。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不得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六、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八、__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畅通“12315”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市场监管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三篇】
各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因行政管理需要,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高价救援、高价维修等行为。(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领域工程安装、维护维修价格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做好收费清单公示,明码标价,不得在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有强制捆绑搭售行为。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五)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县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畅通12315平台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群众、企业反映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第四篇】
__市各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_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三、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经营服务性项目,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执收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工程安装工程、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以及5G基站等转供电环节不得加价行为,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不得有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推动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七、商业银行要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优惠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搭售、转嫁费用、利用银团贷款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八、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已明令取消减免的收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以及利用行政审批事项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有偿中介服务。
九、各涉企收费主体要对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于20__年5月31日前全面自查自纠并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主动规范、及时清退、整改到位;市场监管部门将集中执法力量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检查,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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