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彩4篇】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第一篇】
__县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__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执收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六、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收费。行政机关不得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
七、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推动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八、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九、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或转嫁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费用。
十、严格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机场、铁路等领域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船公司及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有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市场监管部门将集中执法力量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检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严查,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第二篇】
各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和《中共__省委、__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共__省委、__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_省收费管理条例》《__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2、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作 文 吧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3、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4、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5、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_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12315平台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第三篇】
全市各相关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降费决策部署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__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护航企业减负担稳发展的通知》(__市监竞争〔20__〕__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助力企业纾困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通惠企收费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__年7月1日起实施)《__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__价格条例》《__省定价目录(20__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三、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四、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不得因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五、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规范代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惠企利民政策,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行为,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
六、各金融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不得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收费主体应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局将对加大对涉企收费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若发现各收费主体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也可拨打市长热线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第四篇】
各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因行政管理需要,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行为。
(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高价救援、高价维修等行为。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工程安装、维护维修价格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做好收费清单公示,明码标价,不得在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有在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行为。
(五)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行为。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_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群众、企业反映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