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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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银行业 监管
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议之一,巴塞尔协议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公约”。新协议定于2006年实施。新协议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要求。
新协议框架及其特点
2001年新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个支柱等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是: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
新资本协议的特点是: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个支柱密切联系在一起,互相支持。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加入了市场风险,新协议又把操作风险加了进来,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以保证资本对风险程度变化有足够的敏感性。除标准法外,允许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新协议关于外部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则是对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的具体要求。在1988年协议中,监管当局基本是一种被动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强调用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来进行衡量和检验。相比而言,新协议则给各国监管当局一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银行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且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来确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根据2001年颁布的新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监管当局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较之1988年协议有了相当显著的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成为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共同构成新协议的主要框架。这样,在新的资本框架下,监管当局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方式将会出现相当大的变化。
参与和评估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新协议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鼓励银行运用内部模型来全面衡量风险。对监管当局来讲,实施第二支柱的关键就是监管当局应该能够确保每家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评估资本的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市场性质和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
监管利率风险
新协议的另外一个变化是将原来纳入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范围的利率风险,转为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中。进行这一修订的主要原因是利率风险的衡量存在较大的困难,难以衡量必然导致相应的需要提取的资本的要求难以确定。这一变化之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短期内降低了对于利率风险的管理难度,但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要求提高了。
总的来说,新协议虽然扩大了监管当局的自,但同时也把责任和风险交给了监管机构。对监管当局要求的提高也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同时,如果给予监管机构的权力没有被合理的运用,反而被滥用的话,那么金融市场中的公平竞争问题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我国银行外部监管与新协议的距离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新协议框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监管机构从1988年协议中的被动执行身份,转换为积极主动介入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这种转换对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国的监管当局来说,他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
监管理念还不够先进 中国目前监管理念还不够先进,从信贷风险管理中过分注重抵押这一因素可以看出。在新协议中,委员会鼓励银行自身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据建立贷款决策系统,对贷款人的未来盈利能力、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独立的分析和预测。而与独立的评估盈利能力相比,抵押、担保等则是第二位的,它们只是一种预防性的风险缓释技术。银行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的目的,不是希望获得抵押的物品,而是为了促进借款人能够按期偿还贷款。
除此之外,目前监管机构基本上还是将监管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方面。这种状况的形成与中国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不高有直接关系。所以,中国的监管程度和手段离国际发达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
监管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在2003年以前,中国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法律框架主要由《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授信管理法律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而这些法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环境。
银监会对新协议的态度
银监会已经明确表示,新协议在我国还有一定的不适应性,我国银行业暂时还不会完全采用新协议。但同时银监会对新协议的总体框架给予充分的肯定,认为新协议正在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崭新的面貌和机遇,银监会将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新协议,进一步提升国内银行业监管水准。
在中国实施新协议,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不会有较大的改善,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则会提高。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在此还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1988年的老协议,绝不是百分之百的老协议。银监会在执行过程中会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部分内容考虑进去。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银监会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中国的银行都在以新协议为切入点,考虑如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努力缩短与国际化大银行之间的差距。
对银监会关于新协议态度的评价
银监会决定暂不实施新协议的态度,是考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后的明智的选择。一方面,我们知道新协议是一个包含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的协议,它将对国际金融和银行领域产生极大的影响;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有时候选择一个适当的进入时机更为关键。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也说“正确的时间表和恰当的顺序对实施新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不应急于求成。”就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外部环境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所需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
银监会的选择一方面给国内的银行保留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2006年按照WTO的承诺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之前,中国国内的银行可以抓紧时间补充自己的准备金,搜集数据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模型,提高自己和国外银行竞争的资本;另一方面,银监会决定吸取新协议第二、三支柱中的部分原则,给国内的银行一定的压力,使他们遵循着国际一致性的准则来经营和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安德鲁・克罗克特,金融稳定和新协议。银行家,
巴塞尔协议2
关键词地方商业银行;资本约束;风险监管;金融创新
地方商业银行植根于地方经济,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填补大银行的市场空隙、为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Laurence 的研究也表明,地方中小企业在选择主要的服务银行时,更倾向于选择当地的地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尽管其规模不大,业务却比较频繁。所以,地方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地方银行以降低交通成本,节省时间。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扩大内需,加快农村城镇化的要求,中小企业也迎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地方商业银行在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承担起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重要责任。
2010年9月12日,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通过,中国银监会又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这一意见的实施,对当前陷入经营困境的地方商业银行来说究竟是枷锁还是机遇?是会进一步地阻碍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还是会促使地方商业银行改革创新,走出当前的经营困境?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一、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
从2011年年报来看,我国地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高于国内商业银行整体的%和大型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高于商业银行整体的%和大型商业银行的10%。基本满足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因此,从短期来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地方商业银行资本的影响不大。
但是从长远来讲,我国国内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为满足国内经济增长的需要,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从2011年的年报来看,地方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万亿元,较去年增长%,负债总额为万亿元,较去年增长%;存款和贷款都保持着高速增长。我国地方商业银行贷款总额超过4万亿元,较去年增长约34%;存款总额超过7万亿元,较去年增长约28%。面对近年来资本金约束的强大压力,地方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发行次级债、利润留存以及增资扩股来补充资本金。严格的新资本充足率标准正在逐渐引导地方商业银行从过去的规模扩张型外延式发展模式走向质量扩张型内涵式增长之路,从而促进地方商业银行更多地去调整业务结构、强化管理、创新服务。地方商业银行今后也不得不在控制贷款增长速度的同时,提高资本的内生性补充。
尽管近年来地方商业银行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地方银行在四大商业银行高度垄断、外资银行入驻我国、地方政府介入干预的背景下,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不少地方银行只能在夹缝中谋生存。归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先天资本不足
大部分地方商业银行是由原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重组而成,历史包袱沉重使其难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根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年底前达标,满足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这对于部分地方商业银行来说,可能会面临兼并或倒闭的风险。
(二)资产质量较差
由于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是由以前的城市信用社重组构成, 这也使得地方商业银行承接了城市信用社在过去不规范经营时期所积累下来的大量不良资产。近年来,尽管地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保持着以往的下降趋势,但这种趋势已经结束。从2011年四季度末数据来看,地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由2010年四季度末的%降至%,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平均水平%;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不良贷款比率均为%。不良贷款余额连续下降的趋势于2011年一季度结束,2011年一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为333亿元,较2010年四季度末增长7亿元;2011年四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为339亿元,较2010年四季度末增长13亿元[1]。这部分不良贷款, 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也只能通过自身利润冲销和地方政府资产置换这两种方式来处置。而部分地方商业银行连年亏损,根本没有核销不良贷款的能力。
(三)缺乏正确的市场定位
地方商业银行处于四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夹缝中间,在资产质量、科技人才、盈利水平、营业网点以及金融创新等方面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在客户、产品、经营区域的定位上也与国有银行相趋同,并没有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
(四)风险管理机制欠缺
许多地方商业银行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招聘的人才也仅在于满足其粗放型的拉存款放贷款业务上,缺乏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地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缺失,特别是在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方面缺乏对各类风险的认识和科学的管理手段使得地方商业银行难以吸引到优质客户资源,从而陷入了恶性经营循环。
(五)经营模式单一
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局限于所在的城市,缺乏向外拓展的眼光。地域的限制使得地方商业银行在资金使用上过分地集中于当地企业,这种对当地客户过于依赖的现象,显然不利于地方商业银行分散风险。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对地方商业银行的影响
金融危机过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2011年2月银监会推出四大监管工具,制定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被业内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通过仔细研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可以发现其在借鉴了《巴塞尔Ⅱ协议》的风险分类和监管方法的基础上,又有了明显改进,这些对当前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细化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实施差别监管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意图大幅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整体质量,尤其提高一级资本中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资本工具的质量。通过建立统一的资本计算方法与口径,改变原有的较为混乱的计算方法。这就要求当前的地方商业银行要真正地优化核心资本,通过增资扩股、灵活进行转股、发行资本工具、利用利润留存等多渠道来补充资本金,以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在应对风险时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
(二)引入了杠杆率要求、预防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
《巴塞尔协议Ⅲ》对地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资本缓冲的要求上,即建立%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目前,地方商业银行距离%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尚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是非上市银行,以存贷款为主要融资来源,在杠杆率的限制下经营将比较困难。总体来看,短期内银行的信贷扩张会受到限制,利差收入占比较高的银行盈利增长将会放缓,但从长期来看,这会进一步促使我国银行业从传统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的综合经营模式转变,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稳定性[2]。
(三)下调了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
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下调。这将促进地方商业银行在选择客户时更多地向零售业、微小企业倾斜,有利于地方商业银行的客户结构作出一些改变。
(四)对流动性的进一步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从短期和长期两种期限的压力情景考虑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动态的指标,对资本监管要求作出有效的补充[2]。我国商业银行的融资以吸取存款为主,这两个指标的推行将对银行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尤其在风险管理控制上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而地方商业银行相对于四大银行来说吸收存款能力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其所受的冲击将会更大。地方商业银行为了生存,必将通过纠正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来改变当前的负债融资结构。
三、对地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方向的探索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既是一次机遇,又是一场挑战。为此,我们提出了几点关于地方商业银行发展方向的建议:
(一)多渠道补充资本
新资本协议的意味着众多地方商业银行为了生存必然要通过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来进行补充。如上市、提留资本公积、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丰富资本的补充来源。
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日益推进,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失为一种补充资本的好方法。甘小丰应用随机前沿方法(SFA)分析了近年来地方商业银行通过引入外资银行来改善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差、资本缺乏以及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明显提高了银行的效率[3]。地方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引进外资来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引进先进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拓展视野,提升品牌价值。
(二)设立村镇银行 推进跨区域发展
跨区域经营不仅有利于风险控制,而且可以在原来的发展基础上稳步推进,形成区域辐射。然而由于地方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开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经验,难以将本地市场的地缘、人脉优势迁移到新的市场,因此无论通过开设分支机构的跨区域经营还是通过收购其他金融机构来扩大经营范围,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样,跨区域经营更隐藏着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
在当前地方商业银行跨省筹建分行搁浅的背景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也不失为一种方法[1]。在当前国内促进城镇化建设的道路上,通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不仅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实现跨区域发展,更可以实现“从农村包围城市”,挖掘更多的客户市场,从而改善经营业绩。
(三)服务中小、服务地方
从客户选择上来讲,地方商业银行仍应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的定位方向。中小企业是一个极富有商业价值的群体,中小企业一直存在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地方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来讲,地方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来自当地,能够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容易监督、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减少信贷风险。另外,地方商业银行决策机制相对灵活,更适合中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4]。
(四)创新产品与服务
当今的金融环境日新月异,地方商业银行之前定位的“三个服务”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地方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加强业务创新,积极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发展区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
(五)加强风险意识
地方商业银行长期受政府约束较多,且本身的用人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问题。为了满足当前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实现地方商业银行更快更好的发展,地方商业银行应大量引进具有丰富风险管理经验的人才,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成本核算机制和营销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对各业务的专业经营和独立核算,增强本身的防范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银行家》研究中心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课题组。2012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J].银行家,2012(8).
[2]潘沁,余珊萍。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会计,2011(4).
[3]甘小丰。城市商业银行效率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3).
巴塞尔协议三3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III 银行业监管 资本风险
一、《巴塞尔协议》历次修改与完善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的重要协议,协议目前已制定了三个,分别是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II》以及2010年9月通过的《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即《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了强化国际银行间的稳定与安全,消除国际上银行业内不公平竞争的根源颁布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银行资本的风险管理标准和银行的资本构成的规定:总资本由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附属资本)组成,其中二级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总额的一倍,同时还规定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分别为0、20%、50%、100%四个级别。巴塞尔协议I还重点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值)。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银行业在金融创新潮流的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与金融市场联系更加紧密。然而1995年发生的巴林银行破产事件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仅靠资本充足率一个指标控制无法充分防范金融风险,建立起一个更健全的银行监管指标体系才是治本之策。巴塞尔协议I确立了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例如风险敏感度低、易出现资本套利问题,但它以深刻的监管思想和新颖的监管理念当之无愧地成为20世纪末影响力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纲领。
《巴塞尔协议II》是在《巴塞尔协议I》无法适应国际银行竞争加剧、金融产品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产生的,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修改原协议,来提高协议的风险敏感性。与巴塞尔协议I相比,修改后的协议的对银行经营的风险范围有明显扩大,对于信用风险的衡量方法愈加科学合理,在风险权重的设置上也做出了较大的改进,在原有的标准法基准上进一步扩充了内部评级法,取消了旧协议的100%的风险权重类别,而增加了150%的权重,甚至还对国家、银行及公司等主体加以区别并就不同的主体设置相应的内部评级风险权重。但协议因此也变得分外复杂,难以在大量中小银行实施,全球实施的普遍性也受到了影响,出于这一点,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给各国的监管当局留有一部分的自我裁量权。
《巴塞尔协议III》是在2008年突然爆发的金融危机下巴塞尔委员会为了让各国商业银行采取紧急补救及应对措施,形成的关于巴塞尔协议II的一次较大范围的修订和完善。当时的金融危机对于《巴塞尔协议II》形成了重创性的冲击,因此,巴塞尔协议III更多的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救火之策。巴塞尔协议III对第二版协议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修正,在加强银行业宏观谨慎监管和风险控制方面拟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改革办法,持续严格资本定义,帮助解决相互联系的系统性风险,还大幅地增加了资本质量、数量方面的监控,以减少损失;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提高资本质量、延续性及透明度的方法增强银行面对损失的应对和吸收损失的能力;进一步扩大协议的风险覆盖范围,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衍生产品、回购和资本证券化行为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杠杆率、逆周期监管框架等对原有风险框架进行加固和补充;研究了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行为和“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方面的解决措施。
本文在梳理了《巴塞尔协议》三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和相应评价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优化监管政策变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哪些实质影响,又将推动我国银行业发生怎样的变革,都是我国银行业必须仔细考虑和无法逃避的问题。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即有积极的一面,也不能避免地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协议的修订在某种层面上讲也是大国博弈的结果,从长期来看,新协议严格的资本监管、流动性要求的严格标准的提高对我国金融行业包括银行的稳定和发展乃至全国经济的增长都将产生促进作用,但同时,短期内,会对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水平的控制可能与市场的实际不甚吻合,甚至可能打击宏观经济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积极性。
(一)积极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的严格监管和流动性要求的严格标准的提高能够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监管水平和标准的提高切实地促进了银行业的监管水平。
1、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银行业监管水平。
新协议对金融危机中银行监管架构重现的问题进行了有的放矢地讨论和修正,修改方案有力地总结了金融危机下银行监管体系所暴露出的漏洞,同时希望修订之后,严格的资本管控和流动性水平控制下,新的监管准则能够更有效地约束银行业,增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使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以防止和应对金融危机。
2、对银行业务具有全方位、多元化的推动和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巴塞尔协议III》前后历时超过两年,此次高效而大范围的修订不仅使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趋于健全和完善,同时使资本的监管得到了思想上的根本强化,在修正和完善的同时又有适度的创新,推动了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创新和改进。
3、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监管标准变严必然对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流动性水平指标的制定提高了流动性监管的可操作性,而独立于风险之外的杠杆率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以“资本充足率”作为唯一监管标准的修正和完善,银行必然会在经营管理中对流动性风险采取更加重视而谨慎的态度,以避免在风险中失去经营能力。
4、提高了银行跨境经营的水平。
过去的资本充足管理的顺周期不足由新协议修正后的逆周期资本、评级设计以及杠杆率等新监管指标修正和完善,尤其是压力测试这一创新监管方法的推广,为实践中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作了强有力的补充,强化了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风险控制,对于跨境交易的开展、银行内部治理的完善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都有了极大的正面促进作用。
(二)负面影响
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相比起对美国和其它经济体的影响来说,相对小一些,这是由于我国银行业及时采取措施、审时度势的结果,但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不可避免地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变革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1、加剧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新修订的协议对资本的监管愈加严格,这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设定可能会挫伤人们的投资热情,利率的提高可能会一定程度抑制人们的消费。
2、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于大银行来说还可以应对,而对于本身内在机制不够健全、经营管理进程还不甚稳固的中小型银行来说,却可能是很难应对的难题。从整个银行业大局来看,《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后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定运行将成为一个令人不可忽视的难题之一。
3、不公平问题
对于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其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同样的不公平问题还会出现在这些国家的中小型银行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如何让愈加复杂的银行监管体系得到有效的实施仍然是留给国际银行体系监管的一个未解答的问题。
4、跨境交易的发生和跨境银行的协调管理仍然处在“腹背受敌”的攻坚期
跨境交易的发生和跨境银行的协调管理仍然处在“腹背受敌”的攻坚期,《巴塞尔协议III》虽然对于旧协议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尽可能地进行了修正,但仍然存在很棘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和解决。
三、《巴塞尔协议III》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保证资本充足的监管
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要求,《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5%,核心资本充足率即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6%,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由于我国银行业采取的是审慎监管的策略,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标准略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其他与协议保持一致。我国的《资本管理办法》还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要在最低资本的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计提资本留存缓冲(风险加权资产的%)作为资本储备,若是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标准和资本留存缓冲标准满足之外还要再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些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不仅如此,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计提另外的附加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的1%)作为进一步地储备,同样用核心一级资本计提。我国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办法在2013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比许多国家要快速得多。
(二)保证杠杆率的监管
商业银行持有的合规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杠杆率越低即核心资本一定时表内外资产规模越大,则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所致使的杠杆化程度将越高,相反,居高不下的杠杆率虽然会使盈利收到影响,但会增强银行的稳定性。巴塞尔委员会使杠杆率的指标设定更简单、透明,来降低其风险敏感性,通过这种方式使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在可控制范围内,《巴塞尔协议III》中设定的杠杆率最低标准是3%,因此商业银行在合法范围内的核心资本可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高约为33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采取审慎的监管态度,因此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较《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更为严格,4%的杠杆率标准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能够支撑的表内外资产规模最大为25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将继续采用更谨慎的风险控制手段来保证银行面对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抵御能力。
(三)保证流动性水平的控制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风险之一,流动性风险可能使银行陷入无法周转的困境中,当银行所拥有的可用于支付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兑付客户的取款需要的时候,就会产生挤兑危机,甚至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就银行业的流动性安全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这就放任一些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且高度依赖于金融市场中的短期融资,这种批发性的短期融资风险较高,极易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严重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金融危机之后,融资的短期批发渠道受阻,债务到期的时候便难以兑现偿还,流动性危机自然产生了。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将与贷款规模相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引入商业银行监管体系,能够显著增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预备性和防范性,这样一来,商业银行能有足够的后备资金来消化经济不景气时产生的损失,能在保证贷款的前提下提高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忠君。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 严煊霞。中国银行业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钟鸣。巴塞尔协议Ⅲ视角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改革[D].湖南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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