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范例【优秀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言】此例“巴塞尔协议三范例【优秀4篇】”的文书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巴塞尔协议【第一篇】

关键词:监管当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外部评级合规性监管违约概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

7、王晓枫:《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载《国际金融研究》2002、4。

巴塞尔协议三【第二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风险管理 内部评级法

从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也即《旧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变得更加严格和全面。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我国政府已经承诺于2010年从国有大银行开始逐步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迟于2013年中国银行业将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资产质量。

一、巴塞尔协议的演变

年《旧巴塞尔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跨国金融机构层出不穷,金融国际化突显,促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1974 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更是令整个国际金融界震惊。加强金融的跨国监管合作,促进各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显得尤其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以“十国集团”为首的央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的巴塞尔开会,并建立了常设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

通过对1975年9月制定的“神圣公约”和1983年5月通过的《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的修改,巴塞尔委员会采纳了英美监管当局关于统一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建议, 于1988 年7 月通过了《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旧巴塞尔协议》。

《旧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及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它的出台标志着西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的完善与统一。

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末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旧巴塞尔协议》的缺陷暴露,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 年6 月公布正式稿,并从2006 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管理。重新确立了资本的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新资本协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把风险管理由原来只注重的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风险的计量方法上考虑到不同银行的发展层次,推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调高了风险的敏感系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结构如图。

3.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协议的新发展

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争论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协议的监管框架具有亲周期性和新协议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基于以上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 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提高公允价值的评估。2008 年6 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与欧美等国际先进的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所以风险管理技术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近些年的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不彻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过分依赖于资本的外部注入。部分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审批过程中还停留于依靠过去经验,由部门领导讨论定价的问题。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起了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但是由于刚刚起步,在风险控制上缺乏经验。

第二,我国风险管理缺乏科学性。国际先进风险管理工具的科学性是建立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起步较晚,数据极为匮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倡导的内部评级法,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实施。

第三,我国缺乏权威公正的外部评级机构。欧美等先进商业银行对贷款的风险管理,都主要参考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而我国的评级机构多是政府指定,评级也缺乏公正性。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一,积极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次贷危机,许多研究发现,凡是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在这次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这充分说明了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新协议推行的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全面考察。

第二,完善风险管理机构,创建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商业银行应制定政策,准确定位董事会、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确保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风险监察的等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创建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三,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我国的风险管理人才缺乏,我国商业银行要吸收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建立高素质、复合型的风险管理队伍,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著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巴塞尔协议三【第三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近两年银行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相继颁布出台并赋予实施,标志着资本监管日趋重要和逐步规范化,它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将于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制定了国际公认的最低银行资本定义及计量方法,设计时采用简单的标准,以便能够应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虽然1998年协议最初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它迅速成为衡量银行清偿力的标准,并且目前已经被100多个国家以不同方式采用。协议最初只关注信用风险资本,随着监管需要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是1998年协议采用粗略的风险分类方法,对同一类借款人的风险暴露采用同一风险权重,而不考虑每个借款人信誉和风险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并且1998年协议确定的计量资本的简单方法对很多银行已不再适用。

在1998年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总体目标是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努力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目标将通过相辅相承的三大支柱实现。第一支柱对1998年资本协议所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完善。力求将最低资本要求与每家银行实际面对的经济损失风险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代表着资本监管的创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趋势。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从颁布与实施时间间距来看,仅有一周的时间,这在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上是很少见的。同时也显示出我国银行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全球的范围来看,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并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作为1998年巴塞尔协议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8%的比率是根据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经验得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实际上是低估了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家的最低资本要求都高于8%,而我国却一直徘徊在巴塞尔协议之外,离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标准尚有不小的差距。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入,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金融行业仅有5年的过渡期: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境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说明我国开放由被动应对适应国际规则转变为主动参与或靠拢通行的游戏规则。银监会成立之后,引进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规则的节奏明显加快。同时,西方国家即将在2006年年底启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迫使中国监管当局考虑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未来发展走向、实施路径和跟进步骤。因此,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目标。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目标的比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这样才能确保银行的管理层做出有效的判断,对各类风险安排充足的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具体内容的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与突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差别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几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比,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主要有五项不足:一是第47条没有提到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管辖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此假定宗主国对其分支机构进行了有效监管,东道国对外国分支的管辖权与监督检查权未有明确规定,甚至连检查的周期也未提及。二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除了考虑市场风险,还对操作风险做了具体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到2006年底前完成过渡,但对按目前标准达不到要求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有差距。三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仅对商业银行提出资本监管要求,而对银行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没有明确规定,仅说明并表后达到8%,至于如何并表,未做任何界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或综合集团的资本监管仍为空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则将资本监管规则将应用于银行集团的每一层面上,对集团公司、母国银行、海外分支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没有涉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风险资本均作出要求,并要求使用专门的计量模型估计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第四篇】

关键词:巴塞尔第三版资本协议 银行监管 监管改革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5-08-07

一、概述:资本监管制度演进和巴塞尔第三版资本协议产生背景

(一)1988年资本协议

现代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始于1988年。是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88年资本协议,BaselⅠ),旨在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消除国际银行业不平等竞争的根源。该协议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监管资本构成,包括三个层次的资本。第一个层次是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股票发行溢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第二个层次是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不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一般损失准备、混合资本债务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第三个层次是三级资本,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允许短期次级债券作为三级资本抵御市场风险。二是确定资本应覆盖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明确风险权重计算方法。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按照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档次,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可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三是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1988年资本协议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体化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该框架所体现的“以资本约束风险,进而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的思路逐步成为现代银行监管的根本范畴,资本、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核心三要素。虽然1988年资本协议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正式规则,之初适用对象仅限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20多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基于1988年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将其纳入“金融部门评估规划”,使之成为真正意义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直至今天,危机后国际监管领域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仍然是对资本监管制度根本范畴和核心要素的完善。

(二)新资本协议

尽管1988年资本协议涵盖了资本监管的基本要素,但在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风险敏感性,使得资本充足率只能是一个后置的、静态的指标。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1988年资本协议简单的风险权重框架和仅包含比率指标的制度设计有效性开始下降,资本监管与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越来越脱节。银行一方面通过各式各类的资本工具创新,降低了普通股在资本中的比例,虚增的资本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资本吸收损失的实际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将表内风险资产以证券化等形式规避资本占用,使得资本充足率不再能有效地反映银行实际面临的风险。这种资本套利带来的危害不仅在上世纪90年代的多次银行危机中多有体现,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本诱因之一。

监管制度需要针对金融环境和银行套利适时调整,资本监管需要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静态反映向动态扩展,这样才能持续有效。随着风险计量技术逐步发展,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不断丰富,在业界和监管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开始修改资本监管制度、并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资本协议构建了涵盖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三大支柱体系框架,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全面和均衡,监管资本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一是引入了风险区分和评估工具,如内部评级、压力测试等,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识别和计量风险的能力,并提前采取必要措施缓释风险或建立充足的经济资源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三是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资本要求,资本监管方法的改进为商业银行将风险暴露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提供了中性的激励。新资本协议赋予了资本充足率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内涵,督促商业银行稳健、前瞻地识别和计量所面临的风险,事前建立起充足资本,有助于校正1988年资本协议导致的逆向激励,增强单个银行及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银行由此过渡到全面风险管理时代。

然而,新资本协议从1998年开始起草到2008年正式实施历经十年,最初确定的修订框架尚未全面实施已落后于日新月异的市场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1996年确定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在1998年尚无需修改,但实施时已难以反映交易类产品和活动的多样性,交易账户的新增风险越来越复杂。二是资产证券化活动逐渐偏离了“改善资产负债表弹性”的初衷,资产转移定价与所传递的风险严重错配。全球主要国家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又对这一错配推波助澜,复杂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被低估,资本不足以吸收潜在损失。三是在市场金融工具创新的推动下,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股债复合型资本工具,虽然推高了机构资本充足率,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下将,损失吸收功能令人堪忧。这类工具被证明在危机时期质量较差,几乎等同于一般性负债,无法吸收损失故导致大多数损失最终转嫁给纳税人。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底欧盟银行体系的混合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混合资本工具中,本金能够被冲销的占61%,只有1%可以被转换为普通股,18%能够被转换为非累积永久性优先股(中国银监会课题组,2010a)。花旗集团2008年末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但去除商誉和其它无形资产的有形普通股资本充足率仅为%(Citigroup,2008)。

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差异也对制度效果产生影响。新资本协议体例框架是全面的,其实施不是简单反映为某个计算指标达标,而且需要实现银行的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切实挂钩、监督管理与银行经营全面对接、内部约束与市场约束协同有效,实施难度可见一斑。虽然大多数国家陆续表示已实施新资本协议,但无论从实施时间表、银行机构实施方法、质量还是监管部门审批松严度全球存在显著差异。以原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为例,绝大多数国家按照时间表于2008年之前实施了新资本协议,但美国采取了例外的实施方略:美国监管部门未规定所有的银行都须实施新资本协议,只要求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美元或境外风险暴露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并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实施审批机制,由于实施难度,目前尚未有银行获得监管审批。客观地说,美国采取了较为务实、审慎的实施策略,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新资本协议对高级方法设定的三年过渡期过于仓促,导致部分基础差的银行匆忙进入实施期,并利用内部风险估值实质上降低了资本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尝试建立一套方法论评估各国实施情况,然而该框架未及发挥作用,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便再次推动金融监管制度迅速进入新一轮变革。

(三)第三版资本协议

本次危机的导火索,是次贷为基础的各类资产证券化活动导致的大量非预期损失。为应对各类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国际监管社会的第一反应是修订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同步完善对交易活动的资本监管,大幅增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严格风险管理标准。然而,随着危机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社会广泛认识到,需要在修改新资本协议同时全面审视金融监管框架。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峰会为金融监管改革确定了方向,并明确资本监管作为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是需重点强化的领域之一。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紧锣密鼓地研究改革方案,这些方案的目标是提高银行业抗击冲击的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和治理能力,加强银行透明度;内容涵盖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增强监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建立逆周期资本和准备金框架、重新确定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等诸多方面。

2010年9月13日,巴塞尔委员会网页上悄然出现了一个题为“Basel III”的链接,首次使用Basel III统称本轮银行监管新变化,并明确了其政策界限。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文件(第三版协议,本文中“第三版资本协议”专指涉及资本的有关内容)。从目前公布的文件看,第三版协议是在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提出的一揽子改革方案。第三版协议已列入20国领导人首尔峰会成果,必将成为后危机时代影响全球金融秩序的重要监管标准。2009年9月份金融稳定理事会发表《改进金融监管报告》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的一揽子方案,重点提出对资本监管制度的强化。20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底前完成资本监管制度的改革。

二、第三版资本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资本监管制度由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构成,资本充足率要求与风险加权资产的乘积为银行应当持有的最低资本,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通过资本水平评判银行的清偿能力。本次改革前,没有人怀疑8%的资本充足率和4%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否充足,少有人质疑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是否反映了风险的大小和本质,在流动性充裕的大环境下,资本工具在市场唱衰时吸收损失的能力也被忽略了。本次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反思资本监管三大要素的上述问题,寄希望通过提高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积累,确保市场稳健性。

(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

本次改革首先从大型国际银行过于复杂的资本结构入手,简化资本构成,严格合格资本的认定范围。首先明确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即核心一级资本。除此之外,其它计入一级资本的工具必须能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充分吸收损失,为此,资本工具的本金为永久性支付,受偿顺序应排在所有债务人和投资人之后;具备较高的损失吸收能力,无论清算还是持续经营时都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失;不能有强制性的收益分配权和优先权,即在所有其他法律和合同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且对其他高级别资本工具的支付完成后,该类工具收益才可以支付,分配水平不能以任何形式与发行数量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发行不能有赎回条款,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为其提供保证,也不具备法律或经济上的优先索偿权;在会计列示和披露时,应单独列示在权益方。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原始期限应超过5年;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偿付未来应得的收益和本金;发行合同不得包括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条款;通常情况下银行及其关联方不允许购买该资本工具等。三是严格扣除项。不合格的资本工具,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和银行自持股票等都需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也要扣除。

(二) 调整不合理的风险权重

大幅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第三版资本协议首先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一是对资产证券化暴露进一步细分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大幅度提高其资本占用。二是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包括: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回购、保证、流动性支持)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银行应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若银行达不到这些标准,应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三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多角度提高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改革方案要求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应在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基础上增加压力风险价值(Stress Value-at-Risk,SVaR),即基于连续12个月的显著压力时期数据,计算交易账户头寸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的在风险价值(BCBS,2009b)。同时,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需要对信用敏感头寸计提新增风险资本(Incremental Risk Capital,IRC)(BCBS,2009c)。所谓新增风险,就是由于发行人违约或者信用评级下调给交易账户头寸带来的风险。IRC基于一年期%置信水平,计算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迁移风险,同时考虑了单个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期限。

重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在一项交易的现金流最终结算前该交易对手出现违约的风险。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衍生品和其它金融渠道带来的风险传染,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压力情景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expected positive exposure,EPE)以覆盖广义错向风险,以此确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交易对手暴露等价债券法(bond equivalent approach)”来捕捉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e adjustment,CVA)风险,以此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的资产价值相关性(AVC)乘数;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新要求等。(BCBS,2010a)。

(三) 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建立缓冲资本运行机制。为平滑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对资本波动性影响,新监管框架中首次提出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建立缓冲资本,以供经济危机时吸收超常损失。缓冲资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留存缓冲资本。正常条件下,银行应持有个百分点的缓冲资本,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留存缓冲资本应由普通股构成。银行在压力时期可以使用留存缓冲资本,但当监管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监管当局可通过限制红利分配和薪酬派发等方式约束银行。这一框架也将推动银行治理的各项目标。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信贷急剧增长为银行的稳健经营带来隐患,并且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为保护银行在经济下滑时免受大规模违约损失,各国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在信贷过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缓冲资本。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逆周期缓冲资本范围在0%至%之间。

首次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2010年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通过了新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该比率不得低于%,强调一级资本中普通股、股本溢价和股本留存收益的作用;提高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虽然总的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但由于银行在正常年份还需要持有相应数量的留存缓冲资本,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分别达到了7%、%和%(BCBS,2010b)。这是国际资本监管制度建立以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首次提高。

增加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本轮危机之前几年的低利率环境、流动性过剩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导致欧美国家的家庭部门、企业部门以及金融部门的杠杆率明显上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年报显示,2008年底两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资本充足率分别为%、%,但是杠杆率(一级资本/调整后的资产)分别只有%、%。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采用简单、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杠杆率指标,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影响银行清偿力,补充和强化基于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资本监管框架。杠杆率计算规则包括:第一,资本计量以普通股或一级资本等高质量资本定义为基础。第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按账面余额计算,但扣除提取的准备金和估值调整,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任何抵押品、保证以及购入的信用风险缓释不得抵扣资产负债表内风险暴露。第三,所有表内外项目都不允许使用净额结算,包括金融衍生交易、回购类交易、证券化融资风险,以及贷款和存款的净额结算。第四,证券化风险暴露处理遵循会计准则,对于未实质性风险转移的风险暴露,包括留存的头寸、提供信用增级以及流动性支持的头寸,纳入杠杆率计算,所有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都不得抵扣基础资产。第五,对表外非衍生品交易项目,包括贷款承诺、无条件可撤消承诺、直接信用替代、承兑、备用信用证、贸易信用证、未完成交易和未结算证券视同表内资产处理,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第六,对衍生合约,如银行通过信用衍生品(包括保证)出售的信用保护,按名义本金计算;对于其它衍生品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会计方法,仅反映合约的账面价值;另一种是现期风险暴露法,反映潜在的风险暴露。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最终决定杠杆率采用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标准,并适时纳入第一支柱(BCBS,2010b)。

值得一提的是,影响银行监管资本要求的还包括第二支柱下监管部门确定的单家机构的资本充足率。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补充指引》(BCBS,2009a),进一步丰富了与资本挂钩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内容,强调银行通过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建设加强前瞻性资本规划和管理。第二支柱下,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单家银行的特定领域风险,如集中度风险、表外资产和资产证券化、声誉风险及隐性支持、薪酬等管理能力的评估,可能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

三、第三版资本协议仍可完善之处

新资本协议是市场推动的产物,银行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需要这样一个机制来促进风险与经营的融合;而第三版协议是金融危机催生的产物,是在政治、经济等诸多压力下出台的,文件的陆续只有一两年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达成一致方案,不乏矫枉过正和各方妥协之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提出根本性修改方案。本文尝试从技术角度对第三版资本协议中仍可完善之处进行分析。

(一)压力风险价值并不能解决现有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缺陷

风险价值是目前银行业普遍采用,并为新资本协议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本次危机证明使用VaR方法计算市场风险存在以下缺陷:一是VaR以正态分布为假定,集中于正常市场状态下风险,未考虑尾部风险,忽略了极端条件下损失发生概率可能随损失规模加速上升的事实。二是其以市场具有正常流动性、资产可在短期内变现、出价/报价差维持不变为假定,未考虑极端市场条件下金融资产缺乏流动性的状态,或者说未考虑市场流动性风险。三是该方法主要考虑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相关性因素降低风险的作用,未考虑极端状态下金融资产相关性普遍大幅提高从而风险增加的事实。四是它揭示某项交易损失超过某一VaR值的可能性,未揭示某项交易超过VaR的极端或厚尾损失发生时的绝对量究竟有多大。针对上述缺陷,银行业和监管者增加压力测试手段衡量尾部损失;采用指数加权移动平均方法(EWMA)以及GARCH模型方法等历史数据处理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但业界压力测试实践差异较大,前瞻性方法的适用性有待进一步验证。遗憾的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本次改革措施未能沿着上述路径解决VaR的根本性缺陷,而是引入了基于一年的压力时期计算的压力风险价值,提高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并降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亲周期性。从方法上看,VaR与SVaR简单相加的理论意义并不清楚;从管理角度看,SVaR虽然是基于历史特定压力情景的风险价值,但并不能藉此强化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框架、流程、政策和应用等实践,反而要求银行管理者在运用VaR与压力测试工具时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巴塞尔委员会对10个国家38家银行截至2006年底的数据的计算结果表明:基于相同的资产组合,SVaR平均为VaR的倍,最高达到7倍,最小为68%;基于SVaR计算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相对VaR计算的资本平均增加了%,最大增加了%,最小增加了%(BCBS,2009d)。不可否认,这样大幅度提高市场风险的资本确实增强了银行的稳健性,但只是权宜之计,仍需对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分别计量市场风险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处理方法、VaR计量合理性展开深层次审核。

(二)缓冲资本的设置与操作

巴塞尔委员会在反思本轮危机的制度缺陷时认为,对复杂交易活动、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等关键风险暴露的管理缺失及最低资本要求,导致了资本监管的亲周期效应。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并不认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亲周期效应,认为内部评级法的制度设计已经考虑了风险计量敏感性和风险参数亲周期性的均衡(BCBS, 2010a)。但从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披露的情况看,本轮改革中提出的缓冲资本却并不能解决其提出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亲周期效应。%的留存缓冲资本,名义上是以丰补欠,确保银行机构在正常时期积累缓冲资本,以备压力时期之需。但从深层次看,其实质是为缓解银行的道德风险。“大而不能倒”的机制不利于约束银行股东及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使得他们产生过度承担风险、片面追求股东回报和薪酬的欲望。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受困银行注资,期望银行能恢复贷款功能支持经济复苏,而部分银行一边通过纳税人支持得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一边继续向股东派发高额股息、向管理层发放巨额薪酬,并在迅速去杠杆过程中削弱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BCBS, 2010a)。为避免这一状况,需要在第一支柱下设置留存缓冲资本,若银行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留存缓冲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可以限制银行对股东的红利发放,或限制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发放。上述分析表明,留存缓冲资本与其提到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亲周期性之间并不存在合理相关性。另一个0%至%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与过快的信贷增长挂钩,也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的亲周期性。(BCBS,2010d)

从操作角度看,设置逆周期缓冲资本对各国监管机构提出了极大挑战。首先,如何设计与信贷增长挂钩的逆周期缓冲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在正常经济条件下并不计提,须由各国监管当局判断信贷超常增长时才计提,如何设定阈值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最大挑战。其次,在0%-%之间如何选择政策窗口。虽然有许多来自监管部门的研究报告论述资本充足率与信贷、信贷与GDP之间的关系,但是需采用逆周期缓冲资本工具时往往为非正常时期,在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建立或释放多少缓冲资本的时点和政策区间是对监管能力的重大挑战。第三,资本监管工具不一定能有效控制信贷超常增长。资本充足率有约束风险资产规模的作用,这一作用不等于其能够有效行使调控市场货币供给的职能。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种情形下会迫使银行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另一种情形下对信贷规模没有作用:如果银行限制高风险资产扩张行为,转而增加信贷风险小、风险权重低的业务,风险加权资产下降的同时信贷规模可能反而增加了。除此之外,资本作为银行体系清偿力的重要指标,监管目标宜长期保持相对稳定。

(三)较长的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底公布的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采用新标准后主要银行的资本缺口约为6000亿欧元。巴塞尔委员会为确保银行业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仍然能够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巴塞尔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标准、2019年全面达标,过渡期长达6年。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复苏尚存在不确定性的大环境下担心高标准短期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无道理,适当过渡期有助于显著提升银行体系资本充足水平和损失吸收能力的同时,给银行体系一定时间恢复信贷供给能力。

但众所周知,政策实施过渡期越长,效应越缓和。为确保改革成果,20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曾明确要求主要经济体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首尔峰会要求从2013年开始实施第三版协议,决心可见一斑。然而,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新资本标准可于2015年全面达标;留存缓冲资本2016年开始逐步引入、2018年达标;普通股的扣减调整也在2018年底才实现全额扣除;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最早分别于2015年、2018年成为监管标准。如此长的过渡期、观察期、并行期事实上很难保证改革新政发挥实质作用。一般分析看,过长的过渡期难以有效提高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且会导致各国差异化实施时间表,在如此宽松的实施安排能否实现改革初期“提高监管标准”目标值得怀疑。

四、第三版资本协议对全球银行业影响的初步分析

在全球层面,巴塞尔委员会对新监管规则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做了测算和分析。2010年12月的《全面的定量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新标准会导致74家大型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从%降至%,133家其他银行则从%降至%。由此可见,第三版协议对国际大银行的冲击要远大于一般银行。若达到%的普通股一级资本要求,87家大型银行、136家其他银行资本缺口分别为1650亿和80亿欧元;若上述要求达到7%,则两类银行资本缺口分别为5770亿和250亿欧元。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下设的宏观经济评估小组的研究结果显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有形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实施后的第18个季度将最多导致GDP下降%,平均每年下降%(BCBS,2010e)。研究报告同时强调,监管改革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信贷供给下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暂时性的。长期来看,随着新监管标准的推进和实施,银行体系越来越稳健,信贷成本下降,信贷供给增加,将刺激消费和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进行了第三版协议的长期经济影响评估,认为监管改革会减少银行危机的概率,并减少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改革也会减少非危机期间的经济波动幅度,有助于经济的稳健发展。在当前水平上将资本充足率提高1%并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未来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从%降为%,由此避免的损失为GDP的%(BCBS,2010f)。总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测算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加强监管力度,监管改革带来的收益超过监管标准提升所需要的成本。

如果国际社会对银行体系稳定性对全球经济至关重要达成共识,我国银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支持作用更加毋庸置疑。2005年-2009年间GDP年均增速为%,银行贷款年均增长%,2009年达到万亿元;为配合宏观调控目标,遏制外需不足引发的经济增长下滑态势,银行业贷款投放2009年增长约30%、新增万亿元。银行兴则经济兴。有必要分析第三版协议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从资本总量看,第三版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短期影响不大。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经过改革重组,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截至2010年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中国银监会,2010)。与此同时,第三版资本协议对资本质量的一些规定在我国已经实施,且掌握尺度严于第三版协议。主要资本扣除项如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投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框架下也需要扣除;应分未分利润、重估储备、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正变动在第三版资本协议中运行计入核心一级资本,但我国现行制度不允许其计入核心资本。从上述分析看,目前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应达到并超过第三版资本协议设定的最低资本标准。从资本结构看,我国银行业满足新要求的成本会高于发达国家银行。银监会上述数据表明,银行业整体核心资本、即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14家上市银行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累计长期次级债占资本净额的比值约为13%,上述结构特点主要源于我国金融市场成熟度难以支持银行发行其他类资本工具补充二级资本,即便较为成熟的长期次级债产品的市场容量也较为有限,由此,商业银行短期内较难发行条件更为苛刻的、符合第三版资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和或有资本,银行若需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得不通过增加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合规成本较国际银行更高。

五、结论和建议

“风物长宜放眼量”。当局应当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梳理现有监管实践,通过良好外部规则环境提升银行业机构抵御危机的能力和缓冲风险的能力,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

首先,第三版资本协议强化了全球审慎监管标准,其中虽不乏可继续完善之处,但基本实现二十国领导人峰会设定的金融改革目标。本次制度演进的推动力来自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政府,危机后存款人与纳税人的大量损失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下滑,促使监管当局出台新的监管政策亡羊补牢,以期防止危机重现。这种制度变迁往往是强制性的,市场参与者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接受这样的外部环境变化。在评价制度设计成功与否时,现代经济学通常有三个标准,一是效率是否得以改进,用较低的成本达到最佳效果;二是评估其是否提供了合理的激励相容,使得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制度设计者的目标;三是实施需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实际效果,能否支持制度持续有效。虽然不同利益方对具体的监管标准评价不一,但对本次改革成败做出评价还为时尚早。

其次,我国宜尽早实施第三版资本协议,要求银行业继续保持较高资本水平,应对中长期风险。制度效率在全球层面难以评价,并不排除其在单个经济体的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可观察银行业现有财务能力能否对抗外部冲击。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资产规模达到万亿,贷款损失准备金超过1万亿,资本约万亿,资本和准备金对总资产的覆盖率约为7%,意味着当资产损失超过7%时,银行的资本和准备金将无法弥补损失。而当前银行业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风险不容忽视:一是机制体制上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能力不足。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主要发达国家都采取了定量宽松的货币政策,流动性泛滥导致资产价格和主要初级产品的价格一再被抬高,下一步随着全球资金市场的重新配置,大量的资金将从其他市场回流到发达国家的市场,造成严重的“回潮效应”,将直接增加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主要初级产品市场等的波动,银行体系面临宏观不确定性。二是难以面对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挑战,“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将面临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任务,银行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债权质量反转压力较大;利率和汇率改革也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双向不确定性,银行微观层面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将更加复杂。因此在目前银行体系整体盈利水平较强阶段,监管部门宜借鉴国际金融改革成果,要求银行将资本质量和数量保持在合理的较高水平,以持续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当局宜有机结合巴塞尔1988年协议、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协议的实施要求,确保银行业资本管理、经营决策与全面风险管理挂钩。同样面临实施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我国与主要市场国家银行业所处的阶段不同,仍需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推动银行业建立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要求的资本管理框架,包括推动银行根据风险权重计量的定性和定量要求,提高风险计量和管理的基础设施;强化风险管理为经营决策保驾护航的核心作用;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提高资本管理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加大信息披露要求,加大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建设等。

第四,关注制度实施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结合国情动态调整过渡期。监管部门设立过渡期时需要权衡满足新监管标准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面对第三版协议设定的标准,银行会采取增发资本工具、去杠杆分别增加分子、减小分母。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容量一定的假设前提下,大多数银行会采取去杠杆手段降低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如果实施压力过大,银行可能迅速降低贷款规模、拉大利差,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较大;压力适度,银行会采取“缓和治本”的方法,例如通过风险管理来调整资产组合、提高运营效率、通过开发新的非利差为基础的服务产品来调整业务结构,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有限,对银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长期可持续稳定增长会更有利。改革框架中涉及过渡期的不仅是资本充足率、留存缓冲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的达标时间安排,还包括现有资本工具执行新老划断的政策设计以及资本调整项的节奏设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作用,监管部门宜定量分析不同过渡期对银行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的宏观效应,确保在维护银行体系稳健性并支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降低对经济发展的短期负面冲击。

作者简介:

陈 颖 银监会国际部副研究员

李 楠 博士研究生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51 1090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