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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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6日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资本协议全称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都适用。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以下几个发展历程:
(一)第一份巴塞尔协议。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国际清算银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问题产生了关注,进而于1975年提出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这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国际商业银行第一次制定的监管协议。该协议把维持现金流的能力和还款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指标,并明确了各主体对国际监管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第一份巴塞尔协议的修订。每个国家的监管标准都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划分也存在争议,这些都说明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存在不足。1983年,巴塞尔委员对巴塞尔协议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一家海外银行都要接受监管;第二,每种监管都要适度。其实这两个协议没有太大差异,都把股权原则、母国的监督当作重点,把市场原则、东道国的监督当作补充。这两个协议共同的缺点是提出的监管标准和职责的分配比较抽象,监管标准不具有可行性。
(三)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在对资本进行分类、确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标准比例、过渡时期的安排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具有实质性的发展。其中,将资本分为核心与附属资本两大类,按0%、20%、50%、100%这四个风险档次将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进行分类,银行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首先,银行风险管理标准在全球获得了统一;其次,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视,使银行经营从注重资产数量转向注重资产质量;最后,突出强调了信用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Ⅱ。随着跨国银行数量增多,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银行规避管制的动力增加。《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巴塞尔协议Ⅱ》最具有开拓性的是提出了三大要求,被称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及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其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包括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三级资本。同时,认为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衡量风险的方法有标准法、内部评级法、VaR模型等。监管当局的监管是指不仅监管机构应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银行自身也应对内部的风险进行评估。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指标,让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市场约束是指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
(五)巴塞尔协议Ⅲ。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显露出来。因此,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杠杆率、流动性比率,要求增加信息披露。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银行风险监管受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
1、聘请外部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评级将产生一系列问题。虽然风险衡量方法中最好的是标准法。但是外部评级机构将对标准法的实施产生不良影响,因为客户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评级机构并付费,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客户并盈利,将有动机使评级对象获得比自身信用等级高的评级。这种评级是虚假的,不诚实的。为了阻止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的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可以监督不同的评级结果,当发现虚假结果时,应当对其严厉惩处。
2、改变监管方式将产生一系列问题。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要有方法与技术来监督繁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准确判断各种方法的优点与缺点。监管当局要在控制风险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使银行的竞争力获得提高。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监管方法,使风险可控。内部评级法的使用改变了监管方式,监管将不局限于合规性监管,更强调风险性监管。
(二)银行风险监管受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影响。银行业的风险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来控制和规避,所以第二支柱的提出能提高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谨慎性,提高银行系统稳定性。但是,监管当局在进行监督时也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应完善监管程序,虽然银行管理部门最了解自身的风险,但其自我监管很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冲突,内部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监管当局要完善监管程序,其作为第三方应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其次,避免监管当局“寻租”。当把监管看成一种商品时,监管当局作为监管的提供者,为了获得利益,其寻租动力也会增加,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将导致腐败。因此,监管当局要加强自身监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外部加强对其的监督。
(三)银行风险监管受到市场纪律的影响。巴塞尔协议要求增强信息透明度。其重要性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避免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对委托人不利的决策,缓解了“委托问题”;(2)信息披露可以对管理层产生警示作用,使其减少冒险行为。在风险发生前就及时发现,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后补救,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3)信息披露将引起社会公共对银行进行监督,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社会公众将对银行及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银行、社会公众、监管当局互相监督,相互制约。
三、商业银行更好地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建议
(一)全面u估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不足就是“顺周期效应”,即在经济繁荣复苏时,银行业有较好的资本充足率,现金流充足,面临的资产风险较小。但当经济衰退萧条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将不断降低,资产流动性不足,风险增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因此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可能高于按照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我国监管机构应从整个经济周期计算监管指标,还可以采取VaR测试等手段,把监管指标受到周期效应的不良作用降到最低。
(二)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动态拨备制度在对未来经济情况预测基础上,使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阶段多计提拨备,经济下行阶段少计提拨备。比如西班牙的商业银行为了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进行事前估计,除了要求计提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还要求计提统计准备金。在经济上行阶段,贷款状况良好,商业银行计提统计准备金,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高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而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银行资产状况变差,采用统计准备金弥补损失,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低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我们可以向西班牙借鉴经验,采取动态拨备制度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减少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在刚开始的时候建立统一的计提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的发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经验来灵活决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打造良好基础,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内容和方法。因此,我国银行业为了更好地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应先落实《巴塞尔协议Ⅱ》。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完善风险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监督系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应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增强在全球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曹清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D].上海:复旦大学,2011.
[2]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巴塞尔协议【第二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资产证券化 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建立
自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备受瞩目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简单来说,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如下:首先由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接着SPV以资产池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有关资产证券化监管问题也成为了巴塞尔委员会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10月的第二份工作报告中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迅速发展,对于证券化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巴塞尔协议Ⅱ就无法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领域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基于此,在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BaselⅡ时,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和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历时多年,先后了多份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分别是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尔协议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监管框架,但是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并且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但是协议Ⅱ也规定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而这些要求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难以达到,因此,只能采用标准法。但是,标准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相对简单,这就使得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资本金无法有效覆盖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发生极端情况,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二)忽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它们会再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售出,再次地进行证券化。而在不断证券化的过程中,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在一步步地转移过程中也不断被放大,系统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积累。然而,BaselⅡ中所设计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依旧延续了传统的强调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只关注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是否有效转移等问题,而忽视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忽视了风险转移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
(三)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顺周期效应的监管
顺周期经营是银行业普遍采取的运营模式,而资产证券化对于这种运营模式更具推动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能够很容易地进行资产证券化,因此银行就会降低贷款标准不断扩大信贷规模,然后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在获得资金后再次发放贷款。如此一来,信贷规模的扩大,就会对市场需求产生刺激作用,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时,证券化难度的增加又促使银行紧缩信贷,进而延长经济低迷。而BaselⅡ中对于这种推动作用并没有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四)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尽管BaselⅡ中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评估证券化产品,但是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复杂性,使得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银行更多地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以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使无数投资者蒙受巨额的损失。但是,巴塞尔协议Ⅱ并未对外部评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没有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
(五)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下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是,披露的内容仅仅包括了与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的有关的内容,已经不能覆盖证券化的全部风险,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地信息,特别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
随着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并进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巴塞尔资本协议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与批评。从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新标准来应对金融危机,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最终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第三篇】
“中国可以通过参与规则的制定,改变过去国际规则一改变,我们就研究规则改变会对中国
产生何种影响的传统模式。”
本着尽量避免全球金融危机再度发生的目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巴塞尔协议Ⅲ”草案,并在2010年4月16日之前征求各国意见。相比之前的版本,这一新协议对全球金融业会有怎样的影响,中国作为该委员会成员又该如何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专访了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葛奇。
《财经国家周刊》:为什么要出台“巴塞尔协议Ⅲ”?
葛奇: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一致要求加强国际金融政策和监管协调。巴塞尔委员会由包括中国在内的27个世界主要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的高级代表组成,该委员会根据G20达成的共识,制定了“巴塞尔协议Ⅲ”草案。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G20峰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要求,以及巴塞尔指导委员会(巴塞尔指导委员会由成员经济体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金融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达成的《全面应对全球银行危机》的共识,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分别针对资本金和流动性这两大在此次金融危机之中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方面的弱点进行了特别强化。
《财经国家周刊》:如果“巴塞尔协议Ⅲ”付诸实施,将对全球金融业带来什么影响?
葛奇:目前,《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均为征求意见稿。预计根据各方意见进行进一步完善之后,很可能成为最终的类似“巴塞尔协议II”的有一定强制力的国际金融监管准则,因此虽然还未正式定名,但是业界将这两个文件称为“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的付诸实施,对全球金融业带来的最主要的短期影响可能是各国际性大银行均需进一步补充资本。由于“巴塞尔协议Ⅲ”对于一级核心资本的重新定义,大部分银行现有的一级核心资本将受到扣减,为满足充足率的要求,银行必须重新补充一级核心资本。根据瑞士信贷的估测,仅欧洲的银行就需筹集资本金的规模将达到11000万亿欧元。
《财经国家周刊》:金融行业已经很全球化,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但最终发展成全球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全球性的金融监管体系会带来哪些好处?
葛奇:“巴塞尔协议Ⅲ”的五大变革方面都强调了全球统一协作的重要性,可以说做不到全球性,那“巴塞尔协议Ⅲ”也就失去了本身存在的意义了。
以杠杆率为例,若无法实现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标准,那么全球性大银行将会重新进行资产配置,向杠杆率要求较松的国家倾斜,出现监管套利现象。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杠杆率要求较严的国家,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提高本国的“监管竞争力”。
《财经国家周刊》:“巴塞尔协议Ⅲ”是否能够很好地将地区性和国家性的金融监管与全球性的金融监管结合起来,确保全球金融业的稳定?
葛奇:这主要取决于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Ⅲ”的接受程度和根据各自国情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国家调整。
由于该协议本身就是由G20峰会倡议的全球监管协调的产物,而且全球主要国家也都派代表参与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因此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全球主要国家接受。
然而国家调整可能不可避免。比如,“巴塞尔协议Ⅱ”在世界各国的实施细则均不相同,以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例,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定义与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义不同,相差在2%左右。“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更可能是以一种原则或者思想的形式规范和统一全球的金融监管。
《财经国家周刊》:据你所知,“巴塞尔协议Ⅲ”是否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考虑?
葛奇:2009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可以说全程参与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然而从目前该协议的初稿看,相比“巴塞尔协议Ⅱ”,其中并未明显地体现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可能的潜在利益。
以《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建议为例:
一是中国目前执行的存贷比政策远比杠杆率要严格,但是“巴塞尔协议Ⅲ”强调全球共同协调监管的背景下,并未体现对我们这一严格政策的认可;
二是反周期超额资本管理在中国并不一定适用,因为中国的银行业可以说是按国家要求在经济过热时惜贷,经济下行时热贷,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无须通过资本的方式进行调控;
三是“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持有大量的评级较高的政府和央行无风险债券应对流动性危机。中国的国家评级不如欧美发达国家,不受认可为无风险债券。像西班牙、意大利甚至英国的国债评级很高,被认可为无风险债券,但是现在全球都在担心他们违约。这样的国债能被认可为无风险债券,因为监管的流动性要求而各大银行都争相持有,导致这些国家的借债成本长期保持低位,变相补贴发达国家的财政。而中国的国债从未违约,却无法获得这样的地位,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
《财经国家周刊》:中国已经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中国是否可以利用这次机会参与到“巴塞尔协议Ⅲ”规则的制定中,改变以往的被动局面呢?
葛奇:在此次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不得不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规则进行重大改革,对于中国来说这是千载难逢的良机。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中国可以在规则的制定上有一定发言权。中国可以通过参与规则的制定,改变过去国际规则一改变,我们就研究规则改变会对中国产生何种影响的传统模式。
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的银行体系是最稳固的,中国的银行监管是最有效的,中国的银行体系对经济的推动是最有力的。现在应该抓住这个机会,让新规则对别人产生影响,这才是此次巴塞尔协议Ⅲ对我们最大的意义所在。
巴塞尔协议Ⅲ的“新意思”
与“巴塞尔协议Ⅱ”相比,“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提高银行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这样有助于提高全球主要大银行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况下吸收损失的能力。比如,按目前“巴塞尔协议Ⅱ”的规定,银行的普通股只需达到全部风险加权资产的2%即可。“巴塞尔协议Ⅲ”中将大幅提高这一比例。
二是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巴塞尔协议Ⅲ”建议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监管,主要包括的产品为衍生品、回购和证券融资。这主要是为了在危机时期,降低金融机构通过衍生品和融资渠道传染风险的机率。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的提高将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交易所、清算所以及中央交易对手等进行规范化的交易,从而降低交易对手风险,避免在这方面过多的资本要求。
三是引入杠杆率作为“巴塞尔协议Ⅱ”的补充。杠杆率将纳入“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一支柱,作为银行最基本风险的一部分。杠杆率监管将能控制银行体系的高杠杆经营,避免如英国北岩银行类似的问题再次出现。而且将杠杆率通过资本的方式进行管理,对风险资本套利和模型风险都有一定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四是推动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建立超资本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降低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冲击。同时引入具有前瞻性的损失准备金制度。
巴塞尔协议2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0-0096-02
作者简介:陈磊(1984-),女,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比例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提高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通股及永久优先股)从现行的2%提高至%,而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维持不变。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将分阶段逐步执行,至2013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达到%,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至2015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
(二)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的资本留存缓冲金,其构成是扣减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的目的是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危机时有足够的资金承担亏损,缓冲资本金压力,同时,资本留存缓冲金也将限制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回购股份,发放红利、奖金等行为。
(三)提出反周期缓冲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为保证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是基于银行所处的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影响,提出了反周期缓冲金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将根据对经济运行及银行经营情况的判断,要求商业银行增加0~%的缓冲金,持有形式为普通股等一级核心资本。
(四)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简单、透明、不基于风险的杠杆比率作为对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要求的可靠补充,并要求各国商业银行从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测试暂定为3%的一级资本杠杆比率的有效性,依据测试结果将进行调整,于2018年正式纳入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框架。
(五)加强流动性监管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监管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率(NSFR)两个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旨在保证商业银行在监管者设定的流动性压力下,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短期(30个日历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净稳定融资率的要求是根据商业银行一年以上资产的流动性特征设定一个最低的可接受的稳定融资金额,以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进行中、长期融资,净稳定融资率应大于100%。
(六)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额外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1%~%附加资本要求,降低此类业务规模大、复杂度高的银行发生严重事件或经营失败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及有效控制这些银行“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评估指标包括全球活跃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五项。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已在全球范围内选定12个国家29家系统性重要银行,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中国银行是目前我国唯一入选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商业银行,同时也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地区中唯一入选的银行。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要求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目前,中国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年报,截至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同比上升了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同比上升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银监会于2012年6月8日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和%,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综合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较高,基本满足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短期内该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二)《巴塞尔协议Ⅲ》缓冲金要求将挤压商业银行利润同时促进其稳定经营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的资本留存缓冲金以及0~%的反周期缓冲金。目前,我国监管机构没有明确提出缓冲金要求,未来,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将需要提取这两种缓冲金,利润也将相应地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与此同时,提取缓冲金将提升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促使商业银行在系统性风险相对较低的环境中持续、稳定经营。
(三)《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影响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用于支持资产业务发展的资金必然相对减少。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改变单纯追求业务规模及利润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细分市场和客户,争取以有限的资本投入获取较高的回报;加强产品研究与创新,进一步提高轻资本占用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利润中的占比;以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为综合效益的考核指标,增加对风险因素的考量等。总之,《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巴塞尔协议Ⅲ将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从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监管、流动性监管、缓冲金要求以及风险治理架构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监管改革方案,并要求成员国在两年内制定相关指引,2013年1月1日开始具体实施,2019年1月1日全面达到标准。中国银监会也积极在国内推进并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标准,于2011年4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建立了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标准。总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以及我国银监会相应提出的实施指导意见给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合规带来巨大挑战,与此同时,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也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精细化程度,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专业化水平,强化风险管理转型和策略型管理理念,实现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一体化,全面提升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EB/OL]..
[3]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OL],20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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