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范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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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范文1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6日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资本协议全称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都适用。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以下几个发展历程:

(一)第一份巴塞尔协议。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国际清算银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问题产生了关注,进而于1975年提出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这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国际商业银行第一次制定的监管协议。该协议把维持现金流的能力和还款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指标,并明确了各主体对国际监管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第一份巴塞尔协议的修订。每个国家的监管标准都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划分也存在争议,这些都说明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存在不足。1983年,巴塞尔委员对巴塞尔协议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一家海外银行都要接受监管;第二,每种监管都要适度。其实这两个协议没有太大差异,都把股权原则、母国的监督当作重点,把市场原则、东道国的监督当作补充。这两个协议共同的缺点是提出的监管标准和职责的分配比较抽象,监管标准不具有可行性。

(三)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在对资本进行分类、确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标准比例、过渡时期的安排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具有实质性的发展。其中,将资本分为核心与附属资本两大类,按0%、20%、50%、100%这四个风险档次将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进行分类,银行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首先,银行风险管理标准在全球获得了统一;其次,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视,使银行经营从注重资产数量转向注重资产质量;最后,突出强调了信用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Ⅱ。随着跨国银行数量增多,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银行规避管制的动力增加。《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巴塞尔协议Ⅱ》最具有开拓性的是提出了三大要求,被称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及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其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包括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三级资本。同时,认为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衡量风险的方法有标准法、内部评级法、VaR模型等。监管当局的监管是指不仅监管机构应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银行自身也应对内部的风险进行评估。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指标,让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市场约束是指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

(五)巴塞尔协议Ⅲ。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显露出来。因此,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杠杆率、流动性比率,要求增加信息披露。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银行风险监管受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

1、聘请外部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评级将产生一系列问题。虽然风险衡量方法中最好的是标准法。但是外部评级机构将对标准法的实施产生不良影响,因为客户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评级机构并付费,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客户并盈利,将有动机使评级对象获得比自身信用等级高的评级。这种评级是虚假的,不诚实的。为了阻止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的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可以监督不同的评级结果,当发现虚假结果时,应当对其严厉惩处。

2、改变监管方式将产生一系列问题。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要有方法与技术来监督繁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准确判断各种方法的优点与缺点。监管当局要在控制风险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使银行的竞争力获得提高。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监管方法,使风险可控。内部评级法的使用改变了监管方式,监管将不局限于合规性监管,更强调风险性监管。

(二)银行风险监管受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影响。银行业的风险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来控制和规避,所以第二支柱的提出能提高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谨慎性,提高银行系统稳定性。但是,监管当局在进行监督时也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应完善监管程序,虽然银行管理部门最了解自身的风险,但其自我监管很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冲突,内部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监管当局要完善监管程序,其作为第三方应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其次,避免监管当局“寻租”。当把监管看成一种商品时,监管当局作为监管的提供者,为了获得利益,其寻租动力也会增加,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将导致腐败。因此,监管当局要加强自身监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外部加强对其的监督。

(三)银行风险监管受到市场纪律的影响。巴塞尔协议要求增强信息透明度。其重要性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避免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对委托人不利的决策,缓解了“委托问题”;(2)信息披露可以对管理层产生警示作用,使其减少冒险行为。在风险发生前就及时发现,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后补救,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3)信息披露将引起社会公共对银行进行监督,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社会公众将对银行及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银行、社会公众、监管当局互相监督,相互制约。

三、商业银行更好地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建议

(一)全面u估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不足就是“顺周期效应”,即在经济繁荣复苏时,银行业有较好的资本充足率,现金流充足,面临的资产风险较小。但当经济衰退萧条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将不断降低,资产流动性不足,风险增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因此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可能高于按照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我国监管机构应从整个经济周期计算监管指标,还可以采取VaR测试等手段,把监管指标受到周期效应的不良作用降到最低。

(二)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动态拨备制度在对未来经济情况预测基础上,使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阶段多计提拨备,经济下行阶段少计提拨备。比如西班牙的商业银行为了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进行事前估计,除了要求计提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还要求计提统计准备金。在经济上行阶段,贷款状况良好,商业银行计提统计准备金,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高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而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银行资产状况变差,采用统计准备金弥补损失,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低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我们可以向西班牙借鉴经验,采取动态拨备制度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减少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在刚开始的时候建立统一的计提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的发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经验来灵活决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打造良好基础,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内容和方法。因此,我国银行业为了更好地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应先落实《巴塞尔协议Ⅱ》。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完善风险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监督系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应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增强在全球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曹清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D].上海:复旦大学,2011.

[2]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巴塞尔协议2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0-0096-02

作者简介:陈磊(1984-),女,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比例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提高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通股及永久优先股)从现行的2%提高至%,而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维持不变。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将分阶段逐步执行,至2013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达到%,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至2015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

(二)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的资本留存缓冲金,其构成是扣减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的目的是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危机时有足够的资金承担亏损,缓冲资本金压力,同时,资本留存缓冲金也将限制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回购股份,发放红利、奖金等行为。

(三)提出反周期缓冲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为保证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是基于银行所处的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影响,提出了反周期缓冲金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将根据对经济运行及银行经营情况的判断,要求商业银行增加0~%的缓冲金,持有形式为普通股等一级核心资本。

(四)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简单、透明、不基于风险的杠杆比率作为对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要求的可靠补充,并要求各国商业银行从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测试暂定为3%的一级资本杠杆比率的有效性,依据测试结果将进行调整,于2018年正式纳入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框架。

(五)加强流动性监管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监管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率(NSFR)两个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旨在保证商业银行在监管者设定的流动性压力下,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短期(30个日历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净稳定融资率的要求是根据商业银行一年以上资产的流动性特征设定一个最低的可接受的稳定融资金额,以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进行中、长期融资,净稳定融资率应大于100%。

(六)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额外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1%~%附加资本要求,降低此类业务规模大、复杂度高的银行发生严重事件或经营失败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及有效控制这些银行“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评估指标包括全球活跃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五项。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已在全球范围内选定12个国家29家系统性重要银行,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中国银行是目前我国唯一入选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商业银行,同时也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地区中唯一入选的银行。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要求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目前,中国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年报,截至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同比上升了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同比上升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银监会于2012年6月8日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和%,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综合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较高,基本满足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短期内该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二)《巴塞尔协议Ⅲ》缓冲金要求将挤压商业银行利润同时促进其稳定经营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 风险资产%的资本留存缓冲金以及0~%的反周期缓冲金。目前,我国监管机构没有明确提出缓冲金要求,未来,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将需要提取这两种缓冲金,利润也将相应地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与此同时,提取缓冲金将提升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促使商业银行在系统性风险相对较低的环境中持续、稳定经营。

(三)《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影响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用于支持资产业务发展的资金必然相对减少。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改变单纯追求业务规模及利润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细分市场和客户,争取以有限的资本投入获取较高的回报;加强产品研究与创新,进一步提高轻资本占用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利润中的占比;以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为综合效益的考核指标,增加对风险因素的考量等。总之,《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巴塞尔协议Ⅲ将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从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监管、流动性监管、缓冲金要求以及风险治理架构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监管改革方案,并要求成员国在两年内制定相关指引,2013年1月1日开始具体实施,2019年1月1日全面达到标准。中国银监会也积极在国内推进并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标准,于2011年4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建立了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标准。总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以及我国银监会相应提出的实施指导意见给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合规带来巨大挑战,与此同时,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也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精细化程度,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专业化水平,强化风险管理转型和策略型管理理念,实现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一体化,全面提升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EB/OL]..

[3]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OL],2001-05-03.

[4]陆静。巴塞尔协议III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1(3).

巴塞尔协议3

关键词:逆周期资本;东道国;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9-0050-04 DOI:/

巴塞尔系列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1996年的巴塞尔协议、2004年的巴塞尔协议II、2009年的巴塞尔协议和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III)自诞生之日起,便将自身的适用范围定义为国际活跃银行。然而,在各国对巴塞尔系列协议的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却远超过了国际活跃银行的范畴。同时,随着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制定巴塞尔系列协议的巴塞尔委员会,其成员国也已经由1998年时的十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扩展为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27个国家或地区。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特别是G20成员国,在享有政策讨论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率先实施巴塞尔协议的义务。从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正式公布了巴塞尔III的实施草案,日本已经正式公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而发展中国家实施相对较为缓慢,阿根廷、土耳其等5国至今仍未正式公布实施草案。究其原因,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具有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特征,很难用相同的标尺对其进行衡量和监管。另一方面,针对国际活跃银行而制定的监管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中小银行而言适应性有限。因此,如何在G20的发展中国家中推进巴塞尔系列协议,特别是危机后提出的巴塞尔III,在加强全球金融监管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当前经济的冲击,并充分体现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适应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当局密切关注的问题。此外,与已经实施了巴塞尔II的欧洲国家不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尚未实施巴塞尔II,所以同时面临着从巴塞尔I直接过渡到巴塞尔III的挑战。

一、巴塞尔III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现状

自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巴塞尔III之后,根据其对G20各成员国于2013年之前相关实施草案的规定,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对巴塞尔III的实施已全面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根据2012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交G20峰会针对28个经济体(包括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和欧盟)的研究报告总结,在2012年5月底之前①。沙特阿拉伯、日本和印度对巴塞尔III的实施推动较快,已经先后公布了监管协议的最终实施方案,其中印度、日本将先后与2013年1月和2013年3月正式实施巴塞尔III。截至2012年5月末之前,加拿大、德国、中国、南非等18个国家都已正式公布了巴塞尔III的实施草案,而韩国、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等7个经济体尚未公布正式的实施草案。从整体上看,大部分成员国都处于征求草案意见阶段到制定最终实施方案的过程中,目前成员国内部还没有国家开始正式实施巴塞尔III。

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分,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的积极性更高,并与巴塞尔III内容及要求更为一致,改动也较小。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为滞后,同时对巴塞尔III的监管内容及要求改动较多。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情况来看,印度、沙特阿拉伯的实施进度最快,最终的实施方案已经,距离正式实施也为期不远。而金砖四国中其他三个国家:中国、巴西、俄罗斯,目前中国和巴西已经正式公布了实施草案,而且中国也已于2012年6月公布了资本监管相关内容的最终实施方案;俄罗斯的实施草案也将于2012年下半年正式公布。但是相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巴塞尔III的实施过程中更为积极、迅速。在7个尚未正式公布实施草案的国家中,除美国、中国香港外,其他5个均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然而中国、印度等金砖四国受到强力的经济增长和金融环境日趋成熟等条件的驱动,实施巴塞尔III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中表现出的犹豫不决和行动迟缓是具有其内在原因的。从各国的经济环境来看,发达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中具有显著的成本和技术优势,各项监管条款都具备明显的针对性。但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相对不成熟、经济环境波动较大等特点。笔者将从三个视角分别阐述巴塞尔III在发展中国家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性和负面影响。

二、巴塞尔III的相关要求在发展中国家缺乏适应性

巴塞尔协议是针对国际活跃银行所提出的,虽然其在近期的实施中范围逐渐扩大,但是其政策制定的出发点还是围绕着国际活跃银行展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实施带来了不适应性。另一方面,巴塞尔和巴塞尔III都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展开的,其关注的主要对象也是欧美金融体系在危机中暴露出的不足。因此,将巴塞尔III的监管标准照搬到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一种“西方生病,东方吃药”的做法,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发展中国家过早加强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可能会阻碍经济金融的繁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危机中显现了较高的风险隐患。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场外交易市场实施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其实施过于严苛的监管可能反倒会阻碍衍生产品的发展,从而不利于衍生产品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剂和资产定价等作用。即使是对于那些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已经成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于衍生产品的监管也应该视其发展状况和程度而定,当其没有发展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工具时,对其如何采取监管也需要不同视角的考量。

判断经济周期的前瞻性指标可能缺乏国际一致性。在巴塞尔III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的选择中,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使用信贷/GDP这个指标对于当前的经济周期进行前瞻性的判断,然而该指标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增长速度相对较快,经济增长的波动性也较大,且在经济运行中常运用计划性等强制性手段进行信贷调控,因此简单运用信贷/GDP这一指标很难准确衡量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和波动条件下的信贷深度。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逆周期相关要求时,可能更多选择违约概率等其他表征经济金融周期的指标以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

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不低于100%)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可用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不低于100%)是巴塞尔III新提出的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针对危机前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缺失,这两大指标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新的约束。然而其中某些细节定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适合,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对LCR和NSFR相关监管体系的构建并不十分热衷。一方面,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缺失可能在客观上导致发展中国家银行的流动性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巴塞尔III中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一般来说,政府债券是最好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但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债发行量较低,为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商业银行可能不得不大幅持有本身就较为稀缺的国债。而企业债券只有达到AA-的评级才能被称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国家的评级不高,具备AA-评级等级的企业债券也十分稀缺。这样,由于金融市场中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流通量非常稀少,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很难实现巴塞尔III中关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最低要求。为此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大量引入发达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然而导致较为显著的汇率风险。最终使得流动性监管变得形式化和机械化,而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管的目的。另一方面,巴塞尔III对金融资产流动性,特别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和稳定资金的划分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例如,在沙特阿拉伯、南非等国家,国有机构股票、大额资金等都被视为其稳定性最高且质量最好的资金来源,但是这些金融资产在巴塞尔III中却并不被视为优质、高稳定的流动性资产。同时为满足LCR和NSFR最低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更多的短期小额贷款、放弃长期大额贷款,从而可能对实体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形成了较为显著的挑战,造成资金的结构性短缺。

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加剧了巴塞尔III实施的负面影响

巴塞尔III的实施虽然有利于防范类似金融危机的再爆发,但可能会对短期经济复苏造成冲击,还可能对相关金融业务发展形成压力。然而结合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经济金融特征来说,这些短期的、局部的负面效应可能被放大了,甚至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对于盈利来源和资本补充机制单一的发展中国家银行来说,监管要求的提高可能倒逼银行选择简单粗放的规模扩张模式以达到合规要求,从而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带来的道德风险。在巴塞尔III中,较高的资本要求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在控制分母的同时大大提高盈利能力,然而分母的控制将导致无法更多涉足相对高风险的借贷业务,从而带来盈利水平的降低。由于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较为单一,特别是在利率管制和汇率管制等尚未实现自由市场的经济体中,可能被倒逼走上一条盲目扩张,追求简单业务的规模已追求利润的发展道路。而在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可能使得原本的规模就已较大的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银行借助自身强大的龙头地位和品牌效应,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及市场份额,从而加深银行的大而不倒程度及其带来的道德风险,加大监管当局对其进行监管的困难。

巴塞尔III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贸易融资的发展,这对更多依赖贸易融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负面影响可能更为深远。贸易融资的发展能够有效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信贷能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在巴塞尔III关于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的规定中,对于风险较低的贸易融资给予了较高的权重设定,从而可能会阻碍贸易融资的发展,特别是使得资产较小的客户受到较大的影响。在杠杆率计算的过程中,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大部分表外资产一并被赋以100%的转换系数,但是由于贸易金融具备风险低、期限短等特点,因此相对较高的转化系数明显限制了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虽然201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调低了贸易融资等此类业务的风险权重,但整体来看,该业务所需资本仍然过高,其造成的贸易融资成本的提高及业务量的降低,不利于所在国的发展,尤其对于一些贸易金融发挥极为重要作用的发展中国家。

巴塞尔III的实施并未解除监管体系对国际评级机构的过分依赖,而这对于自身评级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及其金融机构来说较为不利。无论是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还是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过程中,不同评级水平的资产在计算中都分配有不同的计算权重。因此,评级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资本和经营成本的高低。然而包括穆迪、标普等大型国际评级机构在内的评级体系都规定,任何机构的信用评级都不会高于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政府的信用评级。即使是对于风险水平相当的机构,高信用评级国家的机构往往比低信用评级国家的机构所获得的信用评级要高。因此,由于不少国际活跃银行注册国的评级往往为AAA和Aaa级,因此其子公司即使在面临相同的风险暴露情况下,也会由于其东道国信用评级较低,可能会要求比母国标准下更多的资本准备。不少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评级机构过分低估了其金融环境的稳定性,这种信用评级上的国别歧视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不得不采用高利差的形式以抵消评级较低带来的高成本。

监管的本土效应依然存在,东道国经济可能会受到母国或母行的影响。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起到的作用日益重要,为此,这些金融机构的子公司所在国在应对突发经济问题及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理应得到相应的知情权。然而受到本土效应的影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都没有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或机构做出应当的信息披露。这时,由于这些子行在东道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突如其来的金融政策或监管标准的滞后反应势必会导致东道国金融体系的动荡。

四、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溢出效应

巴塞尔III的实施都会给各国金融环境乃至经济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金融联系的不断加深,在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的过程中可能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带来的溢出效应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关注。

巴塞尔III中资本监管的实施为国际活跃银行带来了经营管理的难题,使其子公司无法为东道国继续提供有效的经济金融服务。不少国际活跃银行,如花旗、汇丰等,在某些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有些甚至达到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一般来说,这些国际活跃银行子公司100%的股权可能都由其母公司所有,这将导致这些子公司无法轻易通过可转债等资本工具获得大额融资,从而造成这些子行经营成本的大幅提高,导致其不得不采用提高借贷门槛、降低存款利率等方式获取成本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子公司在与东道国银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由于这些国际活跃银行的母公司在制定政策、发行资本工具等过程中并不能完全考虑不同成员国在资本监管标准的不同,因此子公司在所在国发行金融产品、发放贷款及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东道国监管部门的逆向制约甚至喊停。从而导致这些子公司其无法为东道国继续提供金融服务,为其经济金融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杠杆率指标的监管压力下,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去杠杆化行为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巴塞尔III中杠杆率指标及其配套监管措施的推出使得发达国家的去杠杆化进程逐渐加速,这不仅导致了发达国家自身流动性环境的恶化,其去杠杆化过程中产生的溢出效应也通过流动性的传染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加剧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大型银行业会受到杠杆率监管指标的影响,为了满足监管需求从而降低信贷供给,进一步加剧了衰退市场中的流动性紧缩。

五、政策建议

巴塞尔III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标志着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方向,也代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大方向。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和监管合作日益密切的大环境下,发展中国家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话语权,在实施国际统一标准的同时充分考虑本国金融体系的适应性,使得本国金融体系既能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保持竞争中的后发优势,又能保护本土经济金融秩序,使其处于萌芽状态的金融体系得以健康稳定发展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针对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中不适应本土金融体系之处应加以识别,并充分运用监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其次,充分意识到国际监管标准可能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并结合本国经济金融的实际状况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地进行弱化和改善。最后,对于发达国家可能造成的溢出效应做到早识别早防范,切断或控制风险的传染路径,保护本国金融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4

融危机中的表现,重新审视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优点和不足,并从资本充足率和系统性风险管理两个角度阐述了笔者对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17-02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 巴塞尔协议的演进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

197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立。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即《对外国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 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78年《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实行并表监管。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即《巴塞尔协议Ⅰ》,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1992年7月“1992年声明”,强调东道国对银行的监督。

1995年通过《资本金协议的修正案》,引入了市场风险。

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推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1998年《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框架》和操作风险管理咨询文件。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即《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1)。

2001年1月《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2)。

2003年2月通过《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2003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3)。

2004年6月推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最终稿,并于2006年底全面实施。

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2 新巴塞尔协议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

危机爆发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持意见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一些国际化大银行大幅度亏损,甚至摇摇欲坠,但这不仅没有否认新资本协议的技术合理性,反而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新协议三大支柱下的规定是较为完整的。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全面资本要求;第二支柱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监管技能,以更好地评估银行的特有风险;第三支柱对市场约束的规定提高了包括证券化和风险削减在内的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2)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风险评估本身就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否则它就将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有很多,本文从笔者比较熟悉的角度,主要介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以及风险监控所带来的挑战。

(1)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未能有效预防高杠杆作用。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是8%,即最高可产生倍的杠杆效应,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杆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而由于监管缺失,投资银行利用融资工具在发行证券化产品时,只需要不到1%的资本充足率。如果再算上一些表外业务的杠杆效应,那么投资银行的杠杆倍数可高达50-60倍。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银行的高杠杆经验提供了可能。表外业务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监管银行的真实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有巨大的困难。

(2)新巴塞尔协议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新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提出了要求,但对系统性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局限性,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此次危机说明,根据经济繁荣时期的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计算对产品的实际风险估算往往是偏低的,而衰退时期风险的波动程度往往会超出预期。特别是对于金融创新工具而言,由于创新工具存续时间短,历史违约率和损失率可能不足涵盖一个经济周期,而风险的充分计量其考虑的历史数据应至少在一个经济周期之上。而且,由于像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这种风险性极高的证券化产品,产品的风险相关性很强,当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或突发性事件时,产品之间的高相关性将引起风险共振,导致风险被放大。

3 新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金融危机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紧迫性,同时也暴露了它的许多内在缺陷。危机爆发后,许多专家人士就开始了对新巴塞尔协议改革方向的探索,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笔者才疏学浅,仅从自己稍微熟悉的几个方面来谈一下我对新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1)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要动态化。

新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旨在降低银行的杠杆率,烫平业绩周期性,提升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时对抗风险的能力。但是从此次金融危机来看,新巴塞尔协议的亲周期性还是很强的。政府当局要想控制资产泡沫,仅凭控制货币供应是不够的,还需要控制信贷。在这方面,我们最熟悉的手段是存款准备金和最低资本金要求,但目前这两项指标基本是固定的(我国虽然很频繁的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但大多数国家的存款准备金率都保持固定),根本不顾及市场的情绪。因为他们假定市场是没有情绪的,而事实上市场是有情绪的。当局需要中和市场的情绪,以防止资产泡沫变得太大。因此,他们需要根据情况调整准备金和资本要求。

因此,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该要保持一个动态的水平,或许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比例来监控银行的资本水平。未来可能出台的具体措施将更加严格资本要求,鼓励银行在经济繁荣时积累超额资本和准备金,以提升银行在危机时对抗风险的能力。

(2)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须加强。

由于市场是不稳定的,除了影响市场参与者个体的风险以外,还存在着系统性风险。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监管当局应及时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乔治・索罗斯说,巴塞尔系列协议犯下了一个错误,它给予银行所持证券的风险等级远低于常规贷款:忽略了证券仓位集中所构成的系统性风险。要纠正这一点,必须调高银行所持证券的风险等级,此举可能有助于阻止贷款证券化。我个人也是十分认可这样的说法的。

(3)我认为应该将更广泛的衍生工具纳入风险监管范围。

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银行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导致总体风险上升。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控制杠杆度,加大违规惩罚力度,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 结语

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也积极地探索新巴塞尔协议改革的方向,并做了一些修订和补充。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指出了公允价值评估有待提高的四个方面:管理与控制过程、风险管理与度量、价值调整、财务报告。

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6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旨在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7月出台了《额外风险要求准则以及对Basel Ⅱ框架的修正》,该准则是对巴塞尔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出台的额外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计量准则的延续。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8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经济资本模型的实践》中首次提出,经济资本模型的使用变革是由于银行内部资本管理以及监管需要,并可能将对银行经济资本评估的框架融入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二支柱。

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修改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三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这些最新的修改以及补充条例,都是在总结这次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操作性。但是我想说的是,从1999年征求意见第一稿到2007年正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周期过于漫长,而金融创新速度却在不断加快,导致本来代表国际活跃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的新资本协议,在经过七、八年研究、争论、过渡之后,在正式实施之日已变得相对落伍,甚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希望这次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总结的宝贵经验能够尽快的在国际上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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