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范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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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第一篇】
关键词:巴塞尔第三版资本协议 银行监管 监管改革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5-08-07
一、概述:资本监管制度演进和巴塞尔第三版资本协议产生背景
(一)1988年资本协议
现代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始于1988年。是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88年资本协议,BaselⅠ),旨在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消除国际银行业不平等竞争的根源。该协议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监管资本构成,包括三个层次的资本。第一个层次是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股票发行溢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第二个层次是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不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一般损失准备、混合资本债务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第三个层次是三级资本,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允许短期次级债券作为三级资本抵御市场风险。二是确定资本应覆盖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明确风险权重计算方法。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按照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档次,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可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三是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1988年资本协议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体化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该框架所体现的“以资本约束风险,进而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的思路逐步成为现代银行监管的根本范畴,资本、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核心三要素。虽然1988年资本协议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正式规则,之初适用对象仅限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20多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基于1988年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将其纳入“金融部门评估规划”,使之成为真正意义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直至今天,危机后国际监管领域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仍然是对资本监管制度根本范畴和核心要素的完善。
(二)新资本协议
尽管1988年资本协议涵盖了资本监管的基本要素,但在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风险敏感性,使得资本充足率只能是一个后置的、静态的指标。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1988年资本协议简单的风险权重框架和仅包含比率指标的制度设计有效性开始下降,资本监管与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越来越脱节。银行一方面通过各式各类的资本工具创新,降低了普通股在资本中的比例,虚增的资本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资本吸收损失的实际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将表内风险资产以证券化等形式规避资本占用,使得资本充足率不再能有效地反映银行实际面临的风险。这种资本套利带来的危害不仅在上世纪90年代的多次银行危机中多有体现,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本诱因之一。
监管制度需要针对金融环境和银行套利适时调整,资本监管需要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静态反映向动态扩展,这样才能持续有效。随着风险计量技术逐步发展,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不断丰富,在业界和监管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开始修改资本监管制度、并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资本协议构建了涵盖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三大支柱体系框架,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全面和均衡,监管资本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一是引入了风险区分和评估工具,如内部评级、压力测试等,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识别和计量风险的能力,并提前采取必要措施缓释风险或建立充足的经济资源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三是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资本要求,资本监管方法的改进为商业银行将风险暴露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提供了中性的激励。新资本协议赋予了资本充足率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内涵,督促商业银行稳健、前瞻地识别和计量所面临的风险,事前建立起充足资本,有助于校正1988年资本协议导致的逆向激励,增强单个银行及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银行由此过渡到全面风险管理时代。
然而,新资本协议从1998年开始起草到2008年正式实施历经十年,最初确定的修订框架尚未全面实施已落后于日新月异的市场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1996年确定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在1998年尚无需修改,但实施时已难以反映交易类产品和活动的多样性,交易账户的新增风险越来越复杂。二是资产证券化活动逐渐偏离了“改善资产负债表弹性”的初衷,资产转移定价与所传递的风险严重错配。全球主要国家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又对这一错配推波助澜,复杂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被低估,资本不足以吸收潜在损失。三是在市场金融工具创新的推动下,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股债复合型资本工具,虽然推高了机构资本充足率,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下将,损失吸收功能令人堪忧。这类工具被证明在危机时期质量较差,几乎等同于一般性负债,无法吸收损失故导致大多数损失最终转嫁给纳税人。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底欧盟银行体系的混合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混合资本工具中,本金能够被冲销的占61%,只有1%可以被转换为普通股,18%能够被转换为非累积永久性优先股(中国银监会课题组,2010a)。花旗集团2008年末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但去除商誉和其它无形资产的有形普通股资本充足率仅为%(Citigroup,2008)。
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差异也对制度效果产生影响。新资本协议体例框架是全面的,其实施不是简单反映为某个计算指标达标,而且需要实现银行的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切实挂钩、监督管理与银行经营全面对接、内部约束与市场约束协同有效,实施难度可见一斑。虽然大多数国家陆续表示已实施新资本协议,但无论从实施时间表、银行机构实施方法、质量还是监管部门审批松严度全球存在显著差异。以原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为例,绝大多数国家按照时间表于2008年之前实施了新资本协议,但美国采取了例外的实施方略:美国监管部门未规定所有的银行都须实施新资本协议,只要求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美元或境外风险暴露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并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实施审批机制,由于实施难度,目前尚未有银行获得监管审批。客观地说,美国采取了较为务实、审慎的实施策略,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新资本协议对高级方法设定的三年过渡期过于仓促,导致部分基础差的银行匆忙进入实施期,并利用内部风险估值实质上降低了资本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尝试建立一套方法论评估各国实施情况,然而该框架未及发挥作用,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便再次推动金融监管制度迅速进入新一轮变革。
(三)第三版资本协议
本次危机的导火索,是次贷为基础的各类资产证券化活动导致的大量非预期损失。为应对各类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国际监管社会的第一反应是修订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同步完善对交易活动的资本监管,大幅增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严格风险管理标准。然而,随着危机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社会广泛认识到,需要在修改新资本协议同时全面审视金融监管框架。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峰会为金融监管改革确定了方向,并明确资本监管作为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是需重点强化的领域之一。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紧锣密鼓地研究改革方案,这些方案的目标是提高银行业抗击冲击的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和治理能力,加强银行透明度;内容涵盖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增强监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建立逆周期资本和准备金框架、重新确定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等诸多方面。
2010年9月13日,巴塞尔委员会网页上悄然出现了一个题为“Basel III”的链接,首次使用Basel III统称本轮银行监管新变化,并明确了其政策界限。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文件(第三版协议,本文中“第三版资本协议”专指涉及资本的有关内容)。从目前公布的文件看,第三版协议是在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提出的一揽子改革方案。第三版协议已列入20国领导人首尔峰会成果,必将成为后危机时代影响全球金融秩序的重要监管标准。2009年9月份金融稳定理事会发表《改进金融监管报告》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的一揽子方案,重点提出对资本监管制度的强化。20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底前完成资本监管制度的改革。
二、第三版资本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资本监管制度由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构成,资本充足率要求与风险加权资产的乘积为银行应当持有的最低资本,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通过资本水平评判银行的清偿能力。本次改革前,没有人怀疑8%的资本充足率和4%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否充足,少有人质疑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是否反映了风险的大小和本质,在流动性充裕的大环境下,资本工具在市场唱衰时吸收损失的能力也被忽略了。本次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反思资本监管三大要素的上述问题,寄希望通过提高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积累,确保市场稳健性。
(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
本次改革首先从大型国际银行过于复杂的资本结构入手,简化资本构成,严格合格资本的认定范围。首先明确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即核心一级资本。除此之外,其它计入一级资本的工具必须能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充分吸收损失,为此,资本工具的本金为永久性支付,受偿顺序应排在所有债务人和投资人之后;具备较高的损失吸收能力,无论清算还是持续经营时都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失;不能有强制性的收益分配权和优先权,即在所有其他法律和合同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且对其他高级别资本工具的支付完成后,该类工具收益才可以支付,分配水平不能以任何形式与发行数量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发行不能有赎回条款,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为其提供保证,也不具备法律或经济上的优先索偿权;在会计列示和披露时,应单独列示在权益方。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原始期限应超过5年;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偿付未来应得的收益和本金;发行合同不得包括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条款;通常情况下银行及其关联方不允许购买该资本工具等。三是严格扣除项。不合格的资本工具,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和银行自持股票等都需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也要扣除。
(二) 调整不合理的风险权重
大幅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第三版资本协议首先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一是对资产证券化暴露进一步细分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大幅度提高其资本占用。二是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包括: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回购、保证、流动性支持)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银行应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若银行达不到这些标准,应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三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多角度提高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改革方案要求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应在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基础上增加压力风险价值(Stress Value-at-Risk,SVaR),即基于连续12个月的显著压力时期数据,计算交易账户头寸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的在风险价值(BCBS,2009b)。同时,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需要对信用敏感头寸计提新增风险资本(Incremental Risk Capital,IRC)(BCBS,2009c)。所谓新增风险,就是由于发行人违约或者信用评级下调给交易账户头寸带来的风险。IRC基于一年期%置信水平,计算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迁移风险,同时考虑了单个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期限。
重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在一项交易的现金流最终结算前该交易对手出现违约的风险。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衍生品和其它金融渠道带来的风险传染,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压力情景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expected positive exposure,EPE)以覆盖广义错向风险,以此确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交易对手暴露等价债券法(bond equivalent approach)”来捕捉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e adjustment,CVA)风险,以此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的资产价值相关性(AVC)乘数;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新要求等。(BCBS,2010a)。
(三) 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建立缓冲资本运行机制。为平滑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对资本波动性影响,新监管框架中首次提出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建立缓冲资本,以供经济危机时吸收超常损失。缓冲资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留存缓冲资本。正常条件下,银行应持有个百分点的缓冲资本,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留存缓冲资本应由普通股构成。银行在压力时期可以使用留存缓冲资本,但当监管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监管当局可通过限制红利分配和薪酬派发等方式约束银行。这一框架也将推动银行治理的各项目标。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信贷急剧增长为银行的稳健经营带来隐患,并且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为保护银行在经济下滑时免受大规模违约损失,各国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在信贷过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缓冲资本。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逆周期缓冲资本范围在0%至%之间。
首次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2010年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通过了新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该比率不得低于%,强调一级资本中普通股、股本溢价和股本留存收益的作用;提高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虽然总的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但由于银行在正常年份还需要持有相应数量的留存缓冲资本,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分别达到了7%、%和%(BCBS,2010b)。这是国际资本监管制度建立以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首次提高。
增加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本轮危机之前几年的低利率环境、流动性过剩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导致欧美国家的家庭部门、企业部门以及金融部门的杠杆率明显上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年报显示,2008年底两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资本充足率分别为%、%,但是杠杆率(一级资本/调整后的资产)分别只有%、%。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采用简单、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杠杆率指标,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影响银行清偿力,补充和强化基于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资本监管框架。杠杆率计算规则包括:第一,资本计量以普通股或一级资本等高质量资本定义为基础。第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按账面余额计算,但扣除提取的准备金和估值调整,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任何抵押品、保证以及购入的信用风险缓释不得抵扣资产负债表内风险暴露。第三,所有表内外项目都不允许使用净额结算,包括金融衍生交易、回购类交易、证券化融资风险,以及贷款和存款的净额结算。第四,证券化风险暴露处理遵循会计准则,对于未实质性风险转移的风险暴露,包括留存的头寸、提供信用增级以及流动性支持的头寸,纳入杠杆率计算,所有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都不得抵扣基础资产。第五,对表外非衍生品交易项目,包括贷款承诺、无条件可撤消承诺、直接信用替代、承兑、备用信用证、贸易信用证、未完成交易和未结算证券视同表内资产处理,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第六,对衍生合约,如银行通过信用衍生品(包括保证)出售的信用保护,按名义本金计算;对于其它衍生品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会计方法,仅反映合约的账面价值;另一种是现期风险暴露法,反映潜在的风险暴露。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最终决定杠杆率采用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标准,并适时纳入第一支柱(BCBS,2010b)。
值得一提的是,影响银行监管资本要求的还包括第二支柱下监管部门确定的单家机构的资本充足率。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补充指引》(BCBS,2009a),进一步丰富了与资本挂钩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内容,强调银行通过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建设加强前瞻性资本规划和管理。第二支柱下,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单家银行的特定领域风险,如集中度风险、表外资产和资产证券化、声誉风险及隐性支持、薪酬等管理能力的评估,可能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
三、第三版资本协议仍可完善之处
新资本协议是市场推动的产物,银行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需要这样一个机制来促进风险与经营的融合;而第三版协议是金融危机催生的产物,是在政治、经济等诸多压力下出台的,文件的陆续只有一两年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达成一致方案,不乏矫枉过正和各方妥协之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提出根本性修改方案。本文尝试从技术角度对第三版资本协议中仍可完善之处进行分析。
(一)压力风险价值并不能解决现有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缺陷
风险价值是目前银行业普遍采用,并为新资本协议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本次危机证明使用VaR方法计算市场风险存在以下缺陷:一是VaR以正态分布为假定,集中于正常市场状态下风险,未考虑尾部风险,忽略了极端条件下损失发生概率可能随损失规模加速上升的事实。二是其以市场具有正常流动性、资产可在短期内变现、出价/报价差维持不变为假定,未考虑极端市场条件下金融资产缺乏流动性的状态,或者说未考虑市场流动性风险。三是该方法主要考虑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相关性因素降低风险的作用,未考虑极端状态下金融资产相关性普遍大幅提高从而风险增加的事实。四是它揭示某项交易损失超过某一VaR值的可能性,未揭示某项交易超过VaR的极端或厚尾损失发生时的绝对量究竟有多大。针对上述缺陷,银行业和监管者增加压力测试手段衡量尾部损失;采用指数加权移动平均方法(EWMA)以及GARCH模型方法等历史数据处理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但业界压力测试实践差异较大,前瞻性方法的适用性有待进一步验证。遗憾的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本次改革措施未能沿着上述路径解决VaR的根本性缺陷,而是引入了基于一年的压力时期计算的压力风险价值,提高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并降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亲周期性。从方法上看,VaR与SVaR简单相加的理论意义并不清楚;从管理角度看,SVaR虽然是基于历史特定压力情景的风险价值,但并不能藉此强化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框架、流程、政策和应用等实践,反而要求银行管理者在运用VaR与压力测试工具时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巴塞尔委员会对10个国家38家银行截至2006年底的数据的计算结果表明:基于相同的资产组合,SVaR平均为VaR的倍,最高达到7倍,最小为68%;基于SVaR计算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相对VaR计算的资本平均增加了%,最大增加了%,最小增加了%(BCBS,2009d)。不可否认,这样大幅度提高市场风险的资本确实增强了银行的稳健性,但只是权宜之计,仍需对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分别计量市场风险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处理方法、VaR计量合理性展开深层次审核。
(二)缓冲资本的设置与操作
巴塞尔委员会在反思本轮危机的制度缺陷时认为,对复杂交易活动、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等关键风险暴露的管理缺失及最低资本要求,导致了资本监管的亲周期效应。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并不认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亲周期效应,认为内部评级法的制度设计已经考虑了风险计量敏感性和风险参数亲周期性的均衡(BCBS, 2010a)。但从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披露的情况看,本轮改革中提出的缓冲资本却并不能解决其提出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亲周期效应。%的留存缓冲资本,名义上是以丰补欠,确保银行机构在正常时期积累缓冲资本,以备压力时期之需。但从深层次看,其实质是为缓解银行的道德风险。“大而不能倒”的机制不利于约束银行股东及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使得他们产生过度承担风险、片面追求股东回报和薪酬的欲望。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受困银行注资,期望银行能恢复贷款功能支持经济复苏,而部分银行一边通过纳税人支持得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一边继续向股东派发高额股息、向管理层发放巨额薪酬,并在迅速去杠杆过程中削弱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BCBS, 2010a)。为避免这一状况,需要在第一支柱下设置留存缓冲资本,若银行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留存缓冲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可以限制银行对股东的红利发放,或限制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发放。上述分析表明,留存缓冲资本与其提到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亲周期性之间并不存在合理相关性。另一个0%至%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与过快的信贷增长挂钩,也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的亲周期性。(BCBS,2010d)
从操作角度看,设置逆周期缓冲资本对各国监管机构提出了极大挑战。首先,如何设计与信贷增长挂钩的逆周期缓冲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在正常经济条件下并不计提,须由各国监管当局判断信贷超常增长时才计提,如何设定阈值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最大挑战。其次,在0%-%之间如何选择政策窗口。虽然有许多来自监管部门的研究报告论述资本充足率与信贷、信贷与GDP之间的关系,但是需采用逆周期缓冲资本工具时往往为非正常时期,在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建立或释放多少缓冲资本的时点和政策区间是对监管能力的重大挑战。第三,资本监管工具不一定能有效控制信贷超常增长。资本充足率有约束风险资产规模的作用,这一作用不等于其能够有效行使调控市场货币供给的职能。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种情形下会迫使银行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另一种情形下对信贷规模没有作用:如果银行限制高风险资产扩张行为,转而增加信贷风险小、风险权重低的业务,风险加权资产下降的同时信贷规模可能反而增加了。除此之外,资本作为银行体系清偿力的重要指标,监管目标宜长期保持相对稳定。
(三)较长的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底公布的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采用新标准后主要银行的资本缺口约为6000亿欧元。巴塞尔委员会为确保银行业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仍然能够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巴塞尔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标准、2019年全面达标,过渡期长达6年。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复苏尚存在不确定性的大环境下担心高标准短期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无道理,适当过渡期有助于显著提升银行体系资本充足水平和损失吸收能力的同时,给银行体系一定时间恢复信贷供给能力。
但众所周知,政策实施过渡期越长,效应越缓和。为确保改革成果,20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曾明确要求主要经济体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首尔峰会要求从2013年开始实施第三版协议,决心可见一斑。然而,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新资本标准可于2015年全面达标;留存缓冲资本2016年开始逐步引入、2018年达标;普通股的扣减调整也在2018年底才实现全额扣除;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最早分别于2015年、2018年成为监管标准。如此长的过渡期、观察期、并行期事实上很难保证改革新政发挥实质作用。一般分析看,过长的过渡期难以有效提高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且会导致各国差异化实施时间表,在如此宽松的实施安排能否实现改革初期“提高监管标准”目标值得怀疑。
四、第三版资本协议对全球银行业影响的初步分析
在全球层面,巴塞尔委员会对新监管规则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做了测算和分析。2010年12月的《全面的定量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新标准会导致74家大型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从%降至%,133家其他银行则从%降至%。由此可见,第三版协议对国际大银行的冲击要远大于一般银行。若达到%的普通股一级资本要求,87家大型银行、136家其他银行资本缺口分别为1650亿和80亿欧元;若上述要求达到7%,则两类银行资本缺口分别为5770亿和250亿欧元。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下设的宏观经济评估小组的研究结果显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有形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实施后的第18个季度将最多导致GDP下降%,平均每年下降%(BCBS,2010e)。研究报告同时强调,监管改革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信贷供给下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暂时性的。长期来看,随着新监管标准的推进和实施,银行体系越来越稳健,信贷成本下降,信贷供给增加,将刺激消费和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进行了第三版协议的长期经济影响评估,认为监管改革会减少银行危机的概率,并减少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改革也会减少非危机期间的经济波动幅度,有助于经济的稳健发展。在当前水平上将资本充足率提高1%并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未来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从%降为%,由此避免的损失为GDP的%(BCBS,2010f)。总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测算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加强监管力度,监管改革带来的收益超过监管标准提升所需要的成本。
如果国际社会对银行体系稳定性对全球经济至关重要达成共识,我国银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支持作用更加毋庸置疑。2005年-2009年间GDP年均增速为%,银行贷款年均增长%,2009年达到万亿元;为配合宏观调控目标,遏制外需不足引发的经济增长下滑态势,银行业贷款投放2009年增长约30%、新增万亿元。银行兴则经济兴。有必要分析第三版协议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从资本总量看,第三版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短期影响不大。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经过改革重组,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截至2010年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中国银监会,2010)。与此同时,第三版资本协议对资本质量的一些规定在我国已经实施,且掌握尺度严于第三版协议。主要资本扣除项如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投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框架下也需要扣除;应分未分利润、重估储备、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正变动在第三版资本协议中运行计入核心一级资本,但我国现行制度不允许其计入核心资本。从上述分析看,目前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应达到并超过第三版资本协议设定的最低资本标准。从资本结构看,我国银行业满足新要求的成本会高于发达国家银行。银监会上述数据表明,银行业整体核心资本、即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14家上市银行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累计长期次级债占资本净额的比值约为13%,上述结构特点主要源于我国金融市场成熟度难以支持银行发行其他类资本工具补充二级资本,即便较为成熟的长期次级债产品的市场容量也较为有限,由此,商业银行短期内较难发行条件更为苛刻的、符合第三版资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和或有资本,银行若需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得不通过增加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合规成本较国际银行更高。
五、结论和建议
“风物长宜放眼量”。当局应当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梳理现有监管实践,通过良好外部规则环境提升银行业机构抵御危机的能力和缓冲风险的能力,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
首先,第三版资本协议强化了全球审慎监管标准,其中虽不乏可继续完善之处,但基本实现二十国领导人峰会设定的金融改革目标。本次制度演进的推动力来自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政府,危机后存款人与纳税人的大量损失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下滑,促使监管当局出台新的监管政策亡羊补牢,以期防止危机重现。这种制度变迁往往是强制性的,市场参与者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接受这样的外部环境变化。在评价制度设计成功与否时,现代经济学通常有三个标准,一是效率是否得以改进,用较低的成本达到最佳效果;二是评估其是否提供了合理的激励相容,使得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制度设计者的目标;三是实施需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实际效果,能否支持制度持续有效。虽然不同利益方对具体的监管标准评价不一,但对本次改革成败做出评价还为时尚早。
其次,我国宜尽早实施第三版资本协议,要求银行业继续保持较高资本水平,应对中长期风险。制度效率在全球层面难以评价,并不排除其在单个经济体的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可观察银行业现有财务能力能否对抗外部冲击。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资产规模达到万亿,贷款损失准备金超过1万亿,资本约万亿,资本和准备金对总资产的覆盖率约为7%,意味着当资产损失超过7%时,银行的资本和准备金将无法弥补损失。而当前银行业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风险不容忽视:一是机制体制上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能力不足。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主要发达国家都采取了定量宽松的货币政策,流动性泛滥导致资产价格和主要初级产品的价格一再被抬高,下一步随着全球资金市场的重新配置,大量的资金将从其他市场回流到发达国家的市场,造成严重的“回潮效应”,将直接增加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主要初级产品市场等的波动,银行体系面临宏观不确定性。二是难以面对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挑战,“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将面临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任务,银行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债权质量反转压力较大;利率和汇率改革也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双向不确定性,银行微观层面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将更加复杂。因此在目前银行体系整体盈利水平较强阶段,监管部门宜借鉴国际金融改革成果,要求银行将资本质量和数量保持在合理的较高水平,以持续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当局宜有机结合巴塞尔1988年协议、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协议的实施要求,确保银行业资本管理、经营决策与全面风险管理挂钩。同样面临实施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我国与主要市场国家银行业所处的阶段不同,仍需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推动银行业建立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要求的资本管理框架,包括推动银行根据风险权重计量的定性和定量要求,提高风险计量和管理的基础设施;强化风险管理为经营决策保驾护航的核心作用;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提高资本管理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加大信息披露要求,加大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建设等。
第四,关注制度实施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结合国情动态调整过渡期。监管部门设立过渡期时需要权衡满足新监管标准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面对第三版协议设定的标准,银行会采取增发资本工具、去杠杆分别增加分子、减小分母。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容量一定的假设前提下,大多数银行会采取去杠杆手段降低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如果实施压力过大,银行可能迅速降低贷款规模、拉大利差,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较大;压力适度,银行会采取“缓和治本”的方法,例如通过风险管理来调整资产组合、提高运营效率、通过开发新的非利差为基础的服务产品来调整业务结构,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有限,对银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长期可持续稳定增长会更有利。改革框架中涉及过渡期的不仅是资本充足率、留存缓冲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的达标时间安排,还包括现有资本工具执行新老划断的政策设计以及资本调整项的节奏设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作用,监管部门宜定量分析不同过渡期对银行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的宏观效应,确保在维护银行体系稳健性并支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降低对经济发展的短期负面冲击。
作者简介:
陈 颖 银监会国际部副研究员
李 楠 博士研究生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巴塞尔协议三【第二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巴塞尔资本协议;风险管理;银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根据最新出炉的全球银行市值排行榜,截至2009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市值已达到2,亿美元,位列全球银行业之首,另外中国建设银行排第二、中国银行排第四名。曾经西方银行一枝独秀的年代被打破,很多美国等西方大型银行由于业绩亏损严重,也面临着分拆或者被收购的命运;与此同时,中资银行的表现可谓“寒冬独舞”。
在金融危机肆掠金融市场的时候,人们不禁问道“既然巴塞尔资本协议如此先进,为何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西方十国集团的银行业如此不堪一击,在金融危机面前如此脆弱;而中国作为巴塞尔协议参与实施国,却抵御了金融危机(至少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银行排名中独占鳌头”。也就是说,制定规则的人都失败了,难道跟随实施规则的人还要继续跟进吗?难道是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问题,还是另有原因?显然,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倡导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西方银行业分析
过去10多年来,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也称为旧资本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2004年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对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现在惯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决定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虽然西方十国集团并没有完全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但其中许多的跨国银行自身在实施其中的一些准则或技术,采用内部模型来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如计算信用风险模型“信贷算法”(CreditMetrics)、KMV、CreditRisk、CreditPortfolioView、测定和管理市场风险的新工具――风险价值方法(VaR)、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投资机构以及政府监管当局所采用的主流风险管理方法。
虽然西方十国集团的银行业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开发相关风险计量模型、方法,但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却遭受重创。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从适用范围看,巴塞尔资本协议仅限于商业银行。从机构来看,很多遭受重创的机构都不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约束对象。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指传统意义的商业银行,而对于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适用。但此次危机首先出现问题的机构恰恰是投资银行和住房按揭贷款公司,如贝尔斯登、雷曼、美林、新世纪等,这些机构都不受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制约。
第二,截至危机爆发,美国还没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危机爆发的起源地美国,一直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持有消极态度,美国计划于2009年实施新资本协议,并且只有20家左右的大型银行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而且美国监管当局对于如何具体实施一直争执颇大,银行也有比较大的抵触情绪。恰恰是在这个实施新资本协议不积极、金融市场又极度活跃、衍生产品日新月异的国家,爆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可以说,直到危机爆发,美国的银行业还没有一家真正的新资本协议银行。
第三,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有重要影响的评级机构缺乏监管。在金融危机中经常被忽视的角色是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风险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而又特殊的角色。评级机构的评级影响银行持有资产的风险权重等,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是一个空白。一些评级机构的不负责,更是助推了金融危机的形成,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同样具有顺周期特征。如对雷曼的固定收益衍生品通过母公司的信用支持获得了AAA信用评级,AAA评级降低了繁荣时期购买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而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评级机构对这些金融产的降级,导致了购买者的资本要求严重上升,并触发了客户和交易对手的回购要求,最终这些公司都遭遇了评级机构的降级,引发了流动性危机。
第四,虽然美国等国家银行业没有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但却实际采用了其中的一些方法。但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于历史数据较短,风险的估算常常发生偏差――这种偏差不是一两家金融机构的偏差,而很可能是系统性的偏差,比如次贷危机,AAA的次贷最终被证明是整个金融系统在房地产牛市行情中的整体估价错误。其结果是,当危机真实发生时,实际的流动性需求可能远远超过公司的估算:抵押品价值的贬损程度可能超过预期,从而要求更多的保证金支持――没有一个机构会为AAA级的债券拨备出30%的贬值空间(真实的拨备额不到2%),为AA级债券拨备出60%的下跌空间。实际上,当危机到来时,所有次级贷款的价值都发生了大幅贬损,AAA级债券目前已累计下跌30%以上,AA级下跌60%,A级跌幅超过70%,直追BBB及BBB-80%左右的累计跌幅。尽管各大金融集团都以AAA及AA级次贷为主,但各大金融集团在次贷中的投资损失率都达到20%以上。
风险资本计量有效运用的前提是对风险的准确鉴别和计量。但实践证明,风险远比人们想象的更难评估和量化。特别是在金融创新产品增加的情况下,监管规定和银行业实践经常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
第五,未考虑全部风险,主要是遗漏了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危机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对风险防范的注意力集中在个别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资本充足率上。但次贷危机主要并非从个别风险也并非从资本充足方面,而是从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这两个被忽视的软肋攻破了金融体系。
第六,银行人为资本套利,规避资本要求。与巴塞尔协议实施过程相伴随的是银行业针对监管要求不断创造规避对策作监管资本套利的过程。其主旋律则是根据资本协议对风险的分类,相应创造符合协议中低风险条件的产品,或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通过降低风险资产总量,以降低资本和总资产比,提升杠杆力,达到扩张资产规模和提升ROE的目的。这实际上正是证券化产品高速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之一。例如,根据巴塞尔协议,住房贷款风险权数为50%,而AAA级房贷证券风险权数更低,若采用CDS,则可进一步降低风险权数,相应地将资本和总资产比降至最低。
危机的实践证明,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标准是银行资本充足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还需要有其他条件补充。
三、作为参与巴塞尔协议的中国银行业分析
中国的银行能够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这与朱基的高瞻远瞩、大刀阔斧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即通过对国有银行注入资本,并上市融资。此后,国有几大银行得以轻装上阵,并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当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时,不再仅是国家注资,而是通过市场行为融资达到监管要求。综合分析,我国银行业能避过金融危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目前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实际上混业模式并不能拯救金融机构,多元化也不能分散风险,反而会导致风险的复杂化和资本监管的漏洞,这在雷曼和AIG的案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金融危机中,风险的串联大于风险的对冲,用复杂的混业模式来平抑风险,不如用业务结构的简单化来清晰风险的分担,也只有这样,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才能更加准确地评价单一金融业务的风险。
第二,中国在2003年启动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有效提升了银行机构的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也被认为是中国银行机构能够有效抵御金融危机侵袭的重要原因。股改以来,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基本保持着“双下降”的态势,截至2008年12月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5,600多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为%。而股改启动前的2002年,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高达4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高达%。
第三,中国银行业国际化水平低,没有深度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次债方面也有一些投资,这些投资也有损失,但是总的来讲,数量和比例都不大,能够消化。曾持有美国房地产次级贷款资产以及雷曼兄弟公司债券等危险资产的中国银行机构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由于危险资产在上述银行总资产当中所占比例都在万分之一左右,因此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并不大。
第四,中国金融市场上衍生产品,如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外汇掉期、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都是比较简单的基础性风险控制工具,不具备高杠杆性。如引发这次金融危机的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在中国较少,其他如信用衍生产品就更少了。
第五,我国银监会已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对银行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监管当局可以直接下达信贷规模、增速等指标,直接控制了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些措施,有时可能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有效。
四、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虽然在金融危机中没有国家真正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接受考验,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巴塞尔资本委员会再次全球征求意见,着手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修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银行的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计算资本金。这样的机制激励了银行,在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上持有大量的头寸,比如债券、外汇,2000年以后也渐渐增持了结构性产品,但是这种账务处理方法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出问题了。一些大银行看到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有不一致的资本准备金要求,便觉得有机可乘,想方设法把资产从计算信用风险的银行账户转移到计算市场风险的交易账户上去。这样,就可以用《市场风险补充案》所允许的内部风险模型来计算资本金需要量。
第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流动性也缺少关注。对于过分依赖于短期融资商业模型所产生的风险没有充分充实。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要求银行以资本充足率、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但这些方式并没有充分强调银行自身对于风险的控制。因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只强调了资本,没有强调流动性。这个模型导致银行市场上长期缺乏对于资产流动性的风险意识,而导致银行破产的最终因素都是流动性危机。
第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系统性风险缺乏考虑。虽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必须做压力测试,但却没有要求银行相应补充资本或计提损失准备。因此,在遭遇到金融危机这样的系统性风险时,许多银行遭受极大损失后,由于整个市场融资渠道失效,因不能有效补充资本金而倒闭或破产。
五、对我国银行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考
根据研究,对交易额巨大的银行来说,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比标准法要节约资本20%~50%。相对来说,西方银行历史悠久,数据完整,可能采用内部模型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欧美的金融机构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十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内部评级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更是比较落后,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巴塞尔资本协议西方已占优势,我国可以不参加吗?实际上是行不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作为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也就是强势者,这些国家制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他们可以更好地实施,并强势在全世界推行,有利于增加他们的竞争力。作为弱势者,接受强势者制定的规则,意味着西方银行已先天占优,我国银行业是一个被动地接受者;不接受,意味着你不能参与这些国家的业务,这对我国的国际业务是一个极大的打击。但这个世界是强者制定规则的,你没有办法。就好比两人比赛,对手已经提前做好的准备,再宣布规则,你当然会吃亏。所以,这并不是一个接不接受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因此,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既是对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巨大挑战,又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银行业必须更加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效率,完善信息基础架构,积极着手开发适合于银行内部的风险评级系统,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规范信息披露,加强市场约束,才是中国银行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生存之道。
(作者单位:长沙银行)
主要参考文献:
[1]付正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释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2]巴曙松,牛播坤,向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路径的国际差异比较及其发展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
[3]Joel Bessis.银行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Michel Crouhy,Dan Galai &Robert Mark.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巴塞尔协议三【第三篇】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部评级法
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系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如今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运作的趋势,但新业务在产生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作为国际商业银行监管风向标的《旧巴塞尔协议》,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为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着可供参考的指标和依据,其几经改革和变迁,体系和框架日趋成熟,逐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因此,怎样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实现入世承诺,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开放银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新巴塞尔协议》侧重的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监督。其实,《新巴塞尔协议》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规范文件。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诸多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就是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巴塞尔协议》在根据不同的资产面临的风险提供不同的风险系数的基础上,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定之前,吸收了2003年7月美国COSO公布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草案)的理念,即八个因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众所周知,COSO是美国自律性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组织。《新巴塞尔协议》对其理念的吸收,说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企业界的共识,还是商业银行经营满足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要求的重要方面。
另外,根据众多国家实施《旧巴塞尔协议》的经验,《旧巴塞尔协议》在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无庸置疑的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必然迫使商业银行改变风险资产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比率。这个过程,会带动商业银行多方面的改变: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表外项目的控制;对资产相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比较,实现资产组合优化;协调统一的资本比率和风险权数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比较,以便迅速找到不足,提高营运效率。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对于最低资本率仍然要求维持8%,内容包括: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修正标准法规定、提供信用风险减轻交易的计算方式、资产保全以及增订操作风险要求。第一支柱第一次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鼓励好的银行自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以期符合自身经营特性。
第二支柱提升了监督检查的作用,旨在鼓励银行为了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发展适合自身特征的内部风险资本评估,为银行监管提供了防止银行无正当理由的减少资本进行监管干涉的依据。
第三支柱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市场约束的努力,特别强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披露(其中含有资本结构的组成和监管资本率),包括风险暴露的风险信息的市场披露(其中含有信用、市场、利率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为了实现与国际银行运作机制的接轨,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者有联系,也有不同:
1.《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办法》还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风险时摒弃以OECD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在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旧巴塞尔协议》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2.《办法》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和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其中,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照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为三类: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为了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3.《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明确将内部控制的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所以有这个重大区别,是因为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始终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根据《旧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风险资产的测算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风险测量成本高、信用环境差使得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存在巨大障碍。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后达标期限。近两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纷纷达到标准要求,成功上市。
四、《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点
多种障碍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不具备全面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实条件。但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重视改善风险管理”。可见,在200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根据我国的现实,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确定外部评级机构,关注信用等级转移概率。针对信贷业务,传统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审贷分离”制度。《新巴塞尔协议》特别强调内部信用管理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我国目前《办法》主要借鉴的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做法。但是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只要在原法的基础上稍加改进,便可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如下表:
表《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
构建外部评级机构,让其在内部信用评价法下发挥作用,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这个制度要关注信用登记转移的概率。结合表1来讲,就是某一项资产的信用级别由AAA转移到BBB的概率是多少。这一概率的计算,主要的工作室做好内部信用评级的管理,这种管理除了给出评级级别结果外,还侧重于级别的变化和变化的方向、程度的大小等,同时要掌握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变化的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在商业银行之间的互通和共享十分有必要。
2.新兴业务必须强调在险价值。我国商业银行很重视开展新兴业务,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债买卖等。这些业务所蕴含的风险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在内部控制上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因此必须强调其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尤其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倡商业银行应该有自己的内部风险和内部评级模型,并用这些模型去解决新业务带来的新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并未市场化,金融市场也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国债买卖业务亟需构建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特别是提前还款风险,也需要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控制。
3.构建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西方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建立了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该部门独立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从而保证客观、公正、独立、透明化监督的作用。这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主旨不谋而合。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内来考核内部控制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银行都没有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这一部门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大大降低了银行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3.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新巴塞尔协议》建议商业银行使用金融衍生产品来规避风险、适时获利。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十分注重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但是,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内部控制机制不利、技术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加以利用,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巴林银行、远东证券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业主要是以“商”的角色出现。但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往来,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因此,尽早在金融衍生产品这个方面进行风险权重的规定和控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可喜的是,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的过程中,有许多的障碍和问题,但是,一些有实力的银行,比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建立了自己针对《新巴塞尔协议》中内部信用评级的研究队伍,而以中信实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则采取了与国外公司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的策略。《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初现雏形,监管当局应当顺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和我国金融体系对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的需要,尽快改进相关法规,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快速发展。
巴塞尔协议三【第四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近两年银行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相继颁布出台并赋予实施,标志着资本监管日趋重要和逐步规范化,它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将于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制定了国际公认的最低银行资本定义及计量方法,设计时采用简单的标准,以便能够应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虽然1998年协议最初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它迅速成为衡量银行清偿力的标准,并且目前已经被100多个国家以不同方式采用。协议最初只关注信用风险资本,随着监管需要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是1998年协议采用粗略的风险分类方法,对同一类借款人的风险暴露采用同一风险权重,而不考虑每个借款人信誉和风险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并且1998年协议确定的计量资本的简单方法对很多银行已不再适用。
在1998年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总体目标是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努力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目标将通过相辅相承的三大支柱实现。第一支柱对1998年资本协议所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完善。力求将最低资本要求与每家银行实际面对的经济损失风险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代表着资本监管的创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趋势。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从颁布与实施时间间距来看,仅有一周的时间,这在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上是很少见的。同时也显示出我国银行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全球的范围来看,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并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作为1998年巴塞尔协议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8%的比率是根据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经验得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实际上是低估了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家的最低资本要求都高于8%,而我国却一直徘徊在巴塞尔协议之外,离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标准尚有不小的差距。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入,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金融行业仅有5年的过渡期: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境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说明我国开放由被动应对适应国际规则转变为主动参与或靠拢通行的游戏规则。银监会成立之后,引进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规则的节奏明显加快。同时,西方国家即将在2006年年底启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迫使中国监管当局考虑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未来发展走向、实施路径和跟进步骤。因此,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目标。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目标的比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这样才能确保银行的管理层做出有效的判断,对各类风险安排充足的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具体内容的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与突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差别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几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比,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主要有五项不足:一是第47条没有提到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管辖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此假定宗主国对其分支机构进行了有效监管,东道国对外国分支的管辖权与监督检查权未有明确规定,甚至连检查的周期也未提及。二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除了考虑市场风险,还对操作风险做了具体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到2006年底前完成过渡,但对按目前标准达不到要求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有差距。三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仅对商业银行提出资本监管要求,而对银行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没有明确规定,仅说明并表后达到8%,至于如何并表,未做任何界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或综合集团的资本监管仍为空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则将资本监管规则将应用于银行集团的每一层面上,对集团公司、母国银行、海外分支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没有涉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风险资本均作出要求,并要求使用专门的计量模型估计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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