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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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第一篇】
而人为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进而造成农作物中某些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称为土壤污染。
目前,我国被污染土壤已占耕地面积的1/5,而且污染最严重的耕地主要集中在耕地土壤生产性状最好、人口密集的城市周边地带和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的蔬菜、水果种植基地。
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和村镇周边排灌条件好、经过多年培育的优质耕地被大量占用,中低产田比例大幅度上升,耕地总体质量持续下降,中国耕地告急!
土壤污染知多少
2010年10月,第九届亚太烟草和健康大会在澳大利亚举行,这次看似平常的大会却以一项名为《中国销售的香烟:设计、烟度排放与重金属》的研究报告(下称《研究报告》)在中国引发了强烈反响。
研究报告称:13个中国品牌国产香烟中铅、砷、镉等重金属成分含量严重超标,其含量与加拿大产香烟相比,最高超过3倍以上!最让人吃惊的是这13个品牌是如此的耳熟能详:白沙、大前门、都宝、红双喜、黄金叶、Happiness(吉庆)、红河、红金龙、红梅、红旗渠、红塔山、石林和壹枝笔。
这个惊人的消息迅速传回中国,业内外一片震动。
最先受到怀疑的是实验样本的可信度。报告的研究人员称,他们共检验了中国市场上87种常见香烟品牌的产品,并对其物理特性、重金属含量等进行了分析。而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则认为,《研究报告》只是随机抽出了13个品牌的香烟进行了重金属的测定,而在其他74个品牌中并没有进行重金属的测定,报告内容不能说是全面、客观、公正的。
但姜垣也指出,虽然目前国际、国内没有规定香烟中重金属的限定标准,但这是烟草管理方面的漏洞,并不能说明美国和加拿大的研究人员作出的研究报告就缺乏客观性和科学依据,其实他们只是把目前中国国产香烟中含有高含量重金属的“事实”给揭露了出来。姜垣表示,以《研究报告》的数据为例,参照世界工业化学领域享有盛誉的标准参考书《Ullmann工业化学百科全书》(1996年美国版),就可以轻易看出,中国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偏高绝非危言耸听。
即便不以《研究报告》的数据为准,中国香烟也难逃“重金属含量高”的嫌疑。据姜垣介绍,中国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高的问题早在十几年前就引发过讨论。当时,德国海德堡大学的一名教授曾经做过相关实验,比较中国、德国、俄罗斯、印度、希腊和加拿大的香烟中镉的含量,发现中国香烟的镉含量高居榜首,比含量最低的希腊香烟要高出6倍多。同期,中国也有学者做了烟草重金属含量的研究,并了《美国、日本和国产香烟中铅含量的比较》一文,文中提及某上海产香烟的铅含量是美国的倍,日本的倍。
那么,是谁在香烟中“添加”了重金属?目前,被业内专家普遍认可的解释就是土壤污染。
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也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污染物何以进入土壤
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是多样的,一是废气中含有的污染物质,特别是颗粒物,在重力作用下沉降到地面进入土壤;二是废水携带大量污染物进入土壤;三是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直接进入土壤或其渗出液进入土壤。
而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也是土壤污染的来源之一。
土壤处于陆地生态系统中的无机界和生物界的中心,不仅在本系统内进行着能量和物质的循环,而且与水域、大气和生物之间也不断进行物质交换,一旦发生污染,三者之间就会有污染物质的相互传递。
土壤污染物有下列4类:①化学污染物。包括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前者如汞、镉、铅、砷等重金属,过量的氮、磷植物营养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后者如各种化学农药、石油及其裂解产物,以及其他各类有机合成产物等。②物理污染物。指来自工厂、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如尾矿、废石、粉煤灰和工业垃圾等。③生物污染物。指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卫生设施(包括医院)排出的废水、废物以及厩肥等。④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开采和大气层核爆炸地区,以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为主。
同时,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发生反应而形成酸雨,以自然降水形式进入土壤,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烟囱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至3公里范围的点状污染。
此外,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
固体废弃物堆积场所的土壤则直接受到污染,自然条件下的二次扩散会形成更大范围的污染。
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引起土壤污染。长期大量使用氮肥,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过量地使用硝态氮肥,会使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硝酸盐,妨碍牲畜体内氧的输送,使其患病,严重的导致死亡。
农药能防治病、虫、草害,如果使用得当,可保证作物的增产,但它是一类危害性很大的土壤污染物,施用不当,也会引起土壤污染。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粉剂、水剂、乳液等),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一半左右散落于农田,这一部分农药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如拌种消毒剂、地下害虫熏蒸剂和杀虫剂等)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饲料危害人体和牲畜的健康。此外,农药在杀虫、防病的同时,也使有益于农业的微生物、昆虫、鸟类遭到伤害,破坏了生态系统,使农作物遭受间接损失。
各种农用塑料薄膜作为大棚、地膜覆盖物被广泛使用,如果管理、回收不善,大量残膜碎片散落田间,会造成农田“白色污染”。这样的固体污染物既不易蒸发、挥发,也不易被土壤微生物分解,是一种长期滞留土壤的污染物。
土壤污染除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外,更为严重的是土壤对污染物具有富集作用,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如汞、镉等富集到作物果实中,人或牲畜食用后发生中毒。
在此特别要指出的是,污水灌溉带来的土壤污染,即用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灌溉农田,其后果是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且一定含量的重金属有利于农作物生长,自然成为补给农业用水的不二选择。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一般有增产效果。但污水中还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如果污水没有经过必要的处理而直接用于农田灌溉,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污染土壤。起初,污水所过之处,庄稼长势喜人,污灌被视作一举两得的好办法,既给工业和生活污水找到出路,又使农业增收,它对生态环境的杀伤力则被忽视。但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与发展,污水灌溉引起的农作物重金属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如何防治土壤污染
近年来,随着工业和农业的快速发展,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及土壤遭受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城市郊区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往往是城市最重要的蔬菜与副食品供应基地。但是,城市不断发展后,郊区往往也是遭受工业和农业污染最严重的地区。
南京土壤研究所在对南京市郊区三大蔬菜基地土壤环境进行质量评价时发现,符合国家无公害蔬菜产地土壤环境要求的只有四成,100个样本仅四成安全。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和有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关标准,包括其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天津资环所副所长王正祥就曾参与过天津市园田土壤和蔬菜中8种重金属,即汞、铜、锌、铅、铬、镍、砷、锡的含量状况调研。调查结果表明,施用城市垃圾肥的土壤,有5种重金属含量高于背景值,其中汞达到背景值的30多倍;而污灌区土壤,8种重金属含量全部高于背景值,其中镉超出10倍,汞超出125倍。土壤中本来含有一定的重金属,未受外界污染的土壤的重金属含量称为土壤背景值。
王正祥等人的调查还显示,蔬菜中重金属方面,污灌区蔬菜中5种重金属含量高于远离城市污染源土壤,其中镉和汞超标2倍多。整体上看,蔬菜中重金属含量尚未超过食品卫生标准,但这种积累的趋势值得警惕。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天津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站的研究人员再次锁定污灌区蔬菜。他们从天津的东丽区、西青区和武清县这三个重金属污染相对严重的污灌片区采集大白菜、韭菜、芹菜、黄瓜样品进行重金属检测。结果发现大白菜中,43%的汞超标,23%的镉超标。而部分样品的铅属于轻度污染。说明污灌区蔬菜中重金属开始威胁到人类的健康。
可见,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发现。而土壤污染则不同,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
同时,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像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别是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
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治理土壤污染,一是要合理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配方施肥,严格控制化肥的使用范围和用量,用时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
二是施用化学改良剂,在受重金属轻度污染的土壤中施用抑制剂,可将重金属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常用的抑制剂有石灰、碱性磷酸盐、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在受镉污染的酸性、微酸性土壤中施用石灰或碱性炉灰等,可以使活性镉转化为碳酸盐或氢氧化物等难溶物,改良效果显著。
三是种植抗性作物或对某些重金属元素有富集能力的低等植物,用于小面积受污染土壤的净化。如玉米抗镉能力强,马铃薯、甜菜等抗镍能力强等。
四是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有些工厂排出的废水可能是无害的,但与其他工厂排出的废水混合后,就变成有毒的废水。因此在利用废水灌溉农田之前,应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净化处理,这样既利用了污水,又避免了对土壤的污染。
五是合理使用农药,这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解决虫害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不仅要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还要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重视低毒、低残留农药的开发与生产。
土壤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与保护措施论文【第二篇】
**来,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这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以农业生态环境为视角,通过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寻保护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方法,
1现阶段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
水资源短缺及污染严重
水资源是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一项资源。尽管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但我国的水资源仍然呈现出极度匮乏的状态,根据统计,我国人均用水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同时,我国的水资源分布极为不平衡,尤其在我国西部地区,水资源匮乏现象较为突出。此外,季节也是影响我国水资源分布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夏季为雨**发季节,冬季则相对干燥。
耕地资源逐年递增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仍不够完善。在我国目前仍持续发展工业的情况下,我国的耕地用地区域呈现出明显的紧张态势。如果这种态势没有得到有效**,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会进一步恶化,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化发展。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现阶段,影响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来源于工业。在进行工业生产同时,会不可避免地排出一定的废气、废水等,尤其是部分工业单位为了缩减成本,没有将废水、废气加以有效处理,即直接排放,导致我国农业资源的进一步恶化。在工业生产污染物的影响下,我国的农业土地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我国农业环境生态破坏。在这样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不仅其产量和质量无法得以保障,其产品还有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此外,部分农户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对农业土地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化发展的战略要求。
2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对策
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相关职能单位需切实做好对社会企业的规范整治工作,做好临近农业区域的社会工厂检查工作,针对污染物超标、净化方式不合理的企业,必须暂停作业,进行整改。同时,*还需面向广大农户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帮助其合理、科学的进行生产作业,确保其在化肥、农药的使用上做到张弛有度,最大程度上避免因人工原因造成的农业土地资源破坏,从而更好保护好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任何工作的有效、规范开展,都离不开其完善的体系建设,农业生产作业也不例外。所以,相关的区域*职能单位,需要深入分析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的指导和**体系。通过对范围内的农业区域进行划分和指导,驱动各农户以更智能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生产作业。同时,区域*职能单位还需高度结合教育与农业生产,驱动更多的科研单位加大对农业生产研究,切实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贡献出力量。只有衔接好教育工作,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的知识水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
积极保护耕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土地资源是我国农业生产过程 所以,*职能单位需要将保护耕地作为所有农业生态保护过程中的重点项目,深入分析我国的农业生产用地,明确其作用和价值,严禁社会单位将耕地用作其他用途。针对滥用我国耕地资源,非正常恰当使用农业用地的个人和单位,需要重拳出击,加以严肃惩治,才能确保我国的耕地资源切实使用在农业领域,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化发展战略要求。
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尽管我国针对水资源的使用
与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但水资源的短缺仍然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约。所以,我国必须不断加强对水资源污染管理的**工作,确保每一个社会企业单位在进行生产作业过程中,都没有对我国水资源造成较大污染。同时,相关的职能单位还需深入分析和研究,找出造成我国水资源污染的原因,深度分析处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第三篇】
中国稻米的镉安全是个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健康的战略课题。
中国稻米镉污染状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曾随意在市场取17个样品进行调查,结果11个样品镉超标,超标率高达64%,这与广东是缺粮大省,主要大米来自外省有关。来自湖南等的多份数据和市场调查表明超标率大体上在35%左右,这个数值比较能实际反映目前稻米的超标情况。
2011年财新网的《镉米杀机》和今年的《万吨镉大米流向广东》的两则重磅新闻犹如春雷惊醒了公众,而5月16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稻米样品%镉超标的新闻令整个社会沸腾,陷入了不安的状态。
中国稻米的镉污染由来已久,早在1974年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原森林土壤研究所)对沈阳市张士灌区调查表明,由于灌区利用含镉工业污水灌田,污染面积达2800公顷,土壤含镉量为5 - 10 mg / kg,而稻米含镉 - mg / kg,最高达 g/kg。
在2002年,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曾对全国市场稻米进行安全性抽检。结果显示,稻米中超标最严重的重金属是铅,超标率%,其次就是镉,超标率%。
我们曾随意在市场取17个样品进行调查,结果11个样品镉超标,超标率高达64%,这与广东是缺粮大省,主要大米来自外省有关。来自湖南等的多份数据和市场调查表明超标率大体上在35%左右,这个数值可能比较能实际反映目前稻米的超标情况。
镉的人体健康效应和目前中国人的镉摄取状况
镉是人体非必需且是IA级致癌物,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1971年的国际会议上Cd被列为环境污染 日本土壤镉污染导致的“痛痛病”充分展示了土壤污染后果的严重性。
肾是镉的靶器官,日本流行性病学的调查表明,人的一生中(前50年计),摄取的镉不能超过2克。虽然进食后大体上有95%的镉会直接从粪便排出,平均只有5%被吸收到体内,但一旦进入体内则难以代谢出去,其通过尿的排泄速率为十万分之五,故在体内的半衰期长达17-38年,因此镉最终会累积在肾脏。肾脏累积的镉约占体内镉的1/3, 其次是肝,约占体内镉的1/4, 肌肉含量少。而一旦累积超过2克,肾小管会开始受损,导致钙磷和小分子蛋白质不能重吸收利用,最终导致骨痛病。
经推算JECFA委员会于1972年确定PTWI为微克/公斤人体。1989年更改为微克/公斤人体,2010年改为月摄取量PTMI25微克/千克体重,相当于PTWI从改为微克/千克体重,这二者都是建立在对肾不伤害的基础上,JECFA承认镉的PTWI的安全范围很窄,没有标准设定时需要的100倍的系数。欧洲食品安全局沿用的每周摄取容限标准(微克/公斤体重)已不适用。当局改为微克/公斤体重,公布《指令2012/7/EU》,建立新的镉摄入限值,于2014年7月20日生效。
而在1997年有报道中国的日镉摄取数值为, 1992年全国总膳食调查镉的摄取量为 ug, 2000年的调查为, 到2008年广东不管农村或者城市镉摄取量均达到了65ug,超过了WHO(世界卫生组织)的日镉摄取量,而目前全国的平均镉日摄取量为40ug。这一系列数值表明中国人体的镉摄取量急剧增加。
反观日本最初痛痛病区的日镉摄取量为600ug左右,当时全国镉的平均摄取量为46ug,经过数十年的土壤修复和有毒镉大米的监控和分流,其镉摄取量为,美国为,瑞典等欧盟国家在15ug左右。
而在污染矿区,镉摄取量高达数百ug,部分Cd污染地区可能已经出现了疑似“痛痛病”的患者。事实上,贵州赫章铅锌矿镉污染区、江西大余、 浙江温州、沈阳张士灌区以及广东韶关上坝村因为镉污染已经引起了显著的人体负面健康效应。因此中国镉污染及其人体健康损害效应不能不引起更多的重视,稻米的镉问题将是中国的战略安全问题。
米镉标准及其可调性
目前WHO设定的大米镉标准为毫克,日本于2007年从法定的糙米标准/kg(精米标准/kg,实际允许流通的是/kg)下调到了/kg,台湾也与2010年将镉标准由下调到了。目前中国粮食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镉作为污染物限量指标,每千克大米中镉含量不得超过毫克。面对着以上中国米市场的镉高超标率,一些人认为,国标比国际标准严格一倍,中国的米镉标准应与国际标准看齐,但事实上,这一标准难以上调。
一方面随着镉的人体健康效应研究的深入,国际上镉的摄取标准在慢慢收窄,而另一方面,中国主要以大米为食,且中国的稻米产销消费结构不同,占多数群体的农民自产自销居多,在污染区和弱势群体 从这个意义上说,标准就应该更严,/kg的标准不能放松。
人体的镉健康效应取决于总摄取量。假设体内镉一半来自大米(另外的来自水、蔬菜水产品肉类等食物),你每天吃3两米(日本160克),则要使肾不出毛病,则可以吃/kg(标准/kg)以内的大米,如果吃的是标准或以内大米,一天最多可吃274克(半斤米),且这个是在没有任何安全�
由此可见中国的大米镉标准没有上调空间。
困境: 土壤低镉标准与稻米镉高超标率
中国土壤的镉背景值为/kg,非常之低。也因此对外源镉的进入特别敏感,也因此中国耕地有着世界上最低的镉最大限值/kg。台湾的耕地镉标准为,其有机农业的耕地标准为/kg,后者的镉标准是中国大陆目前镉标准的10倍。难怪2007年9月下旬,在国务院新闻会上,农业部高鸿宾副部长在回答中外记者有关土壤污染与农产品安全关系时说的,“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甚至高于欧盟,高于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
如果按照中国的镉标准,日本的水田都处于镉超标的污染状态,因为其所测定的3041地点的平均值是/kg,而且这个数值还不是全量而是 HCl提取的测定值。
在这样的低镉标准下中国的镉污染面积很大,如早在1996年,中国镉污染的土地面积已经约万公顷,上世纪90年代末就有镉污染的耕地涉及11个省25个地区之说。
但恰恰是这样的一个低镉标准下耕地中生产出高超标率的镉大米,这是我们目前的困境。而且更困扰我们的是即使土壤不超这个标,大米的镉依然超标!这一现象已经在中国多个地方如广东、四川得到证实。
镉大米的产生是土壤污染和土壤退化的综合结果
媒体等一直将镉大米的产生归结于土壤的重金属超标,而一些官员甚至认为与土壤大量施用磷肥有关,从以上的现象看出,这些理解都不准确。
中国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而环保措施不配套,无疑矿山开采、冶炼、化工、电镀和电池行业以及以燃煤为主的能源供应等向环境中排放了大量的镉,这些镉通过污水灌溉和大气沉降使得镉在土壤中积累,此外大量的磷肥施用也给土壤增加了污染源。但许多粮食主产区的耕地镉积累并不太高,以东莞为例,东莞耕地土壤的镉很少高出/kg;虽然整个珠三角被认为有5500平方公里的高镉区,但实际上超过1mg/kg的土壤面积少之又少。从这个角度来说,除了厂矿周边的粮食矿产复合区之外,中国土壤的镉含量并不太严重。
但另一方面,三十年的农业生产方式(平均分配格局下的土地承包制)和投入方式的改变(由有机肥为主转为氮磷钾三要素的化肥为主,由人工除草到药剂除草)使得中国的土壤退化极为严重。一方面在土壤中发挥着极为重要功能的有机质得不到补充且不断被消耗,另一方面,氮肥的大量施用导致了土壤的严重酸化。如目前中国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已经减低到%,明显低于欧美国家的%-%。而珠三角三十年耕地的酸碱度监测表明,土壤整体表现酸化,pH平均值由降至。这样有机质的贫乏大大降低了土壤对镉的络合和吸持能力,而酸碱度落入了最容易产生镉米的的范围区间。
重金属在土壤-植物系统中的迁移有个“土壤-植物屏障”。在这一屏障中,与其他重金属如砷铅汞铬等相比,镉是最容易越过屏障而通过食物链产生人体健康效应的重金属,即系统对镉设置的屏障「度低。土壤镉增加(污水、大气、磷肥、包括高本底)和土壤退化(南方本身酸性、肥料、酸雨和酸矿水带来的酸化等)进一步降低了这个屏障的「高度,因此镉米应运而生。
籼稻的镉高吸收积累能力进一步加重了镉大米问题
在籼稻和粳稻的两个水稻亚种中,南方广泛种植的耐热不耐低温的热带型籼稻(Indica)比北方普遍种植的温带型粳稻 “天生”更易于富集土壤中的重金属镉。同时杂交水稻比常规水稻表现出对镉具有更强的吸收及向其茎叶和籽粒转运的能力,并且研究表明有高产伴随高镉的现象,因此中国镉大米的高超标率与南方种植籼稻和籼籼杂交稻有很大的关系。台湾在镉米事件之后,政府厉行推广粳稻种植,劝阻农户在镉浓度较高的区域避免种植籼稻,目前台湾除了研究之外,大田生产几乎都是种植粳稻,而日本没有籼稻种植。这些经验对中国南方的镉污染区的种植方式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表明中国厉行推行杂交水稻、超级稻生产以提高粮食产量的战略在镉污染地区开始受到挑战。
因此镉大米的产生应该从整个土壤-植物体系来理解,土壤退化、土壤重金属增加(含重金属污水灌溉、大气降尘、磷肥、镉高背景值)、水稻品种、镉在土壤-植物屏障中的易迁移性都有贡献!
结语
中国已经是镉生产、应用最大量的国家,中国又是以大米为主食的国家。基于土壤污染、土壤退化以及水稻品种的种植格局,镉大米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在目前污染源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镉大米问题可能进一步恶化,使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恶化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目前中国人体镉摄取量已经是日美的2倍,欧盟国家的2倍多,一些矿区的镉摄取量与日本痛痛病发生区域相当(日600ug),凸显中国镉污染的严重性和镉控制的紧迫性。
土壤污染【第四篇】
张媛的母亲告诉《经济》记者,这所让当地家长和学生们“挤破头”的名校,对面竟然是一块“毒土地”。
“毒地”疑云
2016年1月初,有常州外国语学校家长反映,孩子在搬入位于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的新校区后,纷纷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有时候会闻到很难闻的气味,班上好多同学都觉得头晕、想吐、喉咙痛,还有几个同学身上起了红疹。”张媛说。
据常外家长们不完全统计,七八年级1500名学生中,已知有549名学生进行了体检,其中140名查出了甲状腺结节钙化、白细胞数下降、淋巴结节等问题。
对此,学校请来的医学专家表示,白细胞数和甲状腺的相关症状和学生的饮食、精神压力有关,手机和电脑放射线对孩子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影响。家长们则认为,孩子身体出现的问题,更可能与学校对面的“毒地”有关。
“有几次,我去学校接孩子回家,也闻到了明显的刺激性气味,但当时只以为是学校为了搞绿化洒的农药。”张媛的母亲回忆说。后来她和其他学生家长交流时才知道,学校对面的常隆地块,竟然是原常州农药厂、常州华达化工厂和常州华宇化工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厂址。
据新华社报道,2000年,原国有常州农药厂和常州有机化工厂改制组建形成了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拆迁,常隆地块遂被闲置。
2014年,当地政府决定将常隆及周边地块用作商业开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是启动了常隆及周边地块污染场地的修复工程。土壤修复一期工程于2014年3月由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正式牵头实施。当年11月,该地块飘出的刺激性气味就曾引起周边另一所学校常州天合国际学校学生家长的抗议。
2016年1月29日,针对家长和媒体对此事的反映,环保部通报了案件的最新调查情况。通报称,常州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填埋区域进行了钻孔勘察,现场挖掘出含刺激性气味的黑色淤质土壤约1500立方米,含少量黑褐色粘稠物的废铁桶两个共30公斤的除草剂产品,以及砖块、水泥块等建筑垃圾若干。
对样本的检测结果显示,总石油烃和4-氯甲苯存在超标,其成分和常隆地块内其他土壤基本一致,但通报并未指出污染物超标程度。
环保部同时指出,常隆化工在企业未完全停产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14日擅自停运处理废气、废液、废渣的焚烧炉。检查发现,其后产生的废气通过应急活性炭吸收装置进行了处理,生产废水则经预处理后送至滨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但未通报废渣处置情况。
常州市环保局也对原厂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采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周边土壤中无有机物、重金属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目前,常州市环保部门还对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环境开展了定期巡查巡测。2016年3月的十余次通报结果均显示: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环境无异味。
但是,张媛和她的父母仍然心存疑虑。“有几个同学想办法转去了常外的其他校区,还有人干脆转到了别的学校。”张媛说,要不要回常外,一家人仍在纠结。
土壤修复难度大
尽管有官方检测背书,但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与常外仅有一路之隔的常隆地块确实已经受到污染,而且可能会波及周边生态环境。
《经济》记者注意到,常州外国语学校官网曾经公布了该校新北校区的环评报告。报告指出,项目北侧常隆地块已经受到污染,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故本项目地块严禁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同时常隆地块开展修复后,会产生一定的空气污染,如果学校在常隆地块修复验收完成前投入使用,必须注意修复产生的污染对在校师生的影响。
那么,污染土地修复大概会用时多长?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认为,起码需要“数年”。“土壤不会流动,污染物进入后就和土壤混合在一起了。有些污染物有挥发性,但有些污染物可能会一直存在于土壤中。而且,土壤受到污染,必须经过专业技术进行修复,这个过程也许会需要数年时间,但这只是一个粗略的估计,很可能要持续更长时间。”
他还告诉《经济》记者,我国土壤环境污染十分严重,但直到2013年“镉大米”事件被媒体曝光,才逐渐引起公众的注意。
2013年5月,广州市食药监局检出大量来自湖南的镉超标大米,引起轰动。医学文献早已证明,镉不仅会引起人体腰、手、脚等关节疼痛,还会导致骨骼软化、萎缩,骨质松脆,更会在肾脏中累积,导致肾衰竭。而即使停止食用高镉大米,肾衰症状依然会持续。
追本溯源,镉大米的大量出现,正与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密不可分。据了解,采矿企业的不环保作业、冶炼厂废渣废气的不合规排放,都是土壤农田受到镉污染的原因。而在湖南,大量的工厂、冶金场和矿场的附近,坐落着成片的稻田,加之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不达标,最终导致湖南大量农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而镉大米只是其中一例。
实际上,早在201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罗锡文就曾对媒体表示,全国3亿亩耕地正在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威胁,占全国农田总数的1/6。环保部对我国3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有害重金属抽样监测时也发现,有万公顷土壤重金属超标,超标率达%。
动态地看,土壤污染正在愈演愈烈。“我了解到一个数据,我国受污染土地的面积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真的很严重。”赵章元说。
除了农田耕地污染严重外,林地、草地、工矿企业用地的污染情况同样不容忽视。
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
2014年,上述调查结果终于公布。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其中: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林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主要污染物为砷、镉、六六六和滴滴涕;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主要污染物为镍、镉和砷;而在接受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的5846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主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等行业。
更加糟糕的是,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和难可逆性,使得土壤治理修复十分困难。“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更何况,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非常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赵章元说,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很难使其恢复。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消除。
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更是悲观。“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各国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
危及地下水安全
除了“镉大米”之外,日益严峻的地下水水质,也与土壤污染息息相关。
2014年,分部在我国北方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原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数据显示,浅层地下水的水质总体较差。在2071个测站中,水质优良的测站比例仅为%,良好的测站比例为%,无较好测站,较差和极差的测站比例之和超过84%。“三氮”污染情况较重,部分地区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污染。
“地下水污染会跟土壤污染联动发生,不能只处理土壤而忽略地下水。”台湾“行政院环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会技术组组长何建仁说。
他介绍,1982年,台湾桃园县发生第一起镉米事件。当时化工厂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农地污染,致使种出镉米。后来台湾还发生多起农地污染事件,土壤污染的问题就这样首先从农田耕地暴露出来。当时台湾“环保署”尚未成立,但鉴于镉米在上世纪60年代日本引起过“痛痛病”,已确定有高度人体危害性,促使台湾启动土壤污染“立法”工作。
最初,相关法律只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但很快,地下水与土壤之间的互相作用也暴露出来。为此,1999年,“我们把地下水污染纳�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沈仁芳也指出,如果没有土壤安全,人类难以确保粮食、淡水资源、纤维制品等的安全供应,难以保障陆地生物多样性安全,将会减弱土壤作为地球系统生源要素(碳、氮、磷、硫等)循环库的潜力,进而失去产生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30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高度集约化快速发展以及全球变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壤安全问题日趋严峻,严重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和水资源安全。”基于这一情景,沈仁芳认为,为了保障我国土壤安全和水资源安全,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土壤保护与管理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土十条”呼之欲出
实际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有所涉及。
日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也透露,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文稿已基本成熟,下一步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战将在中国打响。
但是,相比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都颁行了专门法律,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尚无专门立法,无疑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就曾对媒体表示,虽然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但却存在明显缺陷。“分散、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甚至明显滞后,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吕忠梅解释,一部法律中往往只有一两条规定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这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无法系统有效地进行,“土壤与大气、水为三大环境要素,几乎所有的污染最终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因此,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整体、综合性的保护对策,零星、分散的规定显然无法满足要求。”
据了解,环保部自2006年起就着手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工作。到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保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2014年12月,草案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启动了前期工作。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指出,全国人大环资委已委托环保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初步拟订在今年年内环资委内部进行两次初审,2017年提交给常委会,纳入到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袁驷表示。
修复资金从何而来
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显得更加困难,且过程漫长,因此所耗资金也堪称天文数字。
为此,“土十条”的相关编制单位曾建议,提取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壤污染治理。据测算,若按此推行,再加上中央财政、社会资金投入,每年投入可在1500亿-2000亿元左右。考虑到国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紧的因素,到2020年,预计可筹措到万亿-万亿元。
但是,这一做法能否实现仍然存疑。
“首先,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壤污染状况都具有较明显的区域特性,很可能出让价格高的土地污染轻,而出让价格低的土地污染重。其次,土地功能的不同也会直接影响土地本身的价格。另外,量大面广且污染较重的农田尚无出让机制,也没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下一步政府需要进行资金统筹。而这种统筹,是在某个区域内进行统筹,还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或是在同类场地之间进行统筹,抑或是对所有污染土壤进行统筹,这都需要从全局考虑。”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益评论称。
而在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新能源及环保行业组组长陈鹏看来,湖南郴州为土壤污染治理筹集资金的做法可为借鉴。
“2011年,国务院专门出台《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安排专项资金从污染源控制与存量治理两方面以湖南省为试点开始着手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陈鹏告诉《经济》记者,以湖南郴州为例,截止到2012年7月,25个治污项目资金到位率仅有%,其中中央预算资金亿元已经全部到位,但地方政府投资部分仅到位%,受资金不足影响,郴州上述25个项目到2012年7月无一通过验收。
土壤污染【第五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 土壤防治法 预防为主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07-03
大地孕育万物、滋养生命,是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几千年来各个时期的统治者与人民都很重视土地这一基础的物质生产资料,诚然,现今社会仍视土地如珍宝——无论农耕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然而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相当严重,已经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并且有继续恶化的趋势。目前我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1]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土地有机质含量是7%,现在下降至3—4%,流失速度是美国的5倍”。[2]
近年来,土壤污染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并且得到了一定的重视。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针对该问题的多种条文规范,但都分散在多种规范中。实践已经证明这种重视显然是不足的,难以遏制并及时治理污染土壤。在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并经过政府的调查研究,社会各界已经就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应对土壤污染问题达成了共识。国家已经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且在起草中。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是受环保部委托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专家之一,据王本人透露,去年已经将土壤污染防治法“意见稿”提交至环保部,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的建议、意见,他透露该法并没有纳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所以年内肯定不会出台。目前土壤污染形势异常严峻,尽早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一、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和问题
土壤污染是指进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 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 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并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3]土壤污染的特点主要由以下几点:其一,隐蔽性与潜伏性。土壤一旦受到污染,短期内危害并不明显,而是会在一定时期后显现出其危害,且被污染的土壤如果不经由专门人员运用专业方法检测是很难发现的。其二,不可逆性。土壤污染是一种藏储式的污染, 如果不人工予以净化,则将长期的持续存在,难以逆转。其三,范围广范性、后果严重性。土壤一旦被污染,不仅会直接污染农作物,还会危害人体健康,即便是危害到农作物,最终还是对人体造成危害,而且还会导致土壤无法修复而破坏土地持续利用,造成重大的经济与生态损失。
土壤污染源主要来自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三废”污染。农业污染主要来自污水灌溉、农药和施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维理教授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这些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污水灌溉会使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重金属渗入土壤,最终造成污染。工业污染主要指废水、废弃、废渣,这些东西处理不当最终亦会污染土壤。
为了防治土壤污染,其实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均有所涉及。[4]但是实践已经证明这些法律应对土壤污染是有缺陷的,防治效果与立法预期相差甚远,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指引性不高。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 我国关于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过于分散,立法主体不一致,导致规范之间出现冲突。规范较为分散,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供参考,使当事人不易了解相关规定,导致相关法规的引导功能打折扣。
第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主体混乱,直接影响法的执行力。由于各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主体不一致,所以很多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权,按照现行的法律法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环保局、质量监督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土壤污染都有监督管权。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对相关部门均有授权。[5]这样就形成了多部门监管的格局,致使每个都管一点,但是每个就都不怎么管的局面。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强制力低。我国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一般都是原则性规定,还有相当多的都是政策,甚至是地方政策,这些政策位阶较低,且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作为其上位法,其强制力相对较低。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其第51条第2款规定: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但其后第七章“法律责任”自第69条至第90条共22个条文中,没有对造成±壤污染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防止土壤污染只是一个宣誓性的软性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约束性不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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