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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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1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可以根据会员需求,开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区(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帮助协调;对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境内外企业采取参股、兼并、收购或者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享受与本市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法律、法规对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本市区域开发、市政项目或者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来沪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第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本市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本市市内旅游线路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线网规划。

本市旅游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公共客运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相协调。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相关旅游信息。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机构和网站,并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制度。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

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十八条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关组织机构在协调安排年度展览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对旅游业促进作用明显的展览项目。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每年在举办*旅游节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预先活动信息,协调与旅游节活动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本市鼓励企业为旅游者购买的商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领域,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资源的综合优势,推进区域旅游的合作与发展。

对黄浦江、苏州河等水系景观的旅游开发,以及区与区之间或者区与县之间相邻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实行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农家旅游村等专项规划。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七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旅游规划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境内外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县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三十一条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标牌,用中文和外国文字介绍历史人文旅游区(点)的有关历史文化背景。

第三十二条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得到尊重;(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狩猎、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和保养。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区(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区(点)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选择境外旅行社。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

本市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导游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旅游区(点)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签约或者登记,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或者旅游区(点)导游证。

旅行社或者旅游区(点)聘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旅馆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旅游者提供规范的服务,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馆实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四十二条旅游区(点)的范围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合理划定。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停车场、公厕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十三条旅游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审批机构和设立条件,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旅游线路走向、时间、班次和交通工具营运并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旅游集散站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旅游集散站应当建立营运监管制度,对旅游线路经营者承诺的交通工具、营运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线路交通工具安全监管等工作。旅游集散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

第四十四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网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网络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旅馆、旅游区(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或者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违公德的活动;(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经营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但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旅游集散站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2

关键词旅行社;挂靠经营;市场监管;博弈

收稿日期:2005-11-27

作者简介:梁智(1955-),男,天津财经大学旅游系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旅游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75(2006)-04-0029-04

一、引言

二、旅游市场监管的博弈模型

1.基本模型的描述

(1)模型的假设。在本模型中,共有两个参与人:监管者G和被监管者W。其中,监管者G包括在旅游市场上能够对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监管权力的各个政府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纠风部门等)。这些部门同属于市场监管者,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被监管者W则包括旅行社和挂靠者。他们同为监管对象,并且都能够通过挂靠经营获得经济利益,属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挂靠经营被监管者W挂靠经营不挂靠经营监管者G监管-C, -L-C,0不监管-P,E0,0图2挂靠经营监管的博弈模型监管的博弈,实质上就是监管者G与被监管者W两个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博弈。

(2)监管者G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为A1={监管,不监管};被监管者W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为A2={挂靠经营,不挂靠经营}。

(3)G的支付为:对W进行监管,将付出一定的监管成本C(含调查取证的成本和对检举揭发者的各种奖励等);在W未进行挂靠经营而采取不监管的行动时,G无须付出监管成本,其收益为0;在W进行挂靠经营而未采取监管行动时,将受到上级部门的惩罚为P(P>C)。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我国旅行社业挂靠经营现象的市场监管博弈分析(4)W的支付为:进行挂靠经营,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E;采取不挂靠经营策略而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无额外收益,其支付为0;因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受到监管者的没收违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所蒙受的损失为L(L>E)。

2.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由图2可以看出,这不是一个纯战略的纳什均衡。然而,由纳什均衡的存在性可知,此时必然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1]。

三、模型均衡的指导意义

1.被监管者W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明,γ*为W实施挂靠经营的最优概率,亦为监管者G能够容忍其挂靠行为的底线。如果W越过此底线,以γ>γ*的概率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为G将所不能够容忍。在此情况下,实施市场监管,制止并处罚W的挂靠经营活动将成为G的最优选择。反之,如果W以γ<γ*的概率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则能够为G所容忍。在此情况下,G的最优选择就是不对其实施监管。当W以γ=γ*的概率进行挂靠经营活动时,G对其行为的容忍程度已达到了极限。从G的角度看,此时实施监管与不实施监管所得到的利益相等。因此,G的最优选择是随机地对W实施监管或不实施监管。由此可见,在市场监管的条件下,当W以γ*的概率进行挂靠经营活动时,可能获得最大的期望收益。

从(1)式可知,W的最优概率γ*与G为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C正相关,而与G因失职而受到上级部门惩罚的代价P负相关。因此,降低G的监管成本和加大对G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能够刺激其实施市场监管行动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降低W进行挂靠经营活动的概率。

2.监管者G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示,给定W实施挂靠经营活动的概率为γ*,G将选择以θ*的概率对其实施监管,并得到最大化的期望收益。如果G以θ>θ*的概率实施监管,则W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反之,如果G以θ<θ*的概率对W实施监管,则W的最优选择是进行挂靠经营。当G以θ=θ*的概率实施监管时,W的最优选择是随机地选择挂靠经营或不挂靠经营。

另外,从(2)式可知,G的最优概率θ*取决于W因被监管和处罚所蒙受的损失L和W因进行挂靠经营活动所得到的额外收益E。其中,θ*与E同方向变化。当E增加时,θ*将提高。当E减少时,θ*将降低;与L反方向变化。当L增加时,θ*将降低。当L减少时,θ*将提高。因此,降低W的额外收益和加大对W的惩罚力度,将降低G的最优监管概率。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因进行挂靠经营活动受到政府部门惩罚所承担的损失程度,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管的最优概率具有直接的影响。一方面,当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预期到他们因挂靠经营所蒙受的损失大大超过其进行挂靠经营的收益时,可能会对挂靠经营产生一种得不偿失的判断,从而减少甚至放弃进行挂靠经营的企图。另一方面,当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减少或放弃挂靠经营的企图时,政府部门无须象挂靠经营活动猖獗时那样进行繁重的市场监管工作,从而使监管的成本和概率随之下降。

(2)政府部门为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对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的挂靠经营活动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挂靠经营监管的博弈模型显示,政府为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与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实施挂靠活动的最优概率正相关。因此,当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的成本增加时,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进行挂靠经营违法活动的概率必然会上升。反之,则挂靠经营活动的概率将下降。所以,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必须设法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经济的手段,降低监管的成本,以达到遏制挂靠经营现象的目的。

(3)上级部门对失职的旅游管理部门的惩罚力度,也是制约挂靠经营违法活动一条有效途径。挂靠经营监管的博弈模型显示,政府部门因在监管挂靠经营方面失职而受到上级惩罚所付出的代价与旅行社及其挂靠合作伙伴的挂靠经营最优概率负相关。作为理性人,政府部门同样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上级对其失职行为的惩罚力度,直接影响到该部门自身的利益。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旅行社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政府相关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管活动中的失职行为做出较为明确和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当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挂靠经营活动的监管出现缺位或监管乏力时,其上级部门不能依法进行惩罚。这大概也是导致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旅行社挂靠经营活动监管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态度,予以纵容和包庇,造成当地旅行社行业挂靠经营的违法活动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2.建议

(1)加强旅游法制建设。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指出,旅行社的挂靠经营行为为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2]。但是,这部法规并没有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失职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为此,建议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增加关于政府部门在监管中失职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刺激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对挂靠经营现象进行监管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降低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进行挂靠经营活动的概率和提高旅游市场监管的效果。

(2)加重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惩罚。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即挂靠经营)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由于上述规定的限制,旅行社在选择是否进行挂靠经营时,通过对挂靠经营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与因此可能蒙受的损失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可能会得出值得冒险的结论,并做出进行挂靠经营的决策。因此,适当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处罚规定,加重对挂靠经营的旅行社的惩罚,使其预期到因挂靠经营可能受到的惩罚超过预期的收益,从而打消挂靠经营的念头。这样,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旅行社行业的经营环境,也减少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

(3)改善旅游市场监管的手段。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监管的手段相对落后,以人员现场监管为主,造成较高的监管成本,直接制约了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行为的监管效果。针对这种情况,作者建议,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条件,改善旅游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测网络,精简市场监管队伍,降低市场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

(4)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筛选和培训。我国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对旅行社挂靠经营现象的监管效果。因此,应通过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筛选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法治观念和执法能力,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组织精干的旅游市场监管队伍,以承担繁重的旅游市场监管任务,打击和遏制困扰旅行社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净化我国的旅行社经营环境,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建祖。 企业内员工间知识互换的博弈分析[J].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网刊,2004(12).

[2]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司编。政策与法规[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9.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3

关键词:旅行社经营管理;校企合作;项目教学法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开始招收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发展至今已经有13个年头了。在上海旅游业和旅游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本专业审时度势决定与携程旅游网开展校企合作,从2014年开始合作进行课程改革。

作为中国领先的在线旅行服务公司,携程旅游网成功整合了高科技产业与传统旅游行业,向超过9000万会员提供集酒店预订、机票预订、度假预订、商旅管理、特惠商户及旅游咨询在内的全方位旅行服务,被誉为互联网和传统旅游无缝结合的典范,是中国在线旅游市场绝对的领导者。

一、我院《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的现状

2003年开始,旅游管理专业开始开设《旅行社经营管理》这门课程。当时,学生和老师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这门课程缺少重视。2008年后,由于电子商务模式的流行,出境旅游的持续升温,自助游兴起,原先的团队游越来越少,自助游越来越多,因此导游的岗位并不紧缺,但旅行社计调,线路设计,产品开发,旅行顾问的岗位出现较大空缺,《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根据市场变化,对课程进行改革。在引入项目教学法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亲自处理一个旅游项目的全过程。《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安排了从旅行社行业认知到旅行社的财务运行等8个典型的任务模块项目。这样安排的原因在于让学生通过分组形式参加项目设计与运作,激励和引导学生吸取实践知识,锻炼职业技能。

二、项目化教学在教学中的意义

(一)课程项目化教学提升了人才培养质量

现代旅游管理教育直接面向和服务于旅游业,有非常鲜明的职业特色,在教学活动中重视实践和专业技能的训练,课程项目化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职业素养与高技能的综合性人才。课程教学内容是与专业密切联系的工作项目与任务,是培养职业技能与职业意识完美结合的一条途径。

(二)课程项目化教学能提高学习的主动性

课程项目化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师生互动与技能成果的实际应用性紧密结合。课程项目化使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发生重大的改革,它使课程教学气氛变得更加活跃,项目化教学有利于学生深入体验职业岗位,从而使得教学过程在学生主动、积极的体验中进行,使得原先枯燥乏味的理论教学变得生动活泼。

(三)课程项目化有助于教学相长

课程项目化是提高教学师资队伍素质的途径。教师通过课程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教学与成果才能做到与行业对接。这样,教师能保证让学生“学有所用”。

三、课程改革整体设计

(一)课程定位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今后从事旅行社计调,旅行顾问等相关岗位奠定基础。 本课程培养能够从事旅行社相关工作,可以胜任旅行社岗位能力需求,具备一定旅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课程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知晓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和各部门运作方式,理论联系实践,积极参加行业实践,加强与携程旅游网的校企合作交流。

2.技能目标

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岗位操作技能,业务管理能力,分析、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3.素质目标

培养具有一定的学习,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职业道德、法律意识、自信心、责任心等职业素养的人才。

(三)课程内容设计

1.教学理念

该课程以旅行社工作流程组织教学,围绕旅行社职业能力需求,教学内容紧密结合旅行社工作岗位的任务,进行实际业务操作,为今后的毕业实习打好基础。

2.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是根据职业能力岗位和素质,知识,能力的调研分析,以旅行社认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经营管理等项目作为课程重点内容,以课堂讲授,学生案例讨论,现场调研,实训操作等方法相结合,建立任务引领,项目驱动的课程体系。在教学方式上,采用项目教学和工作任务教学法,按照旅行社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来组织教学。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

3.课程学习项目

根据以上设计思路,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内容设置了以旅行社工作为导向,围绕学生职业能力目标要求,以真实工作任务为驱动,将主要学习内容整合为旅行社认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三个项目,在各项任务实施中根据学生实际和工作需求设计子任务,在具体实施中有所选择。

4.重点难点解析

本课程的重点在于如何让学生有效开展旅行社各项业务,难点在于让学生战略性实施旅行社管理,对于难点,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任务驱动的小组模式。将任务驱动法用于小组实际操作活动中,体现了解决问题,完成任务为主导的多维互动的教学理念。强化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小组协作互助与研究式学习结合。以小组为任务单元,充分运用网络资源,运用共有的知识和已有的经验提出方案,解决问题,使学生处于积极的学习状态,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学生作为探究式学习的主体,根据教师提出的条件,明确目标,掌握方法,开拓思路,交流分析,总结结果。

(四)考核体系

本课程考核改革主要思路是:

1.考核形式多元化

选择灵活多样的考核评价标准,更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形成,也能更准确地评价教与学的水平。建立与培养目标相吻合,由企业,学生,教师共同参与设定的教学要求,对不同的技能分别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包括口试、笔试和上机实操等等。

2.考核内容实践化

本课程实践性强,考核时要特别强调对实践技能的考核。通过讨论,案例分析等考核方式考核学生的思辨能力,综合运用能力,通过市场调研,线路设计等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主动性,创造性。

3.考核实行全程化

综合启发教学方式,在教学进程中进行连续性的考核,增强考核的合理性、公平性和真实性,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课业为形式,以成果为标准,注重过程评价,进行学生职业关键能力考核。

4.评价标准合理化

制定评价标准要考虑教学目的和学习任务,表述一定要简练、明确。教师起主导和审定作用的同时,也可以让学生参与进来讨论,这样有利于学生清楚地了解评价标准,能激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学习积极性。

5.考核安排透明化

课程教学开始时,教师就必须向学生讲明课程如何考核,考核内容和方式。使学生明确课程考核方式,便于学生考出水平,也使学生一开始就能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

四、课程教学改革成果与创新

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上,本课程适应了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改革教学课程设置,建立了课堂模拟――校内实训――校外顶岗实习为一体的课程体系。加强校企合作,取长补短,推动了旅游管理专业与社会接轨的深度,现在的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在“五一”“十一”黄金周,寒暑假期间均可以到类似携程旅游网之类的旅游企业进行顶岗实习锻炼。

该课程通过校企合作的深度合作,很多旅游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已经成为旅游企业的骨干和核心力量。《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的实施,对于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服务意识的增强,职业生涯规划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循环。

总之,《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需要不断地探索,反复实践,才能逐步走向成熟,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旅游市场需求和国际旅游市场形势。

参考文献:

[1]赵仁璧。浅析旅游管理教育的发展和创新[J].现代阅读,2011(02)

[2]李云。影响高职《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项目教学法实施效果的主要因素分析[J].中国西部科技,(上旬),2009(34)(总第231期)

[3]任春红。项目教学法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的应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0,14(88):23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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