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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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篇】

(一)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由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同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务院确立了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国内各地方也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经贸、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行政监督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这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管模式。如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等。

2.设立招投标行政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督。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分散监督的弊端,国内有的地方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事项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如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招标采购监管权集中到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行使,专门管理合肥市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受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按照监督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监督和分散监督二大类。综合监督即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分散监督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监督权限可以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级。部级,指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地方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客体的广泛性

一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个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设定条件、资格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二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种行业(或产业)。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多个行业或产业。对这些行业或产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手段的多样性。一是通过招标方案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是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施行后,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

三是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等内容,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获取书面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是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五是其他监督方式。如: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项目稽查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等等。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政监督平台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一)行政监督平台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对行政监督平台进行了定义: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与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两大功能,或在这两大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兼具公共服务平台某一方面的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通过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

2.数据交换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换数据信息进行了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3.投诉处理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技术手段应用

1.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2.通过对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对招标投标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3.通过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的功能。这也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平台应充分考虑信用信息公开的需求。

4.通过改善行政监督管理载体进行监督。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手工记录等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把行政监督移到网络平台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各项功能、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本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便招投标当事人、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主要有:招标范围核准、自行招标备案、邀请招标的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这些事项要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开。公开监督事项时,要标注其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改革要“为民、便民”

1.行政监督平台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务的关系。行政监督部门既要保证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的监督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置上,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在行政监督平台设置公告栏、办事指南、咨询窗口等多种形式,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事先予以告知,让招投标当事人提前获知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要求,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打好良好的基础。

2.行政监督平台各项监督方式要体现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施行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监督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推广应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法律和技术要求,抓好监督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为民、便民”角度出发,对各项行政监督事项予以优化、整合,进行统一办理和集中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虚拟场景设置,采用引导式服务模式,既能满足行政监督需要,又能让招投标当事人乐于接受;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主动实施网上招投标活动,使行政监督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运行要做到“规范、高效”

1.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落实到行政监督平台监督环节的设置上,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发出之前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招标文件发出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从签订合同之后包括履约情况、合同备案等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功能设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通过实时监控,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行政机关采购管理办法【第二篇】

一、20*年我市政府采购的主要工作与成效

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从*年开始起步,在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截止20*年底,全市政府采购累计采购金额96579.23万元,比采购预算金额115809.26万元节约19230.*万元,综合节支率达到16.6%。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做法和成效得到省政府的充分肯定,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

回顾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灵活多样,宣传《政府采购法》(二)加强领导,健全政府采购机构(三)建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四)注重监督,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二、20*年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会全精神,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强化宣传,增强意识,依法采购,扩大规模,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理顺关系,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打好基础,坚持“三公”原则,强化监管力度,提高采购人员素质,努力营造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氛围,用市场经济手段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发展公共服务型政府,促进湖州经济从“苕溪时代”迈向“太湖时代”。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法》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开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政府采购法》是保证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其采购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是整个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由消费财政向公共财政过渡的重要举措,是对财政支出的管理从分配环节延伸到使用环节,从资金管理延伸到实物管理,它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整个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消除“暗箱操作”,是一项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由于涉及面广,触及的利益多,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从20*年11月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政府采购办等四个部门联合开展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有些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不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维护小集体和个人的既得利益而产生一些抵触情绪,擅自采购现象仍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明确政府采购是“政府”行为,不是代表你单位想要什么就买什么,想怎么买就怎么买的自身行为,必须要依法和规范;任何单位所需物品的采购,其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应属于各级政府。所以,大家要转变观念,在思想上要统一认识,在行为上要依法采购√匝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趋势。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

《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我们发现不少单位虽然知道《政府采购法》,但对《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基本概念、采购程序、采购方式、法定义务以及违法责任等方面情况了解较少。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多此一举,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采购,有《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就可以,何必要按《政府采购法》程序办等等。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召开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表彰大会、电视讲话、通报会议等等,提高各部门领导依法采购的法制观念,进一步落实贯彻《政府采购法》。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开辟政府采购宣传专栏、公告专栏,把《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向全社会公开,让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要组织和举办《政府采购法》的讲座和培训班,重点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和制度、基本知识、实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各主管部门,特别是教育、卫生、城建、交通、公安、财税、工商等系统的领导,对其所属单位有关人员也要组织培训,既要管好本部门,又要管好下属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法》,不是单纯为了节约资金,更重要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工程”,是与WTO接轨的要求,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是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标志,它有利于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有利于遏制腐败现象和行为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采购预算管理,认真编制采购预算计划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市财政预算收入呈逐年递增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支出占整个财政预算支出比例也在不断增大。因此,加强各部门和单位的采购预算管理,认真编制采购预算计划,发挥财政性资金最大使用效率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进一步增强部门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力度,按照“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以及“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的要求,各部门在编制20*年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把所属单位和团体组织纳入其中。采购预算编制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大审核批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计划采购。财政部门要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数量及配备标准等,严禁各部门和单位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各级采购办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重点审查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目录、采购类型、规格型号、参考单价等方面的合理性,并及时下达政府集中或分散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中心按照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执行确认书,分类分项制定每月(或每季)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按时组织采购实施。

(四)进一步科学、合法、合理确定政府采购原则和政府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法》中所指的采购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单位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存在所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国债资金、以及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必须明确三条原则:

一是有预算可采购原则。各预算部门都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分别报同级政府采购办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二是先审批后采购原则。各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先向同级政府采购办申请,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所采购的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三是提高采购时效原则。在规范的基础上,对于金额相对较小的通用类商品,如计算机、电视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用纸、办公家具、空调等。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由政府采购办负责制定相应办法,通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认一批商业信誉好的协议供应商,实行协议采购,从而使采购单位采购便捷,提高采购时效。

(五)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按照这一要求,我市结合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和办法进行完善和充实,在规范、操作、监督、考核等四方面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

规范方面:完善《湖州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湖州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湖州市2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制定湖州市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审核制度,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办法;

操作方面:建立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单位)、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规则和操作程序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操作程序规则;

监督方面:建立供应商诚信评价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监管和考评制度,制定供应商投诉受理和处理办法,制定违反《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理规定;

考核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考核和考评办法,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评制度。

通过上述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断创新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机制,使《政府采购法》的贯彻真正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加强监管,健全政府采购有效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从当前全市情况看,在执行政府采购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有些单位先自行采购后报批;有些单位私自与供应商约定货物,再要求采购中心指定采购该货物;有些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擅自采购不报批;有些单位打着某某领导要求的牌子,非要采购自定供应商的货物;有些单位宁愿多花钱、多花力气私自采购,等等,这些“暗箱操作”行为,既不公开又不公正,还浪费财政性资金,违反《政府采购法》,我们必须坚决制止,认真查处。为了使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能自觉遵循《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必须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健全政府采购有效监督机制。

第一,理顺管办关系,加强相互制约和监督。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和分中心,按照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分离要求,采购项目审批由同级政府采购办负责,采购项目执行由同级政府采购中心或分中心负责,特别是现已设置的建设局、卫生局、教育局的三个采购分中心,采购前应将采购项目报批同级政府采购办,原则上通用类商品由同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一执行采购,专业设备商品由各分中心负责统一执行采购。在采购方式中,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以外,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中心或分中心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评标,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在公开招标中,必须有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办人员在场监督;在履行合同中,采购中心和分中心要负责公正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条款。通过理顺管办关系,环环把关,相互制约,使监督机制发挥效能。

第二,健全监督制度,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氛围。在20*年11月由市财政、监察、审计、采购办四家组织的联合检查中,发现不少问题,比如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法》意识较弱,认识不足;随意采购较多,对资金节约意识不强,特别有些单位本身不富裕,一方面向政府、向财政要钱,另一方面将要来的钱不精打细算用,不编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目录的文件不向下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贯彻,造成下属单位不了解《政府采购法》;有些单位与供应商有着某种私交关系,不愿意政府采购等等。从存在一些问题看,在加强依法采购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入手,抓紧出台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监督制度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各级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法》作为领导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严重问题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并认真查处;各级政府采购办要从依法采购角度,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职能。财政、监察、审计、采购办四个部门要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加大监督力度,使政府采购工作更上一层楼。

(七)进一步提高两个素质,为政府采购工作开创局面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第三篇】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无可争议的、毋须讨论的常识性问题。但在某些地方,本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采购管理职能却常遭“旁落”,令人遗憾的是财政部门往往选择消极放弃,这与建设“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完全背道而驰,导致采购工作秩序的混乱。接下来案例中财政局长的选择或许能给人们带来些许震憾、促动和思索。

木已成舟绝不言弃

某市决定对招标投标体制进行改革整合,旨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机制,涉及到分散在建设局的工程招投标、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卫生局的药械采购、体改办的产权交易等多块具有招标或类似招标职能的业务。拟新设两个层次的机构,第一个为管理层次的正科级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二个为操作层次的副科级建制“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其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设的政府采购管理科承担原由财政局承担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鉴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该市最高决策机构――市委常委会专门进行了研究会办,并通过上述改革方案。

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同志立即向局长作了汇报,毕竟是常委会研究定下来的事,要想改变这样的决定其难度可想而知,局长沉思良久,说:“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三驾马车,我们岂能坐视管理职能被肢解,看来,我得豁出去了”!随即指示采购科准备汇报材料并附相关法律规定,局长带着这些材料找遍了包括书记、市长在内的所有市委常委,作了大量的解释,依法据理力争,真是累弯了腰、磨破了嘴,可喜的是付出终有回报,市委决定重开招投标的专题常委会办会,决定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归还”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失而复得,确实很不容易,事情尽管已过去了半年之久,每当谈及此事,局长和采购科的同志们仍难掩心中的激动。

职能回归少走“弯路”

相信在许多已建立大一统的招标投标体制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回归”财政的案例绝非个案,现实拷问人们在招投标体制改革中能否少走“弯路”?

首先,弄清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前提。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机构是为了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设立的管理层次的“招管办”应限于对各类招标事务的协调和对招标场所的管理,不能被赋予实体性的管理职能;设立的操作层次的“招标交易中心”应是一个共享的场所和平台,在具体的改革组建中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不论在何时,与法律相抵触的就要无条件纠正。

有些地方在组建招标中心时未能吃透相关法律规定,调研不够,情况不明,草率行事,或法律意识淡薄基于某种个人目的考虑,常以领导决议、政府文件形式“生硬”地将原本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私授”给“招管办”这样的机构,这是违法行为,背离了优化招标市场的初衷。

同时,财政部门要维护法律授予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如果面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肢解,选择明哲保身、畏缩退让无疑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相信案例中财政局长的做法定会在政府采购业界产生共鸣,让人油然而生钦佩之情。

此外,现实不容乐观,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现象令人担忧。导致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的原因是,一边有人要,一边有人放。而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总是嫌政府采购麻烦,存在“甩包袱”心理,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对管理职能旁落采取默认的态度,甚至正中下怀,顺水推舟,犹如扔掉了一只“烫手的山芋”。

采取措施抓出成效

财政部门应该怎么应对呢?一方面,要广泛地、长期地、务实地搞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果的宣传。经常向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政府采购工作,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内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配强力量,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位置。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化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的审批,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第四篇】

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经过专班人员的共同努力,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了此,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中心的挂牌运作表示热烈的祝贺!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近年来,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先后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财会核算中心,实施了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源头治腐举措,收到较好的效果,这也为实施项目综合招投标积累了经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意味着对招投标项目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全程监控,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铲除、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保证并监督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现象产生,标本兼治,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三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效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保证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就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运行机制,通过整合资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职责。切实提高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水平

加强招投标综合管理的一种新模式。要使这一管理模式具有生命力,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使之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必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才能使工作收到实效。

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运行。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大家要认真学习,市政府《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对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市政府在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一是要明确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规范执法行为。成立了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履行,两办合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实施协调、督办;对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办与仙桃、潜江有关部门协商,拟建立三市区域评委库,这个办法很好,这样可以解决评委不足和评标失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切实管好使用好专家评委;要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管理、分流、处理工作及督办、协调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搞好各类招标信息的收集、存储、工作。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要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为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明确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职责。服务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操作平台。使之操作规范,市政府投资建立了电视监控系统,电子评标系统及相关设施将随之配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中心要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严于律己,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和优美环境。全力打造规范、高效、廉洁服务平台。凡在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都必须在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之下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规避监督,违者,将严肃查处。

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具体操作,三是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实施综合招投标管理后。但各行业和部门的执法主体没有变,监管职能没有变,要依法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建委、财政、土管、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做好招投工作。

还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与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关系。三个中心都是依法建立的服务平台,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都属市政府管辖,都要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要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管,按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操作,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运作和交易,接受统一监督。土地交易业务暂不进入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但必须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专门法律,两部法是平行法,根据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办公会决定,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水利、交通、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产权交易等工程和项目皆按招投标法程序由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三是要正确处理好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协调、督办,各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不能形成两张皮、两不管,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总之。切实做到位不缺位、位不越位、位不错位”严把交易制度关、交易程序关和交易中各环节的监督关,确保招投标交易活动公正、公平,规范运行。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二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投标管理方式。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抓源头,要在交易项目的应进尽进”上有新突破;要抓制度,要在健全统一监管的机制上有新突破;要抓监管,要在发挥齐抓共管优势上有新突破。一是要强化每一个环节的备案管理工作。重点要放在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上,即: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建立评标定标组织和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一公示:就是每个招标项目中标结果,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备案审核的重点是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招标过程中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三是要探讨和研究招标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查处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要加大对招投标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招投标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行为,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确保评标活动公正性。要按照国家、省对评委专家库的组建要求,三尽快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尽快组建天仙潜三市区域评委专家库。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委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录用;同时提请其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提高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规范监管行为和服务行为。严禁招投标管理人员单独执行重要公务,严禁参与评标、定标的具体活动。要模范带头执行相关法规,建设一支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招投标监管和服务队伍,为我市的招投标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强化领导。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第五篇】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推动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师市卫健委成立对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纪检组员:xxxxxxxx

一、明确监督范围

1.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20万元以上的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2.招投标的内容:依法招标、或者采购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以单位自主采购方式实施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纳入监督范围。

3.单位可以视情况需要,将任一资金支出或招投标采购项目纳入监督范围。

三、严格大额资金和招投标支出管理

1.单笔20万元以下的资金必须由党组书记签批。

万元以上的工作业务开展资金的使用、需经三方询价并通过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共同审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3.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要明确资金的使用性质和有关规定。

4.财务管理部门及纪检监督人员定期开展大额资金和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要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问题的发生。

5.各科室每次召开有关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会议,应及时向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6.各科室对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监督工作要求

1.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严禁暗箱操作,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实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到专账核算,杜绝多要少花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2.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在监督和审计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大额资金写出专项报告。各科室在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和招标采购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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