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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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篇】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问题;解决办法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多年过去了。自从招投标法以及工程清单等实施以来,由于给所有竞争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平台,我国建筑工程行业较之前明显规范了许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也暴露出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早发现、及早解决,必将会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1 存在的问题

信息的及时

虽然现在招投标法已经明确指出,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并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际情况是虽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发放,但是投标者如果没有提前知道这一工程的情况,往往许多竞争者错过了这一机会。

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评分问题

评分的标准往往是建设单位以及招投标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以往的经验所制定的。从一定的角度来说的确给所有的竞争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但是不可否认的也存在暗箱操作,一些建设单位为了使某一施工企业中标,为企业量身打造评分标准,这样就使这一企业中标的几率大大增加。另外,专家是开标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上不一定十分对口,而且对于具体的工程情况并不了解,仅仅依靠自己以前的经验,有时还带有一定的感情因素,另外建设单位人员一般作为专家组的组长,对于专家组的评判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评标工作中往往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投标企业存在围标、陪标现象

有个别工程消息不及时,或者工程有一定的特殊性,能够参与投标的企业数目有限,往往存在几家企业私下窜通,一家投标,其余几家陪标。这次你中标,下次它中标。一些陪标企业往往在投标书上做一些小手脚,使之成为废标。还有一些陪标企业跟随中标企业抬高工程造价,而自己比中标企业略低一点。这样的恶意操作,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同时也给建设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投标企业套用资质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许多工程招标文件对于企业资质要求比较严格,认为企业资质高能代表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因此一些小型企业甚至是个人,为了中标某一工程,一般都会挂靠资质高的大型企业,而只给大型企业所谓的管理费或挂靠费。一旦中标,大企业根本不会参与工程的管理和建设。由于建设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实际上也就相当于工程的转包,必然将会导致建设单位投资的增大。并且一旦工程出现问题,小企业往往承担不了,因此会给建设单位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同时对于其它的投标人也显失公平。

资源配备的问题

施工企业为了中标,往往在投标时人员的配备上,配备的全是公司的优秀人才,设备的配备上,也都是公司,乃至市场上最先进的设备。一旦工程中标,却找各种理由,现场人员、设备的配备往往和投标时填报的相差甚远。甚至现在有许多建造师都是挂靠到企业,并不属于公司的员工。这些问题,都给工程日后的管理以及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标底有时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漏项更是常有出现

现在的工程往往从立项到开工建设时间仓促,因此无论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还是标底的编制时间更是有限。直接导致了清单漏项,标底的编制不合理,有时甚至标底和实际工程造价出入较大。这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投标,使不合理的低价企业中标,更使报价更加合理的企业失去了机会。最主要的是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竣工结算价格远远超出标底价格,使建设单位无法有效的控制建设投资。

2 解决的办法

要不断的完善招投标制度

综合上述的各种原因,说明招投标工作还有许多漏洞,随着人们对于招投标法解读的越来越深刻,施工企业往往走在招投标法的边缘,钻空子。因此,以后要继续健全法制,及时的修补漏洞。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参与进来,配备高素质、业务强的人员负责此工作,并且及时把握好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的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把这些需要完善和解决的漏洞和问题向上汇报,以便于上级部门能够及时的掌握,及时的修改招投标法规和制度。

继续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

政府的各级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要继续加强对于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首先要加强建委、审计、监察等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制定出一套更加完善的监督和指导的体系。其次要继续完善影像资料的建立、健全,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全程监控。以真正的实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要继续加强资格预审

对于较大型的工程以及重点的工程,往往投标的企业比较多,如果一次开标,由于企业太多,往往由于时间有限而导致对于企业的投标文件审查的不够细致,容易得出错误的结果,因此要加强资格预审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评选方案,对于所有有意投标的施工企业无论从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经营业绩等能够进行一个全面的考核,综合打分。选定若干家有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到最后的投标工作。这样还可以避免恶意竞争,围标、陪标情况的出现。确保工程能够顺利竣工。

加强监理的工作

加强监理对于工程全过程的监管工作,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对于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以及资源的配备要严格落实,对于出现的不合理情况以及不符合文件要求的项目,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发出监理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3 结 语

招投标工作和许多其他工作一样,随着工作的深入,必然将会暴露出一些弊端。因此要想继续保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需要对于目前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的发现、及时的总结、及时的改进。同时还要继续加强政府的监管,监理一个更加合理、更加规范的市场。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从而确保整个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以及质量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毛淑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建设,2012(16).

[2]唐芳。探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价值工程,2013(18):72~73.

[3]吴露萍,陈传德。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1,23(6):78~80.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篇】

为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进入有形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所有招投标(拍卖、挂牌)项目,其交易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各专业项目交易过程必须在中心内完成,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登记、公告、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其费用的收取、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交缴投标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等。

第四条

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后,须到中心办理申请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同时向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资料不全的,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不能自行招标的应委托机构,机构的选聘必须在中心进行。

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各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通过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中心签发《招标活动日程表》,此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招标公告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或媒体的同时,还应在中心公告栏和信息系统进行场内。公告期限不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

中心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见证服务和监督的主要环节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

第八条招标人在中心通过公开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原则,费用由中心统一代收。中心受理报名,代收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料费(图纸除外),按3:7与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分成;投标保证金须统一交中心开设的专用帐户上,中心开具收据,开标时没有展示中心开具的收据,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未缴交(采用银行信用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中标公示期满后,中心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以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符合性进行确认。中心未发放成交确认通知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备案一份。中心将其立档归案,以便有关机构查阅。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程序,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等涉及随机抽取的,应采用县或市招投标中心提供的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第十六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干府字[20__]12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工作;中心及进驻中心的各专业部门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和县管委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或县管委办调处。

第十八条

(一)入围的投标单位无故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或开标会无故缺席的;

(二)在开标现场会上任意喧哗、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十九条

凡机构在中心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机构未按规定向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和从业人员资质及授权协议书;

(二)机构强行;

(三)机构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交易活动中有投诉的或出现违法现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篇】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13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第四篇】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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