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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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1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5篇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2

一、指导思想

以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以开展标准化建设为基本手段,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的标准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范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整体水平。从今年开始到年年底,我乡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分期分批实现标准化建设达标。年30%企业达到标准化五级以上的水平,年70%企业达到标准化五级以上的水平,年100%企业达到标准化五级以上的水平。

三、组织机构

乡政府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长王震担任组长,党委委员、副乡长桂良兴担任副组长,乡安监办具体负责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全面部署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宣传发动,以及通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培训等各种手段,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标准化建设和考评标准,让企业负责人员能熟悉标准、理解标准、掌握标准、运用标准。

(二)、自查整改阶段

各企业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进行自查整改,乡 安监办及时指导企业进行自查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年底3家企业必须达标验收(企业名单附后)。

(三)、自评申报阶段

企业对照标准自查整改自评合格后,形成自评报告,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管理局部门申报。

(四)、考评验收阶级

由专业考评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行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考评细则按照国家、省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细则执行。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由国家安监总局决定,三级标准化企业由省安监局认定,四级、五级标准化企业由九江市安监局和市安监局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法规建设、班组建设被视为企业安全工程建设的“三大法宝”。特别是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企业的整体水平、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职安全,使安全基础管理上台阶、上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化建设,是提升企本质安全的创新举措,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安全生产年”工作目标的硬性任务。只要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企业真正达到了标准化建设,才能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加大宣传推动力度,明确工作目标,增强达标信心,完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标准化建设顺利开展。乡安监办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搞好指导和监督,认真扎实地把标准化建设落到实处,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上台阶。

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3

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统一部署,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积极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中介服务的原则,立足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周密组织实施,重在抓好落实。

坚持管理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和积极性,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问题和难点。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2012年,全市工贸行业30%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2013年底前,全市工贸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其他企业全部达到通用安全生产标准。

2013年底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民用爆破、军工、旅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生产、燃气、供电、供水等领域全面开展。

(二)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和制度化,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管理机制基本形成,进而达到“零隐患”管理目标。

(三)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到遏制,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指导、督促、考核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二)各级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督促、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渡口、码头、车辆维修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结合实施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监控,推进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设。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以及燃气、供水、供热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结合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推进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建设。

4.各级经信部门、人防办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流通、民爆、军工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负责协同推进相关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5.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商贸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6.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市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7.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及涉旅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8.各级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工作。

9.各级共青团组织、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工作。

10.财政、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落实,牵头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标准化建设制度、进度、难度

方面的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本企业标准化建设。中央、省在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履行责任,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职责履行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标准化建设考核机制,凡组织不力、协调不力,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门班子,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创建工作有序进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和日常执法检查之中,与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创建标准化进程,科学确定检查和指导频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督促,全力加快创建进程。

(四)严格考评考核。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内容之一,将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有关地区、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必备条件,同时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任务没完成年初计划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学习准备宣传阶段(1-5月份)

企业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把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依照相应考评办法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与评审机构签订协议,5月底将方案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必要时请咨询服务机构提前介入咨询,为企业创建标准化提供技术服务。安监部门要对所监管的企业加强指导,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创建培训,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达标升级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评阶段(6-7月份)

冶金工贸等企业都要成立自评小组,按照相应的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自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自评达到标准化等级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到市安监局。

(三)第三阶段:申请评审阶段(8-12月份)

2.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之企业理由。

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4

关键词: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统;环境影响评价;应用

1引言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国际化标准组织编制的管理标准。我国最早引进的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随着标准的制定,先后又等同采用了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统,现已被多家企业采用。在我国部分企业先是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随着标准的,以及市场的需求,之后逐步纳入了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了三标整合,使企业管理更具有科学化。

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每个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组织的环境、该环境的变化以及与该环境有关的风险;组织不断变化的需求;组织的具体目标;组织所提供的产品;组织所采用的过程;组织的规模和组织结构。

环境管理体系规定了组织建立、实施并保持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模式和17项基本要求。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建立一套机制,用来确定环境方针和目标等,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实现组织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它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应具备的要素,这些要素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并帮助组织实施其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经济目标。它使组织能够制定其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建立实现方针承诺的目标和过程,为改进体系绩效并证实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而采取必要的措施。3个标准均适用于任何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类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因此各组织的管理体系的结构不同也可统一采用3个标准。环评工作就是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因此评价工作体现了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特征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也包括了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因此在本文中重点讨论质量管理体系在环评中的应用。

2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标准基本概述

我国等同采用了ISO9001标准,它是一个系列标准,用于组织贯标的为《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2008/ISO9001:2008),对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出了实施指南。标准的主要条款包括范围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提供、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引言总则、过程方法。

标准的核心是采用过程方法,鼓励在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改进其有效性时采用过程方法,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这种方法体现了过去的PDCA循环的理念,P(plan)策划:为了达到预期的结果,研究确定必要的目标和过程;D(do)实施:实施策划确定的过程,以实现目标;C(check)检查:根据方针、目标和产品的要求,对过程的结果(产品)进行监视、测量并报告检查结果;A(action)处置: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即环评工作中要采用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满足其相应的条款要求。与环评工作有关的要求主要包括: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设计和开发策划、设计和开发输入、设计和开发输出、设计和开发评审、设计和开发验证、设计和开发确认、顾客财产、顾客满意等。

3有关要求在环评中的应用

文件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确保文件的更新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确保组织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果出于某种目的而保留作废文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各种失效或作废环境标准、法律法规要进行标识,如采用“作废”字样或图章的形式,防止在环评过程中误用,影响环评质量。

记录控制

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为提供符合要求即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而建立的记录,应得到控制。组织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所需的控制。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记录的控制要求,包括:记录的标识、记录的贮存、记录的保护、记录的检索、记录的保存期限、记录的处置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产品审核表、现场踏勘记录等均受此条款控制,按照上述要求可编制标准的记录表格形式,以方便使用。尤其是敏感的环评项目,对于保留各种记录尤为重要,也是环评单位及编写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

设计和开发策划

标准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组织应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设计和开发的职责和权限。对应于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接受项目后的策划阶段,在进行策划时,应明确: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及其职责权限。项目是否召开技术会议、几级审核、何时进行专家评审。项目的进度安排,包括:确定设计输入要求、设计输出文件的和交付,以及专业协作等时限。即资料收集要求、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以及完成时间等。

上述内容可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标准表格的形式,以方便操作。

设计和开发输入

标准要求应确定与产品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这些输入应包括: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它要求。应对这些输入的充分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要求应完整、清楚,并且不能自相矛盾。

在评审时,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参与设计的各专业负责人。评审重点是识别并解决那些不完整不清楚的要求以及质量特性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评审的结果应体现在设计输入记录中。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应于标准的具体内容有:工程任务单、开工报告、策划表、合同、环境监测监测报告、委托书、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的要求。具体如下:顾客提供的基础资料、监测资料、环境大纲(若有)、专家评估意见、环保部门咨询意见、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勘察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标准及总量批文、各种规划及资源利用条件等。项目相关人员在开展工作前应进行现场踏勘,重点收集反映开发建设活动本身和活动所在区域环境的资料,重点分析开发建设活动主要环境影响的形式、途径和活动所在区域的主要影响情况。以前类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如原有类似环评文件、监测数据等。本项目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如附近有敏感点的位置、功能、规模等。与工程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危废鉴别试验、放射性实验验、矿岩全分析、化学品原燃料的化学成分及理化性质等。

上述内容均为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条款要求的输入内容,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归档。

设计和开发输出

标准要求:设计和开发输出的方式应适合于对照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进行验证,并应在放行前得到批准。

设计和开发输出要求如下:满足设计开发输入的要求;给出采购、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环评文件文件在报审或报批前,必须要有授权人批准,如环评中的承诺以及环评报告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签字或有关领导签字等。本条款要求的批准不应替代设计验证。批准应在设计验证有效实施后进行。

设计和开发评审

标准条款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适宜的阶段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这个过程就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部门技术会议。

评审通常采用会议方式,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评审环评有关职能的代表。常见的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形式如:环评防治措施总体方案讨论会、解决系统性技术问题的评审会等。会议通常应由高层技术主管人员主持。

评审应评价环评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识别任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应记录评审识别出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评审结果应经评审主持人签署认定。

设计和开发验证

为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设计验证通常的方法是将设计输出文件对照设计输入要求逐一检查。

应记录验证的结果及针对验证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记录内容包括:校、审的输出文件的项目名称或页次;校、审发现的问题;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采取措施后的再次验证。

这个条款对应于环评就是大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习惯说的各级审核,标准要求编写人对审核意见修改后,还要有审核人的再次确认,以保证审核意见修改的完整性,并进行归档保存。

设计和开发确认

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只要可行,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按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体制,工程设计的确认由顾客或政府主管部门分阶段实施,确认活动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方案设计的审查;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必要时,组织应委派能胜任的人员参与设计确认活动,对确认提出的问题应在适宜的设计后续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的结果(评估、审查、审批的结论)及任何相应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对应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来说,就是专家技术评估会,会后对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将其作为附件纳入报告中,并进行归档保存。

顾客财产

组织应爱护在组织控制下或组织使用的顾客财产。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组织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

组织应爱护在组织控制下或供组织使用的顾客财产,实施以下控制:通过适用的标识以识别顾客财产;验证顾客财产与合同规定的符合性及适用性,如有不适用情况,应向顾客报告,并记录;保护好顾客财产,如发生损坏、丢失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涉及的顾客财产可能涉及:顾客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查报告、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案、矿区土地复垦报告、原辅料成分及理化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等;顾客为其委托的环评项目提供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信息和个人信息,如手机号、住宅电话等。

根据标准要求,环评人员在接受上述资料后,均要进行登记,记录使用及返还情况,以便备查。

顾客满意

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绩效的一种测量,组织应监视顾客关于组织是否满足其要求的感受的相关信息,并确定获取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监视顾客感受可以包括从诸如顾客满意度调查、来自顾客的关于交付产品质量方面数据、用户意见调查、流失业务分析、顾客赞扬、索赔和经销商报告之类的来源获得输入。

“顾客满意”定义:顾客对其要求已被满足的程度的感受。

组织应确定:获取信息的方法;利用信息的方法。规定信息在组织内部的沟通过程;规定信息统计、分析的职责权限,适用的统计方法;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现在环评单位均为服务行业,在环评过程中要充分为建设单位服务,在环评过程中或结束后,可采用顾客满意调查表的形式,征求建设单位对环评单位的意见,在以后环评工作中预防和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以便更好地提高环评质量,并争取更大的环评市场。

2014年7月绿色科技第7期4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一种法律法规强的技术性工作,可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在技术上除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导则及相关规划外,还要进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三标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过程控制,虽然在开始实施时,对标准的理解有些困难,可以采用循循渐进的方式,让每位员工理解并应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但可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写流程,还可提高编写质量及进度要求。

由于现在的环评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单位要求环评单位编写的时间很短,因此要求环评工作者在不断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将三标管理体系运用于环评工作中,以提高编写速度、质量,对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可充分保留原始资料,分清责任。

参考文献:

[1] 田武,李钊,刘卓慧,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R].北京: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编制,2009(3).

[2]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国家培训教程(基础知识部分)[R].北京: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1999(3).

[3] 袁俊。实施ISO14000标准促进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J].中国工程科学,2002,4(7).

[4] 金恩成。QHSE整合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与评价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5] 那宝魁。企业管理体系的一体化及其问题[J].冶金管理,2003(3):38~40.

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5

公司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要素要求,建立标准化体系,完成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公司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自身的生产实际相结合,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核心,以公司自我管理为主,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具体开展过程如下:

一、2019年8月初成立了以副总经理郝光为组长、安全管理处、平台处、加油站等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标准化评审领导小组。正式宣布开展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并进行全体动员发动。

二、2019年8月中旬,蓝天物流注安工程师高坤对参加油站二级标准化评审小组进行了标准化知识培训。

三、2019年9月初,对加油站安全生产二级标准现状运行进行了调查摸底,包括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文件体系、人员、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状态等,并制定了安全标准化评审实施方案,对安全标准化评审项目进行了全面启动。

四、2019年9月~2019年11月修订了标准化文件的策划制定与风险评估。

1、修订体系文件架构。

2、制定了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资源提供、职责分配等。

3、确定了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4、完成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

5、识别了适用的安全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

6、编制了相关文件。

五、2019年12月完善标准化文件

1、理顺了管理体系的结构,确定体系文件。

2、增加、补充和修订了相关文件。

六、2020年1月~2020年3月试运行与自评

1、进行运行前培训,以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与职业健康意识及对标准化规范进一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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