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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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篇】
垄断行业是指被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的行业。垄断的形成可以分为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下,经济垄断较少,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是我国垄断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垄断行业几乎都集中在能源、交通、电信等重点产业。目前,民航、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的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铁路、邮政等行业的改革还正在进行中,烟草、食盐等特殊商品仍实行专营,这些构成了我国垄断行业的主体。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垄断行业没有经历过自由竞争阶段,带有强烈的行政垄断特征。长期政企不分的体制,导致垄断企业竞争意识差,缺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压力。有的行业过度投资,将大量不合理成本转化为高价格;有的行业经营机制僵化,不愿意引入竞争机制,用低价政策限制竞争者进入。近年来,垄断引发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侵害消费者利益、损害社会福利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以价格监管为突破口,完善价格机制,理顺价格关系,促进管理体制创新,提高垄断企业的活力与效率,增加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根据法律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陆续出台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部门规章。监管垄断行业的价格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二)明确了政府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权限
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定价权限。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对生产和消费具有明显区域性特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另外,对集中生产、区域消费的部分产品,分别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定价。
(三)价格监管范围基本覆盖了所有垄断行业
我国对绝大多数垄断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政府管制。价格管制范围涵盖电力、石油、天然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铁路运输、民用航空、管道运输、高速公路、港口服务、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供应、城市供热、城市排污、食盐等领域。
(四)价格监管程序逐步完善
目前,我国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基本程序是: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供求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提出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组织成本和价格调查――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价格调整方案――公布执行――事后监督。其中,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还要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五)价格监督检查取得积极成效
开展了电力、成品油、铁路、邮政、电信等价格专项检查和价格巡查,规范了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对垄断行业的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商品和服务质价不符;成本缺乏约束,垄断行业缺乏从加强自身管理要效益的动力;垄断行业职工工资福利大幅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群众对垄断行业意见较大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价格监管法律层次低。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法制建设滞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垄断行业监管立法主要采取委托行业立法的方式,导致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促进垄断行业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不够,一定程度存在部门和行业保护倾向。对垄断行业综合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次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率。
二是成本约束机制不健全,价格制定的依据不科学。目前既没有准确的定价成本概念,更没有定价成本的原则和审核标准。在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中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这种定价方法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成本的合理性和加成比例或利润率的合理性。由于缺乏科学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对影响定价成本的重大问题,如在定价成本中合理确定垄断行业投资回报水平、核定人员工资福利、严格控制管理费用上涨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成本规则不健全,对垄断行业成本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约束,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是信息不对称,价格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由于垄断企业在市场上缺乏可比较的参照对象,信息披露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价格主管部门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垄断企业的真实成本,加大了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不够,社会舆论难以对垄断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公平
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要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既要保护生产者利益,允许其获得合理利润,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更要维护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获得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垄断行业价格政策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保证普遍服务的需要,体现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促进发展
要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垄断行业中适宜竞争的非自然垄断环节,让价格在调节供求、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在价格上给予适当支持;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限制;对供求关系失衡的产业,通过价格杠杆刺激增加供给或者抑制消费。要采用差别定价方式,调节需求水平和需求结构,促进稀缺资源的充分利用。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者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三)合理成本
要不断强化成本约束,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要强化成本监审,防止经营者将不合理开支计入成本,导致成本上涨不断推动价格上涨。对网络型垄断产业,要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合理制定价格,由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三方合理承担。经营者要通过提高效率消化部分上涨成本,消费者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支付合理价格,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合理补偿由于承担普遍服务造成的成本增支。
(四)公开透明
要逐步探索和推行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暗箱操作和决策失误,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对垄断行业价格的调整,要以充分扎实的成本、市场供求等调查为基础,掌握第一手材料,并以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对话。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原则和方式,保证听证活动参与者的代表性,建立有效的听证意见反馈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基本思路
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必须根据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从立法规范、成本约束、决策程序、监管方式、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达到依法监管、决策民主、程序透明、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目的。
(一)加强监管立法,提升价格监管的法律层次
针对垄断行业地位特殊、影响巨大、关系复杂,以及相应的监管立法比较滞后的现实情况,必须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立法,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执法保障。完善价格法律体系。抓紧制定规范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专项法规或规章,分类制定垄断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门类齐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的价格法律体系。适当提升立法层次。对现有适用于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规章、办法,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法律层次,增强其法律效力,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抓好立法协调工作。注意从立法环节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法律之间不衔接、互相抵触的现象。
(二)严格成本监审,强化成本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确保定价成本的科学合理,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可靠的依据。严格成本监审。明确定价成本规则,规范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成本在内的垄断行业成本控制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成本监审制度,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前置条件。对于不符合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定期审查垄断行业成本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相关情况,为制定或调整价格提供准确依据。研究确定经营者成本控制参数。考虑根据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成本上升率,根据技术进步率和经营者生产效率与国外先进效率的差距确定成本下降率。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率,只有当成本上升率超过成本下降率时,才能启动价格调整程序,督促经营者努力降低成本。明确公正报酬率。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全国或部分行业的社会平均利润率等为基础确定公正报酬率。
(三)推进民主决策,完善价格监管机制
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程序,确保定价行为的规范和定价结果的公正。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制定或调整列入政府价格听证目录的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要完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吸收一定数量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认真考虑听证代表的类型、立场取向,充分体现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性,最大程度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推行集体审议制度。具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集体审议机构,对重大价格决策进行集体审议。对有关方面制定或者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建议、政府定价部门初步审查意见、成本监审结论、价格听证会议纪要、社会各方面意见,要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和审议。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制定或调整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对决策的必要性、制定价格的水平或调价的幅度、决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进行评审。要建立价格评审专家库,聘请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业务水准的专家参与价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特长。注重价格决策的动态调整。做出价格决策后,要密切关注社会反映,跟踪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及时完善定价机制及相关政策措施。要组织开展相应的价格检查、价格巡查,查处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价格形成的公开透明
要完善价格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方式,公开政府定价机关的沟通渠道。建立决策结果说明制度,政府部门做出有关制定或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决策,必须说明法律政策依据、事实理由、论证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在继续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制度基础上,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垄断行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定期披露垄断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尝试在重大垄断企业聘请价格监察员,形成动态的价格监督。试行第三方监督,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组织、中介机构组成监督团体。继续扩大和完善电话、信件、网络等价格举报途径,实施价格举报奖励制度。注重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开辟专栏、热线接听、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监督。加大对垄断行业重大价格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促使行业加强价格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五)加强监管手段建设,不断提高价格监管水平
优化监管方式。根据垄断行业产品性质、技术特点、区域布局的不同,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价格监管方式。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可以采取上限管制的价格监管方式;对资源稀缺的垄断商品和服务,可以采取两部制价格监管方式;对需求弹性较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可以采取浮动价格的监管方式。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垄断行业价格监测系统,加大对垄断行业价格监测的力度,动态跟踪垄断行业价格走势,拟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强研究、逐步推广电子价格监管手段,迅速获取相关成本价格数据和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提高监管效率。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价格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增强其对垄断行业进行成本监审的能力、价格调控能力、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的能力。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价格监管权力客观、公正的运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垄断行业中有关价格欺诈、强制消费、扩大收费范围、多收费少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
第三章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季节定价或者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用水户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按核定的计划供水。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按照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采用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但农业用水也可以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应农业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出口设置量水设施;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与用水户引水工程的分界点设置量水设施;未设置量水设施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但农业用水也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水费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计收,计量水费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发电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农业用水的计量水费按次计收,基本水费按年计收;其他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和本办法,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计划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计划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在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水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价格管理制度【第三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医院价格;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4 文献标识码:A
医院的价格管理不仅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医院的价格管理一直牵动着千万人的视线,因为医院价格不仅关系着医院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关系着患者的切身利益。众所周知,医院的价格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国家医疗改革的方向以及医疗收费的形式都有密切的联系,医院的价格管理存在复杂的一面。因此,我们对医院的价格管理应引起高度重视。目前,加强医保收费等国家政策在医院收费中执行,加强医院内部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已成为医院的共识,但医院的价格管理还存在诸多需要研究与探讨的问题,如医院价格管理制度问题,机构设置问题,发达城市三级甲等医院的收费模式,是否符合它们城市民众的需要,是否存在冲突?三线中小城市医院医疗收费总体情况,存在哪些弊端,和新形势下的医疗改革是否有冲突,等等。但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可能将诸多问题一一概全。
一、当前医院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价格管理的认识有待提高
目前,不少医院对医院价格管理认识不到位,致使医院乱收费现象蔓延。不少医院存在过度强调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有所忽视的现象,医院要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就要加强经济管理和核算,不少医院内部都实现科室二级核算,并据以发放职工的效益工资或奖金,由于对医院价格管理认识不到位,把价格管理制度束之高阁,国家的价格政策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医院发放效益工资或奖金的刺激,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院乱收费现象。
(二)医院物价管理制度不完善
制度是管理的基础,没有健全完善的制度,管理就是一句空话。有的医院虽然也制定了物价管理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来的物价管理制度已经过时,已经无法来规范价格的处理流程,在遇到价格问题时,没有完善的物价管理制度来保障,临时决策,缺乏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医院价格管理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为加强医院的价格管理,医院应设置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但有的医院为节约成本,尽可能缩减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少医院并无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价格管理员由财务人员兼任,各临床科室由护士长兼任,缺乏独立性与管理力度,不少医院仅靠物价管理信息网络来管理价格,致使医院的价格管理水平相当低下。据笔者所知,不少医院不同程度的存在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组合收费、药品超标准加价等现象,医院不合理的收费政策,严重违背了国家价格政策。
(四)医院价格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医院价格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究其原因大致如下:首先,不少医院的人事管理体制还比较僵化,对高素质价格管理人才的引进还存在诸多困难;其次,不少医院对医院价格管理重视不够,在引进人才时偏重医护人才的引进,而忽视了医院价格管理人才的引进;第三,不少医院对价格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重视不够,价格管理人员整天忙于日常的管理工作,缺乏进修的机会。由于价格管理人员缺少价格政策、操作规范的培训,仅凭经验或感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仅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而且在工作中也会出现偏差。
二、形成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医院过度强调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有所忽视
医院是为群众服务的单位,救死扶伤是医院的基本职责,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医院要生存与发展,医院自然要关注经济效益。医院的医疗耗材、仪器设备的采购、人员经费的支付等医院经营的很多方面都要加强经济管理与核算,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但医院过度强调经济效益,就会对社会效益有所忽视。同时,医院过度强调经济效益,也会轻视价格管理,对医院价格管理认识不到位,把价格管理制度束之高阁,从而导致价格管理混乱。
(二)医院的人事管理体制还比较僵化,制约和影响了医院价格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医院人事管理体制还比较僵化,医院的人事自还比较有限,对高素质价格管理人才的引进还存在诸多困难,就是医院引进人才也偏重医护人才的引进,而往往忽视医院价格管理人才的引进,导致了医院价格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医院价格的管理。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众所周知,这些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医院分类,发展布局和规模,新技术的采用,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的管理,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甚至一些地方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医院的价格违规行为难以处罚到位,出现了价格管理混乱现象。
三、加强医院价格管理的举措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
医院的管理者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医院的价格管理。医院应成立价格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医院的价格管理工作,组长应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兼任,并设立医院价格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价格管理人员,各临床科室要设有物价监督员,明确物价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加强责任制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制度和规定,将应招标药品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杜绝药品采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正,确保药品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保患者的合法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内部控制
完善的医院价格管理制度是医院价格管理的保障,有了制度就要严格执行,不能束之高阁。医院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充分发挥医院自身物价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大物价收费检查力度,每季度定期组织物价检查,每月不定期抽查门诊或出院病人费用,重点治理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和搭车收费的行为,对乱收费的现象要坚决进行治理。
(四)通过各种便民措施,建立患者对医院的信任
一是要搞好医院价格公示、咨询。医院应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如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二是要确保对各种医保患者的收费政策在医院里顺利执行,并在医院医疗价格中能与自费病人一样的方便。
参考文献
价格管理制度【第四篇】
关键词旅游价格管理 价格机制。
近 10 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日新月异,旅游价格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旅游价格是调整旅游市场供需关系与协调其它相关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 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全部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 旅游价格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主要包括旅游景点、旅行社、酒店、交通运输、餐饮、通讯等领域,同时始终贯穿于旅游商品的制造、传输与消费等各个环节。[1].
一、我国旅游价格管理基本现状。
(一)旅游业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管理机构职能发生了转变。
目前, 我国主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模式,但旅游食、住、行、游、娱、购等环节的价格均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模式。因此,今后旅游价格管理工作重心将会放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方面, 而不再涉及具体旅游产品价格制定。 旅游价格管理应主动顺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自身定位为利益“协调人”与市场秩序“维护人”来管理旅游市场价格,促使市场在旅游价格形成中起到主导作用。[2]旅游价格管理机构职能与旅游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 可以促使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无裨益。
(二)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主体变化会约束旅游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旅游价格体系是否完善会反作用于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进而制约整个旅游行业发展。随着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旅游产品价格制定权限逐渐放开, 经营者得以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灵活多样的旅游价格, 强化了旅游价格调整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功能,使旅游市场愈加开放和繁荣。
(三)旅游景区“一票制”提升了景区旅游质量。
旅游景区的数量与品质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国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各旅游景区集中出现开发投资热潮, 但一哄而上的投资方式使各旅游景区在开发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 其中旅游景区收费管理混乱是一个主要问题。 为保证旅游景区持续健康发展,大多数旅游景区实施了“一票制”,确实需要独立设置门票的, 必须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旅游景区“一票制”的出台,有助于明确和协调景区各相关部门的利益,遏制乱收费行为;有助于维护旅游价格稳定,减少旅游景区管理成本;有助于提升旅游景区旅游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许多旅游景区不断提高门票价格,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是一个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各相关机构, 对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制度。[3]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更是明确指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价格听证制度使得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决策愈加公开、透明。
二、旅游景区价格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旅游景区管理法规建设滞后。
旅游景区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管理和保护旅游景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总和。 实施旅游景区管理的目的是调整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但由于国家和地方对旅游景区管理法规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导致各旅游景区“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旅游景区破坏性开发和无序开发现象严重。 2013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后,相信各地旅游景区和景区所在地政府会在《旅游法》的法律框架下,制定系统的旅游景区管理法规,高度重视旅游景区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好旅游景区的人文、历史与生态环境。
(二)过度价格竞争日渐普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支柱产业,其发展速度也非常迅猛。但与此同时,旅游市场过度价格竞争现象日渐普遍, 成为困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旅游市场无序、 恶性降价竞争主要表现为:一些旅游景区门票定价较高,而宾馆、饭店定价过低; 旅行社降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 旅游现象较普遍;旅游娱乐与购物环节的产品价格不规范等。
(三)旅游市场价格混乱。
由于旅游景区价格监管体系不完善, 致使相关执法机构对旅游景区价格违犯行为打击不力, 导致我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混乱, 部分经营者经营行为很不规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已经危及到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旅游价格管理各项有效机制。
强化政府价格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职能, 深入分析旅游市场,研究适合旅游业发展、可以有效处理实际问题的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合同文本, 替换当前旅行社自行制定的旅游合同,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各地要在《旅游法》框架内,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制定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三是严格制定重要旅游景区旅游收费标准,科学确立其调价幅度。
四是提高旅游景区价格调整的信息透明度, 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二)转变政府职能,灵活运用价格杠杆。
对如何实施旅游价格管理, 当前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旅游价格应采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面放开旅游价格。[4]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更应当注重树立权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有效运用价格杠杆,挖掘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竞争,实现旅游行业的稳定运行。
(三)加大对旅游景区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全面实行旅游产品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制度,杜绝哄骗、欺诈消费者行为。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不断优化政府机构协作机制,加强与价格、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治理。 不断强化旅游价格行政执法力度, 确保国家利益、公民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不受损害。通过聘请旅游景区价格监督员方式,强化对景区的价格监督检查,构建有效的旅游行政监管体系与监督网络, 将行业管理行为与旅游执法行为置于有效的社会监督范围。
(四)有效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政府应给予旅游行业协会相应价格管理职能,协助其构建同行业价格协议机制。[5]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整理行业价格信息,制定相应价格浮动幅度,供行业内单位参考;还可以实施降价申报机制,即旅游企业降价应在行业协会准许后才可实施。此外,协会应定期价格信息,促进行业之间的联系,促成企业合作博弈,取得企业收益最大化。[6].
(五)强化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旅游行业系劳动型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 人力资源可谓旅游行业最为关键的资本, 素质较高的复合型旅游价格管理人才对旅游行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为重要。因此,要强化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7]各旅游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情,依托国家政策与旅游产业价格管理核心任务,有针对性地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实施培训。
四、结束语。
旅游价格管理不能只图眼前,要着眼未来,必须进一步理顺旅游价格管理体制, 不断创新旅游价格发展机制;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价格协会职能,使其真正成为旅游管理部门与旅游产业联系的桥梁纽带; 加强社会监督,规范行业价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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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 玮。旅游 业 发 展 中 的 政 府 职 能研究 ———以 南 通 为 例[D].苏州:苏州 大 学硕士 学 位论 文,2010.
[3]孙 钦 明。产 业 融 合视角下门票 经 济 的 转型 研究 ———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例[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栗惠 英,王慧 娟。新 时期 我 国 旅游 管 理 体 制 改革 的 新思路[J].商情,2013(37).
[5]陆远 权,马良。区域 旅游 产 业 均衡 发 展 博 弈 分析 及 政 府治理角色定位[J].安徽农业科学,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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