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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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

第三章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季节定价或者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用水户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按核定的计划供水。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按照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采用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但农业用水也可以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应农业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出口设置量水设施;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与用水户引水工程的分界点设置量水设施;未设置量水设施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但农业用水也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水费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计收,计量水费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发电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农业用水的计量水费按次计收,基本水费按年计收;其他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和本办法,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计划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计划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在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水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价格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二条价格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价格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价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价格信息报送工作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反映全局的原则。突出反映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关注的带有全局性、深层次的信息,努力做到求新、求准、求精、求深;

(二)坚持连续报送、综合反馈的原则。既要反馈学习贯彻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和情况,又要系列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进展与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以及意见和建议等,在决策实施结束后,还要进行全面综合反馈;

(三)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的原则。如实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使信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坚持确保质量、增加数量的原则。报送的信息内容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当前中心工作,密切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增加报送数量;

(五)坚持迅速及时、讲究时效的原则。在出台重大价格政策、发生重要价格事件、召开重要会议一周内,相关单位应及时编报政务信息,对重要突发事件,要在事发24小时之内报送有关情况。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局重大价格决策的情况,包括工作思路、工作部署、主要措施、阶段性进展情况、成效及经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完善决策的建议;

(二)价格工作的重大部署等;

(三)涉及价格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第五条信息管理

(一)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全省价格信息管理工作;

(二)信息和考核的主要载体为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编发的政务信息及省物价局编发的《物价情况》;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要建立信息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上报信息;

(五)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报送信息,非试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须经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稿件须注明供稿单位);

(七)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实行定期信息报送重点与通报信息报送情况的制度。

第六条价格信息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和表彰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第三篇】

垄断行业是指被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的行业。垄断的形成可以分为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下,经济垄断较少,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是我国垄断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垄断行业几乎都集中在能源、交通、电信等重点产业。目前,民航、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的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铁路、邮政等行业的改革还正在进行中,烟草、食盐等特殊商品仍实行专营,这些构成了我国垄断行业的主体。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垄断行业没有经历过自由竞争阶段,带有强烈的行政垄断特征。长期政企不分的体制,导致垄断企业竞争意识差,缺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压力。有的行业过度投资,将大量不合理成本转化为高价格;有的行业经营机制僵化,不愿意引入竞争机制,用低价政策限制竞争者进入。近年来,垄断引发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侵害消费者利益、损害社会福利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以价格监管为突破口,完善价格机制,理顺价格关系,促进管理体制创新,提高垄断企业的活力与效率,增加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根据法律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陆续出台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部门规章。监管垄断行业的价格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二)明确了政府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权限

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定价权限。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对生产和消费具有明显区域性特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另外,对集中生产、区域消费的部分产品,分别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定价。

(三)价格监管范围基本覆盖了所有垄断行业

我国对绝大多数垄断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政府管制。价格管制范围涵盖电力、石油、天然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铁路运输、民用航空、管道运输、高速公路、港口服务、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供应、城市供热、城市排污、食盐等领域。

(四)价格监管程序逐步完善

目前,我国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基本程序是: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供求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提出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组织成本和价格调查――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价格调整方案――公布执行――事后监督。其中,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还要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五)价格监督检查取得积极成效

开展了电力、成品油、铁路、邮政、电信等价格专项检查和价格巡查,规范了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对垄断行业的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商品和服务质价不符;成本缺乏约束,垄断行业缺乏从加强自身管理要效益的动力;垄断行业职工工资福利大幅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群众对垄断行业意见较大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价格监管法律层次低。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法制建设滞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垄断行业监管立法主要采取委托行业立法的方式,导致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促进垄断行业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不够,一定程度存在部门和行业保护倾向。对垄断行业综合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次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率。

二是成本约束机制不健全,价格制定的依据不科学。目前既没有准确的定价成本概念,更没有定价成本的原则和审核标准。在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中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这种定价方法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成本的合理性和加成比例或利润率的合理性。由于缺乏科学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对影响定价成本的重大问题,如在定价成本中合理确定垄断行业投资回报水平、核定人员工资福利、严格控制管理费用上涨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成本规则不健全,对垄断行业成本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约束,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是信息不对称,价格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由于垄断企业在市场上缺乏可比较的参照对象,信息披露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价格主管部门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垄断企业的真实成本,加大了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不够,社会舆论难以对垄断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公平

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要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既要保护生产者利益,允许其获得合理利润,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更要维护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获得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垄断行业价格政策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保证普遍服务的需要,体现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促进发展

要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垄断行业中适宜竞争的非自然垄断环节,让价格在调节供求、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在价格上给予适当支持;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限制;对供求关系失衡的产业,通过价格杠杆刺激增加供给或者抑制消费。要采用差别定价方式,调节需求水平和需求结构,促进稀缺资源的充分利用。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者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三)合理成本

要不断强化成本约束,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要强化成本监审,防止经营者将不合理开支计入成本,导致成本上涨不断推动价格上涨。对网络型垄断产业,要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合理制定价格,由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三方合理承担。经营者要通过提高效率消化部分上涨成本,消费者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支付合理价格,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合理补偿由于承担普遍服务造成的成本增支。

(四)公开透明

要逐步探索和推行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暗箱操作和决策失误,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对垄断行业价格的调整,要以充分扎实的成本、市场供求等调查为基础,掌握第一手材料,并以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对话。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原则和方式,保证听证活动参与者的代表性,建立有效的听证意见反馈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基本思路

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必须根据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从立法规范、成本约束、决策程序、监管方式、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达到依法监管、决策民主、程序透明、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目的。

(一)加强监管立法,提升价格监管的法律层次

针对垄断行业地位特殊、影响巨大、关系复杂,以及相应的监管立法比较滞后的现实情况,必须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立法,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执法保障。完善价格法律体系。抓紧制定规范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专项法规或规章,分类制定垄断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门类齐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的价格法律体系。适当提升立法层次。对现有适用于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规章、办法,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法律层次,增强其法律效力,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抓好立法协调工作。注意从立法环节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法律之间不衔接、互相抵触的现象。

(二)严格成本监审,强化成本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确保定价成本的科学合理,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可靠的依据。严格成本监审。明确定价成本规则,规范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成本在内的垄断行业成本控制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成本监审制度,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前置条件。对于不符合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定期审查垄断行业成本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相关情况,为制定或调整价格提供准确依据。研究确定经营者成本控制参数。考虑根据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成本上升率,根据技术进步率和经营者生产效率与国外先进效率的差距确定成本下降率。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率,只有当成本上升率超过成本下降率时,才能启动价格调整程序,督促经营者努力降低成本。明确公正报酬率。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全国或部分行业的社会平均利润率等为基础确定公正报酬率。

(三)推进民主决策,完善价格监管机制

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程序,确保定价行为的规范和定价结果的公正。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制定或调整列入政府价格听证目录的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要完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吸收一定数量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认真考虑听证代表的类型、立场取向,充分体现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性,最大程度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推行集体审议制度。具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集体审议机构,对重大价格决策进行集体审议。对有关方面制定或者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建议、政府定价部门初步审查意见、成本监审结论、价格听证会议纪要、社会各方面意见,要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和审议。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制定或调整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对决策的必要性、制定价格的水平或调价的幅度、决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进行评审。要建立价格评审专家库,聘请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业务水准的专家参与价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特长。注重价格决策的动态调整。做出价格决策后,要密切关注社会反映,跟踪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及时完善定价机制及相关政策措施。要组织开展相应的价格检查、价格巡查,查处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价格形成的公开透明

要完善价格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方式,公开政府定价机关的沟通渠道。建立决策结果说明制度,政府部门做出有关制定或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决策,必须说明法律政策依据、事实理由、论证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在继续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制度基础上,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垄断行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定期披露垄断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尝试在重大垄断企业聘请价格监察员,形成动态的价格监督。试行第三方监督,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组织、中介机构组成监督团体。继续扩大和完善电话、信件、网络等价格举报途径,实施价格举报奖励制度。注重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开辟专栏、热线接听、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监督。加大对垄断行业重大价格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促使行业加强价格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五)加强监管手段建设,不断提高价格监管水平

优化监管方式。根据垄断行业产品性质、技术特点、区域布局的不同,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价格监管方式。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可以采取上限管制的价格监管方式;对资源稀缺的垄断商品和服务,可以采取两部制价格监管方式;对需求弹性较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可以采取浮动价格的监管方式。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垄断行业价格监测系统,加大对垄断行业价格监测的力度,动态跟踪垄断行业价格走势,拟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强研究、逐步推广电子价格监管手段,迅速获取相关成本价格数据和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提高监管效率。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价格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增强其对垄断行业进行成本监审的能力、价格调控能力、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的能力。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价格监管权力客观、公正的运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垄断行业中有关价格欺诈、强制消费、扩大收费范围、多收费少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管理制度【第四篇】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生产的产品和需求的物资大都由国家统一调配,价格由国家制定,因此企业对价格的管理并不显得重要。而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因此原来旧的管理方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国家对物价的逐渐放开和买方市场的形成,现在市场中各类商品的价格差异极大,而且形成价格的因素相当得杂,在价格问题上的投机及欺诈行为也无处不在,所以企业对购销环节如果不加以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由此所造成的资金浪费和效益下降可能要比由生产制造环节的浪费更大,并且还难以及时发现,更难以补球。许多曾经辉煌过而最终走向衰落的企业,大都栽在物资的"进"和"出"这两个"黑窟隆"里。为此,企业必须要在物资"进"和"出"这两个字环节上下功夫、做文章、挖潜力。目前,国有企业实施比价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首先,从企业外部来看,各类生产资料的买方市场经济形成,企业需用的物供大于求,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其次,从企业内部来看,只要建立严密的控制网络,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并按照科学的程序操作管理,那么市场上混乱的价格是完全可以被企业相对控制的。

购销比价管理的基本做法,概括起来说,就是控制网络化,管理制度化、运作程序化。

一、 控制网络化

建立控制网络是比价管理的组织基础,这个网络纵横交叉,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建立控制网络应遵循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原则;二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三是协调原则;四是责任原则。亚星集团公司建立的网络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领导到位。按照责任明确的原则,成立由总经理亲自挂帅任组长、有关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价格监控领导小组,形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

二是机构到位。首先在审计处增设了专职的物价科,让其独立行使物价管理职能,不受外界及任何人的干扰。其次,按照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了计划、购销、质检、仓储、审计、财务、考核和服务等职能部门在购销比价管理中各自的职责范围,其中:

信息中心主要是为审计处和经营公司提供准确及时的价格变化信息、政策信息和市场预测信息。

计划处是采购和销售计划的制定和控制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和销售计划。

经营综合处主要职责是进行市场调研和信息处理等服务工作。

销售处是销售价格的执行和控制部门。主要职责是实施销售业务并提出销售价格建议,严格执行和控制产品的最低限价。

供应处是采购物资价格的执行和控制部门。主要职责是实施采购业务,并提出采购价格建议,严格执行和控制采购物资的最高限价。

设备处是成套和大型设备及备品件采购价格的执行和控制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询价和招标投标,控制采购设备的质量和价格。

质检处是购销物资的质量检验部门。主要职责是准确和及时地提供客观公正的质量检验报告,对物资的价值进行评价。

物管处是物资人库前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对购销物资进行数量、质量的综合监督控制,防止超储积压和资金不合理占用。

审计处是购销比价管理的常设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对购销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控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产品销售价格、收费标准和采购物资控制价格,对超出控制价格的采购行为有否决权;检查、处理违反公司价格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参加各种物资订货会,建立价格监控台账,将大宗物资的采购价格和产生销售价格输入微机网络进行追踪管理,开展价格信息服务;每月将公司的物价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财务中心是购销比价管理动态控制的最终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购销业务的全过程实施财务管理。

企管处是购销比价管理的综合考核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价格执行情况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三是人员到位。在审计处物价科配备了对购销比价管理业务十分熟悉的人员。在其它关联的职能部门也配备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优良思想品质的工作人员。

二、管理制度化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在企业内部,搞好制度建设是实施购销比价管理的工作基础。亚星集团公司制订的《物价管理条例》是购销比价管理的基本法,对产品销售价格和采购物资价格的管理以及奖惩办法进行了规范,它明确了价格的审计方法,包括权力、责任、范围、内容和考核办法。对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的价格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是"集中权力分散化"的具体表现。

《条例》规定:产品销售最低限价的制定程序和权限,首先由销售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价格建议,并在经营公司调度会上讨论,由经营经理在月末再提议总经理办公室研究确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于每月30日下达次月产品销售最低限价表,转发有关副总经济和经营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由经营公司执行;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外经处提出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表,送发有关副总经理和外经、财务、审计等部门,由外经处执行;残、损、废次产品物资的处理价格权限,由物管处、审计处、设备处联合提出价格评估建设,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有关部门的收费,都要建立收费标准,并经审计处物价科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发有关部门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执行销售价格表中确定的最低限价,不得超过权限擅自降低价格;各销售部门掌握的市场商品价格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为制定下期产品销售价格提供依据;各销售部门的年度销货合同及执行情况报审计物价科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同样,《条例》也对物资采购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主要生产消耗性物资最高控制价格权制。首先由物资采购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价格建议,并在经营公司调度会上讨论,由经营经理在月末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最高控制价格表,发有关副总经理和供应、财务、审计等部门,由采购部门执行;对主要生产消耗性原料,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标明质量标准,严格进厂检验。审计处物价科在接到发票及质量合格证明后,开具《采购物资审核通知单》,到财务中心进行结算。对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但尚可使用的,须按商定的下浮价格结算。生产消耗性辅助材料最高控制价格权限,由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审批;设备、机电、建材、备品各件、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最高价格控制权限,每种单价五千元以下物资的定价权由部门处级负责人审批;五千元至三万元物资的定价权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物资的定价权由总经理审批。对超出价格审批权限范围擅自采购的,审计处物价科对此采购行为可以否决。凡采购单项三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除向审计处物价科提供完善的主合同外,还应提供由生产、技术、设备等中门参加制订的"技术要求附件",以及定价依据即货比三家的询价情况,以加强物价监督;物资采购部门必须设立采购物资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名称、商品名称、质量和价格情况,以供备查;计划处要把月义物资采购计划,信息中收要将掌握的即期物资价格信息及时提供给审计处物价科存阅和备查。

除了《物价管理条例》以外,还需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其中《定点采购物资办法》明确规定大宗原材料物资都要定点采购,定点单位应是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确立的"合格供应商",两次验收质量不合格即否定定点供应商供货资格;《可追溯责任的比价管理台账制度》明确规定可随时或定期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关联部门为适应比价管理有秩序地开展,也都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原材料检验办法》、《经济责任考核办法》等。

三、运作程序化

购销比价管理有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运作程序,运作程序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下达计划。所有物资的采购,首先由各分厂、车间、基建处等物资使用部门每月23日前,根据其生产经营和基建维修的实际需要填写《物资采购计划单》,报计划处进行汇总,与此同时物管处也每月填写《物资储备定额补库计划表》提交计划处。然后计划处进行分类初审,并在两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库存核实和价格交流。将各部门提报的物资采购计划价格与市场实际价格差异额控制在10%。经审计处复核后的物资采购计划由报告总绐理进行审批,然后正式下达(月度物资采购计划),交物资采购部门执行。

产品销售计划由计划处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市场供求合同,按照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在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份的产品销售计划(草案),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正式下发执行。

二是比较价格。经营部门根据《物价管理条例》,对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每月都制定一个最低销售限价和最高采购控制价格表,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发有关部门执行并进行控制和监督。

产品销售价格的制订程序按照"三级管理"进行控制。集团公司负责制订最低限价,经营公司负责制订调剂指导价,各销售部门负责制订执行价。各销售部门在批准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按照不同地区和用户,对直供户、合同户、大用户和零售户分别细分,并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凡出现低于各级制定价格标准的,须按分级权限层层进行相应的审批。对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由财务中心执行。对不经批准低于规定限价销售的产品,财务中心拒绝开票和结算。

对采购物资价格监督由物价科执行。主要是通过审核采购业务员填报的《采购物资价格申报表》来完成的。物价科在收到《采购物资价格申报单》后,根据掌握的价格信息对价格进行比较,如果申报的价格符合市场价格,则签署同意采购的意见;如果高于市场价格,则予以否定。

三是质量监督。采购物资到库后,由物管处填写《检验通知单》书面通知质检处取样检验。要求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封闭式"检验,不准许采购、供货商和车间三种人员进行分析室,避免人为的因素干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以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对凡能留样或规定必须留样的物资检验后,都必须留样备查。《检验报告单》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送达供应处、审计处、物管处等有关部门。

四是票据审核。对销售产品票据的审核,由财务中心检查是否具有销售部门开具的《开票通知单》,经营计划处的《产品结算通知单》,价格是否突破公司制定的规定限价?否则,一律不准开票。对采购物资票据的审核,主要是由物价科审查是否有采购计划、《采购物资价格申报单》、经济合同、增值税发票、《检验报告单》和《入库单》等,对符合要求的票据。由物价科签发《审核通知单》后才能允许到财务中心办理对外结算事宜。

五是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对所有的销售和采购部门都实行目标责任制,凡实际销售的产品价格高于公司每月制定的最低限价的,或实际采购的物资价格低于公司每月制定的最高控制价格的,均按不同比例进行奖励,以调动购销人员的积极性。

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销售收入、产品溢价、清欠货款和销售费用四项指标。

对物资采购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计划完成、节约额、质量和采购费用四项指标。考核时,对实际采价格低于公司制订的最高控制价格部分实行按比例提奖;对超过最高控制价部分则全额扣罚。

四、购销比价管理的几点体会

1.比价购销,要害是分权

自1988年以来,亚星集团公司对购销的管理走过了四个阶段。首先是实行采购承包,这是权力下放阶段,在物价飞涨时代似乎起到过一些作用,但当物价回落时,承包人变得坐享其成,他们的收益同付出劳动不成正比。不久公司尝试"抓大放小",即大项目采购由公司招标拍板,小项目让权下放,这种方法购销漏洞依然存在。再后来公司采取强化班子建设的办法,把思想品质好的人放在购销工作岗位第一线委以重任,这是权力上收阶段,但终究还是没有监督。于是公司终于找到了现在这种分级、分权制约的管理办法,现在的比价购销不同于过去简单的货比三家,它们有本质的区别,货比三家仅仅是一种手段,而比价购销却是一套完整的法制管理方法,它既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割断了权力与腐败的瓜葛。

2.比价购销,核心是比价

比的前提是先得有价可比。公司通过建立庞大的价格收集网络,实现有价可比,价格信息来源于市场调查、国际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话咨询等形式。同时,也来源于企业建立的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个系统把价格资料,包括购销合同、结算价格、业务台账、质量检验、资金预算、审核结果等,经过处理后,明白无误地展示出来,并接受相应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督,使比价成为了公开亮相的经营行为,也由此获得更合理、更公正的价格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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