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管理制度【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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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制度欠规范

在农村经济管理中,需要一套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涉及财务收支与预算、农村资产管理及开支审批等内容,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但从当前管理现状来看,许多农村干部对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不够重视,且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财务管理制度并未严格贯彻,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另外,许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只是一味地遵照干部的指示办事,存在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在干部换届时,财务交接工作不到位,影响财务管理秩序,导致许多死账、呆账的出现,影响财务管理的工作实效。

(二)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确保管理实效,实施财务公开是非常必要的。但就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现状而言,财务公开只是一句口号而言,落实起来存在很大的困难。具体表现如下:缺乏民主意识。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理财小组成员多为农村干部与村委会指定,实质上是为村干部服务的,民主理财往往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财务监督不到位。农村理财小组一般由农民组成,对财务知识了解甚少,且不懂民主理财的实行方法,往往起不到有效的监督。财务透明度不足。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村组织对财务情况不能及时公开,尤其在农村基础建设、支出项目等重大财务支出上缺乏真实性,难以赢得农村居民的信任。

(三)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

就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而言,因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农村财务人员多由村干部兼任,真正专业出身的财务人员十分有限,高学历的财务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均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就与农村财务人员队伍建设现状形成明显对比。另外,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人员往往不注重对财务理论的学习,个人修养不高,无证上岗现象尤为严重,再加上缺乏专业培训,导致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无法满足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对财务管理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

近年来,依法治国方略日益加深,大部分农村干部能够做到依法办事,法制观念也有所增强。但对于个别农村地区,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无法做到依法办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常常运用自身的财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甚至将自己的私人花销与村务开支混为一体进行报销,不顾法律制度的约束,不受村民的监督,将财务管理事务凌驾于制度之上,使村民自治逐渐转变为村干部自治,在工作中存在强烈的侥幸心理,导致农村财务管理混乱。

(二)财务监督力度差

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财务监督力度不足所导致的。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在村级民主制度的建设上力度严重不足,导致财务监督缺乏有效性,且使农村居民产生错误观念,认为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是上级政府的责任,与自己毫无关系,缺乏自我维权意识,使得村民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作为农村财务管理的直接主管部门,乡镇经营管理站因日常事务繁杂,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产生一定的忽视,在报账审核工作上缺乏严谨性,即使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也视而不见,更加加剧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财务管理水平滞后

现如今,我国农村的现代化发展程度日益加深,农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再加上会计制度的更新,对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就农村财务管理现状而言,缺乏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财务管理人员,而村干部的管理能力也极为有限,这就使得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另外,从以往的情况来看,个别违反财务制度的村干部并未得到严厉处罚,处罚力度对其他村干部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这也纵容了更多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

三、农村财务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近年来,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一些新问题逐渐产生,这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因此,针对农村发展新局面,应在全面分析农村经济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行为。

实行“一签一批三审”制度。在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业务经手人亲自签字,由村委会主任负责业务审批,再由村助理会计、理财小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逐一审核,以此获得业务的执行权。

改进奖惩机制,适当增加?ξシ?乱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日常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对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人员给予表彰,对违法乱纪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以对他人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二)强化农村财务监督与管理

对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应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接受民主监督与管理。具体而言,成立民主理财组织,并由村民自主参与,全面审核财务收支状况,对于不合理的报销项目予以拒绝,同时,对农村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实时公开,使村民真正了解本村的财务状况。作为村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并自觉接受村民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财务工作的健康运行。

(三)加大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力度

首先,对农村财务人员实行统一考试,选拔能力强、水平高的专业财务人员充实财务管理队伍,通过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从整体上提升财务工作水平。

其次,针对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当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进入农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强化财务人员后继管理,改进财务人员任免制度,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紧迫感与责任感,使其能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真正履行好自身的财务管理职责。

结语

村干部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保障农村干部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村级干部为:**县辖区内行政村党支部的成员,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必须在县委和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村级干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民利。

第五条村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为:培训教育、民主评议、诫免、免职或罢免成员职务等。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六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初次任职,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做为农村干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七条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应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提高村干部对农村事务和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增强其化解农村矛盾,组织生产开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和农民收入的能力;

(三)如何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如何抓好村党支部自身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如何教育、管理好党员,搞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村党支部如何团结村委会、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民兵等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六)其他与农村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对农村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2天。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三章民主评议

第九条民主评议是村民和党员行使对农村干部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上级党组织了解农村干部情况的重要方式。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为:与村民代表个别谈话、在村民或党员中发放测评表。

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组织进行,每年应进行1次。

第十条个别谈话的内容为:被测评农村干部的工作能力、作风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第十一条对村党支部书记的测评,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中进行;对村委会主任的测评在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中进行。

第十二条测评的格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民主测评中优秀票率达到60%以上,且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者为优秀;优秀票和合格票率合计达到60%以上者为合格,不合格票率达到40%以上者为不合格。

乡镇党委对测评情况汇总、审查后,应当向村民或党员公示,对评定为优秀的村干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诫免

第十三条诫免是对不合格农村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积极转变的工作方式。对农村干部的诫免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十四条农村干部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党委应对其进行诫免。

(一)不积极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接受县委、乡镇党委领导的;

(二)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聚众,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聚众闹事,带头上访,干扰党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

(五)作风专断,村务大事拒不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的;

(六)村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村务的;

(七)决策失误,给集体或村民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占总票数40%以上的;

(九)具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第十五条农村干部达到第十四条所列之条件的,乡镇党委应在15日内宣布对其进行诫免的决定,同时,约见谈话,敦促其改正错误。诫免决定应在党员大会或村民中宣布。

第十六条受诫免农村干部,在接到诫免决定后十五日内,将自己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送村党支部并报乡镇党委。

第十七条诫免期限为从受诫免农村干部接到诫免决定之日起3个月。诫免期间,其待遇和职权不变。

受诫免农村干部积极改正错误,认真进行整改的,经乡镇党委审查,可以缩短或提前终结诫免期,但诫免期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八条诫免期结束后,乡镇党委应按照第三章之程序,重新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优秀票加合格票超过60%的为合格。乡镇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村民中宣布诫免期结束。

第五章免职或罢免

第十九条免职是上级党组织对犯有严重错误或犯有错误但拒不改正的村党支部成员,免去其职务的组织措施。

罢免是对不合格村委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免除其职务的行为。

诫免不是免职或罢免的前置程序。

第二十条农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党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停其职务、免职或支持村民罢免其职务。

(一)拒不接受乡镇党委诫免的。接受诫免而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递交材料的,视为不接受诫免;

(二)在诫免期限内,无悔改表现或无明显改进的;

(三)诫免期结束后,民主测评结果优秀票加合格票率低于60%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有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损公肥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查证属实的;

(六)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职责的;

(七)具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村党支部成员,乡镇党委可以征求党员或村民代表意见后,对其免职。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村委会成员,如村民提出罢免动议,乡镇党委应当支持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其进行罢免。

村党支部认为村委会成员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同意,可书面向村委会提出召开村民大会,对该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的动议,同时应当做要求罢免该村委员成员的村民的联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被免职或罢免的农村干部有申辩的权利,乡镇党委应当保障其权利的行使。

第六章后备干部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都要建立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数量视村级规模而定。选拔农村后备干部要与农村在职干部的选拔相衔接,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相联系。选拔对象主要有:农村在职的中青年干部,包括“两委”副职干部、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等;农村优秀青年,特别是新步入社会的大中专和高中(职专、职高)毕业生;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新发展的青年党员,致富能手;镇机关的聘用人员;企业下岗职工等。后备干部原则上一职一备,人数应与现领导班子成员人数形成1:1的比例。条件暂不具备的村,必须对村级主要干部实行一职一备。

第二十四条按照中央提出的选拔农村干部的标准和村党支部建设“五个好”的要求,选拔村级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不怕吃亏和甘愿奉献的精神;本人有致富能力且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真本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魄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0岁。

第二十五条农村基层后备干部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举,乡镇党委考察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党委要对农村基层后备干部建档造册、严格管理、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七条农村基层后备干部实行淘汰制,乡镇党委每年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二十八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为后备干部安排一定的工作。换届选举时,要对后备干部优先予以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行政村中村民小组、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中的干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村干部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加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为四川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第二条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做到选聘、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第三条全省建立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及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选聘

第四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公开考试、组织考察、择优聘用办法进行。

第六条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照编制计划、宣传报名、组织选聘、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程序实施。

第七条报考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应当具备规定的报考条件。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第八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须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选聘方同意并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培训

第九条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把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培训列入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重点培训,各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其余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普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事部门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接受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使用

第十四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担任村(社区)文书(党组织副书记、主任助理、群团干部)。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在征得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在村(社区)范围内调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工作岗位,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按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组织班子。

第十七条对连续3年被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

第十八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并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任职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发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待遇,以及因公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及有关待遇,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有关费用按规定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享受“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符合选调生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选调生选拔范围。

第二十六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考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用期计算工龄。

第二十七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干部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县级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省财政将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所需经费纳入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并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第二十九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户口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任职的乡镇(街道),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职的村(社区)。

第三十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办公、住宿等问题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第三十一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

第三十二条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对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并注重在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发展党员。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必须按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3个月未到岗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四)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逾期不归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七)严重失职,,对国家或者所在村(社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县(市、区)人事部门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二)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县(市、区)人事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合同的;

(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入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学历教育的;

(五)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不得解除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的;

(二)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法定机构鉴定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五)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每季度至少要向(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违反合同规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或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考核

第四十二条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定量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十三条年度请假(含病假)30天及以上,或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95%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85%,或连续旷工10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评选的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参与评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总数的15%。市(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开展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

第四十五条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满后的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工作情况确定考评等次。

第四十六条考核和评优结果记入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奖励、培训、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是指参加四川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考试合格,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省项目)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两年,申请留在村(社区)工作的,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批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村干部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村级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自身认识不足,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目前,大多数村级财务管理都处在传统的经验管理阶段,习惯于行政指挥、领导说了算,村干部对财务管理认识不足,随意干扰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同时农村干部缺少对财务方面的专门培训,不注重内部控制,缺乏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内部控制的基础十分薄弱,在财务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往往以强调灵活性、便利性为由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

(二)村级财务信息化严重滞后,系统不完善

村级财务信息系统大多数集中使用在财务支出、收益、核算等方面,各系统之间往往相对独立,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一次财务行为需要多次输入,不仅带来了工作上的不便,降低了工作效率,更无法建立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

(三)受成本、财务人员等客观环境限制,内控制度难以执行

村级人员配置较少,管理层一般会将重点放在行政人员配置,相对忽视财务部门,在岗位配置时仅考虑岗位的专业相近性,将不相容岗位交由同一部门甚至同一人完成。如,财务人员兼职信息管理人员或物资采购、全部印鉴交由财务一人保管、收费人员兼职信息管理等在农村基层组织屡见不鲜。

(四)部分农村对财务缺乏监督机制

村级财务的内控监督主要由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部分构成。当前,农村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农村内部监督方面,由于村级财务人员专业技能有限,难以承担监督的责任。虽然有些农村组建了村民理财小组,然而由于专业知识缺乏,也无法根据我国相关的会计法律制度来实现监督职责。对于村级财务外部监督方面,大多数乡镇在村级财务病并未设置专业的监督机构,有的乡镇机构虽然设置了监督机构,但仅仅只是一种摆设,并没有发挥其自身职能。

二、提高村级财务内控水平方式探讨

(一)提高农村干部对财务内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很多农村干部管理能力有限,缺乏内部控制意识。有些农村干部认为财务内部控制是财务部门的职能;有些农村干部认为内部控制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其构建程序、手续比较繁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灵活发展的步伐;有些农村干部认为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仅仅只是一些苍白的统计数据和文字规定,只是一种形式。然而,农村干部对财务内部控制的认知直接决定了整村级组织的态度,若村级财务人员感受到了内部控制不受领导重视,那么难以形成一种效率高、质量优的会计系统和控制系统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全部村级组织人员内部控制意识。因此,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管理水平,对于农村干部任职时即开展岗位培训,加强村级制度化建设,并确保制度实施到位,强化内控管理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农村干部重视内部控制,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大意义,并以身作则,广泛宣传,激发全部工作人员积极性,引导全部工作人员自觉按照规章程序办事,内部控制机制切实落实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村级财务内部控制水平。

(二)完善村级财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会计信息能反映出村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也能反映出村组织经营工作的流程和具体状况[2]。要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就必须积极依托村级财务的内控机制。内控机制能够确保农村各项资源(特别是经济层面)的有效利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信息化作为行政管理的一大趋势,因此按照村级组织内部控制的要求,对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在系统内设定权限管理,每个操作人员根据自己的职务岗位在权限内完成操作,实现对业务工作、资金使用、内部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深入分析财务信息的产生、收集以及利用流程,制定基于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人的操作。从而助推财会信息化的有序开展,同时也提高其运行安全性。

(三)适当增加财务信息等人员,并合理设置岗位

可以多岗一人,但一定要使得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资产、工程等业务的全过程,防止出现职务犯罪行为,确保村级组织财务安全、稳定。

(四)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内控制度管理要求

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内控制度的完善,让内控制度有章可循,这是做好内控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目前加大村级财务的内控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的核心就是要完善村级组织的内控制度,从而使财务人员的职能有据可依,并使用这些机制来规范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达到村级财务内控管理的制度化,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管理在保证村级组织稳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另外,村级财务内部管理过程中要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实行收支两方面,采取先收先支的方法,避免用收替支、差额报账、坐支现金等问题。

(五)加强群众监督和业务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尽量选举那些专业技能强、责任意识强、秉公办理的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参与财务专业知识培训活动,坚持将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积极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仔细审核村级财务的支出、收益情况,对于那些不合理的开支有权予以否决,全面监督村级财务。外部审计机构最好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全方位的审计,尽早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坚持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互结合,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村级干部任前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加大对村级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及时公布审计结果,使得村级更加注重内部控制。

(六)提高村级财务公开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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