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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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保证就餐秩序,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做好公司伙食及用餐后勤保障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为员工定时供应午餐,就餐时间统一规定为:午餐时间:12:00—13:00 (就餐时间随季节调整再行通知)

第二条、 严格遵守就餐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用餐,保证在规定时间段就餐完毕,超过规定时间,食堂不再提供用餐,避免提早用餐或占用办公时间用餐等不遵守时间秩序的情况出现。

第三条、 自觉维护就餐秩序,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取餐。取餐时也要注意保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礼让。

第四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统一配备餐具一套(饭盒以及饭勺一个),自行保管,也可放置茶水间的餐具柜统一保管。若有遗失,自行负责购置新餐具。

第五条、 公司指定就餐地点为洽谈室、司机休息室,所有员工均只能在此两处就餐,(董事长、总裁除外),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六条、 用餐时要注意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起哄、敲碗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

第七条、 用餐提倡节约,支持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就餐时所有员工,视自身情况而定,吃多少饭菜打多少量。用餐结束后,米饭多于20粒,菜品残羹多于餐具容量四分之一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

第八条、 用餐时,不得将饭菜残羹随意丢弃在餐桌上,同时,不得随地乱扔乱丢。用餐后,各人员必须将自己所坐位置卫生清理好。每天实现轮班清点卫生检查制,一旦检查不合格,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50元/次。

第九条、 用餐结束后,残羹倒入垃圾桶内,所有人员自行清洗各自餐具,必须在茶水间清洗餐具,不得在其他地方清洗餐具以免堵塞下水通道。

第十条、 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有意见者,可向办公室协商解决和完善。办公室整理后及时对好建议进行采纳、改进。促进食堂的健康运营,切实为员工做好后勤保障。

公司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对讲机只供员工工作时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转借他人、个人携带外出);

二、使用规定的频道,严禁私自乱拆/乱调;

三、通话时,应将对讲机靠近嘴边通话;严禁对讲机别在腰间直接通话;

四、员工工作持对讲机时,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严禁用对讲机指指点点等不文明行为;

五、对讲机呼叫时,被呼叫方应及时应答;

六、呼叫称谓必须使用规范用语:

1、部门+姓名

2、部门+姓氏+职务

3、岗位或岗位编号,例如:'一楼管理员'、'前门岗、后门岗'或'一号岗、二号岗'等

4、禁止用其它不规范用语;

七、使用文明语言如'请问…''麻烦你…''请稍等…''谢谢''收到'等;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

八、为了保障工作联系的正常进行,电池必须电量充足,下班时应及时充电;

九、对不能使用的对讲机,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维修;

十、因使用方法不当等人为造成损坏的或遗失,由当事人负责按价赔偿。

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三篇】

一、公司每月、处(厂)每星期、班组(工地)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要进行点名,点名和教育的内容要有记录。

二、教育要有真对性,切忌空对空。要抓住重点,讲深讲透。

三、对新工作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的工人和特种工人要根据其特点,单独进行教育,末参加者不许上岗作业。

四、季节性、节假日教育要提前进行,内容要有针对性。

五、开工前、施工中要分阶段、因人地进行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六、公司每年利用冬闲时间,对特种工进行历时3—5天的培训,确保特种人员能熟知本工种的操作规程、规范,并能在施工作业中严格遵守。

七、利用每年年初、年底的培训和安全达标的检查、验收,对特种工人进行一次考核,不及格者要补考,补考不极格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八、每年有计划的安排一定数量的特种人员到市、区业务上级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学习,做到一年一批,逐年训遍。

九、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市、区业务上级举办的学习班对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十、利用长会、短班的形式,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完善制度体系【第四篇】

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制度仍有漏洞

大股东短期内在市场大量减持,是沪深市场剧烈波动的一大根由。

对大股东任职上市公司高管,其减持行为受到《公司法》“公司董、监、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约束,但有些大股东并不担任公司高管,对这类大股东的巨量减持行为的约束制度就还需进一步完善。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对“大小非”解禁后的减持约束,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锁一爬二”,即“大非”解禁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只是,在二十四个月之后,“大非”减持比例似乎就没有了约束,这是个制度漏洞。

当然,证监会针对“大小限”和“大小非”减持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转让指导意见》,但实质性约束条款也只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等条款,对大股东在短期内的大量减持行为并没有限制。

交易所对大股东减持也有些约束规定。

上交所有《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持有限售存量股份股东交易行为要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包括:减持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等。

深交所有《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要求大股东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的,应当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区间、减持原因;如果大股东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大股东在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总之,对大股东在市场内减持的制度性约束,目前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交易所并没有具体条款限制大股东(尤其是“大限”)解禁后的减持比例。

为防止大股东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市场造成冲击,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设法让大股东持股解禁后缓步减持。

可规定:即使大股东持股已经解禁,无论是哪一年,大股东每年最多只能在市场减持5%,其中包括在大宗交易平台、竞价交易系统以及协议转让等任何形式减持,这个政策相当于大非“锁一爬二”政策的延续和拓展。

如果大股东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其每年所能减持的股票,按“大股东”及“董、监、高”两个身份计算所允许减持量中的低位选择。

其次,可规定:大股东未来六个月内减持5%以上股份的,需提前30个交易日发布减持公告。

目前深交所要求大股东在未来减持5%以上的需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仅给二级市场投资者两个交易日准备时间,未免太短促,大股东完全可以在股价高位区域突然发布减持公告,就算来两个跌停也仍属高位;若要求大股东提前30个交易日发布减持公告,这样股价可以有更多的调整时间,能最大限度避免发起人高价减持套现行为。

其三,对有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也应有约束。

深交所专门针对创业板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其中规定对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业绩出现亏损或“变脸”等上市公司,不管实际控制人减持多少,均要求在减持前两个交易日预告。

笔者也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大股东应在减持前30个交易日预告;而且,不光创业板,若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业绩亏损等特殊情况,也一律按这个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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