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优质10篇)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产品符合标准,提升客户满意度,促进持续改进,维护企业声誉,是否能有效执行?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全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尚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属易制毒化学品的,尚应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四条库房、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第六条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第七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安全处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八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九条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确定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组织制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
第三条督促检查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第四条随时掌握公司产品质量情况,对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第五条组织开展公司产品质量分析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的奖惩工作。对一贯重视产品质量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处理重大质量事故,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会降职处分。
第七条抓好质量管理教育,领导全公司员工开展产品质量活动,对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和重大技术性问题,组织质量攻关活动。
第八条征求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工作,将用户意见向全公司公布,并根据用户意见及时研究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认真解决用户所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带领公司各层领导和员工,高标准、严要求、统筹抓好质量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审核质量手册等质量文件,建立、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章分管质量管理副总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在公司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第十二条组织制定公司的质量规划和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性难题,制定有关方案计划,并负责领导实施。
第十四条针对产品质量薄弱环节,发动员工进行质量攻关活动,切实据解决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最高管理者处理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经常听取质量检查的汇报,积极支持质量管理部的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定期组织各部门经理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征求大家意见,采纳合理化建议,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认真总结、交流提高产品质量的经验,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
第十九条协调生产部、质检部之间的关系,确保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正确指导、协调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正确指导、协调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制定各种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细化本公司的各项质量目标,并督促质量管理计划如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全面负责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负责本公司的原料进厂、成品出厂的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对分管副总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所有的检测仪器的准确性负责,应定期对其进行校正,严格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为保证产品质量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编写本公司年终质量状况总结报告,为次年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协助分管副总组织全公司质量活动,总结、交流提高质量的经验,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对本公司产品质量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最高管理者和分管副总汇报。
第二十七条在分管副总的指导下处理质量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公司的质量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协助技术部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协助生产部完成质量考核任务;协助销售部处理客户质量投诉案件。
第四章技术部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负责制定工艺规程,并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做好工艺规程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修改、补充的内容必须经过分管副总的审批。对于工艺规程的有关的'质量工作负责。
第三十一条负责制定主要材料的采购技术标准协议,做好发放、接收、保管工作,为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提供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提出原材料、半成品及生产过程的检验项目和检查方法。
第三十三条负责制造过程的工艺流程、工艺路线与物流优化的规划和设计,负责产品制造设备的设计审核,组织设备使用验收,确保设备的使用可以达到控制制造质量的目的,为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设备条件。
第三十四条负责产品标准化和图纸按时发放的管理工作,从而确保产品按照标准化的方法和程序制造出来,保证产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技术决策和技术方案,研究、解决有关产品质量的重大技术性问题。
第三十六条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负责收集整理和交流国际技术情报,并建立技术档案。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3
1.不合格产品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各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将不合格产品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三个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检测与识别:设立质量检测点,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对产品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线,防止不合格产品批量产生。
3.处理流程:对于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流程进行隔离、标识、记录,然后根据其等级进行报废、返工或修复。涉及重大质量问题的,需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批。
4.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溯机制,确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必要时进行处罚,以示警戒。
5.预防措施:分析不合格产品的。产生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如改进工艺、提升员工技能、加强设备维护等,并定期评估其效果。
6.记录与报告:详细记录不合格产品的信息,包括类型、数量、原因、处理结果等,定期向管理层汇报,以便决策层了解质量状况。
7.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确保每个人都能按照标准操作,同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本制度旨在通过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将不合格产品的影响降到最低,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4
1、范围
适应于公司内从事管理、生产的所有人员。
2、目的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完善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团体纪律,使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达到顾客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3、职责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各部门的质量奖罚过程监督。
总经理负责奖励基金审批。
4、奖惩原则
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根据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鼓励员工为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正确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5、作业流程与奖惩制度内容
、生产、检验产品质量百分比标准
普通件
注:检验员抽检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品或废品由生产员对其进行全检合格后通知检验员,检验员再按照以上比例进行重检。
主要件
钳工、铣工、焊工、钣金、车工生产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技术图纸中标注的主要件,生产员工在加工零件或组装时严格按照图纸、技术要求仔细、认真的进行加工生产及组装,产品不能存在任何缺陷及超出规范要求的误差,严禁不合格品的产生,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检验员对各环节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其认真、仔细的进行全检,以保证产品质量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关键件
钳工、铣工、焊工、钣金、车工生产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技术图纸中标注的关键件,生产员工在加工零件或组装时严格按照图纸、技术要求仔细、认真的进行加工生产、组装,产品不能出现任何缺陷必须保证产品质量100%合格。检验员对各环节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其认真、仔细的进行全检,生产过程中对无法补救不能满足产品质量的产品做报废处理。
公司内部质量奖励
公司每月对员工生产质量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根据质量状况进行奖励。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对上道工序进行检验,如发现材料或上道工序产品批量不合格(10件以上)及时上报并隔离,从而避免了本工序不合格品的产生,每次给予奖励100元。
对当月废品率产生较少的员工给予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50元;季度内废品率产生较少的员工给予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100元,半年内废品率产生较少的员工授予“质量标兵”证书并给予奖励300元。
检验员根据日常检验及工作状况,季度内无出现错检、漏检现象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200元,半年内无出现错检、漏检现象授予“质量标兵”证书并给予奖励300元。
5-3.原材料控制(含外协件)
技术部产品工程师根据产品要求制订材料采购标准及技术要求,并发放至采购部和质量部;采购员须按照技术部制订的采购标准选择适宜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质量部根据材料采购标准/技术要求制订检验标准,实施检验;需采购材料无采购标准/技术要求或采购标准/技术要求不明确导致无法采购,每次考核相应产品工程师罚款50元,如影响生产进度,考核相应产品工程师罚款100元;无采购标准/技术要求而采购原材料者,每次考核相应采购人员罚款50元;因采购原材料不合格影响生产者每次考核相应采购人员罚款1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罚款200元。
原材料采购(外协)到厂后仓库保管员清点到货数量填写《入库单》并通知检验员,检验员根据《入库单》对来料按照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对每种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比例同上,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并出具《检验报告》;仓库保管员根据检验员入库单的签字和《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如不合格材料需特采入库,检验员须上报,经质量主管和技术主管签字确认并将特采意见附至检验报告后方可放行。材料未经检验或不合格材料未经质量部主管和技术主管签字确认而办理入库,考核相应采购人员、仓库保管员每人罚款100元。如未上报检验员未经检验的材料已投入使用,考核仓库保管员罚款100元;对已检验合格入库的材料发现批量不合格(10件以上)或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批量不合格,对相应检验员考核罚款200元。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者检验员每次考核罚款1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罚款200元。
仓库发往车间的材料须填写《出库单》,《出库单》零件标识清晰、完整(应包含:出库日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原材料生产/加工日期等),车间领料人员如发现《出库单》标识不清者可要求仓库保管员予以建立,否则可拒收材料;车间的标准件材料无标识,每次分别考核车间领料员(操作员)罚款50元,导致误用造成质量损失的考核车间领料人(操作员)罚款100元。
技术管理
产品工程师负责将客户要求转化为内部技术要求及工艺要求,同时对客户要求转化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对已转量产的产品因工艺设计不合理或技术要求不明确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或造成客户重大抱怨,对相关产品工程师责任人考核罚款200元,对其直接主管考核罚款300元。
产品工程师负责现场作业指导及生产过程参数的确定,对已转量产的产品应出具作业指导书及工艺相关技术文件。生产员工按照作业指导书及工艺文件进行操作,如现场操作无作业指导书及工艺文件考核生产操作员罚款50元;导致不合格品产生造成损失者,每次考核生产操作员罚款100元。
检验管理
无标识的材料、产品转入本工厂,检验员须按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上报,隐瞒不报每次考核罚款50元。
检验员检验出产品不合格后有权要求员工暂停生产,以控制不合格品继续产生。如长时间(30分钟以上)不能正常生产通知组长并上报生产部负责人和质量部负责人,如不及时上报影响生产每次考核罚款50元。对检验员发出停止生产要求而生产员工拒不执行者,每次考核罚款5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罚款100元。
对检验任务应做到急生之所急,当天工作如无故不完成且造成生产停工待料每次考核责任人罚款20元。
检验员根据组装员工组装的产品的不同,进行过程检验。
现场控制
生产工艺和作业指导书由技术工程师负责起草并发放至车间,设备的操作指导书由设备工程师负责起草并发放至车间,缺少相关指导一份考核责任人罚款50元。
生产开始前操作工必须对设备进行点检,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开始生产,"点检表″应填写完整,内容正确、字迹清晰;如发现设备异常,须立即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上报生产部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同时在点检中标注异常情况,未按要求进行点检每次考核相应操作员罚款20元,设备带病作业每次考核操作员罚款50元,记录填写不符合者每次考核操作员罚款10元。点检表每日与生产报表一同交于生产部。
操作员生产过程中应按要求使用或组装相关生产工装、器具、防护工具和产品零部件等,确保产品质量。不按要求使用者导致工具损伤,根据工具价格每次考核罚款20-50元。造成零部件质量损失者根据零部件价格考核罚款30~100元。
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对出现的不合格品及时上报直接主管、检验员,检验员进行登记、隔离、标识和处置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者,每次考核罚款50元,导致不合格品(批量15/100件以上)流入下道工序者,每次考核罚款100元。
操作员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工艺要求、作业指导书和设备操作指导书进行生产、组装,根据生产计划填写“交检单”并记录过程、领料数据、合格零件数据、造成废品等,检验员对此数据与“不合格品处置登记表”进行核对,未按要求记录者,每次考核罚款50元,记录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每次考核罚款20元。
各组装员工(首件)根据自行组装产品需要,通知检验员进行过程检验并将检验内容填写“交检单”,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盖合格章。
注:严禁标准件丢失,标准件丢失后领用将记录考核中。
对自行生产完毕的半成品、成品,须经检验员抽检,抽检合格后检验员在交检单上签合格章,产品随检验单一起转入下个工序,未向检验员报检而转入下道工序,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产品不合格需特采者,须经质量部主管和技术部主管签字确认;产品不合格未经特采而转入下个工序者,考核相关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罚款200元;对已检验合格的半成品在下个工序发现批量(10件以上)均不合格,经确认属本工厂责任者,每次考核检验员罚款200元,考核操作员罚款100元。
生产现场需保持整洁,有序;设备、工具、模具完好无损,摆放整齐,档案完整;现场使用作业指导书、工艺文件完整、有效;现场所用材料、半成品均需放入相应区域且区域标识显著、清晰;定置定位管理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考核车间组长罚款50元。
6、质量处罚流程
、质量部开具罚款单
、责任人确认
主管领导确认
报人力资源统计
总经理批准
报财务扣款
7、质量奖励流程
、质量部开具奖励单
部门负责人确认
品管部确认
报人力资源统计
总经理批准
报财务奖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5
1、加工过程产生的次品、废品,由于错验、漏验造成的均由车间质量管理部负责。
2、对生产过程中违反工艺操作,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有关检验人员有责任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
3、对未经检验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有权制止使用、加工、装配、入库、出厂。
4、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检验制度,并做好记录和执行工作,每月定期的小结和特殊情况的报告是防止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汇同有关部门检查到底,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如更改资料文件、不合格的隔离处理工作。
5、质管部在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部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质量分析会议作出有关的执行情况。
6、公司下达的质量指标(产品合格率、返修率)是公司考核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季度考核一次,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与预防也是依据之一。检验人员的考核,可依据技术含量高低、错验、漏验的频次,质管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6
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的任务是:建立能够稳定生产合格和优质产品的生产系统,抓好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出合格或优质产品。
1、加强原材料采购的`质量验收,不购买无生产许可资质企业生产的材料,控制所有原材料,不经检验,一律不准入库结算。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3、质量技术负责人要加强工艺检查,各工序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
4、加强重点工序的质量控制,使生产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产品质量。在配料、烘干处设立质量控制点,
5、对各控制点要严格进行实验和检验。主要控制原料使用量的计量、添加剂用量(严格执行gb2760标准)、理化指标;制面控制点:主要控制投料比例;烘干制点:主要控制温度和时间。
6、对生产中使用的面板、机器、定期定时清洗、杀菌,以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7、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8、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9、加强产品防护,防止物料与食品的交叉污染。
10、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明确标识,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11、车间员工不经消毒或穿着不洁净工作衣,不得进入车间从事生产活动;
12、生产场所要严格按车间卫生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13、对主要原材料的购进要求运输容器及工具严格消毒处理,密封运输,确认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考核办法
各项指标考核由技术总工负责,
具体考核内容:
(1)各工序工艺执行情况。
(2)产品防护情况。
(3)车间卫生。
考核办法:
(1)岗位员工不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操作者及时纠正,经济损失由岗位员工负责;
(2)工作中质量事故由车间负责人及岗位员工负责并进行经济处罚;
(3)每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两次不合格单位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奖金。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捕捞、采集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贸易、卫生、工商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以及动植物农产品检验检疫的监管;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抽查、监管,协助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和食用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用农产品卫生标准,审核发放食用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卫生安全进行抽查、监管;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鼓励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推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规范,收集、研究、提供国际国内食用农产品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信息,引导生产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生产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的食用农产品,增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基地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无公害产地环境标准的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长特点,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并对基地生产环境予以保护。
第七条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符合国际国内市场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制定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地环境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和设备,建立完整的生产和销售的质量安全记录档案,对生产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包括化学除草剂)。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安全间隔期等农药使用规范。
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不得销售、使用违禁的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禁止销售、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目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施用城市垃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生产和处理食用农产品。
第十一条食用动物饲养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不得使用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
食用动物饲养过程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合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应当使用检疫合格的苗种,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化合物的饲料和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等。
水产品养殖应按环境、水质条件划分养殖区、条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养殖水域的。渔业环境,对不符合渔业养殖标准的水域应当禁止继续养殖。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在加工、储运及上市流通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明相关内容。
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应当在符合卫生、环保条件的固定场所加工,加工所用设备及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食用农产品上市流通实行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标明产品标志和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标志和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上市流通实行经营场所开办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大中型超市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应当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开办者应当依法与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公示,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贸易、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建设,完善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其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
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定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加工企业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格条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测检疫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检测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检疫,并对检测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不符合无公害产地环境标准的,由批准设立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农业、渔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批准设立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继续开办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未按要求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加工、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生产、加工或者经营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处理或者逾期未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没收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8
公司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制定,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品质检验的执行;
(五)品质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品质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本公司品质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品质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品质检验规范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品质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9
公司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制定,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品质检验的执行;
(五)品质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品质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本公司品质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品质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品质检验规范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品质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进一步稳定提高分公司产品质量,规范分公司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防范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和《自贡分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分公司实际,制定本问责制。
第二条本问责制问责的适用范围,是指分公司对各处室部门、生产中心、盐矿发生的质量责任其相关责任人、管理者实施的问责管理。
第三条凡发生一起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公司利益损失严重
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分公司主要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制,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不适用本问责制。
第四条本问责制遵循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问责制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部门依法监管、中心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监督的工作新格局,逐步形成质量管理自我约束、依法加强、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以10-100元罚款。
(一)部门无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的,处罚部门(中心)负责人20元/次,未参加人10元/次;
(二)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不上报、不采取措施的,处罚直接责任人20元,管理人员5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不按分公司规定要求开展质量培训学习或质量培训学习无记录的,处罚直接责任人10元,质量管理10元,单位负责人20元/次;
(四)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不听劝阻未发生事故的,处罚责任人50元;
(五)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出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处罚管理人员2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第七条违反分公司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2%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100-800元进行处罚;
(二)在销区因产品质量导致销区市场销售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退出市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1000元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罚;
(三)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单位处罚的10%进行处罚,或调离原岗位。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罚;
(四)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按1%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400元进行处罚。
第八条产品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领导、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食用盐产品添加剂、卤水处理剂采购部门必须按照采购程序到具备生产资质厂家进行药品采购,违规操作,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对采购人员处罚200-800元;
(二)药品入库,库管人员应做好入库产品外观质量检查并通知专业部门进行抽样检验,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三)药品检验部门接检验通知不进行药品检验的,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四)药品发放应按领料单品种、数量进行发放,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五)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药品配制,并做好药品使用记录,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九条卤水处理质量指标应符合分公司质量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原卤,由主管部门每旬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公司质量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二)精卤,由主管部门每班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分公司质量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第十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主要参数应符合生产操作规定参数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罐内料液质量,由主管部门每班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分公司规定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第十一条成品盐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要求,并合格出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成品盐质量由专职检验部门按规定每班进行抽样检验,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二)成品盐质量经专职检验部门抽样检验,质量指
标未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三)成品碘盐经专职检验部门抽样检验,碘含量指标未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10—15元/项/次,单位负责人20元/项/次;
(四)每批成品盐质量由专职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按时报送规定岗位和部门,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五)所有出仓产品必须是经专职检验部门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验分析或不合格产品禁止发运出仓,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5—20元/批。
第十二条产品筑装质量应符合分公司产品规定质量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产品包装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对包装热合、缝口、称斤质量进行抽查,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6元/次;
(二)主管部门每旬按规定对产品筑装质量进行抽查,未达到产品规定标准,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1—3元/项/次;
(三)筑装质检员按规定要求每班进行质量检查,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5—20元/次;
(四)产品堆码应按操作规定在指定仓位分类堆放、标识准确、遮盖完好,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
理人员1—4元/堆。
第十四条本问责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分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之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问责制解释权由安全质量管理处负责。
上一篇: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精编11篇】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