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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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静脉麻醉;TCI;异丙酚

TCI(target controlled infusion)靶控输注,又称目标浓度输注,是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研制出来的一种新的静脉给药方法。是应用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原理通过计算机的帮助,直接控制目标(血浆或效应部位)浓度,从而控制麻醉的深度,并可根据临床需要随时调整的给药系统。通过对药物在体内代谢过程、效应过程的模拟,找到最为合理的用药方案,继而控制药物注射泵,实现血药浓度或效应部位浓度稳定于预期值。与传统的静脉麻醉给药方法(单次注入法、持续输入法、单次注入与持续注入相结合),TCI的输注方式表现出操作简单、易于确定所需麻醉深度,避免对输注速度和量的复杂计算,使麻醉从诱导到维持到苏醒的过程成为一个动态连续的可控制性更好的过程,而且缩短了围麻醉期,也减少了围麻醉期麻醉工作者的工作负担,使他们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更好的监护患者,这一举措也与时下短时高效节约的理念相一致。

自从TCI2004年12月进入我科以来,综合我区我院我科实际情况,在充分的理论基础之上,我们将TCI技术主要应用腹部手术的麻醉配合中,与传统的静脉持续输注做比较,方法如下。

1 病例选择

100例,ASA分级Ⅰ~Ⅱ级,择期行腹部手术的病例,其中,男28例,女72便,年龄38~65岁,体重48~78 kg,肝、肾功能、血生化指标、三大常规及心电图均无明显异常。随机分为2组,每组50例。

2 麻醉方法

阿托品 mg鲁米那 g,术前30 min肌内注射,入室常规给氧,监护(BP、ECG、HR、SpO2、RESP)开放静脉,以咪唑安定 mg/mg,万可松~ mg/kg,芬太尼4~5 μg/kg,异丙酚诱导输注方式同术中麻醉维持给药,口腔明视气管插管,VT 8~10 ml/kg,R12次/min,呼吸比1:2,术中麻醉维持A组:以异丙酚TCI以marsh模型,恒定靶血浆药物浓度3 μg/ml输注,间断给入万可松、芬太尼至术终。B组,异丙酚400 mg+5%200 ml稀释静脉点滴,间断注入可松、芬太尼至术终。

全程监测:①意识消失时间:睫毛反射消失时间T1;②诱导前、插管前、插管后的平均压、HR;③意识恢复时间:术毕后指令反射恢复时间T2。

3 结果

4 讨论

相较于传统的静脉持续点滴的异丙酚给药方式,TCI提供了一个更平稳的麻醉状态,诱导以后的气管插管刺激下,TCI下的患者HR、BP波动小,且A组T1、T2均明显低于B组,而且A组T2值与TCI设定的苏醒时间误差2′±40″,充分说明了TCI技术的优越性:麻醉深度容易控制,通过麻醉诱导期的观察,可预测麻醉维持的效果,麻醉结束后,可预测患者苏醒时间;使用方便,操作简单,从麻醉诱导到维持可以连续控制,容易使麻醉深度达到临床的需要,可自动补偿中断的药物输注,节省了计算药量或输注速度的时间。

总之,TCI技术应用于静脉麻醉中,不仅麻醉深度可控性增加,麻醉过程平衡,而且操作简单,减少麻醉医生工作量,减少了用量。这对于贫困落后的喀什地区,不仅提高了我院医疗水平,也减轻了患者医疗负担,使我们能够更好的为广大患者服务。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品安全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1-0565-02

我国《品和管理条例》中规定:医院品需实行专人专管,并使用专柜储存。随着临床医学的不断发展,物在临床上的应用越来越广,麻醉科作为品的主要使用与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不仅能够提高物的有效运用,同时还可杜绝品流入非法市场。为了进一步提升医院麻醉科物的安全管理力度,笔者将深入剖析目前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1麻醉科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品管理人员管理缺位。目前,在我国医院麻醉科的部分管理人员中,普遍存在管理人员对不同的品相关的使用禁忌、储存方法了解较少,经常混淆药物的摆放位置,未准确标示物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使用剂量或者未检查处方的合理性,使用后未及时登记等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品使用不当,极易导致出现各种医疗纠纷。

品质量管理问题。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临床应用的安全问题。在麻醉科品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保存问题,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品,在使用前不能预先拆掉外包装,即便是在有效期内,若存储条件或者包装的改变都可能导致药物出现变色、潮湿或者失效等不良现象,如:吗啡极易溶于水,因此需要放于干燥、通风、阴暗的储存柜中严格密封保存,而部分管理人员则未按照标准进行存储,从而导致吗啡失效。

品采购与临床需求相脱节。物的安全管理中采购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在采购品时首先需要确认药品生产厂家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且是否通过国家质量检测;另外医院在采购物时应根据临床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则极易出现忽视对物数量、品种进行科学论证与计算,从而导致医院物采取与临床需求脱节。

2加强麻醉科物安全管理的策略

由于目前临床应用的品种类繁多,因此在使用与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导致了品安全管理更为繁琐,其不仅要求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药品管理知识,同时还需要对特殊的物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品的使用管理,规范物采购流程,从而实现品的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五专”制度。在此之前,大部分医院的品管理基本上都是由麻醉医生进行监管,但是这样极易出现各种管理漏洞,再加之没有形成完整的品登记制度,导致药品的使用数量及库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最近几年以来临床品的种类繁多,这也加大了品的管理难度。为了切实加强品的监管,根据国家《品管理法》的相关要求,笔者建议对医院品安全管理建立一个完善的“五专”管理制度,即:“专册登记、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通过在品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此项制度,从而实现有效的品安全管理[1]。

加强品的使用管理力度。在临床使用品管理中,必须有两个人核对在专用登记本上,在临床注射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原则,麻醉医生用药时需由一名护理人员在场作证,在使用之后需在规定登记表上双签名,以此来保证品的正确使用;对于废弃不用的品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当场将药物推入水槽中并将其冲走,同时在规定登记表上双签名;在精神类药品或者阿片类镇痛药的临床使用时,必须由患者签署药品使用同意书,同时将患者本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在同意书的后面[2]。每个月麻醉科需要派专职护理人员带登记本与药房的专职药师对品的数量进行核对,确定无误之后双签名确认。

进一步规范品采购流程。医院品安全管理中药品采购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医院麻醉科应该根据本科实际需要制定详尽的品采购计划。首先,医院麻醉科根据每月手术台次所需麻醉品种及数量等数据,详细制定品的采购品种、数量;其次,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行采购,医院采购部门对于生产厂家的相关证件需进行严格审查,生产厂家是否拥有药品检验设备,药品生产是否符合GSP相关标准,以此来确定品的质量;最后,健全品购进、验收机制,对于接受的品需进行详细的检验并登记入库,保存完整的药品购销发票。

参考文献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三篇】

1 麻醉前的护理配合

术前心理护理

一般的手术患者对手术及麻醉的知识不太了解,会产生紧张害怕的恐惧心理。巡回护士术前应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好护患关系,取得患者的信任。做好自我介绍及手术室环境,麻醉方式方法和手术的大致过程及各项需要患者配合的工作和方法,引导患者正确认识手术的麻醉,讲解成功的病例,消除患者的思想顾虑;建立患者对手术麻醉的信心。在交流过程中注意倾听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并尊重其隐私。

麻醉前的护理

将患者接进手术室前,认真做好手术室大的六查十二对。术前用药后应注意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必须推床护送至手术室,以避免途中发生意外。

2 手术室中的麻醉护理配合

麻醉前核对:在麻醉开始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麻醉方法,有无过敏史等。

环境的准备: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有利于维持患者正常的体温。温度应保持在22℃~25℃之间,湿度在40%~50%之间。

建立静脉通路:患者进入手术间后,巡回护士应首先根据手术方式方法及麻醉方法建立合适通常的静脉通路,以满足麻醉手术中数学补液给药的需要。必要时可建立两路静脉通路,尽可能选择合适的静脉留置针及三通以保证麻醉抢救用药快捷方便

硬腰联合麻醉的护理配合:在麻醉实施前,协助麻醉医生安置各种监护探头,完成患者生命体征的监测。巡回护士应准备吸引器,便于吸痰。穿刺前应备好穿刺包,检查患者有无局麻药过敏史协助麻醉医生抽药,摆好麻醉体位,站于患者对面,并在床边照看,即患者背靠近手术床沿,头垫枕,尽量前屈,肩部与臀部水平内收,双手或单手抱屈膝,显露脊柱。

穿刺时我们应站在患者腹侧,扶持患者姿势平稳,注意保护患者体位及安静,以确保麻醉操作的顺利进行。穿刺过程中,在腰麻针置入时,如遇脑脊液回流不畅时,协助麻醉按压患者的颈静脉加速回流;穿刺后应由医生做压力测定。因为在脑脊液循环通畅的情况下,正常人脑颅内压为~(5~15mmHg),脑脊液压力为~(80~180 mmH2O),儿童为~(40~100mmH2O)脑脊液压力不仅受血压、呼吸因素的影响,而主要受颈静脉压力影响,颈静脉压力越低,脑脊液压力也越低。在硬膜外置管完成后协助麻醉师固定好硬膜外管,同时协同麻醉共同安置好患者体位,以保证呼吸道通畅,维持循环系统的稳定,尽量避免神经损伤或固定突出部位皮肤受压。同时固定好四肢,防止患者术中肢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注意保暖,防止低体温导致寒战。 配合处理麻醉并发症:麻醉药物对患者中枢神经,循环和呼吸系统功能产生影响,术中可能导致并发症。因此,护士应掌握各类监护仪的使用,协助麻醉师,报告患者的生命体征,尿量辩护进行处理。如遇血压骤降时,巡回护士根据医嘱及时加快输液速度,迅速备抢救物品及用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遇呼吸心跳骤停是麻醉最严重的并发症必须立即抢救。巡回护士应积极协助麻醉医生进行心扉复苏,备好各类抢救器材及急救药品,随时执行麻醉师德口头医嘱并准确记录,保存好用过的药品及空安瓿,以备复查。

输液输血的护理:患者循环稳定是麻醉和手术成功的重要保证。在麻醉的指导下输液,以维持水电解质及血容量的稳定。输液的速度可根据病情调节。输液中应严密观察有无输液导管脱落,渗漏等现象,应于麻醉医生严格执行查对工作。需输入库血时,应严密观察输血输液反应,如发生过敏现象应及时告知和处理。

注意保暖:手术创面越大,麻醉范围越广,手术时间越长。输液量越多,都可造成患者术中体温降低,冷的生理盐水冲洗体腔及冷的液体快速输人,可吸收机体热量,额外增加机体能量消耗,使体温下降,增加应激。所以,我们应加强术中保暖,应盖好小棉被.注意四肢,双肩保暖,消毒皮肤时,暂停冷气输入,待手术铺巾后再降室温,台下应注意暴露肢体部位遮盖保暖,手术结束前适当调高室内温度。

术后麻醉护理配合:手术完毕后,护士协助麻醉师拔除硬膜外置管并包扎穿刺部位,如需接术后镇痛泵的协助固定好装置。巡回护士与值班医生和护士详细交接手术和术中麻醉基本情况及术后麻醉注意事项等,待病房护士测量患者的生命体征血氧正常后返回。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四篇】

最新处方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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