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范例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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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局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鼓励局各单位积极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局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早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报告,由产业发展科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审计科负责,实行分项目单独作帐、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开支均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局党委明确一名局领导组织项目实施,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并设置一名项目联络员。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和联络员,一个月一次工作进度交流例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主动积极加强与产业发展科的沟通联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互动、灵活、高效。同时,产业发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的联络员必须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每月22日前向产业发展科书面或者电话报告项目投入和进度等最新情况,再由产业发展科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向局长汇报全局的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督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接受县农业局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而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实施单位必须向产业发展科报告验收结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存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接受部、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产业发展科提请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县农业局统一行文,向上级申请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分工协作。产业发展科负责协调联络上级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汇总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财务审计科负责获得相关单位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归集项目资金使用票据、账目等;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阶段的所有施工和监理资料,安排布置验收观摩现场等。

第二十八条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n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资料等,都必须归口产业发展科统一管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再由产业发展科将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给局办公室,按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档案资料包括:

申报立项阶段:关于申报项目或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可研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编制合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编制合同、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等。

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发改局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标公告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单位技术标书,公证书等。

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申请政府采购的文件及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批复文件,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图,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等。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其他有关审批、调整、检验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宣传推介

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宣传报道。局各单位应认真n好项目的包装工作,策划设计宣传方案,努力提高项目的知名度,为全局争取荣誉,也为以后争取更多的项目打好基础。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了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最终能够实施。对正在实施或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应组织好对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相关场合、各种媒介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应积极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项目的运作情况,努力争取项目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宣传中必须严格财务开支制度,控制各种宣传费用,做到以最少的开支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产业发展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修订和解释。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局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鼓励局各单位积极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局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早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报告,由产业发展科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审计科负责,实行分项目单独作帐、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开支均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局党委明确一名局领导组织项目实施,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并设置一名项目联络员。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和联络员,一个月一次工作进度交流例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主动积极加强与产业发展科的沟通联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互动、灵活、高效。同时,产业发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的联络员必须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每月22日前向产业发展科书面或者电话报告项目投入和进度等最新情况,再由产业发展科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向局长汇报全局的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督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接受县农业局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而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实施单位必须向产业发展科报告验收结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存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接受部、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产业发展科提请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县农业局统一行文,向上级申请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分工协作。产业发展科负责协调联络上级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汇总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财务审计科负责获得相关单位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归集项目资金使用票据、账目等;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阶段的所有施工和监理资料,安排布置验收观摩现场等。

第二十八条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n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资料等,都必须归口产业发展科统一管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再由产业发展科将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给局办公室,按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档案资料包括:

申报立项阶段:关于申报项目或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可研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编制合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编制合同、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等。

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发改局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标公告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单位技术标书,公证书等。

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申请政府采购的文件及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批复文件,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图,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等。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其他有关审批、调整、检验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宣传推介

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宣传报道。局各单位应认真n好项目的包装工作,策划设计宣传方案,努力提高项目的知名度,为全局争取荣誉,也为以后争取更多的项目打好基础。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了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最终能够实施。对正在实施或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应组织好对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相关场合、各种媒介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应积极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项目的运作情况,努力争取项目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宣传中必须严格财务开支制度,控制各种宣传费用,做到以最少的开支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产业发展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修订和解释。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79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区2019年以来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山坪塘、蓄水池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区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区农田建设指挥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广泛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公正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区级验收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农用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由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向区农田建设指挥部申报,经区农田建设指挥部实地察看,核准后,可在上年结余资金中酌情解决。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包括排灌渠道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第十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镇政府(街道办)每季度向区农田建设指挥部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为村委会的,管护资金由村委会“三公”经费解决,由项目村委会汇总上报至镇政府(街道办),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十九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及维修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区农田建设指挥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报酬;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田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三篇】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建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已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区田间道路、灌排系统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严禁项目区内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

(三)落实管护主体。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社区)要在现有的工作人员中合理调配1-2人兼职负责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2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负责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高标准农田相关工程设施修缮或改造等维护费用可优先从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二)强化监督考核。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的单位和村(社区)履行管护责任。将建后管护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评价指标权重。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四篇】

为巩固我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成果,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合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管护基础。在项目设计阶段,鼓励采用质量过硬、生态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计方案要方便农机下田,在项目施工阶段,监督施工企业严格落实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抓牢项目工程施工关键环节。在项目验收阶段,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要求,从源头上夯实管护基础,减轻后期管护投入。已竣工项目要在半年内全部完成验收,夯实项目建后管护基础。

(二)界定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我市各部门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三)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合、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

(四)落实管护主体。各县(市、区)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可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实施具体管护。同时,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种植情况进行监管。

(五)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日常管护及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将建后管护工作作为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合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建后管护政策制定,监督项目区管护责任落实等工作。县级水利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管护政策落实和管护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省级农田建设资金通过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式下达各县(市、区),可以按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各县(市、区)应统筹用好省级涉农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确保管护资金安排落实。各县(市、区)可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将保险赔付金作为工程管护资金来源,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关于管护定额及标准,可以参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水总〔20**〕315号)等工程管护的定额,结合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不同灌区类型和管护内容等,确定不同管护等级、费用构成和定额标准,管护资金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五篇】

 一、制定依据和主要目标

1、制定依据。依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8〕7号”《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9〕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

2、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二、需要诠释的内容

无。

三、办事指南

1、应急管护工程由村申报、乡镇审核、县高标准农田办审批后,由村委会迅速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和工程量由乡镇政府审核把关,报县高标准农田办备案,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后,由县高标准农田办将经费拨付至乡镇。

2、正常管护工程由村申报、乡镇审核、县高标准农田办审批后,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部统一组织招标后实施,资金的拨付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3、管护人员工资由各乡、村根据管护人员的管护面积登记造册,由县高标准农田办通过“一卡通”支付。

县高标准农田办地址:县城投大厦A410室;联系人及电话:郭德保13697926180.

四、本文件不涉及执法事项。

五、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本文件属执行下级政策制定,我县政策措施的创新点是:提出了应急管护、正常管护和日常管护的概念、资金使用比例、适用范围、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程序,使建后管护项目更规范、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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