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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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1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建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xx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管护范围。20xx年以来已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区田间道路、灌排系统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严禁项目区内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

(三)落实管护主体。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社区)要在现有的工作人员中合理调配1-2人兼职负责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2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负责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高标准农田相关工程设施修缮或改造等维护费用可优先从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二)强化监督考核。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的单位和村(社区)履行管护责任。将建后管护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评价指标权重。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毁,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保养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二章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十二五”以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按照《关于印发xx省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56号)要求,由县级政府排查整改,对损毁的农田设施,制定维修计划,筹措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农田防护林树木、生产桥、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三)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四)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机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产桥、涵、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高压部分,含配变设施、计量表计等,交接后由电力部门维护),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建立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査考核工作。

第六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査、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八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的管护工作,并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九条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乡(镇)政府及时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农民用水协会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模式、重点设施购买保险模式等为补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二条各类管护模式都要安排专职管护员。

(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但要尽量维持管护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十三条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等管护主体。

第十四条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政府应联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和专职管护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政府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县财政对“十二五”以来建设的设施完好或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以及2019年起新建高标准农田,按照1元/亩的标准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经费不足部分,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优先用于工程设施管护等,或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

第十八条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措施、权利与义务等。县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进行督导。

第二十四条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乡(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政办〔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2011年以来全县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生产桥、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健全组织领导、配强管护人员、保障运维经费、强化技术支撑,确保管护工作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标准化、便民化、规范化,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

第二章管护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维修、县监管的管护体系。县政府对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成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下同)作为本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成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站,每个管护站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养护、应急抢修和日常检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已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试点乡镇,依托农民用水协会进行管护,接受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的统一监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为各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主体,每村配备1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核,再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负责承包土地上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网县供电公司要全面加强对高标准农田灌溉用电高压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的监督,确保高标准农田灌溉工程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

第九条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特定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三章管护措施

第十条精细化。根据高标准农田类别和建设时间,分类管理,精准管护。项目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属地原则,将设施管理职责移交给乡镇政府,完善交接手续。由村级管护员、乡镇管护站和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共同开展管护工作。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村级管护员、乡镇管护站和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均有权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质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或损毁的,对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部分,由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负责维修,现场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备案后,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智能化。强化信息技术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的运用,建立全县涉农工作大数据平台,实现状态可视、数据共享、一网通办。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数据库,接入全县涉农大数据平台,在县农业农村局设立数据演示中心,实时监测每个工程设备的运行状况,对安全隐患或功能故障随时报警提醒、呼叫维修;健全日常运维管理系统,设立“井口二维码”和手机APP两个端口,做到功能可查询、使用可跟踪、图片能上传、维护有记录、工作有评价。

第十二条常态化。村级管护员要经常性地对本村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巡查活动纳入智能化监管,平时每月不少于2次,设备长期不使用时,每月至少启动试运行1次,农忙时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大型机械、大中型货车违规通行、作业等损毁工程设施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巡查发现的设施毁坏、功能障碍及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通过行政村向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报修。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每季度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报送1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统筹各乡镇每季度至少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例行检修1次,发现问题快速处理。将每年3月确定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集中排查整治月”。

第十三条标准化。设立标准化公示牌,对高标准农田特定工程设备的使用方法、管护标准、管护人员、维修热线等信息进行公示。每个机电井都要建立包含编号、设计指标、使用方法、运维记录在内的电子档案,各级管护工作要对照设施设计功能和养护标准进行,做到科学合理、技术达标、满足需求,确保无堵塞、无塌陷、无损坏,供电正常、信息正常、出水正常。

第十四条便民化。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站通过数据监测情况和热线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快速排除故障;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在2天内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规范化。凡是在全县高标准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提供施工图纸,到施工涉及的乡镇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设施不受损毁。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县政府加强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县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加强对管护、维修人员的培训指导,合理调配资源力量,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促进管护工作科学高效。

第十七条县财政设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对2011年以来建设的工程设施完好或工程设施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以及自2019年起新建的高标准农田,按照每年10元/亩的标准,作为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运维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结余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乡镇,按政策依规收取一定的管护费用,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偿。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拓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

第十八条村级管护员薪资待遇根据管护面积进行确定,纳入财政预算,管护耕地面积大于2000亩的(包含2000亩),每人每月200元;管护耕地面积小于2000亩的,每人每月150元。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要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村级管护员日常工作情况,核定工资发放金额,由乡镇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将商业保险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修管护领域,实施“农田保”保险,对发生自然灾害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损毁的,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鼓励保险机构组建专门团队,提供高标准农田项目风险管控服务,提升项目运营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加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群众评价。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要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加大回访力度,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和热线电话反馈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态,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和村级管护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成果反馈。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修成本的监测,每季度通报各乡镇维修总成本,提醒乡村两级加大日常管护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使用损耗。县政府将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20〕41号)同时废止。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4

为巩固我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成果,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合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管护基础。在项目设计阶段,鼓励采用质量过硬、生态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计方案要方便农机下田,在项目施工阶段,监督施工企业严格落实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抓牢项目工程施工关键环节。在项目验收阶段,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要求,从源头上夯实管护基础,减轻后期管护投入。已竣工项目要在半年内全部完成验收,夯实项目建后管护基础。

(二)界定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我市各部门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三)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合、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

(四)落实管护主体。各县(市、区)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可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实施具体管护。同时,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种植情况进行监管。

(五)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日常管护及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将建后管护工作作为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合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建后管护政策制定,监督项目区管护责任落实等工作。县级水利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管护政策落实和管护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省级农田建设资金通过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式下达各县(市、区),可以按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各县(市、区)应统筹用好省级涉农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确保管护资金安排落实。各县(市、区)可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将保险赔付金作为工程管护资金来源,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关于管护定额及标准,可以参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水总〔20xx〕315号)等工程管护的定额,结合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不同灌区类型和管护内容等,确定不同管护等级、费用构成和定额标准,管护资金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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