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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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毁,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保养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二章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十二五”以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按照《关于印发xx省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56号)要求,由县级政府排查整改,对损毁的农田设施,制定维修计划,筹措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农田防护林树木、生产桥、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三)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四)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机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产桥、涵、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高压部分,含配变设施、计量表计等,交接后由电力部门维护),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建立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査考核工作。
第六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査、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八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的管护工作,并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九条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乡(镇)政府及时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农民用水协会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模式、重点设施购买保险模式等为补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二条各类管护模式都要安排专职管护员。
(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但要尽量维持管护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十三条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等管护主体。
第十四条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政府应联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和专职管护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政府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县财政对“十二五”以来建设的设施完好或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以及2019年起新建高标准农田,按照1元/亩的标准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经费不足部分,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优先用于工程设施管护等,或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
第十八条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措施、权利与义务等。县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进行督导。
第二十四条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乡(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二篇】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建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xx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管护范围。20xx年以来已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区田间道路、灌排系统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严禁项目区内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
(三)落实管护主体。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社区)要在现有的工作人员中合理调配1-2人兼职负责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2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负责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高标准农田相关工程设施修缮或改造等维护费用可优先从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二)强化监督考核。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的单位和村(社区)履行管护责任。将建后管护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评价指标权重。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解决长期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产权,并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工程移交管护手续;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产权村管理使用。其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等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土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细则,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田间道、灌排渠系、护岸、拦河坝、泵、井房、管道、桥、涵、闸、配电等)修整、清淤疏浚、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产权所在乡镇(街道)、村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自行确定管护人员;未流转的土地,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
第六条 上级管护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市要负责加强指导乡镇(街道)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和维护;乡镇(街道)要负责支持村委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和维护;村委会要负责支持自然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市、乡镇(街道)工程管护组织要对项目乡镇(街道)、村委会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田间道、灌排渠系、护岸、拦河坝、泵、井房、管道、桥、涵、闸、配电等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1~3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九条 各级组织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市、乡镇(街道)、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管护的法律、法规,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乡镇财政或村集体收益中安排工程建后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自行确定管护人员;未流转的土地,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同时要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委会或乡镇(街道)与之签订聘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经村委会或乡镇(街道)研究,可以解聘,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在工程管护工作中对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第四篇】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人居环境、夯实管护职责,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上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管护办法:
一、管护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具体管护内容包括:
(1)灌溉与排水工程:泵站、灌溉管道(渠道)、桥涵等。
(2)田间道路工程。
(3)农业设施工程:仓库、烘干房、晒场等。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沿河沿路绿化、河道护岸等。
(5)农田输配电工程:变压器、400V输电线路等。
(6)主要构建筑物的标志牌,项目竣工公示牌、安全警示桩、安全警示牌等。
(7)已建高标准农田区域灌溉水泵更换。对不符合现有种植结构需求的泵站及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8)禁止社会车辆进出机耕路、机耕桥。
(9)高标准农田其它设施设备。
二、管护要求
1、高标准农田公共基础设施修缮。按照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梳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修缮主体,落实具体责任。需经营业主修缮的设施由镇高标办和村委会负责督促及时修缮,需镇高标办负责修缮的设施(田间道路、桥)经市高标办确认后由镇组织实施。
2、高标准农田区域灌溉水泵更换。对现有灌溉水泵确实不能满足灌溉需求,需要更换并保证更换后随即使用的,由经营业主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达镇高标办,镇高标办再向市高标办提出更换申请,同意更换后组织实施。
3、高标准农田管护。2016年以来新建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为各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管护:由经营主体正在利用的泵房、烘干房、仓库房、晒场等基础设施,应由村委会移交给实际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管护和维修;对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设施由村委会负责管护;对路、桥、涵、绿化等公益性设施由村纳入六位一体进行由中标公司统一管护(根据2020年12月28日的镇政府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相关合同,2021年发包给启东市正康河湖治理有限公司进行管护)。
三、管护标准
1、每个村原则上安排1名管护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村域内高标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和隐患第一时间报告;制止社会车辆进出机耕路、桥;会同生产经营业主、养护公司、村民委员会加强高标田设施管护;制止损坏高标田设施行为。各村的管护人员相对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管护人员必须具备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等条件,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任务,凡不能完成管护任务,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4、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每月对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四次,夏收夏种、秋收秋种农忙时期(原则上为每年5-6月、10-11月)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5、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如道路严重坑洼、桥梁受损、涵管堵塞等),要及时上报至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镇高标办提出申请,镇高标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并测量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报镇政府和市高标办。维修、改造工程量大的积极向上申报市级经费。对巡查中发现机耕路、桥面保洁,林木养护、林下及护肩土杂草等存在问题,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汇报镇长效办督促正康公司限期整改到位。
四、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项目管护费、管护人员工资等。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由区镇财政落实配套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自觉接受审计检查。管护人员工作补贴按照管护员工作考核评分情况由镇统一发放。
五、检查考核制度
1、镇长效办汇同镇高标办每季度组织对全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实地检查。对正康公司失职的按照相关合同处理。对管护员失职的,按照高标准农田管护考核细则处理。
2、管护人员工作补贴每月300元,工作补贴严格按照《高标田村级管护员季度考核评分表》考核计分后以季度为计算周期打卡发放,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工作补贴。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期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