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企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3篇
企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旨在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廉洁自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清正廉洁的经营环境。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企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目录
1.廉政谈话制度-----3
2.责任报告制度-----6
3."签字背书"制度-----8
4.廉政警示教育制度-----11
5.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13
6.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15
7.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17
8.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9
9."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21
10.党风廉政工作定期研判制度-----30
11.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32
12.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制度-----36
1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38
廉政谈话制度
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正部级);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需要谈话的其它党员、干部。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任和交流的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由公司领导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子公司或某个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
4、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改正。
5、处分后谈话。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具体组织。
2、谈话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3、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4、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
7、要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8、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责任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向市委、市纪委和国资委报告的义务,一般干部有向公司党支部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子公司、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公司、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本公司、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
(三)本公司、部门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等有关情况。
(四)本公司、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本公司、部门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情况。
(六)其他有规定或本公司、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三)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个人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在每年1月之前,将本人上年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报告。
(二)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专项任务需向有关部门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向上级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公司和领导干部个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
(四)党群工作部应综合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进行专题报告。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对事前请示的问题予以答复。请示部门或个人接到答复后,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本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子公司、各部门个人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遵守报告、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签字背书"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主体责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签字背书",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以公司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必要时由分管负责人共同签名。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
(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市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六)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
(七)重要决策、干部任用、重大财务开支及其他重要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四条分管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分管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二)重要决策、干部任用、重大财务开支及其他重要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的文件,并对所签名的文件负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怀疑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书面说明不签字理由。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应当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
第八条签字背书一式两份,一份附于背书文件,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
第九条签字背书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
第十条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现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纪委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廉政警示教育制度
为认真抓好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教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把廉政警示教育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和制度。要坚持在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党的宗旨和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第二条每年集中开展1-2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定期请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三条公司党支部每年不定期组织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领导干部更要积极观看,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要做到廉洁从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条公司党支部成员根据各自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严防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全体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廉洁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时刻用有关廉政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
第六条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树立民主作风,注重经常采取各种方式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牢固构筑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规和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要加强对各子公司负责人权力使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对出现违法违纪苗头或倾向的,或者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予以廉政警示。
第九条廉政警示主要是对全体干部有针对性进行的廉政教育,可以进行提醒式的谈话;违法违纪苗头或倾向比较明显的,要重点进行廉政教育,可以进行诫勉谈话。通过强化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时刻提醒全体干部职工廉政勤政,保持警钟长鸣。
第十条本制度由本公司党支部负责实施。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报告其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9、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收到的效果;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除市委组织部已民主测评过的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子公司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分管部门内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五条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和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党风廉政问责由公司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第三条公司党支部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一)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二)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三)涉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四)涉及其他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七条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报告对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报告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4.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5.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细则》(x府发〔xx〕xx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x国资发〔xx〕xx号)文件要求,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公司"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一名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治理规则和党内民主生活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分级决策。按照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若决策事项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报告或审定、批准,必须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支部行使决策职能。
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党支部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涉及企业发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研究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规划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进行决策。
(三)研究决策公司党支部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任免、考评及奖惩等重大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生产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并进行决策。
(五)研究决策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六)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纪检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重要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固定资产的损失核销、处置、产权变动;重大投资的调拨、划入划出。
(四)公司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以及重大案件诉讼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职工转岗分流等事项。
(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涉及公共事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的处理及维护企业稳定等事项。
(八)公司党的建设、纪检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九)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职工收入分配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相关荣誉(先进)申报方案。
(十一)其他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决策事项。
第九条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部长级、副部长级管理人员;全资子公司的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调整;全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所属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中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方商定由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或委派。
(三)公司认为应由党支部管理的其他人员的选拔、任免、调整。
(四)公司中层管理后备人员的选拔、确定。
(五)公司党支部对所管理人员的奖惩。
(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和后备人员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其它需要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干部管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借款事项。
(三)财产保险方案。
(四)对外委托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一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公司500万元以上款项支付。
(二)委托贷款。
(三)预算外资金额度在3万元(含)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四)其他超出年经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决策形式、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支部成员到会。
第十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应通过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除重要人事任免等保密事项外,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要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
(一)公司分管领导直接提出
(二)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
"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后,须报党支部书记审批同意方可列为议题。上会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它议题,禁止临时动议。议题材料由行政综合部负责汇总。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出相关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支部书记与党支部成员之间、党支部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形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党支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领导小组、专家咨询机构对决策事件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党支部会议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讨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若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且需要召开会议时,可临时委托党支部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各党支部成员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支部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宜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传达。
(二)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含来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表决。
表决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对于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荣誉、表彰、奖励等事项时,本人应回避,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做出决策。党支部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四)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政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将决策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记录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案。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惜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会议记录须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五)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主管部门按照分工、授权组织落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保密要求的,党支部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交办执行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且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按照要求重新进行决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司党支部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工作定期研判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一岗双责"的各项要求,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定期研判制度,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效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规律和特点的措施,是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完成的有力保障。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研判会议每年进行两次。即每年七月份研判上半年的情况,次年1月份研判上一年全年的情况。必要时,随时研判。
第四条定期研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包括工作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和加强改进的措施等。公司党支部要定期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干部职工和群众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收集整理涉及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信息。在综合研判基础上每半年书面向市国资委和市国资派驻纪检组上报一次研判报告,报告要突出总体评价和问题整改,具体上报时间为7月1日和1月1日前。发现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由党支部书记随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研判会议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公司党支部成员参加,必要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市铁路集疏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领导班子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并对副职分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干部人事,主要指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录用和调动等工作;
(二)财务工作,主要指大额资金使用、资金安排、财务报销等工作;
(三)工程建设,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主要指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活动项目等项目的审批工作;
(五)物资采购,主要指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单位其他各类物资的采购等工作。
第四条接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建立"正职负责、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分解配置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权力责任对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内部分工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五项工作的副职。分管财务的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第六条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有关事项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七条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后,主要负责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必要时实行经手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要据实记录决策事项,并做好档案整理保管工作。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领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并通过党支部和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及时听取副职分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常态化监督。
第九条强化本单位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模式。
第十条领导班子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要求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第一责人"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应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二条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事项的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诚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或未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操作的。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责任考核的导向、督查、评价、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持续、深入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公司科学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是指公司党支部对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各部门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结果,与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挂钩、联动的处理措施和办法。
第三条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列入各子公司、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以得分为基础,考核得分和综合评价等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综合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65分以上(含65分)95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综合得分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数按比例换算后,计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告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体评价、考核等次、扣分原因、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的重点考核内容。对领导小组指出的问题,被检查各子公司、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子公司、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情况区别对待,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查处的坚决查处。
(三)落实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公司党支部书记要适时约谈班子成员、分管领导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小抓早,及时纠正,认真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加强内部机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分工,主要领导不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围绕"两个责任"落实,制定完善《责任报告》、《定期研判》、《结果运用》、《落实问责》等相关制度。
(五)认真开展述职述廉。结合年度领导班子考核,公司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开展述职述廉,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业情况等方面向公司党支部提交述职述廉报告。对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由党支部书记进行现场点评,由党员职工进行现场测评。
(六)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履责,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人和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子公司),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由市纪委派驻国资委纪检组统一负责。公司党支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公司的各项工作中,做到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二、党支部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党支部主体责任包括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责任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
2、健全机制责任。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3、制度建设责任。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要求,与时俱进,适时清理、修订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4、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责任。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逐级分解任务,全面细化推进措施,完善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透明运行。
5、源头治腐责任。制定《xx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年实施方案》。通过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等措施,阻断滋生腐败的土壤。
6、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
7、正风肃纪责任。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8、党风廉政教育责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从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加强党纪国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党员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认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党支部每年安排党风廉政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通过集体学习、专家辅导、现场教学、警示教育等途径,不断提高党员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9、支持保障责任。支持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工作,支持和保障上级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
(二)党支部书记责任
党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承担起事要亲为、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
1、履行领导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
2、扎实开展廉政教育监管。每年与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每年坚持为公司全体党员讲1次廉政党课。
3、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以及其他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保证各项措施有针对性。
4、争做廉洁从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监督下执行权力。
(三)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
2、加强日常监管。采取讲廉政党课、开展廉政约谈、接受述职述廉等形式,对分管部门职工进行经常性教育,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3、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支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实施细则等决策部署,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健全完善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加强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风、行风建设,实行包联制度,加强指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4、严格廉洁自律。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公司党支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国资委和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支部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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