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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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是单位为员工请假和销假而制定的规范,旨在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工作秩序,确保请假流程的透明与高效。下面是小编给各位分享的请销假制度,仅供参考,喜欢就支持一下啦。

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篇1

第一条婚假:

凡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3天。

在我公司工作二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5天。

在我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7天。

在我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10天。

第二条丧假:

凡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因直系亲属不幸去逝时,享有有薪丧假3天。

第三条产假:

购买生育保险满一年、并且计划生育条件的男女员工享有以下假期:

1、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难产增加30天。

3、属多胞胎生产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实行晚育(女员工满24周岁生育)者,增加产假15天。

5、男员工的妻子,在符合计生政策的前提下生产,男员工可享受10天看护假,但需向人事部提供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准生证。

6、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有)以上者流产者,休假42天,但需向人事部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

7、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条年假:在重庆火锅加盟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假。

1、公司工龄与年假对照表

工龄

休假天数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天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天

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7天

2、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休年假:

a、员工在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

b、员工在一年内病假超过30天;

c、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

3、年假需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4、年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

第五条事假:

(因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原则上节假日不准请假,如有特殊请一扣二)。

1、事假2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

2、事假2—4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2倍每天;

3、事假4—7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5倍每天;

4、事假7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的全部级别工资、岗位工资外,扣除当天基本工资的2倍每天;

第六条病假:

1、二天以内的病假,扣除当天工资,且请假人必须有三人以上员

工(含)书面证明,或者有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

2、超出二天以上的病假,请假人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否则按其事假处理。

第七条旷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没有续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不到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并记入人事档案备档。

一个月内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人事部备案)。

凡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或六天以上者,按自动离处理(人事部备案)。

休假:

每位员工每月2天休假,休假期间不扣工资。

休假由各部门经理统一安排,并严格按休假制度执行。

因餐饮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凡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因公司原因休假不能安排完毕,补助未休假员工15元/天。

以上各款假期内如果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八条以上各款假期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一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审批;

3、公司办公室人员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4、七天以上假期由审批;

请销假制度 篇2

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办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无故缺勤,坚守工作岗位。

二、建立考核月报制度。各科室、各单位要设定考勤员,负责如实记录本科室、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月度考勤表报局办公室。办公室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搞好考勤表的'审核、汇总工作,确保考勤的质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请假要严格遵循下列程序:局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请假,局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一般工作人员向本科室负责人请假,但请假超过一天者应经局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未能请假者,事后应及时补假或说明情况。

四、婚、丧、产、探亲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满要按期上班,及时消假。无故拖期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请销假制度 篇3

为贯彻执行《劳动纪律、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工作时间未按时到岗,或未按照会议和学习、培训通知的时间到场的,考勤为迟到;工作时间私自离岗(或会议和学习、培训期间私自离开),直至下班(或活动结束)仍未返回的,考勤为早退;工作时间(或会议和学习、培训期间)内,非工作需要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15分钟以上的,考勤为脱岗。每发现1次扣发100元;当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发500元。

(二)非因患急(重)病、遇意外事故等其他特殊情况,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0分钟以上的,当天考勤为旷工。旷工1天扣发500元,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旷工2天扣发20xx元;旷工超过2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并予以待岗;当年连续旷工超过天,或当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

(三)工作时间睡觉(打盹)、买饭就餐、带孩子、或从事打牌下棋、玩游戏、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发现1次扣发100元;当月累计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发500元。

(四)非因工作需要,擅自着工装离院外出的,每发现1次扣发100元;当月累计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发500元。

(五)未经医院或科室、班组批准同意私自调班、调休的,每发现1次双方各扣发200元;当月累计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发1000元。

(六)无故拒绝、推诿、敷衍塞责医院(或科室)交办的紧急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每出现1次扣发5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时间(含工作日午间、夜间)饮酒、酒后上班的,每发现1次扣发500元;当月累计3次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个人写书面检查。酒后滋事的,发现1次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个人写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停职待岗。

(八)严禁在医院范围内吸烟,每发现1次扣发500元;着工装吸烟者,每发现1次扣发1000元,个人写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如因吸烟被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检查部门发现(或通报)的,发现1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个人写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停职待岗。

(九)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由劳动纪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拟

定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考勤制度

(一)未按规定时限排班、登记当日考勤情况、上报考勤月统计表的,扣发考勤员50元。

(二)未按规定完成当月劳动纪律自查的,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三)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变更排班、考勤信息,伪造上报考勤月统计表的,扣发考勤员200元、科室负责人200元。

三、请假制度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护士长未按规定归口备案的,发现1次扣发100元。

(二)转让、借用他人假期(含补休假)的,发现1次双方各扣发200元。

(三)利用职务之便,办理权限外的请销假手续,发现1次扣发500元,予以通报批评。

(四)办理请销假手续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发现1次扣发1000元,扣回假期期间额外享受的福利待遇,予以通报批评。

(五)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停职待岗。

(六)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停职待岗。

四、管理责任

科室或病区、班组当月发生、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发相关负责人500元。

五、医院其他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销假制度 篇4

一、教师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到教导处履行销假手续条,若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在原有请假天数上多记一天假。

二、教师有事必须请假,半天假(上、下午定义为半天,跨越上下午的为一天)向教导处请,并自行调课(向教导处交请假条并登记代课的教师后方可离校)写清具体时间段,一周内请半天假超过两次的,超一次扣5元。

一天假向分管副校长请,两天假、三天假向校长请,不准自行调课,教导处统一派课,离校时向教导处交假条,假条上必须有分管副校长或校长的签字,一天扣30元。

另外连续请假未超过10天的`除去双休日记为请假天数,连续请假超过10天未超过20天的(星期六、日记入请假天数)一个月内累计请假加请假期间双休日超过20天的扣700元,不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

教师如有旷课,旷一节扣10元、旷半天扣30元、旷一天扣日工资。

三、产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请假人在校内请假留请假条;未在校请假,以短信形式请。

五、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学期考核定为不合格。请假中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扣取一月绩效。

请销假制度 篇5

为加强分局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xxxx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xxxx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分局办公室,以便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备案,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3)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还需报局长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xxxx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xxxx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第八条 其他

1、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销假制度 篇6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婚假

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职工享受4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1到2天的往返路程假。

(二)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7至15天的产假。

3、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4、产假期满上班,经1周的适应时期后可恢复其原工作量。如确因身体原因不能按原工作量继续工作的,须经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证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允许上、下午分别有一小时回家哺乳时间。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丧假按照不超过5天执行;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1至2天的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病假分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凡因病请假不足15天的为短假;因病请假在15天及以上的`为长假。

2、请短假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诊断报告及住院病历;请长假者须提交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诊断报告及住院病历,并经学校请销假评定小组核认确定。

3、请长、短期病假者病愈后要求上班的,须分别持省级、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五)事假

事假分短假和长假两种情况。因事请假不足15天的为短假,因事请假在15天及以上的为长假。

以上请假时间均含学校寒暑假、公休假和国家规定的假期。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与权限

1、各处室、年级组必须根据学校规定完善本部门请销假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记入教职工出勤考核。凡不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在学校抽查教职工纪律和出勤情况时,无学校请假证明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计入学期考核。

2、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先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经处室、年级主任、分管校长或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分别交本处室(组)、教务处和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分管校长请假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3、婚丧假、产假由处室、年级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办公室备案。

4、病、事假按长假、短假两种情况分别审批上报。

(1)短假。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处室、年级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各处室、组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办公室备案。教职工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由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分别经处室(组)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层层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报办公室、教务处备案。

(2)长假。

①凡请长假者,只要能独立生活须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到校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陈述理由和提交《请长假申请单》等书面申请,并附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和住院证明。

②由教职工所在的年级或处室主任、年级校长及学校主要领导组成评定小组,对请长假教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与请假情况进行认定。经评定小组审核认定符合请假条件的教职工须填写《请长假承诺书》,保证无弄虚作假行为。

三、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和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请长期病假应携带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药费单据。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长期称病等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县教育局审批处理。

四、销假

1、婚丧假、女教职工规定的产假结束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持分管校长签字的销假证明交教务处、办公室备案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后,须于上班当天持主管领导签字的相关手续到教务处、办公室办理销假,填写核对《请假扣款通知单》后,由办公室报请计财处按规定办理补交代课费等相关手续。

3、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或事假)期满,须于上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省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有关证明(或主管领导签字的相关手续),到教务处、办公室销假并填写核对《请假扣款通知单》后,由办公室报请计财处按规定补交代课费,恢复福利、绩效工资等相关手续。

4、办公室、教务处将对请销假制度的执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教职工因自身原因不及时销假的,自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旷工论处,对于包庇、隐瞒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2、短假。每月请假累计不超过1天者不扣工资;超过1天者从第二天起每天扣发其工资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发工资20元计。请病假3天以内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扣发其工资,请病假超过3天者从第4天起,学校每天扣发工资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发工资20元计。

3、长假。请长假期间,学校取消请假教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同时请假教职工每月须向学校交纳代课补偿费。代课补偿费按(请假天数x800元)/30进行折合计算。

4、全学年病、事假累计达30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经评定小组审查认定,确因有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学校视其情况可以给予生病教职工在生活上的适当帮助。

六、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或无故不上班者;

2、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擅自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3、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离校或不上班者;

4、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5、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6、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二)旷工的处罚

1、经评定小组认定不具备请长假条件,但其本人仍坚持请假休息者,学校将自其离校之日起停发请假教职工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

2、一学期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得参与当年的评优、评模及职称评聘。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报请县人社部门、教育局批准予以辞退。

七、其他

1、学校发现请假教职工有伪造假证明等欺瞒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分

2、教职工考勤实行周报制度。各处室、组要在每周一前将所属教职工上周考勤情况统计随周工作安排分别上报教务处、办公室,以便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3、请长期病假的教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治疗医疗机构或休养住址,以便学校领导探望。能独立生活、有行动能力的教职工须每月15日前来校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记录归档。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请销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请销假评定小组统一解释处理。

请销假制度 篇7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十一)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请销假制度 篇8

1.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作息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时请、销假。

2.请假范围:

事假、病假(出据医院证明)、产假、婚假、丧假等。

3.请假程序:

园长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以上或离开市区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副园长请假,一天之内,由园长批准,超过一天或离开市区需经园长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由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值周管理人员备案,一天以上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三天(不含三天)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还须向值周人员备案,并履行登记手续。

4.中途外出超过两小时算半天事假。

5.请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须向批准假期的领导续假。

6.批准假期的'领导不在时,由同级副职代批、代续。

7.教职工请假期满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准假期的领导销假。

8.教职工请假,必须申请写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除外。

请销假制度 篇9

一、学校作息时间规定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希望全体教职工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提前到校,按时下班。

二、迟到、早退、旷工的含义

1.所谓迟到是指上午上班时间后、下午第一节课上课铃响后到校。

2.所谓早退是指下班时间前离校。

3.所谓旷工是指不请假不到校上班上课或请示没有得到批准不到校上班以及强行离校的或先斩后奏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考勤具体办法

1.学年考勤与年考评直接挂钩,每月考勤总分为12分。

2.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提前下课每一次扣分累计超过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旷课1节扣分。

3.进修学习不扣分,事例一节扣分,病假一节扣分。

4.本人没课,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扣分(记入旷工积分)旷勤一天扣三分。

5.对于经常迟到、早退的给予批评教育,迟到1节的要自觉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2节以上的要进行登记,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请假手续,2节以上的要进行登记。履行学校规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规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请假私自离校,学校临时开会、开展活动、检查或干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责任自负,扣1分(记入旷工积分)。

7.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教师互相换课未出现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紧急特殊情况,学校制定临时考勤办法,期满后仍按本制度执行。

9.婚丧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会考勤按本人上课同等对待,例会点名不到者为迟到,例会不准中退、早退。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11.学校组织的临时会议履行请假手续的不扣分。

12.教师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学年末考勤汇总记入考评档案。

13.举办各类活动或会议,主持人要把考勤情况报主管领导,隐瞒事实,责任由主持人承担,按旷勤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有事要请假,在请假期间内有教研、学习、检查等活动的应先向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执行,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2、有事需要和别人换课的`,自己和别人调换好并将调换的基本情况写明签字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要有记录。未经批准私自换课的按旷课论处。

3、一月内累计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请假,累计两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长请假,中层和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校长向教育局请假。

4、建立请假登记本,对各种请假情况(含考勤制度里的规定)都要进行登记。

5、属总务、政教主管的教师在请假条上由批准领导签字后,一律交给主管考勤领导才可执行请假;校长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办理,主管考勤的领导负责统计。

6、请假返校后实行销假,返校后向主管领导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7、对于请假期满后要求续假的,一律向校长请续假。

8、超过一周的事假(丧假),要落实代课教师资费由教师本人承担。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超过两周以上的代课教师资费由本人承担。

9、各类例会同样适用于本制度。

请销假制度 篇10

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区《关于重申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范围

1、请销假制度的适应范围是区管处级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归位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3、请假1天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

4、请假3天(含)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请区委书记同意,政府序列报请区长同意后,再报请区委书记同意。

5、请假3天以上,要写出请假条。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分管区级领导阅知;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批,

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6、请假经批准后,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请销假情况,党群序列的要向区委办公室报告备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查,并将在区委《情况通报》上通报。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上的,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查。

7、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外出或请假。

8、请假人员经单位领导或区级领导批准后,应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个人联系方式,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或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紧急工作任务,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超假时间,以旷工论处。

10、对伤、病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需住院治疗,应先履行请假手续,因急病未履行者应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

11、请假人员在假期结束后,按管理权限,要及时到区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报到并销假。

12、领导干部的婚丧、节育、产假等按照有关规定的'假期,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

13、领导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国的,按有关规定到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出国前须履行请假手续。

14、由一个或多个单位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的,由牵头单位按上述规定统一履行请假手续。

15、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全区重要活动和会议时,应按管理权限,提前向相关领导请假。

16、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轮休,积极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

17、如不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对造成工作重大延误、失误者,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附则

18、区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19、科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0、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注:1、请销假审批程序详见《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2、此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区委组织部备案,一份单位留存。

请销假制度 篇11

一、请销假制度

任何教师有事必须事先请假,并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事后要及时销假。

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考勤汇总要以书面请假为准。

二、请假程序

教学人员请假一天者,须自行调好课,然后由校长审批。

非教学人员请假一天以内者,须安排好相应的工作,然后由主任签字,副校长审批。

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到中心校批准。超过三天至一周者由教委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学校及请假人经教委报县教育局批准。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教师因公出发或因私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凡因重病请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或直系亲属丧假,函授学习等可申请学校作出调课或代课安排,教师函授学习、因公出差视为出勤。

学校的重大活动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值夜教师第二天可以休息1天,但必须妥善安排休息期间的'工作。

三、考勤内容

1、全体教职工每天四次签到签退。

2、教师上课情况;

3、学校及上级召开的所有会议、教研集备活动、业务学习等参加情况。

4、非教学人员8小时在班情况。

5、值夜教师到岗、节假日值班及全时空值班情况。

四、考勤方法

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考阅卷、开会等集体活动,由主持人全查),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

五、考勤绩效工资奖惩

绩效工资中设立教师考勤奖,金额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1、漏签到、签退一次扣元。

2、溜堂、上课迟到及早退、开会迟到及早退、旷班每次扣2元。

3、集备无故缺勤一次扣5元。

4、旷课一节扣10元(迟到10分钟以上视为旷课),旷工一天扣20元,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5、值夜旷班扣20元(值日教师负责赔偿损失)。

6、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两天,超出一天扣20元,超出10天以后每天扣10元(连续计算)。

7、体育教师带操无故一次不到扣2元。

8、考试阅卷期间不准请假,却需请假者,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每天扣20元,旷工一天扣40元。

9、节假日教师值班一次不到扣20元,迟到1个小时以内或中途离岗一次扣5元。

六、量化积分

1、旷课一节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2、旷坐班一节扣1分;上课迟到、溜堂、早退10分钟以内扣2分,超过10分钟按旷课记;未签到或未签退一次扣分(含签到迟到);请假一天扣1分,3天以上每天扣2分,旷会一次扣2分。集体备课和业务学习一次不到扣2分。

3、大型考试期间请假、迟到、旷工扣分加倍计算。

七、请假期间的待遇及对旷工的处罚

1、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县文件执行。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每学期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县文件精神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八、其他

女教师产假后第一个学期可以不要求坐班和签到签退,但例会和教研活动必须参加。

考核结果由教导处负责汇总公示,并计入综合量化考评,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开始执行。

请销假制度 篇12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教职工请病、事假均应具假条,向学校报告,经批准后,在教导处登记,假条存于教导处备案。

二、事假:

1、每个教职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数为1天。不累计计算。

2、预发性事假凭借假条(需调课的.凭调课表)请假,批准后方能离岗。如果调课未落实不予批假;如果调课后(以调课双方签字为准)又无人上课,则按实际节数处理接受者。

3、突发性事件:家人或受委托人凭借假条到学校请假,批准之时起生效,1天以内的事假需调课的代课费自付,凡事假1天/月以内,学校不予扣减津贴,超事假扣60元/天。这种情况下,学校安排教师代课,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三、病假;

1、突发性病假

请病假者上班时必须交验就诊医生签具全名的处方、药发票,公章须清楚,学校扣减津贴从第5天开始,第一天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每学期累计计算。

2、住院病假:

住院治疗7天以内不扣,凭正规医院疾病诊断书,入院证明及请假条请假,出院后交验出院证明、药发票(复印件)其课程由教导处请其他教师代上,代课费由学校支付;住院治疗时间在30天内(不含30天)每天扣10元;病假时间在30天及以上只发绩效工资的60%(即按退休人员处理)。

3、如果校内出现诸如癌症等严重疾病,需院外疗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行政研究,交由全体教师讨论是否休养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四、法定假:

1、产假:计划内生育假,产前、产后累计含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共90天,晚育假(女方在24岁以上)共110天,凭请假条请假。

2、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请假条请假,第一次给公假15天(第二次及以后不给假)。上岗时交验手术证明。

3、婚假:凭结婚证、请假条请假,假期五个工作日。一方到另一方异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增加婚假(路程假)。晚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增加10天(晚婚、晚育假均需出具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

4、丧假:直系亲属去逝,丧假5个工作日(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增加假期)。

5、探亲假:国家正式职工可请探亲假,但仅在寒暑假中进行,中途不得请批探亲假。探望父母者,4年一次,探望夫妻者,一年一次。

6、超出法定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

五、各种公事、出差:

1、函授学习及有关培训,凭通知,课程由参学者(参培者)调好,交教导处登记备案,作为计算代课费的依据,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2、开会、出差凭上级通知或校长指令行事。课程由参学者(参培者)调好,交教导处登记备案,作为计算代课费的依据,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六、各种假的审批:

1、各种假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一人代理);

2、各种假自批准之时起生效。

七、若有下列情形,由学校给予严处:

1、旷课一节,扣50元。

2、旷工一天扣150元,每学期旷工超过3天的,停课学习整顿,并且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擅自调课离校者,处当事人双方各30元/节;如果未经同意调课表者,必须立即纠正,如不纠正者私自调课处理。

八、各种学习、活动无故不到者一次性扣款10元,迟到早退者每次扣5元。九、期初、期末各一周内的请假所扣款金额加倍。

十、代课费的标准:代课原则上是代上请假人的课程,初中、小学10元/节。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出勤的,学校给上课补助费12元/节。

十一、学校设全勤假奖励,一学期未请事假、病假者,奖励100元。

十二、本期教职工周一签到时间为:早读前,班主任必须到指定地点参加升旗仪式;周五下午第二节下课后。地点在警务室。未签到者一次扣20元。

请销假制度 篇13

1 总则

为加强员工请销假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依据以下规范(文件)的条款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办法》等标准(文件)。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销假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属所有员工请销假管理。 2 员工请销假管理

一般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七日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批准即可;超过七日的,必须由本人到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签字后报考勤室;超过七日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请假条留考勤室备案,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产假等假期由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

出差、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及公司领导批准外出的派遣单(公差请假条)。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一般员工请假在七日以下的,在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七日以上的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正、副职到值班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员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不支付工资,并每超假一天,罚款50元。确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先由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口头说明情况,等员工返回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管理范围报综合办公室。

员工请销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不准捎假、代销假。

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工伤假:安全机电办公室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有病时,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单。

产假:计生部门证明。

婚假:结婚证和计生部门证明。

丧假: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

3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

请销假制度 篇14

请(休)假制度是保障和维护医院良好医疗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强化其约束力。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医院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医院请(休)假制度。

一、请假类型

1、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年休假、探亲假:由医院人力资源科按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办理,并进行登记。

2、事假:职工因私事请假,应严格控制,原则上应在休完法定假或其他应休的假期后方可准假。

5、病假:病假按批准权限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及批准权限

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一)请假基本程序

1、凡职工请假,须由本人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先到院人力资源科填写请假申请单,附带相关证明,科室负责人审批签字,按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再将请假单交至院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

2、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回院上班,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本人向人力资源科及分管院长说明情况,同意后再重新办请假手续。凡未办理手续或未得到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3、职工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将承办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凡因重病、急病及其它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应事先电话告知科室领导,自己或委托他人在3天内凭疾病诊断证明或情况说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力资源科备案。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事假1天以内者,由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2至3天以内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事假4天以上(含4天)报院长批准,事假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2、病假。因病确实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凡本院员工请病假者,需交诊断书,诊断书必须由专科医师及主任签字,病假1至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至6天以内报分管副院长批准;病假7天以上(含7天)

报院长批准,并在人力资源科备案。

3、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请假,需经医院院长批准;科室副职需分管副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三、其它事项

1、必须按请假制度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休假手续或逾期不归(含补假未准)者,按旷工论处;因公差未经医院批准绕道或未按时返回,按旷工论处,费用自理。带薪休假按文件规定由科室合理安排,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

2、凡未批准休假、续假而缺勤者,除特殊情况外,均以旷工处理。

3、各科室应认真考勤。对于超假、旷工和按规定扣发工资的,应于每月30日前报院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于月度考核时科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若知情不报,按规定扣罚有关科领导的绩效工资。

4、职工各种休假批准后,由院人力资源科向休假者所属科室发出休假通知单。人力资源科每季度对职工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院长。

5、因公务外出不计算事假,在办理请(休)假手续时,须提交有关公务的材料,如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严格执行事前请(休)假制度。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科提交请(休)假审批表。

附件:

医院请假规定

(一)事假

1、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一个月。

2、事假保留岗位工资,事假每月超过3天扣当月奖金,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扣除季度奖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扣除全年奖金。事假期间医院未增派人员顶班,事假扣款返还科室,如增加人员则事假扣款不返还科室。

(二)病假

1、职工请病假应由专科医生出具疾病诊断书、病历及相关印证材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即视为旷工。

2、病假期间保留岗位工资,病假7天以内按天扣奖励性绩效,每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扣当月奖励性绩效,每季度病假累计超过21天扣全季度奖励性绩效,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科室核定岗位数后,病假期间医院未增派人员,病假扣款返还科室,如增派人员则病假扣款不返还科室。

(三)年休假

1、职工年休假统一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当年的假应在当年安排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

3、调入人员由原单位出示未休年休假证明,方可享受当年年休假。

4、本人病事假累计超时,不得再享受年休假。

5、节假日医技人员进行正常的查房或治疗、检查等是职业的特点和医疗工作的需要,不予补假。

6、同一年度内探亲假与年休假不得同时享受。

7、职能科室员工年休假应到人力资源科备案。

(四)产假

(1)分娩:女职工产假规定158天,其中包括15天的预产假和中途的国家法定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停发工资,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五)节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2、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六)婚、丧假

(1)婚假:职工结婚,给婚假3天。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七)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每年享受1次,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八)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与配偶,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利用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6、凡有轮休假日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九)工伤假

1、员工在在医院工作区域内,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领导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休息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2、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应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通知科主任或护士长,告知发生时间、地点(以照片或视频为证)。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本院办理住院手续。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不发。

以上各种假期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并由各科室于月末上报院人力资源科,必要时院人力资源科下科室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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