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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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旨在提高参保率,优化缴费流程,保障居民医疗权益,推动健康发展。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知》(钦市税发)〔2022〕27号)和《关于做好钦北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平稳有序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进一步提高征缴服务工作质效,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规范征缴行为,降低征缴成本,节约缴费人时间,减轻缴费人负担,推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在衔接机制、部门配合、措施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创新征缴手段和方式,理顺管理职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缴质效和水平,力争在参保覆盖面、基金征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根据上级工作部署,2023年度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达到万人以上。

二、参保登记

(一)初次参保

1.本辖区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户籍不在钦州,但属于钦州户籍家庭成员的事实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后,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户籍不在钦州,但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员,凭《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连续参保

城乡居民续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经办服务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确保参保信息真实、完整。

三、个人缴费及补助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0)号,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按35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缴纳。特殊人群、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缴费标准350元及当年财政补助标准的费用。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人员,2023年度的参保缴费实行政府全额代缴。

(三)低保对象(含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员,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参保缴费的,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60%给予缴费补助。

(四)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防止防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参保缴费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缴费补助。

对于以上特殊人群的参保和缴费补助,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

钦北区XX镇城乡居民(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下同)应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缴费至2023年2月28日,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初次参保缴费。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1月1日后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连续参保缴费。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3月1日以后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村(社区)为单位按户进行参保缴费。市区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属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困难、特殊人群的在校生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缴费)。其他学校学生随家庭户进行参保缴费。

六、缴费渠道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主要采取广西税务12366微信、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金融机构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金融综合服务站(助农点)、建设银行"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桂林农村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点和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征缴。

七、退费方式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维护参保人权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9号)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执行和逐渐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有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大力抓好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镇政府是组织参保缴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镇主要领导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及早部署。各村(社区)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于镇社保所沟通,及时研究,及时解决。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村(社区)参保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特殊群体的人员统计和公示工作,明确资助参保对象,按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充分调动镇、村(社区)干部征缴工作的积极性,狠抓工作落实。镇社保所加强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和录入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性工作,对辖区各村(社区)代收的社会保险费,督促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及时通过各种缴费渠道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确保基金安全。各村(社区)经办机构人员做好台账管理(台账参考模板见附件2),在收取现金时登记造册,清册名单由缴费人、经办人员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采取电子方式代为缴费的,除登记清册外,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作为清册附件,清册及附件一并存档备查。同时,要摸清辖区内人员情况,包括户数、人口总数、建立历年参保及未参保名单,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商业保险以及异地参保的长期外出务工和人户分离人员、区外学生等人员名册,收集有关佐证材料,健全统计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三)广泛宣传,深入引导

在参保缴费期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目的意义、福利性质等。各村(社区)要积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营造浓厚的氛围。代收员要把宣传资料投放到位,对群众的疑虑要做好政策讲解和思想疏导,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确保宣传发动工作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要确保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已脱贫人员100%参保缴费。

(四)加强督促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将任务分解到包村干部和挂村工作组成员,挂村工作组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村干部进村入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发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间,镇派出工作组对各村(社区)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各村(社区)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指导意见,不定期对各村(社区)工作进度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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