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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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确保参保覆盖,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缴费便利性,保障居民医疗需求。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促进人民健康发展,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部门协同参与、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继续实行政府资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征缴机制,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力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全省规定目标要求。

二、征缴对象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已参加异地医保或我市职工医保的不再参保),具体包括:

(一)我市城乡居民;

(二)外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城乡居民;

(三)我市普通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四)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征缴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2023年度全省筹资标准为96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各级财政补贴610元/人。

特殊群体政府补贴办法:市财政对城乡居民特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缴费实行全额资助,城乡居民低保对象、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监测对象财政资助为120元/人,独生子女、政策内双女结扎户财政补贴标准为140元/人,困境儿童、市残联认定重度残疾人员、市工会精准识别的城市困难下岗职工按低保人员予以财政补贴。

实行全额资助的特殊群体,由相关单位按人数及资助标准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市税务局指定账户,由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根据资助名单直接进行参保登记。

实行差额资助的特殊群体,所有缴费人先按照350元全额缴费,补助资金由相应单位按照人数及资金标准划转至特殊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对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保障新生儿参保权利,新生儿父母是否参保不作为新生儿参保的限制条件。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在新生儿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报销,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缴费方式,多渠道缴费

(一)大力推广掌上自主缴费。1、关注"河南税务"微信,选择"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推荐);2、支付宝搜"河南税务"小程序→"城乡居民医疗"(推荐);3、下载河南税务APP→"社保缴费"。

(二)通过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代缴参保费用。缴费人前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缴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可通过扫描"河南税务"二维码或搜索微信"河南税务"代缴医保费用,代缴人员务必现场完成缴费并确认缴费成功。

(三)通过税费征收大厅和银行营业网点缴费。无法操作使用手机缴费的个人可以就近前往XX市税费征收大厅或者各银行营业网点参保缴费。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目的及意义,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城乡广大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力争覆盖面达到100%。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采取印制宣传单、标语、横幅,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讲,做好解释工作,真正取得乡村干部、城乡居民的理解与支持。要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广泛告知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和程序,确保其能够按时缴费参保。

(二)资金集中收缴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健康集团各乡镇分院明确一名参保筹资联络员,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具体征缴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各村组缴费工作,每村明确一名专业人员负责本村征缴工作,乡村医生协助并指导参保人员使用"河南税务"微信等系统进行缴费。市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医疗健康集团各乡镇分院及医保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及参保错误信息修改。

2.征缴截止时间。集中征缴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对部分特殊群体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当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统筹组织市督查、税务、财政、医保、卫健、乡村振兴、民政、工会、教体、残联、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税务分局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含村卫生室)、医疗健康集团各乡镇分院院长、财政所所长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征缴工作按时间节点推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成征缴专项工作组,务必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负责人,负责督导各村参保缴费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应保尽保。

(二)明确部门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主体,对工作成效起关键性作用,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税务部门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宣传、缴费服务、缴费人员金额信息审核等工作;市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参保登记、数据交换、数据导入等工作;市教体部门负责在读大中小幼学生参保动员、数据共享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助困难人员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市医疗集团牵头所辖各乡镇分院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及参保人员信息维护等工作,确保缴费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分别负责提供2022年度特困户、低保户、困境儿童,计划生育户,脱贫户、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下岗困难职工等信息,并依据人员信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助资金等工作。

集中征缴开始之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及市总工会需提前对特困户、低保户、计划生育户、脱贫户、监测对象、残疾人员及下岗困难职工名单进行对接,确保无多享、漏享及重复享受政府资助资金情况。特殊人员符合多重资助身份的,按最高资助标准身份享受财政资助。

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分别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户、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参保情况核实、动态调整和应保尽保工作,确保参保率100%。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税务分局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含村卫生室)、各乡镇医疗健康分院院长、财政所所长为具体责任人,协同做好特殊群体参保工作,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低保、脱贫户、监测对象、重度残疾、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生活困难人员全部参保并及时享受财政资助待遇。对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漏保,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漏保人员的医疗报销费用。由村指定专人或村医代缴医保费款的,务必保证缴费人员正常参保,现场完成费款代缴,因工作疏忽造成应参保人员漏保,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经办人员及村(社区)承担参保人员相应医疗报销费用。

(三)强化监督奖励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资金收缴情况一周一汇总,报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梳理排序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医保征缴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参保率完成100%的奖2分,对参保率完成98%-100%的奖1分,对参保率90%-95%的扣1分,参保率低于90%的扣2分,对低保对象、脱贫户、监测对象参保率达不到100%的乡镇,取消评先资格。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联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专项督查,并公开通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严禁截留或挪用居民缴纳的医保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出资帮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政府补贴范围,破坏规矩、优亲厚友,虚报参保人数及截留、挪用征缴资金等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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