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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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确保征缴流程顺畅,提高参保覆盖率,保障居民医疗权益。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XX医保发〔2022〕9号)及10月18日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范围

除参加职工医保外的XX区户籍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征缴范围;非XX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选择户籍地参保,也可选择居住地参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三、参保征缴时间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结算。医保部门、税务部门继续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经办服务。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6.在校大中专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四、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代缴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农村计生"两户"中原户籍性质为农业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75元/人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175元/人,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105元/人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245元/人,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3.稳定脱贫人口按12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230元/人,资金来源待省级确定后从其规定。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四)代缴对象及标准

领取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以及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优抚对象)。以上人员属于定额资助对象的,经资助后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代缴;属于全额资助对象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代缴;不享受任何资助的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350元/人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0月25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XX市XX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成立参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缴费时间、缴费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征缴工作任务。

(二)宣传发动(2022年10月18日-2023年12月31日)

1.在乡(镇、街道)农贸市场等人员集散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条幅标语等形式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网格员群、微信朋友圈、QQ、抖音、"村村响"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宣传对象全覆盖,提高政策知晓率,让群众真正理解最新的参保缴费政策。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组织群众召开居民医保征缴动员大会,充分发挥镇、村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员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在多种场合主动宣讲医保新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缴费征收(2022年10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

各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缴方案,成立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实行包村(社区)、包组、包户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逐村(社区)、逐组、逐户进行资金收缴,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缴。

1.征缴方式

(1)集中征缴。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集中征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级(行政村或居委会)参与、强化考核"的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征缴时间内,组织辖区内的村(组)干部对辖区内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统一征缴,也可组织群众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自主缴纳。

(2)零星缴费。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登记、收缴。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征缴的,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贵州税务微信缴纳或到XX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农村信用社网点等渠道缴纳。

2.征缴流程

(1)缴费登记。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逐一核实参保人员信息,同时督促新增参保人员及特殊参保群体(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及时到缴费人所属乡(镇、街道)医保办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费款征缴。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在对参保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利用税务"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及时为缴费人进行申报缴款。

(3)缴费公示。按照《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两险集中代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期间,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代收人员必须按要求公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清册》、缴费凭证(复印件)、核对无误的进账单(复印件),并将公示印证资料传递区税务局,自觉接受参保群众监督,严防廉政风险。

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一)提高登记信息准确度

充分发挥好基层医保经办和集中代收人员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工作。做好参保地流动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录入工作,参保群众持可证明本人完整、真实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即可办理参保登记。在对新参保人员作信息录入时,除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外,确保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

(二)做好特殊困难人员标识

按照《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19〕102号)要求,区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落实本地区特殊困难人员参保当年资助标准、资助渠道、人员名单,用好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共同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特殊困难人员清册,医保部门要及时确定特殊困难人员的缴费身份。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全额资助人员信息导入社保费标准版系统并完成零申报。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定期梳理未参保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组织力量宣传动员,利用税务多渠道缴费方式协助其参保。

(三)做好群众参保服务

加大对医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让医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及要点,增强其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结合本地征缴工作实际,认真收集梳理"一体化"登记系统或群众参保缴费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形成统一办理流程、解释口径,提升经办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残疾人、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参保人群,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集中征缴期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或指派专人主动入户,协助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配合国家推进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在做好群众参保服务的同时,帮助参保群众激活电子医保凭证。

(四)杜绝重复参保

利用医保、税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功能,有效解决省内制度内或跨制度重复参保的问题,以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作为唯一控制条件,控制同一个身份信息在省内只允许参加一次居民医保。如因新参加工作、调动、升学、搬迁等特殊原因,需在省内异地变换参保类别或关系的,医保部门要做好相关经办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省内医保待遇的顺畅接续。

(五)做好退费工作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后出现应予退费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等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20〕6号)执行,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居民医保保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领导工作机制,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二)强化业务培训

一方面医保、税务等牵头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医保征缴工作的政策培训力度,把政策讲清讲透讲好,特别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要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另一方面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耐心解释好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福利,争取得到群众理解支持,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征缴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工作调度

将征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副县级领导联系乡镇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跟踪督促,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研判、一月一通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医保局牵头定期组织税务、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处置,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征缴工作任务。

(四)强化部门协作

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覆盖范围大、涉及区域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协调沟通力度,解决相关问题。参照脱贫攻坚期间的帮扶模式,全区各帮扶单位也要切实发挥帮扶作用,并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帮扶对象进行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

(五)强化资金监管

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要强化对征收居民医保保费的监管,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不得将所收取的居民医保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保费,不得截留、挪用保费。为确保居民医保保费按时入库,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居民医保保费每日的核对、上缴入库工作。区财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居民医保保费做好再监管,若发生资金流失现象的,将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责任落实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务必做到应保尽保,若上述人员未参加医保,导致不能享受医疗报销等相关政策的,各乡(镇、街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各乡(镇、街道)已收缴的居民医保保费务必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申报缴费,如未及时将收缴资金申报划缴国库造成缴费人员就医未能享受报销相关政策的,由各乡(镇、街道)或收缴经办人员按照当年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承担,产生的民事、行政诉讼等一切费用由各乡(镇、街道)或收缴经办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纪委监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乡(镇、街道)在做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工作,做到征缴一人,激活一人,确保电子医保凭证激活全覆盖。

(七)强化监督考核

全区2022年12月31日前居民医保征缴进度务必达到总任务数的90%,确保在2023年3月前全面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在征缴期间,区考核督查局将会同医保、税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征缴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度滞后,不能按时完成征缴工作的乡(镇、街道),将列入年终考核负面清单;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贪污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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