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方式(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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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档案整理、鉴定、保护、寄存、数字化以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档案中介服务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中介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

(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从业人员学历证明或者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从事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条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库房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范标准执行。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安保、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情况以及档案库房周边情况(位置图);

(五)档案库房专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数量情况表;

(六)寄存、保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的中介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核申请人换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通过复核的,其取得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中介机构备案、变更情况,并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以下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一)委托人意见反馈(包括履行合同情况、服务质量、数量、时限,是否出现失泄密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业务记录台帐(包括委托人名称、服务类型、业务量等)。

评价结果在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有档案服务需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选择取得《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档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档案整理、鉴定、保护、数字化等服务活动,应当在委托人单位或者本地综合档案馆,符合安全保密要求且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开展;开展数字化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档案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备案证书:

(一)提交虚假信息骗取《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生档案安全事故;

(四)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

(五)妨碍、拒绝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从事档案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防止档案受损,延缓档案褪变和抢救,修复受损档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篇】

一、学校建立两级科研档案,学校科研工作档案为一级档案,教师个人课题研究档案为二级科研档案。

二、 学校科研室负责两级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 研室档案管理职责是建档、保管、检查、指导。

四、 一级档案的分类与管理。

1、文件常规类档案:上级科研部门的文件、学校科研工作计划总结、科研工作组织机构及分工、各项科研工作制度、科研工作经验材料、科研工作学习材料。

2、课题研究类档案;课题立项审批与任务下达书、实施方案、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过程记实、阶段性成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优秀实验教师事迹材料。

3、其记实:科研工作会议记录、科研工作大事记、各课题活动记实。

4、一级档案要做到记录详实,按档案的分类情况可选用随机建档和定期建档两种形式。

五、 二级科研档案的分类与管理1、参与性实验课题研究的科研档案要有实验课题任务下达书、实验的实施方案、阶段计划、过程记实材料和实验结果验证及实验报告等。

2、独立研究性课题要有课题立项的实施方案(包括: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方法、研究计划等),阶段计划、研究过程记实、阶段性总结、研究报告、成果表达形式等。

3、学校科研室每学期对各课题研究进展材料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课题研究的过程材料,一律选用A4纸、宋体、正文小4号字体,打印后装订入档。

七、科研室每学期对两级档案要进行一次复查,及时调整档案内容。

八、科研主任每学期要将科研档案的建立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校长办公会。

档案管理办法【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考核与审批

第三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六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的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八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加。

第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咨询;

(2)参加目标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二条 局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怎样做好档案管理【第四篇】

1.人力资源信息管理

为保障合理配置人才,公司行政人事部组建人力资源信息中心,并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即建立内部人才和外部人才信息库。

内部人才信息库是对公司内各类管理或专业人才进行动态掌握,包括对员工简历、考核资料、培训记录以及其它材料的整理归档。外部人才信息库是在本公司外部人才市场上,对公司目前需求或预期需求的各类管理或专业人才,尤其是同行业甚至竞争对手的人才的信息收集情况。

公司将借助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

2.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确保材料保密。

3.确立两级档案管理制度

一级档案为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入司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

二级档案为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4.人事档案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材料;

第五类:政治面貌材料;

第六类:奖励材料;

第七类:处分材料;

第八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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