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办法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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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县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种植业原料生产基地,位于xx县金城、马鞍、日兴、立山、大寅、永乐、复兴等42个乡镇范围内,总面积约1260平方公里。

第三条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和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保护区内实行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不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xx)和《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xx)规定的`肥料和农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机肥料或有机无机复合肥料不准进入保护区市场。

第五条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外周边东、南、西三面5公里,北面(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排放污染源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在保护区新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经县标准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必须配套建设大型沼气池,对人畜粪尿进行无害化处理;沼气液和残渣不准集中排放,只能分散施于农田。

第七条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盗伐、滥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开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焚烧农作物秸杆;破坏标识牌和各种设施。

第八条xx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保护区农业投入品监管。

第九条本办法由xx县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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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2、运行、检修和维护;

3、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4、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5、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6、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

7、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8、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9、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

10、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11、电能质量;

12、劳动定额、定员;

13、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机构和分工

第五条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电力部各司局、所属各电力公司在标准化方面的职责是:

1、提出关于电力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2、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加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标准的审查;

3、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电力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称科技司)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2、组织审查电力标准体系(表)和电力标准化规划;审批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3、审批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专业标委会)的组成;

4、办理电力行业标准颁发事宜;

5、归口办理申报、报批除电力工程建设(含水电、火电、核电及输变电等工程建设,下同)以外的各类电力国家标准计划和国家标准;

第八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以下称建设司)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

1、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标准化体系、规划、年度计划中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部份;

2、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工程建设类的标准;

3、归口办理申报、报批电力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计划和电力国家标准。

第九条中电联标准化部任务是:

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研究提出电力标准体系,编制提出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3、受部委托指导、协调、检查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的工作,负责新标委会的筹组和协调处理无专业标委会或无技术归口单位管辖的电力标准的有关事宜;

4、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国际、国内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电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管理使用电力标准化经费;

6、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及宣贯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和国家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1、提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所承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会同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其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3、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

4、推荐本部门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5、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督促专业标委会成员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各专业标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专业的行业标准并参加相关的国家标准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章计划

第十二条各专业标委会、有关业务司局和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六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审查、协调后,经科技司审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由建设司协同审定并归口办理向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事宜。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编制电

标准化管理办法3

1、目的

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特修订了此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标准化的工作内容、企业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标准化的方针、目标、机构、人员和培训、职责、标准制修订、标准的实施、检查和考核办法,标准化工作的奖惩及采用国际标准。

3、标准化工作的方针

创建一流的实施标准战略。

标准领先、全面规范、质量赶超。

标准化为生产服务、标准为产品服务。

按标准生产、依规矩办事。

4、标准化工作目标

建立标准化体系一年达2A、两年达3A、三年达4A。

三年内确保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

XXXX年前工作标准复盖率达98%.

5、标准化的机构

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标准化领导机构。成立公司标准化领导小组,并任命一名专职标准化员。

各职能科室、各车间设立兼职标准化员,参与标准的制订,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反馈标准的执行情况。

标准化员主管公司日常标准化工作,各职能科室、车间的兼职标准化员负责各部门标准化工作。

6、标准化人员

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标准化知识和工作技能,经过培训取得标准化管理的上岗资格。

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经营及管理现状,具备了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计算机应用及文字表达能力。

7、标准化培训

各级管理者应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了解标准化的基本知识,熟悉并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标准,能贯彻和运用;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各类有关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各类人员能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标准。

公司为提高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标准化人员以及全体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水平,应不定期开展标准化培训教育活动,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

8、职责

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2)确定与本企业方针、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

3)确定企业标准化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4)审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化活动经费;

5)组织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审批企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

6)鼓励、表彰为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进行惩罚。

标准化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1)确定并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中与本企业相关的要求;

2)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编制企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3)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编制企业体系表;

4)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5)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6)对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7)对本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标准复审;

8)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或管理制度;

9)组织制订各类人员工的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

10)组织标准化培训,制订并落实培训计划。

11)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标准档案,搜索国内外标准化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使用部门;

12)承担或参加国家、行业和地方委托的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定工作,参加国内、国际各类标准化活动。

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职责

1)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机构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2)组织实施与本部门有关的标准;

3)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

4)积极参加标准化培训活动努力提高管水平

9、企业标准制定、修订

企业标准的制订

1)没有上级有关产品标准的应制订本企业的产品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活动所需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3)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以及服务的技术标准;

4)上级已有的产品标准,本公司应制定严于上级标准的内控标准,作企业内部使用。

企业标准的修订

1)本公司制定的产品标准,应每三年审查修订一次,以利于技术更加先进,质量更加提高;

2)各类技术标准应随着技术不断进步,工艺不断更新,随时进行修订;

3)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结合考核实施结果情况,每年审查一次,需要时加以修订。

标准制度、修订原则

1)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2)应充分考虑顾客和市场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3)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应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

5)应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6)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10、标准的实施

实施计划的制订

应将实施标准的工作列入企业计划,规定有关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时间。实施标准的计划包括:实施标准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

实施标准的准备

1)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标准的组织协调;

2)向有关人员宣传、讲解标准;

3)进行技术准备,必要时进行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

4)进行物资准备,为实施标准提供必要的资源。

对实施标准的检查

检查内容1)已实施标准的执行情况;

2)企业内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检查方式

1)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实施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产品标准的实施情况由质检部门按相关标准、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2)管理部门工作标准实施情况,由企业管理者组织检查考核;

3)各类岗位人员工作标准由所属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考核;

4)企业在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应对其符合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应在科研、设计、生产以及技术引进、设备引进的各个阶段由企业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对有关部门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结果的处理

按第12条执行。

11、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企业内标准实施监督可采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由企业标准化机构统一组织、协调、考核、各有关部门按专业分工对有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标准化工作的奖惩

1)在标准化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标准,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2)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13、采用国际标准

1)依据国内外市场需要,积极收集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情报和有关国际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国外先进标准);

2)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3)遵循国际惯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同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5)将确定要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转化并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中。

标准化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发布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八)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归口管理的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按技术归口管理原则划分工作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分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四)按照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

(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

(七)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开展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八)承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本着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遵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

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

(二)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标准草案或框架;

(三)项目立项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项申请的审查,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承担方等,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经公示后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中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补贴经费的使用,须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方应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的起草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方向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送审材料,由秘书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如未达到审查要求应退回项目承担方修改完善。

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标准的审查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由委员会秘书处召开专家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全体委员以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完成标准审查。

第二十一条标准的报批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标准申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送审稿;

(五)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报批稿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编号,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发布,并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权出版单位出版,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领域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T;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CY/Z。

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实施后,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形势,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发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对只有通过动态维护方式才能有效实施的标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批准发布时指定其动态维护机构,由该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负责该标准的动态维护。

第二十八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增减时,可以向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由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提交标准修改单,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据相关标准对新闻出版领域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协助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及质量检验机构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任何单位开展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执行相应的企业标准或项目标准、工程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领域各类产品未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凡未通过标准检验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认证的产品不得参评相关奖励。

第三十四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新闻出版领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纳入新闻出版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标准测试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版权领域标准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20xx年1月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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