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办法【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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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镇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限于以镇政府名义(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备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镇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镇政府的内设机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外)。

第五条 镇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称镇法制办)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发布、备案、解释等工作。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二)属于镇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和起草

第十条 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立法重点,并结合镇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科学编制。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年度立规计划由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并填写立规申请表。立规申请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份向镇法制办提交下一年的立规申请表。

第十二条 镇法制办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规申请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我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计划的起草部门按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报镇法制办审查;未列入当年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镇法制办一般不予审查,确需制定的,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增补列入计划。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五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增加公众参与程度。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草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起草。

第十八条 部门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有必要,可以提前征求镇法制办的意见,并可邀请镇法制办参与调研、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由党政办统一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并汇总反馈回起草单位。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部门组织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在提请镇委委员、副镇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班子会议”)审议前应送镇法制办审查,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一式两份(纸质版一份,WORD文档一份);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简要过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有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及主要存在问题的说明;

(五)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送审稿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镇法制办统一收文审查。

第二十三条 送审部门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镇法制办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法制办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有关部门或组织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或组织协商的;

(二)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未列入年度立规计划且未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增补列入计划。

第二十五条 镇法制办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二)是否与正在实施的市、镇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镇法制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送审稿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镇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镇法制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送审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镇法制办应当要求送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的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镇法制办应当认真收集、审查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及时向提出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馈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镇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审查意见:

(一)送审稿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送审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镇法制办认为不适宜发布的,应当作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部门。

第三十条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镇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再重新报送镇法制办审查。

第三十一条 送审部门对镇法制办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镇法制办反馈。

第三十二条 送审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送审部门提请班子会议审议:

(一)镇法制办作出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镇法制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

第三十三条 班子会议对送审稿进行审议,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议:

(一)对无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同意报镇主要领导签发;

(二)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班子会议讨论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将送审稿退回送审部门再行修改后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

第四章 公布与解释

第三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在办公所在地、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通过媒体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镇法制办。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法制局备案。报送备案的资料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纸质文本(PDF版)。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写入备案报告。

第三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订。

重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报送审查。

第四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清理一次。原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报镇法制办审查,由镇法制办统一进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可以向镇法制办提出审查的建议。镇法制办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文件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发布、评估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厅制定并以本厅名义发布(包括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本厅发布)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厅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厅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厅各处室、各直管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上述处室、单位和机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厅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审查、报请公布以及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处室(含有关直属、直管单位,下同)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或者组织起草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或者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

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政策法规处沟通,政策法规处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规范性方面给予支持、进行指导。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确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和操作性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不得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不得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七)不得超越本厅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二)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概念统一,语言规范准确、简洁明了;

(三)原则上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重复性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四)文末应当规定施行日期,除应急需要外,原则上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之间不少于30日;

(五)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制订和发布。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起草人员完成起草工作后,起草处室应当在本处室范围内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按如下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一)征求本厅有关处室和直属、直管单位意见;

(二)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及省直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涉及中央直属单位、地级以上市政府或顺德区政府、省直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以本厅名义征求其意见;

(四)拟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以及报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以本厅名义发布的,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及顺德区政府的意见;

(五)通过在厅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集中刊载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六)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意见。

第十条起草处室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简要说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制度等内容,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三)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说明;

(四)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五)有关听证材料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各处室提交审核的文件,经审核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应重点围绕立法保留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限制权利以及是否超越权限等七个方面开展。

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合理性问题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就文件可行性、合理性及结构、文字表述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处室决定是否修改。

对草案主要内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召集起草处室和有关处室进行协调、修改,必要时提请厅领导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处室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处会起草处室拟文,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经审查同意的,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二)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修改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三)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省人民政府复核;

(四)经审查认为不能发布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条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以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由起草处室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政务中心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处每隔两年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建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新出台、废止、宣布失效、修订或调整的,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于3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于6个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处室应当自暂行或试行期满3个月前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暂行或试行期满1个月前提出废止或制定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负责实施的处室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修订或停止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进行解释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xx年12月13日印发

文件管理办法【第三篇】

为加强我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洪梅镇制定了《洪梅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文件管理办法【第四篇】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确保与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以下同)相关文件的可靠性及有效性,使对体系有效运行起重要作用的各个场所,均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以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使用的、与体系有关的文件,并包括有关的标准和需方提供的图样等外来文件。

2.管理职责

2、1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上级和外部一般性文件的'收、转、发和统一归档,并负责组织、编制、更改和管理公司一般性文件。

2、2体系认证办公室负责有关体系文件的收、转、发和统一归档,并负责组织、编制、更改和管理公司的体系文件。

2、3受控文件的文件管理员负责《文件更改通知单》的存档,并依照《文件更改通知单》,对更改过的文件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2、4采购计划、合同及合同评审等文件,由各部门归口管理。

3.文件的审批

3、1公司管理性文件由总经理审批。

3、2公司技术性文件由主管领导审批。

3、3采购计划、合同及合同评审等文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3、4新编制的文件和修订/更改后的文件均应以发文登记表的形式,明确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并交相应文件审批人审批,此书面材料一并作为有关资料与受控文件一起存档。

3、5受控文件(时效性文件及有特殊格式的除外)应以适当方式标注文件归口管理部门、文件主要起草人、文件审批人、文件发布日期、文件实施日期等。

4.文件发放

公司下发的文件,由文件管理部门与文件起草部门协商确定发放范围,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受控文件标出受控号),由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发放,文件接受人须在发文登记表中签收。其中,受控文件的发放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增发时,须按原发放程序办理。

5.文件的修订/更改

5、1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正在执行的文件的内容做修订更改时,原则上要求由文件原起草部门负责修订/更改。受控文件修订/更改前,应填写《文件更改通知单》,提出文件更改理由、更改内容等,经原审批人审批后,由此文件的修订更改部门实施更改,并将《文件更改通知单》(打印件)交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存档。如文件原审批人调出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审批时,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审批人审批,并提供有关资料。

5、2文件更改,若需指定其他人员会签或审批时,应提供会签或审批的有关资料。

5、3文件的更改可能对程序、体系或其他单位构成影响时,由更改单位负责采取协调措施,商定实施、更改的合适时间,并由有关部门对受影响的其他文件作相应的修改。

5、4文件有较大更改或更改超过5次以上者或视情况确定换版。

6.管理

6、1文件从起草、审核、浅批到印发、存档,应遵从本文件规定,上级来文的转发须填写发文记录。

6、2文件管理人员负责将上级来文及时交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传阅。

6、3非受控文件的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下发。

7.文件的收、转、发

7、1集团公司发布的受控文件,由体系认证办公室登记后存档或转发。

7、2公司起草发布的受控文件,由起草或修订/更改部门做好文件标示,连同批准的有关资料一同交文件发放人员;文件发放人员按发放数量复印,填写发文登记表,按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下发,并将原文原件连同相关资料存档。

7、3当受控文件需要进行转移时,应首先将文件送交发问单位,由文件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后再转发,不可私自转发。

8.文件损坏/丢失

受控文件在有效期内丢失或损坏,应由丢失或损坏文件的部门人员向文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补发;对于丢失文件,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在原发文登记表中所丢失文件的备注栏内注明“丢失”和丢失日期,并补发该文件,登记新的受控号;对于损坏文件,在补发该文件的同时应销毁就旧文件,补发文件受控号不变,不再重新登记。

9.文件的作废

作废的文件应及时收回并销毁,时效性受控文件不再收回和销毁,逾期自行作废。对有必要存档或为积累知识而保留的作废文件须有作废标记,以免误用。

10.文件的领取及保存

领取时,须在发文登记表上签名,文件领取人应对所持有的文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11.记录保管

非时效性(非)受控文件的发文登记表,在文件作废后仍需保存3年。时效性(非)受控文件发文登记表在文件作废后仍需保存1年。

附加说明:

本文件归口单位:

本文件起草人:本文件批准人:

本文件发布日期:本文件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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