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论文 法医学论文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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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论文范文1
案例教学法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灌输式的教学方式转变为学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讨论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能力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基于此案例教学方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教师要做好前期的教学准备工作
前期的教学准备工作是保证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工作,也是达到案例教学目标的基本方法。在开展案例教学的时候,教师和学生不仅仅是传统教学中的教与学主体,而且是整个案例教学活动的引导者。对于学生来说,其对于医学知识的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老师案例的选择对于学生学习效果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医学教学效果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对于教师来说,要根据实际教学要求选择出适当的讨论案例,如果收集到的案例不能满足教学要求,还需要进行案例的编撰与修改。
(二)讨论过程中师生平等
通过案例教学,将教师、学生以及教学内容三者有机地联合起来,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整个合作学习的教学内容。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递者”,而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促进者。在案例教学中,要将教师和学生置于平等的地位,教师和学生之间处于一种平等对话的地位,师生之间共同探究问题、解决问题。在对话中,教师和学生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因此这种关系不再是单纯的师生关系,更多的是一种朋友关系。
(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
在案例教学中要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导作用为主要任务,在实践中坚持把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和老师引导作用相结合。做到改善师生关系,创设良好的课堂氛围,师生之间应建立感情融洽、互相信赖、互相支持、配合默契的关系。课内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在教学中做到内化与外化相结合,帮助学生将不懂的知识以及概念弄清楚。
二、案例教学法在医学教学中的应用的思考
(一)教师合理确定讨论内容
教师在进行前期讨论主题确定时的时候要充分关注当前医学发展的新动态,收集能够代表医学相关领域要求的典型案例,并对于这些案例进行整合处理,使之能够适应实际教学活动。同时教师也要收集有关学习主题案例的资料,保证收集到的案例较新较全。我们以肠梗阻临床教学来说,教师可以设计这样一个案例:某男性患者64岁,经常出现呕吐、腹胀、排便异常等问题。经过临床检测为:患者腹部肿胀、手指按压腹部有痛感、听诊肠鸣音亢进,有气过水声。对患者采取H线腹部立位摄影,并进行复查治疗。下面请同学们就上述案例讨论以下几个问题:①依据上述资料,患者可能患有哪些疾病?这些疾病病理是否存在联系?②导致患者产生病变的原因有哪些,请列举出来。③采用H线腹部立位摄影检测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些影像特征?④该疾病与那些疾病的病理特征相似?应采取何种治疗方式进行治疗?
(二)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讨论活动中
在案例教学法实践中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到辅助作用。以牙体牙髓病学教学为例,在案例讨论中,学生要了解和掌握之前学习的牙体牙髓病学的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牙齿解剖学和生理学,对于常见的牙体牙髓疾病的临床表现以及诊断和治疗方法有一定的了解。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要以常见的病例为主,在讨论、收集、检查、化验和诊断方法上不断提高学生的临床能力与鉴别诊断能力。学生在讨论中要发挥出自己的思维能力,在讨论中自主解决问题,积极发言,针对案例提出自己的思维观点,并让学生讲台陈述具体解决方法,再让其他学生积极发言找出之前发言的学生存在的问题,全体进行交流。在进行病例讨论的过程中,参与报告的学生要将病例的相关内容展示出来。学生通过报告,讲述讨论的核心内容,遇到疑难杂症时候要利用自己的知识进行分析,并且给出正确的诊断,对于出现误诊的情况要分析误诊原因,提出改善意见。
三、结语
法医论文2
关键词中医药法;特点;问题;对策
中医药法是伴随着中医药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成功将中医药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乐观景象。由于各国卫生保健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及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因此中医药立法也有很大差异,但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立法,都有相同之处。[1]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医药法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有别于其他部门立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中医药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中医医疗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我国其他部门立法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中医药法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药品种、中医药教育等许多领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医药法的特点及我国中医药立法现有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中医药法的途径和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中医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由于它所调整的是中医药医疗及其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具体的就是指因中医药教育、认证、医疗、管理、规范、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所以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医疗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所以,其在对中医药临床医疗活动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中医药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中医药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如中医学理论中有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两个特点,对人体的生理有藏象、精气血津液神、经络、体质学说四部分,以及对疾病、防治的病因、发病、病机学说。[2]中药的基本理论还有中药来源、产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临床应用规律等等。[3]这就是中医药法的立法基础。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首先,中医药法必须将中医药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中药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中医药科学成果在中医药法中的反映和体现;其次,在中医药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
(四)预见性
中医药法是以保护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而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一方面,中医药法要保障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中医药创新权,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4]
二.我国中医药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其内容涉及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科研、药品监管、中医药标准等领域,虽然拥有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医药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中医药方面的立法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广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直到1982年才由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再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建国后相关的法规《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却直到1995年初才姗姗而来。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中医药立法的滞后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医药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其主要表现在:在我国中医药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这就使得我国中医药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内容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我国尚未建立中医药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中医药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中医药立法的规则,这
三、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6]
(一)国外的中医药立法
1.中医药立法在美国
1971年以后中医针灸在美国出现的“针灸热”,使加州的中医针灸展现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景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适时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针灸条例和针灸执照法。后来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该法案对中医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目前,在美国针灸是以州法律的形式被列为医疗手段,中医药总体上已逐渐为美国卫生行政部门所接受,并被批准为公众合法的医疗保健手段。[7]
2.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
2000年5月3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ChineseMedicineBill》(中医注册法案),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中医注册法案。该法律执行后,维多亚利州的中医行业已经逐渐洗脱江湖郎中的习气,改变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中医生形象,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且,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中医治疗保险,包括诊费和针灸费,治疗者可按比例由保险公司偿付在中医药方面就诊、吃药的费用。中医师有资格使用医生(doctor)的头衔,并被赋予处方权。中医同西医一样,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8]
3.中医药立法在新加坡
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管理局1995年发表了《传统中医药报告书》,对新加坡中医药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2000年国会通过了《中医师法案》,从而确立了中医药在新加坡的法律地位。现在针灸师注册工作已经完成,一些综合性现代医院已设针灸科,新加坡的中医药事业在今后十到二十年内将大幅度发展。[9]
(二)我国《中医药法》的立法构想
1.中医药法的名称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传统医药法,其中包括行中医药、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中医药法,非中医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在科学上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10]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11]“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更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提并列。而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12]它与中医药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所以在界定我国的中医药法的范围上,只包括中医、中药两个方面,不应该包括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部分,即采用第二种方案。
2.中医药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
(1)我国中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人体健康,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支撑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以往法律原则总是把人的本位置后,而中医药法则应该把保护人体健康放在首位,这不仅是由于本法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由于现代法学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只有保护好了就医者的健康,中医药事业才能在全社会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才能更好的进行现代化和国际化。
(2)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中医药法之中,指导中医药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我国中医药法的原则大致上有:继承与创新并重原则、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原则、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原则、多学科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两者并重,才能更好的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才能使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要互相促进;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多学科、跨领域的发展才能博采众长,有所突破。[13]
3.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14]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条款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国家鼓励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医疗及学术交流活动”。[15]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4.医疗机构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从业人员以及执业规范
从业人员的规范包括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等方面,我国目前的中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考试和注册的要求。[16]执业规范应该包括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方面。
6.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由于中药成份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应该在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弥补质量控制的不足,充分体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基本原则。可规定,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对一些可能导致品种质量差异的注册申请,应该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从而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上市后的安全和有效。于中药的特殊的用药历史,以及其活性成份的复杂性,有时仅改变一些工艺条件又不足以改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故需规定,改变剂型或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7.教育与科研创新制度
按照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情况,其教育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大学教育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传统师传模式。前两种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而后一种有的专家认为已经过时或者不可信,实际上,我国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这不仅体现在中医药教育投入资金的流向上,更反映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上,我国中医药人才分布不均,水平层次不一,在农村很多地方主要是传统师传模式,即“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所以政府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工夫,例如立法中可以将“地方政府通过对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进行培训,承认其执业资格,保护其执业行为,并创建相应的执业环境。”
关于科研创新制度,需要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如立法可以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8.保障制度
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在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防止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立法可以规定“国家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9.奖励制度
10.法律责任
本法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主要包括: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行业自治体系的建立——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引入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 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强制和唯一)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17]
目前我国法律在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定位问题上没有规定中医师强制加入职业组织的规定,这一点将加大社会的管理成本,也对保护外资医疗机构的中医师权益不利,尤其难以做到从道德上管理医师,因此《中医药法》首先在这一点上有所作为,应当明确中医师加入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强制性,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则中医药行业协会组织自律、协调、服务、发展的功能就会更好地体现。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有待解决,运用行业自治组织,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成熟经验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文章来源:/zgrdw/common/?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2]孙广仁:《中医基础理论》,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10—24页。
[3]高学敏:《中药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页。
[4]刘长秋,《浅论生命法的特点及我国生命立法的问题与对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5]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98—100页。
[6]乔克裕:《法理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
[7]文章来源:/zgrdw/common/?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8]文章来源:《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中国中医药报,,2006年3月15日。
[9]靳士英:《中医中药在新加坡》,《现代医院杂志》,2002年6月第2卷第3期。
[10]李致重:《中医复兴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9页。
[11]李致重:《中医形上识》,香港奔马出版社,第190页。
[12]文章来源:/news/,《中国民族医药简介》,CMAM信息中心,
[13]《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4]文章来源:/zgrdw/common/?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15]文章来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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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男,汉族,本科学历,**年5月出生,**年8月参加工作,内科主任医师,现任郸城县人大副主任。郸城县公费医疗医院院长其社会兼职为:**省心脏起博电生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大学医学院兼职教授,**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理事,**市心血管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政协常委,**市市管优秀专家,**市医院治理协会副理事长,**市学科带头人,**市天目法医临床鉴定所所长。
二、工作业绩,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及著作。
具有扎实深厚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突出的科研工作能力,并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参与完成了“第二项中国急性心肌梗死的治疗研究”及“高血压病治疗研究”两项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主持完成了“适脑脉治疗冠心病植物功能紊乱的临床研究”及“长春胺治疗脑血管病运动及熟悉功能的临床研究”。
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草香§ 贰等奖1项,获**省科技成果奖1项,获**省第八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1项,获国家专利四项,即:降血脂口服液、黄芪升压口服液、便携式血压计、一种叩诊听诊器。获**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6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获**市科技成果奖5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
参与完成了三部专著,其中《实用临床新进展讲座》任主编,《实专心电图图谱》任副主编,《无创伤性心血管诊断技术》任副主编。在部级杂志10篇,省级杂志发表26篇。在学术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在传播科学技术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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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讨论、总结等几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有效实施、整个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有重要意义。
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提升教师自身素养。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横跨了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知识体系。因此,教师首先应注重自身对两类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同时还需具备相关医疗法律纠纷的实践处理经验,以避免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缺乏实践经验。其次,案例教学中教师虽为主导,但是却并非主宰者。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身份的转换,从完全的讲授、分析法律条文的讲授者向引导学生思考、运用能力的引导者转换。最后,教师还必须能够驾驭课堂及反应敏捷,才能及时处理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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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与方法
资料以中国医院知识仓库(CHKD)收录的公开发行期刊为主要统计源,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disc)、中文生物医学期刊文献数据库(CMCC)作补充[1-2]。
方法以济南军区青岛第一疗养院为第一单位机构,逐年(2000~2007年)统计全部论文,包括作者、作者科室、刊载的期刊名,并进行数据统计和文献计量学研究。本次统计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异,这与CHKD收录的范围有关。
2结果
~2007年数年度分布(表1)
表12000~2007年数年度分布
从表1可看出,2000~2007年我院数量基本呈逐年递增趋势。2002、2003年论文篇数低于2001年,这与当时国内出现了一些非法医学期刊,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分流了一些论文有关。
~2007年在各类期刊上数前24名作者统计(表2)
表22000~2007年
在各类期刊上数前24名作者及其所属科室
从表2可看出,位于第一名与第二名作者之间数差距较大,前两名与后面作者相比论文数差距较大,第三名以后差距不大。
~2007年全院前12种期刊统计分析(表3)
1)由于《中国疗养医学》是疗养医学专业期刊,《实用医药杂志》是本军区主办的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类期刊,因此,这两类杂志的年平均论文刊载量远远超过其他种类的期刊。
2)核心期刊载文统计以CHKD期刊全文数据库2000~2007年收录的医药卫生类核心期刊表为标准,统计出我院2000~2007年在核心期刊上24篇,其所发表的论文占发文总量的%。
3讨论
1)从表1可以看出我院医学量基本呈逐年递增趋势,这表明我院的学术气氛越来越浓,同时也较客观地反映了学术队伍、人才建设、科研能力正在逐年提高。
2)从论文作者前24名分析看,既有院领导,又有科主任、护士长,表明科主任、学科骨干确实起到了学科带头作用。
3)从论文期刊分布看,2000~2007年我院医务人员在全国433种公开发行期刊上460篇,平均每刊篇,其中,核心期刊133种,24篇,平均每刊篇,低于论文总篇数的平均每刊发文数。前12种期刊289篇,占总数的%,其中绝大部分期刊是疗养专业和本军区出版发行的,表明这些期刊是医务人员投稿的主要期刊。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院向国内高质量的核心期刊投稿偏少。特别是近几年我军区有关部门从全国医学类杂志中收取部分杂志进行了级别分类,使其作为每个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其结果势必使大家投稿的期刊种类越来越少,涉及的期刊面越来越窄,这不利于各科的平衡发展。
针对现有状况,我院科研管理部门制订了相应的奖励政策,例如对刊登在一类杂志上的论文版面费实行全额报销,二类杂志报销80%等,在提高论文质量上进行有利的导向,积极鼓励医务人员撰写高质量的、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论文,瞄准国际前沿研究水平向国外的一些杂志及国家核心期刊和国家统计源期刊投稿,这必将对我院的学术地位和科研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戴龙基,蔡蓉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1-57.
[2]王平南,肖卫雯,马滴滴。我院教师国内发表学术论文的文献量化分析[J].湖南中医学院学报,2005,25(1):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