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换届代表大会选举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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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换届代表大会选举办法1

(草案)(xx年xx月xx日xx村(杜区)妇女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XX村(社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XX村(杜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XX村(杜区)妇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选举工作由XX乡镇(街道)“会改联”工作领导小组和XX村(杜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主持。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XX村(社区)妇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XX村(社区)妇女推选,村(社区)“两委”民主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批准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讨论酝酿后,进行选举。

四、XX村(社区)妇女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XX村(社区)妇女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XX名,应选委员XX名,差额XX名。

五、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六、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在不是执委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筹备领导小组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提请代表大会通过。总监果人,监票人对大会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选举工作人员由筹备领导小组指定。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七、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票上加盖印章有效,未加盖印章的无效。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对候选人表示反对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X”;如果另选他人,先在表示反对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X”,然后在“另选人”栏空格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这个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表示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八、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之后,其他代表在工作人员引导下依次投票。

九、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同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列选人员)等干成少应选人数为有效展,多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反对票少者当选。若反对票也相等时,应就反对票相等的候选人是否重新进行投票由“会改联”领导小组和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得赞成票越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以过半数者当选,不取足名额,可暂作空缺。

十、投票结束后由总临票人将实际收回票数报告大会主持人。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一、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XX村(社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改联”领导小组和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2篇:妇联换届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下河村妇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

(草案)(2018年7月25日下河村妇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下河村妇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一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下河村妇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1名,兼职副主席1名。选举工作由加定镇“会改联”工作领导小组和下河村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主持。会议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下河村妇联第一届主席、兼职副主席建议名单,经征求镇妇联意见,镇党委批准,提请执委会酝酿讨论,在听取执委的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提请执委会进行选举。

四、村妇联第一届主席、兼职副主席采取等额选举。候选人必须是本届执行委员会委员。

五、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六、选举设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会议提名,并村妇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一次会议通过。主席、兼职副主席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对会议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工作人员由筹备领导小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七、XX村(社区)妇联第一届主席、兼职副主席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乡镇(街道)党后(党工委)批准的顺序排列。选票上加盖印章有效,未加盖印章的无效。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对候选人表示反对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X”;如果另选他人,先在表示反对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X”,然后在“另选人”栏空格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这个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表示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八、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时,首先由监票人投票。之后,其他执委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依次投票。

九、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另选人员)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主席、兼职副主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执委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以过半数者当选,不取足名额,可暂做空缺。

十、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将实际收回票数书面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根据监票人报告,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XX村(社区)妇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改联”领导小组和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妇联换届代表大会选举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权力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

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第三章执委会、会名额及组成

第十一条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总数的50%以内,各界妇女占50%以上。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以上;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执委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确定执委候选人名单,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专兼职)若干人。主席、副主席、从执委中选举产生。候选人由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第四章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六条选举时设选区若干,参选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参选人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七条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执委)中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其中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建议人选。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名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执委会议)通过。已提名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选举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选举

第十九条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为3%。

执行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采用两张选票。一张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选票;一张为常务委员候选人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选举时,参选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按照参选人的意志代写。

第二十四条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条选举时,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参选人的半数始得当选。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参选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取足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反对票少者当选;若反对票也相等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当选名额。

第二十七条投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执委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

第二十九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如执委在选举期间不能到会参选,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代为投票。每一参选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监督与补选

第三十条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代表提出质疑的,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候选人补选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妇联换届代表大会选举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权力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享有公民权利的女性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而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

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全国年满18周岁以上的妇女人数基本按360000:1的比例确定。省、地、县、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

第九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以上享有公民权利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干部占总数的50%以内,各条战线妇女代表占总数的50%以上。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HT〗。

第十一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第三章执委会、常委会名额及组成

第十二条各级执行委员会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人数根据代表人数按5:1的比例确定。省、地、县、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干部占总数的50%以内,各界妇女干部占50%以上。其中,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左右。

第十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确定执委候选人名单,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委人数根据执委人数按5:1的比例确定。妇女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专兼职)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委从执委中选举产生。常委候选人由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第四章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八条选举时设选区若干,参选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九条选举设监票人若干,由代表(执委)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在其中指定总监票人建议人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执委会议)通过。已提名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选举

第二十一条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执委的选举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选举时,参选人数一般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四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或不赞成,还可以另选其他人。

第二十五条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可委托其他参选人(非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选举时,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参选人的半数始得当选。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参选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取足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并由工作人员向大会宣读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

第六章监督与补选

第三十条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代表提出质疑的,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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