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选举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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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选举办法1
一、代表相关说明
(一)关于正式代表。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七条:“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至两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的要求,结合马钢交材实际并报集团党委审批,确定为105名。
(二)关于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确定为13名。列席代表主要从以下人员范围中产生:
1、不是本次党代会正式代表的业务单元领导班子成员;
2、不是本次党代会正式代表的马钢交材职能部门负责人;
3、部分重要统战对象代表。
(三)马钢交材公司领导作为第一次党代会正式代表候选人分配到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用选举单位的正式代表名额。
二、正式代表条件
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正式代表必须是党的组织关系在马钢交材的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基本条件主要有: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三)带头创先争优,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四)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的拥护。
(五)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所在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代表的权利。
三、代表产生的办法
原则上以各党支部为选举单位。
(一)关于正式代表
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构成比例和代表条件,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20%差额比例,确定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考察他们在关键时刻、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并征求所在单位及部门党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选举单位召开支委会,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报马钢交材党委组织部。经马钢交材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原则同意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各选举单位应于20xx年3月22日之前选出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的正式代表,并填写代表登记表,编制代表花名册,于20xx年3月25日之前报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二)关于列席代表
按分配名额,由各党支部提出推荐名单,并填写列席代表花名册,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报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代表选举的工作要求
(一)各党支部可采用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形式选举产生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正式代表。
(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进行正式选举。
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任务,选举时要求党代表会议正式代表或党员大会正式党员(无选举权的党员除外)都应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也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或党员出席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有权对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
(三)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各党支委提名,提交本部门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通过。监票人、计票人要在各党支部的领导下监督选举工作。
五、代表资格的审查
马钢交材党委将按选举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出席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代表产生的民主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各选举单位要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代表不具备代表资格,应及时撤换,并报马钢交材党委。正式代表出现缺席,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并及时报马钢交材党委。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提请马钢交材第一次党代会预备会议正式通过。
党代表选举办法2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下届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5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不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宣布党(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时,先宣布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党代表选举办法3
可向党代会联名提案
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党代会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暂行条例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等,并规定党代表须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打击报复党代表者追责
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暂行条例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丧失国籍代表资格终止
在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中明确,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同时,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代表选举办法4
党支部选举×××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按照乡党委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本次选举产生出席中共水西沟镇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名,其中干部(含村级干部)代表 名、先进模范人物代表 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名。
选举组织工作由支部委员会负责。
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推荐,提交广大党员充分协商、讨论、酝酿,并征求部分群众的意见、建议,召开党员大会,按照大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上报镇党委审批后,提交党支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三、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 名,应选 名,其中在 族中差额 人,在 族中差额 人。
候选人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1%。
四、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由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党员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五、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场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始为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当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
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方可选举。
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党员本人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党员的意志代写,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时,党员对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前符号栏内划“○”或“√”,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空格内写出另选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划“○”或“√”。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超过无效。
十、大会设监票人、计票人三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计票人由党员推荐。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支部委员会提出,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党代表选举办法5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区委教育工委批准,下届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5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不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宣布党(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时,先宣布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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