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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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第一篇】

近年来,不少高校致力于探索教师考核评价机制的改革,有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重视不够,师德考核操作性不强,科研论文重数量轻质量,考核评价缺乏整体设计等,导致在整体上评价把关不严,考核评价急功近利,考核结果缺乏科学性等问题,这都亟待进一步改进。因此,《意见》的出台,为各高校深化教师考核评价改革提供了国家宏观层面的指导,从四个方向确定了教育教学改革的导向。

首先,严把教师考核的师德关。考核评价改革应以“师德为先”,高校在新招聘教师的过程中,应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双重考察,并将思想道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的细则。在教学中,要求教师将坚持党性原则作为基本要求,端正教学态度,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活动、教学实践环节的督导力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的教师培训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讲座或专题培训,让在岗教师加强职业道德意识,在教学实践中贯彻。同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一旦高校教师有违背师德的行为,师德考核一律不合格,并依照相应的规定给予处分。

其次,让高校教师回归教学的本位。考核评价改革应以“教学为要”,对此,应突出教学业绩在教师工作中的重要性,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激励,通过严格教学工作量考核、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健全教学激励机制等途径,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让高校教师回归教学的本位工作。高校应明确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高职称教师同样需要承担本、专科生的课程教学。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绩效分配、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除访学、进修、培训等特殊原因外,如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其考核应列为不合格。

再次,完善科研评价的导向。高校教师的身份兼具研究人员,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在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都做出成绩。教学与科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教师要真正将新的知识、学术理念传授给学生,必须在科研和探索中不断进步,能敏锐地发现学术前沿的问题,有足够的能力解决学术疑惑,并将科研当中的收获运用于日常的教学中,教给学生最新的研究成果。应按照《意见》要求,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将学术水准放在职称评审的首位,让学术的深度、高度成为推动教师从事科研的导向,鼓励高校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潜心研究,注重长期的积累,针对不同学科领域,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第二篇】

正如指出的,“创新的事业呼唤创新的人才”,“人才越多越好,本事越大越好”。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人才是综合国力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实现复兴伟业,关键都在人才。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新的历史特点,当下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需要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然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一些深层次障碍,仍然严重阻碍着人才的引进和流动、人才的培养与成长以及人才活力的充分解放,人才结构与整体状况不能完全适应新常态、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清障开路”,构建起一个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此次颁布实施的《意见》,围绕人才领域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精准聚焦施策,直击人才体制机制中的“顽疾”,抓住了全面推进人才事业改革的四个关键抓手。

第一就是要以“简政放权”改革人才管理体制和培育机制。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行政干预;破除各类陈旧观念和机制,使各类用人主体在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流动中充分发挥自;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人才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建设;改进和完善各类创新人才尤其是战略科学家的支持保障机制,创新方向的自主选择,简化优化相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加强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建设。

其次是以“创新育优”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长期以来,不合理的考评机制、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以及普遍存在的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对青年人才、创新人才的发展危害尤深。《意见》明确,要改革不合时宜的人才评价机制和职称制度,建立人才的多元评价机制;要创设针对青年人才的普惠支持措施,促进青年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第三篇】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基础阶段。1983年,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学校教育必须拥有一支整齐、有序、有质量的教师队伍,并以此为标杆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努力使这支队伍具备合格整齐、学科优良、组织合理等特点,排除个别以次充好的现象,将站岗在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调动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師资管理制度,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1]。(2)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1986年5月颁布了《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和任务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与聘任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从1986年起,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从试点开始,逐步得到全面、深入的开展[2]。(3)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1991年7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走向了日常化。之后的《教师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都明确要求各中小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继续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采用动态的人才任用机制。2009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对教师聘任制做了进一步的深化。(4)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的完善阶段。2015年8月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更完善的指导意见,这也使此次的《意见》成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再次改革的模板。2017年1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鲜出炉,本次《意见》指出,职称评价将更为科学;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要向基层倾斜,对艰苦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等有一些特殊政策倾斜。这对中小学教师来说,无论是在职称评定或是职业发展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突出问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偏离教学

教学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内的一切工作都在为教师的教学活动而服务。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内容,而不是注重教学内容以外的条件。比如,将教师的科研成果列入职称评定的范围内,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大量教师采取非正常的渠道“生产”自己的科研论文。这样的做法不仅无利于教师自身的发展,同时给教育学术领域带来不好的影响。另外,教师的教龄也被作为参考内容,这时最容易出现拼资格的现象。此外,各种无关紧要的荣誉证书也成为职称评定的额外条件。仔细思考,这些非重要的条件往往将优秀的教师限制在职称评定之外。

2.职称评定限额带来教师之间的的病态竞争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是为了更好地激发教师工作的热情,激励教师不断学习,提高自己。所以,职称评定应该给每位优秀教师提供表现自己的机会,而不应该限定名额。但是,现行的职称评定划定指标,限定名额,众多教师为了争夺有限的名额而“各显身手”,必然形成一种不健康的竞争趋势。一些有条件获得职称的教师都会想尽各种方式来获得名额,这样的风气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这种划定指标或名额限定的方式,对于发挥和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极其不利。因为在职称评定的竞争过程中,那些善于使用手段的教师更有机会获得高级教师的职称,而同等条件,甚至比他们更努力、更优秀的教师因为缺乏有效的“途径”而与职称失之交臂。如果这样的事实不断演变,那些在职称评定中失败的教师,就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消极的态度,无法专心工作,阻碍自身专业化发展道路。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不科学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对于一线教师来说是一次获得认可、自我提高的机会,因此,教师职称评定过程的公平性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教师职称的评定应该由谁来评才不失公平,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需要一个比较权威的组织对参评教师的各方面进行审核,运用公平合理的方法,对参评教师的实际教学工作进行认真考察,建立个人评定档案,整个评审过程应是公开透明的。然而,因学科重要性的不同,在职称评定中也会差别对待。比如,中小学校的小学科教师与主科教师相比,评职过程就会相对滞后,在很多情况下,小学科教师晚三、五年才能获得相应的职称,在评定中级以上职称时,尤为明显。无论是外出培训的机会或是学校中所占地位,小学科教师都很难与主科教师相提并论[3]。另外,目前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主要关注的是教师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以及是否有学术研究成果等,如果简单地将这些项目进行量化,而忽略了教师的道德素质、教学效果、日常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定性考核,那么中小学的职称评定就有失公允。职称评定的标准极易把中小学教师引向不正确的发展道路,影响教师的教学质量,打击教师们的工作热情。

4.乡村教师职称结构不合理

乡村教师晋升机会与城镇教师相比往往不尽人意,这是个极其普遍的问题,尤其在高级职称指标方面,乡村学校的名额更为紧缺。现实中,小学校的中高级职称教师都很少,各级别的职称数量由本校现有职工总人数和相应级别职称人数确定,如果学校超过了固定数额,不会再得到多余的名额。另外,乡村学校中教师人数本就不多,所以那些达到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的教师也迟迟得不到分配指标。同时,职称指标是人事部门根据由省至乡的顺序逐级分配的,城镇学校、重点学校往往多于乡村学校,而且在下放的过程中职称指标容易被截留与挪用[5]。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联合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无论农村学校还是城镇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上都应该保持平衡状态而不能产生明显差异。但是事实上,城乡教师之间职称结构分配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解决策略

1.创新职称评审机制,实施评聘相统一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应全面反映教师的整体业绩水平,让优秀教师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针对由谁来评审更公正这个问题,可以建立同行教育专家评审机制,改革之前陈旧的评审委员会组织,制定新的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包括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以尽可能专业的水平、专业的视角对中小学教师的实际能力进行评价。也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过程,突出同行专家、一线教师在评审中的突出作用。当然也可以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在选择教师职称评审人员时,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邀请外地专家或全国性的专家评审团队。另外,为增强评审结果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的评审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肅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可推行最终结果的公示制度,并且在评审开始前开展公正、廉洁教育。最后,为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实际效用,教师职称的评审过程可以与事业单位岗位实际的聘用要求进行结合,即采取“评聘结合”的方式,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教师资源,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教师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学校内的评聘工作将根据单位岗位实际的需求数量来开展,整个资格评审过程既与理论专业要求相结合,又符合实际的岗位聘用需求,实现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避免教师人才资源的浪费,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2.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性作用,促进公平竞争

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教师职称评审,都应该以人为本,以教师自身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激励性,在公平竞争的模式下进行职称评定过程。因此,我们应努力做到三个方面:第一,针对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建议使用标准参照式的评定方式,因为与常模参照式的限额评定方式相比,前者更易将教师的注意力引到自身方面,以标准条件为参照反思自己的优点与不足,成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自觉动力,而常模参照式评定则容易让教师产生对比心理及不健康情绪。为了确保教师职称评定对中小学教师的长期激励作用,可以考虑将职称评定与教师日常工作考核制度结合起来。第二,应适当删除目前实际职称评定中非重要的附加条件,注重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工作实效。比如,教师日常教学的表现、所教学科的教学总结与反思、师德素养、精神风貌、师生互动的成果等内容。这些标准不仅能让教师感受到教学工作中的成就感,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第三,为了保持教师职称制度激励作用的长效性,避免教师产生一劳永逸的懒惰心理,根据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际规定,职称制度产生的激励性效果在10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如何避免职称评定激励作用的闪电效应,是教育管理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3.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应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遵从课程改革的号召,追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持续、健康发展,改变过去过分注重教龄、等的倾向。首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考察,坚持把教师的品德修养放在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校完全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师生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和教学行为,强化教学育人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其次,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教师职称评定中的不公平现象可以建立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最后,将目光聚集在一线的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实际的工作业绩和真实的教学水平。改变应试模式下教育教学方式,钻研新的教学方式,引导青年教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将素质教育的丰富内涵内化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教师专业技术评价标准方面,应努力保持城乡之间教师评审的平衡状态,对基层的、农村地区的教师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重点关注对实践教学经历的考核。因为与城镇教师相比较,农村中小学教师享受不到同等良好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成长环境,应该给他们更多的机会[5]。

4.全面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为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让每一个乡村的孩子接受与城镇孩子同等教育水平,对偏远、穷困、人口稀薄等地区的教师队伍建设给予更多的支持,慢慢减小城镇、乡村地区间的师资水平差距,国务院在2015年内相继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号召各地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对乡村教师的特别支持计划,确保通过制度使乡村教师得到同样公平的待遇,使整个农村教育事业获得较好的发展[6]。虽然我国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目前还不尽完善,但是也不能完全否定它的实际作用。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乡村教师和薄弱地区的教师在整个教师职称比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应实现不同地区教育的相对公平,在职称评审制度中,可以适当向乡村地区和薄弱地区给予照顾。比如,城镇教师晋升为高级职称的标准中要求必须有乡村或薄弱地区的任教经验,这样不仅突出了薄弱地区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又能够促进区域间的师资力量合理地流动。

参考文献

[1] 施贵菊,王珏,杜尚荣。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问题反思与对策建议——基于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分析[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2).

[2] 张健。中国教育年鉴(1985-1986)[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3] 蔡群青,夏海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J].教育探索,2016(5).

[4] 丁山,杜桂娥。我国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问题探析[J].时代教育,2016(4).

[5] 蔡群青,夏海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J].教育探索,2016(5).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第四篇】

一、中初级职称评审及基层申报人员参评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按照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的导向以及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力度的要求,对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对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别职称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二、高级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申报高级职称,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硬性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非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不断提升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外语和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和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具,各单位要继续鼓励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技术需求,通过自学、辅导、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学习,注重实用性,更好地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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