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教学设计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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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范文1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安全性 法律规制

近段时间,随着国家农业部今年6月批准三种转基因农作物进口,以及10月份甘肃省张掖市明令禁止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的规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转基因产品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高度关注,引发了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广泛讨论。本文就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相关探讨。

一、转基因食品的出现及发展

转基因产品是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事物。什么是转基因产品?通常认为,转基因产品是“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包括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人工设计的基因)改良生物品种及其新性状,甚至生成新物种的制成品”。转移因产品涉及的领域很多,包括转基因生物、药物、食品等,本文主要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进行粗浅的探讨。根据我国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983年美国培植成功第一例转基因作物——烟草,1991年转基因农作物获准在美国田间进行试验,1994年世界第一种转基因食品——西红柿获准开始进入美国市场,1996年转基因食品——西红柿酱开始在市场销售,这也意味着转基因食品开始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美国因其生物科学技术非常发达,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非常广泛,相比较而言,欧洲国家在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进口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开始,我国也开始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建立了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已经获得安全批准证书的有棉花、水稻、番木瓜和玉米,其中棉花和玉米已经批准可进行商业化种植,获准进口的转基因作物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甜菜只能用作加工原料。

虽然转基因作物实行商业化种植和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已有20年历史,可关于其安全性的争议从未停止过,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笔者主要从人类身体健康方面进行分析)。有的科学家认为,任何技术都存在风险,但能够人为控制风险的技术就是安全的,转基因食品问世以来并没出现大的问题,说明其具有安全性。而另外一些科学家认为,转基因食品在下列方面存在危险:一是有些转基因产品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问题,也就是说某种食品添加了另外一种食品的基因,那么对后一种食品过敏的人可能对本来不过敏的前种食品产生过敏反应,从而影响身体健康;二是可能会导致人体对抗生素的抗药性;三是外来基因会以人们目前无法知道的方式破坏食物的营养。也有的专家提出,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潜在的毒素,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二、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考虑,世界许多国家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上也有关于转基因生物制品的国际条约。我国自本世纪初也相继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及《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我国管理制度包括:第一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即指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食品须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其产品为“转基因食品”或采用“转基因食品原料”( 根据《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第二是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制度;第三是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及经营和进口的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方面主要存在下列缺陷和不足:

(一)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

我国现行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管理的法律主要为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立法位阶较低,而且法规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情况。比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第2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列举了 5类17中转基因生物,并没有包括在我国种植面积达万亩的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所以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由于不在目录里可不标识,但根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须加以标识的规定,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应作标识。

(二)审批程序缺乏透明性,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实验以及生产、进口环节实行审批制度,颁发安全许可证书,但到目前为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并未公开,对实际大众安全的转基因生物进口和生产许可的审批的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消费者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只知道审批结果,对审批过程和安全性的论证缺乏了解,这难免会导致一些不准确的信息流传,造成百姓误解。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1.我国目前市场上存在某些转基因食品未加标识;或者虽有标识但不够明显或过于隐蔽,消费者不仔细查找根本无法发现;再有就是某些食品的辅料含有转基因成分但未注明,进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部分地区违规商业化种植、加工和销售转基因作物(包括玉米、水稻等)。据报道,湖北等地早已经进行水稻的商业化种植。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转基因农作物的大量进口和商业化种植的趋势日益明显,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目前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日趋重要。

(一)完善转基因农作物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产品立法层次较低,法规及规章之间也存在不够协调的情况,建议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增加转基因产品(食品)管理的规定,对转基因产品(食品)的安全标准、市场准入及标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另外,根据张掖市的做法,笔者建议在转基因产品的种植以及推广方面,应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选择,以保障地方对传统农产品的保护和发展。

(二)建立公正透明的安全评估机制

自从转基因食品市场化和进入大众日常生活以来,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就未停止过,由于信息公开程度的欠缺,加上社会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传言较多,导致老百姓对转基因食品缺乏信任。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建立和健全公正、客观、科学和透明的转基因食品风险安全评估体制,转基因农作物安全委员人员的组成应公开和实行回避制度,定期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报告,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近几年出现的“黄金大米”和“亨氏婴儿营养米粉”等事件反映出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的漏洞。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转基因食品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广大老百姓的生活,关于其安全性的讨论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正如“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所说:“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至少需要两代人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机构,对于转基因,可以允许科研,但不应该强推这种食品,除非你能拿出真正的科学数据来告诉老百姓它是安全的。”笔者认为,只有从法律方面健全相关制度,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参考文献:

[1]闫新甫。转基因植物[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2).

[2]汪萍。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机制的具体制度构想[J].经济师,2004,(4).

[3]陈德敏,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汪平,美国、欧盟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范[J].广西社会科学,2004,(4).

[5]柯坚,论生物安全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原则[J].法学杂志,2003(1).

[6]沈孝宙。转基因之争[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范文2

关键词: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风险;收益;合理性

abstract: this paper generalizes the characters of promotional, preventive, permissive and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ies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basing on this and integrating the risk and income assess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ationality of policies of various patterns. through the analysis, we ca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promotional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has some risk, which only considers the incom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while ignores their environmental risks; preventive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is “going too far is as bad as not going far enough”, for it abandons all income while keeping away the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permissive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doesn’t recognize the specialties of environment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so remediation afterwards is impossible;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can give attentions to risks and income, because when it deals with the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it can catch hold of their income. therefore, promotional, preventive and permissive safety policies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are irrational, while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is rational.

key words:national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pattern; risk; income; rationality

robert 对美国、欧盟、中国等1999年-2000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可分为四种政策模式:鼓励式的(promotional)、禁止式的(preventive)、允许式的(permissive)、预警式的(precautionary)。[1]p9-10这四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合理性如何,本文对此进行探讨,目的是为国家制定恰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鼓励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潜存较大的风险

这种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速转基因生物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它建立了比较低的生物安全标准,甚至没有生物安全标准,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或者仅仅采取象征性的检查。所谓象征性的检查就是对那些已在其它国家得到认可的作物都给予生物安全认可。

这种模式的政策合理性关键在于:如果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不产生风险或只产生少量的、微弱的风险,如果在其它国家得到安全性检验而被认可的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则该政策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转基因作物的田间释放是可能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转基因逃逸”(花粉的传播)引起的“基因污染”,会诱发害虫和野草的抗性问题,诱发基因转移跨越物种屏障而造成自然生物种群的改变以及食物链的破坏;转基因作物作为外来品种进入自然生态系统,往往具有较强的“选择优势”,其本身可能会演化为“超级杂草”,淘汰原来栖息地上的物种,影响植物基因库的遗传结构,致使物种呈现单一化趋势,造成生物物种数量剧减, 甚至会使原有一些物种灭绝,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对此,中科院院士朱作言指出:“缺乏生物多样性的话,单一的品种抵御病害和恶劣环境的能力是非常脆弱的,病害一旦发作起来往往是全军覆没。”[2]

不仅如此,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也可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导入的基因并非原来亲本动植物所有,该外源基因及其表达产物是否具有毒性?如果有,则可能使转基因食品含有已知或未知的毒素,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导入基因的来源及其表达的蛋白氨基酸序列与已知的致敏原是否具有同源性甚至是否产生新的致敏原?如果具有,则可能使转基因食品含有已知或未知的过敏原,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目前在基因工程中选用的载体大多数为抗生素抗性标记。抗生素抗性通过转移或遗留转入食品而进入食物链,是否可能使进入人和动物体内外的微生物,产生耐药性的细菌或病毒?如果可能,则使人体产生对抗生素的抗性。转基因食品中的主要营养成分、微量营养素及抗营养因子的变化,是否会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使其营养结构失衡?转基因生物所引入的外源基因往往可以表达出蛋白质,是否可能会引起生物的代谢发生变化,造成该生物营养成分的改变?如果这些是可能的,则会导致食物的营养价值下降或造成体内营养素紊乱。

不可否认,以上概括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只是理论上的论述,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且当前的科学研究还没有足够的和充分的证据表明转基因作物是否会产生这样的风险,但是已有迹象表明,这些风险存在着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比如,在转基因作物杂草化问题上,国外已有相关的报道:“近几年,在美国中北部地区,随着转基因抗性作物的大面积种植,自生的转基因抗性向日葵、玉米和油菜已成为后茬作物大豆田的主要杂草;在加拿大西部,自生的转基因抗性油菜发生率已达11%,转基因抗性春小麦种子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活5年,在后茬作物田平均密度可达株/m2,这是始料未及的问题。”[3]。在转基因作物影响生物多样性上,“墨西哥是玉米的起源国和品种资源的中心,2001年9月18日墨西哥政府公布了墨西哥玉米已受基因污染的研究报告,2002年1月23日墨西哥政府提供了新的信息,完善了2001年9月的研究数据,确认墨西哥玉米受转基因污染的事实,2003年4月23日墨西哥政府再次确认了本土玉米品种受转基因污染这一事实。其国家生态研究所所长ezcurra指出,污染率平均是8%,有的地方甚至超过10%。”[4]在我国,也有一些转基因抗虫棉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相关报道。同样地,转基因作物的健康风险也存在着现实化的可能性。比如有报道称,美国孟三都公司生产的抗除草剂大豆含有一种类似雌激素的化学物质,人食用后会对人体荷尔蒙有一定影响,导致生殖器官异常和免疫系统障碍;菲律宾的儿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部分婴儿对其中的一些蛋白质产生了不良反应[5]。

至于对那些已在其它国家得到认可的作物都给予生物安全认可,作象征性的检查,也是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在于:

(1)科学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存在局限性

从目前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主题看,涉及基因工程,“毕竟基因工程研究是新领域,对于转基因生物出现的新组合、新性状及潜在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预见性。”[6]而且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很复杂,存在知识差异和数据缺乏,“知识差异和缺失的数据(质化和量化)就像是硬币的两个方面。一些缺失的数据可以通过研究产生,其他的可能会因为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出现潜在负面影响的时间框架或者这些影响的间接特性等而很难获得。”[7]

从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的评价方法看,有关评价的原则和一般模式在生物安全领域内已经取得一致,而有关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评估手段多为定性描述,很难进行定量衡量。“由于缺少适当的方法学、基本的知识及关于效果的清晰的基本资料,环境的研究通常很难进行。”[8]

从评价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的水平看,“21世纪之初,世界科学的水平还不可能完全精确地预测一个基因在一定的新遗传背景中会发生什么样的相互作用。而且转基因生物是过去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和遇到过的新鲜事物,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转基因作物在环境中的行为、边界条件、影响过程和机制、各种因果关系等都是很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9],148“由于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对转基因作物的环境安全性还没有一致的结论,特别是缺乏田间试验结果,尚不能作出精确的评价。”[10]

从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结果看,学者们已经对第一代转基因生物的一些未知风险进行了详细讨论,但是,还有更多的风险没有讨论,其中包括基因水平转移(horizontal gene transfer, hgt) [11]。而且,当前使用的抽样和探测方法可能无法探测食品和饲料中的转基因材料[12],这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公共卫生后果,如能及时地被探测到,便于采取有意义的预防行动。[13]

所有这些表明,对于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有很多领域的研究被遗漏,并且还缺乏足够的资料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进行准确评价,有些潜在的影响还无法预测。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既不是直接可感知的风险,也不是能够被科学完全认识到的风险,而是科学不知道的或科学不能完全知道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确定和达成一致认识的风险。也就是说,科学在认识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上具有不确定性。那些在目前还没有鉴定为产生环境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可能在今后的商业化应用过程中产生环境风险。鉴此,被他国经过转基因生物安全鉴定而被认可的转基因作物,其安全性并不能得到保证,仍然应该保持警惕,而不应该像鼓励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那样,对此失去警惕,加以认定,仅作象征性的检查。

(2)别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并非完全可靠

现在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检验普遍采用的是“实质等同性原则”,即“如果一种新的食品或成分与一种传统的食品或成分‘实质等同’,即它们的分子、成分与营养等数据经过比照而认为实质相等的,则该种食品或成分就可以视为与传统品种同样安全。”[14]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现有科学研究和知识的限制以及时间的限制,转基因作物对人类健康是否有危害呢?一时还难以断定,需要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长时间的实践检验,需要时间来检验。”[15]

就拿转基因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来说,一是很难收集、建立适用于所有可能的基因改造作物的数据库,因此也就很难把需要检测的作物的基因成分检测出来;二是还未能给出精确的检测手段,这就使得这一检测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模糊性原则,对不断出现的新的转基因作物品种的检测是无能为力的;三是没有大量的经费来建立作物安全认证和安全追踪体系,不能进行全面、深入、长期、复杂的检测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某些转基因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所谓的“转基因作物与传统作物‘并无不同’,转基因作物是安全的,实际上它比常规作物经过更加全面的科学测试,因此应当更加安全,”只是在有限的经费支撑下和一种局部的、短期的、表面的、不确定的操作下认定的,是有很多漏洞的,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其目的一是利用这种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原则,避免进行昂贵、耗时的长期检验,节约成本;二是为在短时间内取信于人,推销他们的转基因作物以获取利益。

从逻辑上看,只有当一种转基因食品与另外一种传统的食品所含有的所有分子、成分与营养等数据都实质等同时,才能将该种食品或成分视为与传统品种同样安全。目前世界上的任何国家或生物技术公司都不可能达到这一点。因此,对别的国家或生物技术公司根据这样的安全检测原则而给予生物安全认可的转基因作物,是不能不加怀疑地给予相应的生物安全认可的。

(3)作物安全与否是相对于具体的生态环境而言的

即使不考虑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局限性,而认定某些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对某种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认定是确定的,即某种转基因生物是安全的,我们仍然不能就认定它是安全的。因为,转基因作物的安全与否是相对于具体的生态环境而言的,“一些植物物种在一个环境中(特殊的生活环境、气候带或者地理区域)可能被看作是严重的杂草,而在另一个环境中则被认为是一个几乎没有生态学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的物种、一种令人喜欢的‘野花’或者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鉴于此,一种作物在某个国家获得了生物安全认可,这只是表明它们在这个国家的生态环境中是安全的,而这样的作物在别的国家的生态环境中也许就成了富有侵略性的和破坏性的外来物种,是不安全的。就此而言,对别国所给予的生物安全认可的作物也给予同样的生物安全认可,是不可行的。

总之,转基因作物风险存在着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而一旦这样的风险成为现实,那么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性影响。鼓励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无视这些方面,盲目地引进并种植转基因作物,其结果很可能招致巨大的环境代价,使其所获得的收益失去意义。因此,鼓励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只关注收益不关注风险,潜存着较大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二、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过犹不及

这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导向是,政府可能完全阻塞和禁止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在这种政策下,要么是由于可证实的风险,要么是由于尚待证实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对新的转基因作物品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而仅仅基于转基因作物的新颖性,就简单地拒绝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进入市场。[1]这种政策是另一种极端,仅仅为了保障生物安全而完全放弃发展转基因作物技术的应用。

这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存在欠缺的。表现之一是它没有区分各种转基因作物的风险水平,虽然从目前科学研究领域对转基因作物认识水平来看,还很难定量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但是,在评估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时,可以依据评估程序,在遵循科学性(science-based)原则、熟悉性(familiarity)原则、逐步评估(step by step)原则和个案评估(case- by -case)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识别风险的种类,推断风险发生的概率、所产生的潜在危害程度和风险水平(限于篇幅,具体内容不再详述)。各种转基因作物释放所引致的风险情况是不同的,我们应该在进行坚实的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对策,决定是否禁止某种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或使用,而不应该像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那样,仅仅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新颖性就简单地拒绝所有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进入市场。因为,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是有一定收益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较大的经济效益

由于通过转基因技术把优良的基因转入到了转基因作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其品性,提高了其产量,减少了生产成本,所以转基因作物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据isaaa的统计,2005年全球共种植转基因作物9000万公顷,直接的农业收益大约是50亿美元,如果再加上阿根廷种植的第二熟大豆所产生的收益,那么收益将增加到56亿美元。

(2)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

在过去,种植传统的作物,需要喷洒大量的化学农药,这就给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严重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而抗虫、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减少了农药的使用,降低了环境影响指数 ,从而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据isaaa的统计,从1996年开始,种植转基因作物的那些耕地用于农作物的农药总量减少了7%,环境影响净减少了%。自1996年开始,由于转基因耐除草剂大豆的种植,相比于种植传统的栽培植物,除草剂的使用量减少了%,环境影响减少了20%。从1996年开始,转基因抗虫棉的种植,相比于种植传统的棉花,杀虫剂的使用量减少了19%,环境影响减少了24%。[18]

因此,转基因作物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很明显的,如果一国放弃了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及其产生的效益,将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健康

以改善作物的营养成分、消除过敏原和抗营养因子的转基因作物为代表的第二代转基因作物将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使消费者直接受益。比如,人体无法自己合成色氨酸,而植物性食品中的色氨酸含量少,人们只能从动物性食品中获得,而美国培育的转基因玉米,其色氨酸——人体必须的营养素之一的含量比普通玉米多20%。这种转基因玉米可以大大提高现代人的饮食质量,而且也给素食主义者带来福音。 [19]再比如,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表明,每年全球大约有50万儿童因为缺乏维生素a而失明,英国科学家新开发出的一种富含贝塔胡萝卜素的转基因稻米有助于改善儿童维生素a缺乏和因此导致的失明等情况。因为人体能够将贝塔胡萝卜素转化为维生素a,所以长期食用这种新型转基因稻米可以使儿童避免维生素a缺乏和因此导致的失明。[20]

转基因作物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有益,而且也可以维护生产者的健康。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可以减少农药的喷洒量,这就可以减少农民在喷药过程中的中毒现象。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季?j博士在1999年至2001年对中国华北和长江流域棉区农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其中1999年对283户棉农的调查表明,种植bt转基因棉花的棉农农药中毒现象比例为5%,而种植常规棉花的农户农药中毒比例高达22%,2000年所调查的407户棉农中,种植bt转基因棉花农户农药中毒比例仅7%,而种植常规棉花的农户农药中毒比例达29%。[21]

(4)为保障粮食安全作贡献

要解决粮食问题,就必须提高粮食产量。而提高粮食产量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扩大耕地,二是提高单产。对于第一条途径,是行不通的,因为各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占用了大量的耕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减少了大量耕地,这使得各国未来耕地面积不可能增加,最多和现在持平(通过努力开垦更多新的耕地)。对于第二条途径,即通过使用大量的肥料、农药和运用传统的植物培育技术(比如通过杂交来培育新的优良品种)提高单产,这在“绿色革命”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功效,解决了几亿人的吃饭问题,但发展到现在,出现了很大的“瓶颈”,很难再有大的突破。[22]

在这样的情况下,粮食问题的解决需要诉诸新的现代科技力量。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似乎让我们看到了一缕曙光,因为它在提高粮食单产上很有潜力。

综合上面的论述,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实际上抹杀了各种转基因作物风险的多样性和差别,而将之统一认定为具有高风险水平的、高发生概率的和严重危害程度的,这是不科学的。而且,如果一旦实行了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就会仅仅因为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进行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推广应用,虽然这可以将风险系数降到了零,但同时其各种收益也被完全放弃了,显然这是不恰当的。因此,实行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顾此失彼的,过犹不及的,不合理的。

三、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事后补救不可行

这种应对转基因技术的生物安全政策的取向是中立的,既不打算加速也不打算放慢其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这种模式的政策,第一,建立了比较高的生物安全标准,运用标准化的试验进行个案分析(case-by-case)、检测新的品种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第二,对转基因作物风险的检测只是基于产品本身(product-based)或产品的预期用处,而没有考虑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即转基因农作物技术的新颖性。所以不会认为转基因作物由于其独特的特性而比传统农作物具有更多的、固有的、新类型的风险;第三,对转基因作物风险的认定采取“可靠科学”(sound science)原则[23],即认为在当前的科学水平下,没有发现风险就是不存在风险,而不会考虑那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第四,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和管理机构,而是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一样看待,用传统的方法加以管制。采取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国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因此,有些学者也把这种政策模式称为美国模式。

根据允许式的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内涵,这种模式的政策依据有三点:一是转基因技术无新颖性;二是转基因作物没有特殊的风险;三是没有发现风险就是不存在风险。

深入考察,以上三点依据都是不牢靠的。

(1)转基因技术具有新颖性

转基因技术是“在分子水平上,提取(或合成)不同生物的遗传物质,在体外切割,再和一定的载体拼接重组,然后把重组的dna分子引入细胞或生物体内,使这种外源dna(基因)在受体细胞中进行复制与表达,按人们的需要繁殖扩增基因或生产不同的产物或定向地创造生物的新性状,并能稳定地遗传给下代。”[24]据此,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是不同的,虽然它们都是进行基因重组或转基因,但是,后者所进行的基因重组一般在自然界中也可以发生,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自然发生,但这样的基因转移仍局限于近缘种属。“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可以在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跨界相互转移,甚至可以将人工设计合成的基因导入植物体中实现表达。”[9]如此打破了物种界限,扩大了作物基因的来源,产生了在自然状态下完全不可能产生出来的转基因作物。正是由于转基因技术的这种新颖性,可能致使转基因作物产生不同于传统农作物的特殊性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于传统农作物的风险检测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法规和管制机构都已经不适合转基因作物的风险评价和管理了。

(2)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典型地体现在其环境风险的级联性、扩张增殖性上。

转基因作物具有活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能够在生态环境中定居、建群和繁衍,这就致使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不断地积累,从而发生级联效应,即前一次影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反应,而后者又将前者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转基因作物能够侵入非农作物栖息地上的物种,最终可能会导致区域植物组成的改变,生物多样性的降低,甚至使原来的物种遭到灭绝,这种现象产生的结果是一些物种种群数目下降,继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链式反应,还会影响到原先以植物为食物的昆虫,以这些昆虫为食物的鸟类或其它食物,以及那些依赖于被取代植物的微生物分布。[25] 也就是说,“转基因作物除了本身直接的生态学效应外,还会引起间接生态学效应,即它们进入自然界(如农业生态系统)后可能会导致‘小环境’的变化(田间管理,如除草剂和杀虫剂使用措施的改变),环境的变化也可能会影响到生态系统内的生物多样性及其他生物的种群动态。”[26]

而且,转基因作物对环境的影响还具有扩张增殖性。“生物繁殖的本质就是基因复制。天然生物种中被强制掺入的人工重组的基因,可随被污染生物的繁殖而得到增殖,再随被污染生物的传播而发生扩散。因此,基因污染是一种非常特殊又非常危险的环境污染。”[27]正是由于转基因作物的这种扩张增殖性,使之产生的危险性不易控制。paul lycett在《生活在地狱的边缘》一文中比较了核裂变和基因工程的危险性,指出“人类可以直接控制核裂变副产品(放射性废物)的产生,甚至一些所谓的核事故也处于我们的控制之中。拆掉核设施,不再使用核材料就会使核污染的影响逐渐消失。但基因工程不同于核裂变,因为一旦基因被导入生物体内就会自我复制,我们又无法对其加以控制,而且这个基因还会从 ‘工程’生物体自由地转移到亲缘关系相近的物种中(比如有机的非基因工程农作物)。”[28]

(3)没有发现的风险仍然可能存在

如前所述,从目前科学发展的水平看,即使存在某些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科学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是有限的和不确定的,这给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的增大和扩张创造了条件。而且从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本身的表现看,它又具有时滞性。所谓时滞性,就是转基因作物一开始往往没有任何迹象,也没有任何预兆表明其对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在短期内很难监测到转基因作物所引起的生态系统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基因作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就会逐渐暴露出来。“转基因作物的要害就是,它会引起生态环境的蠕变,即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人为干扰和胁迫之后,会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缓慢的悄悄变化;当人们察觉和认知之时,自然生态环境已在组成、结构、机制和功能上变得无法或很难修复,已成为不可逆的演化和变异。”[9]

正是由于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时滞性、级联性、扩张增殖性,以及科学研究领域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有限性,需要我们将转基因作物及其风险与传统作物及其风险加以区别对待,制定相应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以防止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的环境风险的发生。但是,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这些,坚持在科学证明转基因作物及其释放有害物之前,其就是安全的,从而不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防范,而要等到有害的事件发生了,或有了确定性的证据表明有害事件即将发生之后,才会采取保护行动,予以干预、调整。这是事后补救式的,有可能导致剧烈、广大、不可逆的环境风险的发生。而一旦这样的风险现实化了,就当前的科学水平来说,是很难寻找到有效措施来应对的,要想减弱、消除这些风险就会困难重重,甚至不能实现。因此,在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处理上,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是不合理的。

四、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兼顾风险与收益

考虑到转基因的生物安全,该模式政策的制定是打算放慢转基因农作物技术的发展,但并没有完全禁止这种技术的应用。现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转基因技术的应用问题上,都持谨慎态度,采取了这种预警式的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欧盟,因此也有学者把这种政策模式称为欧盟模式。从这种政策的内涵看,是合理的。

1、该模式的政策能有效应对转基因作物风险

(1)突破了传统风险评估的局限性

传统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科学方法来分析风险问题,对风险问题进行量化。它主要关注的是这些问题:多大的危害是我们愿意接受的?怎样的安全算是足够的安全?[29]传统的风险评估是存在欠缺的,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彻底解决风险问题。首先,在“可接受的风险”掩盖下允许危险的行动继续进行,风险评价在安全或可以接受的假定之下,允许引起更多污染和危害健康的行为继续进行;其次,以不确定和不充足的证据为理由,风险评价事实上延迟了采取约束的措施和行为。[30]而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对转基因生物进行评价时不是这样,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将其看作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而传统的风险评估仅将其当作可怀疑的理由。“传统的风险评估范例常常把证据的缺失看作是缺失(伤害)的证据,而预警式的风险评估把证据的缺失看作是不存在缺失(伤害)的证据。”[31]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它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基因工程使我们失去了什么?转基因农作物是否在农业中扮演着一个独一无二以及必须的角色?基因工程声称将解决什么趋势或问题,基因工程将可能使得什么问题永远存在?[29]由此,该模式的政策一改传统的风险评估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常常不作为、不采取针对性措施,而主张用实际行动积极地应对不确定性。与其说它考查的是环境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安全或最经济,还不如说它是为了减少或彻底地消除风险,并且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寻找各种可能的方法,包括放弃原先计划进行的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行为。

同时,在面对复杂的或难处理的不确定性形式的情况下,预警式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只是允许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的观点影响环境风险(与一项具体技术的使用有关)的鉴定和评估,它还允许公众广泛地参与。这种开放性的决策程序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与转基因生物释放的决策制定有关的许多不确定性在本质上是复杂的或难处理的,所以一个更加‘开放’(open)的风险评估程序,对于确保这样的不确定性能被‘充分地’和‘有意义地’考虑,是至关重要的。”[32]

(2)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风险

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考虑到了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和转基因作物及其风险的特殊性,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区别对待,认为由于转基因过程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风险是不同寻常的,传统的检查程序可能会捕捉不到转基因作物的所有风险,所以不仅建立了较高的生物安全标准,对新的种类的转基因作物要进行个案检查,而且建立了特别的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制定了一整套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安全评价标准、方法以及规则,基于转基因过程(process-based) 而非转基因产品本身,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目的是通过转基因作物风险的检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针对性的管制,所以,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能够有效应对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风险。

(3)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不确定的潜在的风险

风险可分为确定性风险和不确定性风险。确定性风险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能认识到某件有害事件发生的概率、范围和严重程度。不确定性风险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并不知道某些有害事件发生的概率、范围和严重程度,但通过种种迹象已经知道存在这样种类的风险以及知道可能会发生如此的风险。转基因生物风险就是这类风险。为了应对这类风险,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遵循的是预警原则:①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这是预警原则的首要目标。②鉴定潜在的风险。③承认科学的不确定性。④尽管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但要采取预防性的行动,这是预警原则的核心准则。⑤转移举证责任,即要求有着潜在危险的技术的开发者去证明要采取的这项活动是必须的以及不存在更加安全的替代性技术。[29]由此,该模式的政策既考查确定的、具体可证明的风险,更要考查推测性的、潜在的风险,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不确定的、潜在的环境风险。

(4)能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在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处理上,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安全防后患”的理念为基础,改变了过去那种未被证明不安全就是安全或相对安全的,未被证明有害就是无害或相对无害的思维观点。[33]强调的是,当存在严重的威胁和不可逆的伤害的情况,以及确定性的缺失,即对所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的程度未掌握充分的相关科学资料和知识,因而缺乏科学定论,不能成为拒绝采取预防性行动的理由。因此,在某项行为做出之前,就要对其可能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定应对策略,采取预防性的行动,对有关的问题要有所防范。这不是为了解决那些可识别的、已为人所知的风险,而是为了应对那些推测性的、还未被科学证实的风险。它的决策程序是这样的:①识别可能的威胁和描述问题的特征;②关于威胁的确定,什么是可知的,什么是不可知的;③对问题进行再组织从而描述出需要做什么;④评估替代性方案;⑤决定策略;⑥监控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34]而采取的进一步预防性行动包括:有条件的批准(要监控)、暂停(moratoria)、逐步停止和禁止使用某项技术[29]。可以说,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获得确凿的证据之前就充分评价,制定预警方案,处理突发性的环境问题,以避免重大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灾难,它避免了鼓励式的、允许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局限性。

2、该模式的政策能够获得转基因作物收益

在处理转基因作物风险与收益方面,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具有一定张力的。在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前,它要求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特殊的安全评价,并要求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来应对那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当安全评价或者这些预防性的措施没有完全落实之前,它会要求暂停或有限度地进行该种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但一旦其通过了安全评价并对可能的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后,它又会批准其商业化种植。因此,这种模式的政策不会由于一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而完全禁止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而只是考虑到其风险的新颖性、特殊性以及风险评价、防范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适当地放慢转基因作物的发展。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能够有效应对和防范转基因作物风险,但与此同时,它并没有完全放弃转基因作物收益,相反,而是在风险的防范中积极地抓住收益。

由此可见,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不是基于可靠科学(sound science),而是为了有效地应对科学认识的不确定性,克服科学的局限性和缺陷,减少乃至杜绝难以修复的、不可逆转的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出现。同时,这种模式的政策能够抓住转基因作物的收益,比较恰当地处理了转基因作物不确定性的风险与确定性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在保证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能够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避免了另外三种模式政策的局限性,因而是合理的。

五、简短的结论及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鼓励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虽然可以加快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在短期内能产生明显的效益,能解决一些燃眉之急,比如饥饿问题、贫困问题,但这不是明智之举,因为它忽略了环境风险、不顾生物安全、不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了环境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的代际不平等,这不是一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模式;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虽然可以保障生物安全,但同时也丧失了发展现代生物技术的机会,这是一种顾此失彼的政策,对建立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是不利的;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没有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忽视了转基因作物风险的不确定性、潜在性、级联性、扩张增殖性等,显然很难保障生物安全;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对风险有科学的认识,既认识到了确定性的风险,又认识到了潜在的、不确定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了应对准备,能协调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转基因农作物的商业化种植、生物安全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能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应该是最合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上面仅仅是一般性的论述,没有就某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旦涉及到这一点,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如在政策实践中,一些以农产品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采取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可能是由于它们受技术水平的限制,自身没有能力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生物安全检查,而且一旦发生转基因作物风险事件,它们也没有能力去应对;也可能由于这些国家对转基因技术有一种先天性的恐惧,认为转基因技术是魔鬼,它会破坏历经千载岁月发展起来的可持续农业系统,所以,为了确保国家的生物安全,它们排斥转基因技术,宁愿完全放弃发展转基因技术的机会及其产生的收益;还可能由于它们是以农作物出口为主的国家,为了使得农产品能顺利出口到一些反对转基因产品的国家,所以就拒绝转基因作物,以便保持国家的无转基因化(non-gm)……这告诉我们,某一国家在选择并制定什么模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这一问题上的考量是异常复杂的,涉及到技术力量、粮食安全、政治稳定、国际贸易等多个方面,需要我们深入细致地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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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II: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III: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IV: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修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等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I。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I。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安全等级为IV。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I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会产生危险的,则安全等级仍为II。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ll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1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II。

2.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I。

3.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几可分为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v);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见附录I、II、III、IV、V)。

第二十条从事安全等级为I和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I、II、III、IV)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间试验报告书(见附录V);

(二)实验研究总结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实验阶段的实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实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实验总结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必要的检测费。

第二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受理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当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技术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设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二)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有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担农业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

(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

(四)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五)检测结束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留。

(六)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不同生态类型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纪录,以备核查。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见附录IV)。

第三十六条安全等级II、III、IV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第三十八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从事安全等级III、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用术语及含义如下: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主要指具有遗传信息的DN段。

二、基因工程技本,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三、基因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四、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受体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的基因。

七、受体生物,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生物。

八、种子,系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九、实验研究,系指在实验室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基因操作和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十、中间试验,系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十一、环境释放,系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十二、生产性试验,系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十三、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化学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闭或半封闭操作体系。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

十五、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十七、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份、光周期等。

十八、规模控制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教学设计4

摘 要:本节课采用小组合作学习模式,采用思考、推理、辩论等方式。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让学生通过自主展示、讨论、查阅资料等方式来合作学习。教学设计过程,着重体现提高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实现高效课堂。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安全;教学设计;小组合作

一、教材地位及作用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一课是2003人教版高中生物选修三现代生物科技专题四第一节课内容,学生通过专题一的学习,对转基因技术有了较深的了解,并且专题一第三节转基因工程应用也对转基因产品有所介绍,但关于转基因安全的问题没做过多的涉及,转基因产品已经走入我们身边,通过对转基因成果的关注及理性看待,学生才能深刻理解转基因成果带来的利和害,从而理性看待这一技术。同时也能让学生进一步掌握和理解转基因技术,对核心内容的把握,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更是本模块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学习者特征分析(原认知能力、认知的临近区)

1.已有知识基础,专题一基因工程原理及相关步骤。

2.生活中,通过媒体、书籍对基因工程产品有一定了解。

3.怎样看待转基因工程安全性,学生比较感兴趣。

三、教学目标分析与确定

根据普通高中生物学课程标准,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体现在三个方面,转基因生物与食品安全、转基因与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与环境安全,合理梳理本节课的内容,重点突出,确定讨论第一方面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安全问题,依据普通高中生物学课程标准,确立本节课课标如下。

1.知识目标

关注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讨论的必要性。

2.能力目标

运用转基因工程方面的知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以给出不同的观点和论据。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认同新的生物技术安全性讨论的必要性。形成对待转基因生物安全性问题的理性看待、求实态度。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1)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多层面、多角度的关注。

(2)运用转基因相关生物学知识对不同观点进行辨析和讨论。

难点:(1)关注整个生物圈的和谐与发展,理性看待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2)保证课堂小组合作讨论以及问卷调查的组织工作有序、有效地实施。

五、课前准备

1.学生的学习准备:(1)预习本节的课本内容,网上查阅转基因食品相关知识,并完成课前导学案卷。

(2)小组进行调查问卷设计,并进行问卷调查,并录制视频(调查报告)。

(3)小组进行相关资料查询,完成汇报交流。

2.教师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制作、调查超市转基因食品、课前预习案、课内探究案、课后检测案。签字笔及纸卡(小组完成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观点的论据)。

六、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展示成果

提问的形式,看看学生对转基因食品的了解,展示超市调查转基因食品,导入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小组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1.转基因成果令人叹为观止

学生展示收集的成果,汇报转基因成果(小组协作学习)。

教师总结,引出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论。

2.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

(学生分组讨论)每个小组展示本组讨论的观点及论据,写在纸卡上,并展示在黑板的相应位置,体现小组合作学习,展示学生思考、分析等综合能力。

3.理性看待转基因技术

小组探究,给出小组角色扮演民众、科学工作者、政府官员。分别从不同的立场剖析怎么去看待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问题,实现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理性认识。

这个环节讨论后,再给出学生问卷调查的汇报结果,从而更客观地体现民众对转基因的看法。

(三)课堂小结,课后检测案

本环节意图:让学生构建知识网络,让学生对本节课有逻辑关系的认识,对所学知识进行构建。课后检测案,实现学生对知识的巩固提高,做好课后延伸和拓展。

七、板书设计

(一)转基因成果令人叹为^止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争论

(三)理性看待转基因技术

(四)课堂小结

八、教学反思

本节教学设计思路是采用课前下发预习案,找出迷惑的地方,课外搜集资料。课堂上师生共同探究,解决本课的重点、难点以及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易混点,最后进行当堂检测,课后完成知识延伸练习,以达到提高课堂效率的目的。

本节课针对重点、难点,主要采取讨论、汇报等形式设计了三大块,第一部分,课前预习案,小组展示转基因成果。第二部分,小组讨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小组活动,包括课前调查活动。第三部分,小组分角色讨论,通过三部分的分析和理解,让学生达到理性看待转基因的目的。学生在讨论中积极性很高,基本达到了课前教学目标。

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主动参与度很高,有效地完成了转基因的安全认识。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有不确定性,学生能给予理性对待,以科学态度思考,做到了理性看待转基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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