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二中全会公报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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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二中全会公报1

总书记罕见亲自作“说明”

这是30年来首次由总书记出面来做这件事情。的确,1985年,时任总理就七五计划建议作了说明,此后几次计划(规划)建议,都是由总理来说明的。

那这次“罕见”的变化能说明啥?小记倒是觉得,也不用太深究,既然惯例能养成,当然也能打破。这些年来,见到的打破惯例也不少了吧。

其一,从十八大以来,这并不是第一次在全会上作相关说明。事实上,除了十八届二中全会,李克强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讨论稿)》作说明外,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决定相关文件,都由来作说明。这次不过是延续前两年的做法。

其二,根据披露,这次的“十三五”建议稿是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牵头成立起草小组,并直接在政治局常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位都能看到,十八大以来,高层一方面高度重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统揽全局。身为党的总书记,也兼任中央深改小组、财经领导小组、国安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等多个机构一把手。因此,不论是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还是“十三五”,都是其具体负责的领域,由他出面来作说明,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其三,既然主导全面工作,一方面他更能统一集纳领导集体的智慧,形成“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掌握全面情况,更能将高层意图说清、说透,将信息准确有效地传递给中央全会,还有什么比“解释权归总书记”更权威的解释么?

从一开始酝酿提要求,到各地调研,到今年两会期间透露“正在集中思考‘十三五’规划”,再到五中全会。可以说,“十三五”规划始终都是亲自谋划推动的重要工程,他来作“说明”,也算是做事情有始有终。

咋这么快就“全面二孩”了?

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放开“全面二孩”,让很多人惊讶。就在7个月前的全国两会,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被问及全面放开二孩问题时还表示,“政策可以调整,国策不能动摇,时间表没有”。其实,对人口研究学者来说,全面放开二孩的速度并不快。不少学者表示,全面二孩政策早该放开了。

1980年,中共中央为了解决严重的人口问题,发表公开信号召全体共青团员只生一个孩子,公开信提出,“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政策了。”学者李建民认为,计划生育实施时强调是一代人的政策,现在已经三十多年了,中央应该兑现当初的承诺。

五中全会开除党籍为何少了他?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56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十八大共选举产生205名中央委员,其后有令计划等7人落马,四中全会时递补了3人,因此,有资格出席此次会议的十八届中央委员应该是201人。

十八大共选举产生171名中央候补委员,其后有仇和等11人落马,3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递补为中央委员,而候补委员是不会再行递补。由此,有资格出席此次会议的中央候补委员应该是157位。

由上推算,除了还未被“双开”的苏树林,出席本次全会的中央委员中有2人缺席,而中央候补委员有1人缺席。 外界揣度甚多,实际上,在中央全会上缺席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大多是因生病和外访等各种原因请假者,按惯例,官方通常也不缺席名单。

会议闭幕,各项议程均在预期之中。唯独令小伙伴们意外的是,会前各路大神言之凿凿的“京城十一开”,却少了一人。

会前落马并已被处理的中央委员令计划、周本顺、杨栋梁,中央候补委员余远辉、仇和、潘逸阳、陈川平、王敏、杨卫泽、朱明国、范长秘等11人,按党章规定,应在本次全会上被开除党籍并撤销中央委员会成员资格,坊间人称“京城十一开”。然而,在最后公布的开除名单中,范长秘并不在内。

去年12月,兰州军区副政委范长秘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军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惯常的高官处理逻辑,他应是先被宣布接受调查,再被“双开”,然后被移送司法。只要中央候补委员被“双开”,一定会在中央全会上予以追认,为何到了范长秘这出了“意外”呢?

事实上,开除党籍并非一定要在移送司法之前。新下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提到:“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中央对军队高干的处理,确实有别于地方干部。今年8月,总后原副部长谷俊山被判死缓,剥夺中将军衔。案件涉及军事秘密并未公开审理,但是直到宣判那一天,没有任何部门对外公布过谷俊山被开除党籍一事,可见这是“内部进行”的。

这种“跨越式”的通报,同样出现在郭伯雄和徐才厚身上,徐才厚被调查三个月后,中央才消息,一公布就是开除党籍、移送司法,同时“回顾”了他三个月前开始接受组织调查。对郭伯雄通报亦是如此,存在“三个月的时差”。

“神曲”为什么这么火?

此次以“十三五”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关注度一直很高,早在10月26日,新华社官方推特账户的一则宣传视频短片《十三五之歌》便引来了外国网友的热议。

到10月29日晚间,这段视频在Youtube的点击量已经超过13万次,近600位网友点赞,而在新华社官方twitter上,这条消息的转推量也有300左右,比此前每篇推文平均30左右的转推量高出不少。

这条音乐动画短片时长3分3秒,由一对美语口音的男女对唱,歌曲节奏轻快,动画色彩明亮,几个又弹又唱的卡通人物形象在简单的配图中,不停地通过说唱式的一问一答,重复“要了解中国的下一步,你最好关注十三五”等副歌歌词,因此被网友戏称为“洗脑神曲”。

在短短3分钟的歌曲里,美式腔调的中文发音“shisanwu”共出现24次,不少“歪果仁”表示早上听完这首歌,一整天都“沉醉了”。

有外媒对这则视频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与叙述,对幕后制作方“复兴路上工作室”表示出极大兴趣的同时,也披露对其“知之甚少”。文章肯定了中国在改进宣传方面做出的努力,“该视频避免了咄咄逼人的宣传和过度的民族主义,中国正在努力推动官方媒体走向世界以赢得海外民意支持”。

据端传媒报道,广告公司BBDO上海分公司首席创意官赖致宇在其个人微博透露,《十三五之歌》是由该公司从作曲、作词到演唱一手包办。

届二中全会公报2

基于大部门制改革在新一轮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我认为,大部门制改革具有顶层设计效应。顶层设计的核心思想,是对问题的“整体理念”和“系统构想”。因此,“改革顶层设计”,就是对某个特定阶段主要改革问题的“整体理念”和“系统构想”。这些理念和构想应当充分体现在各种改革方案中,而和是否有一个所谓整体性的改革方案无关。

大部门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二中全会公报指出,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显然,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未来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整体理念”和“系统构想”。国际、国内大量实践已经表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政府。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无疑是连接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其顶层设计效应将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体现出来。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这就意味着将在中央政府率先实行大部门制,通过“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等”措施,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实行大部门制的政府管理模式。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是地域广大,且各级地方政府都承担着大量的经济职能,因此,中央政府的大部门制改革将深刻地影响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进而产生更大范围的改革顶层设计效应。

大部门制改革有经济增长效应

大部门制改革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达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减少政府对市场、对社会的干预,尤其是直接干预;达到削减乃至取消不规范的部门利益的目的,以改变公共利益部门化的格局。这些是大部门制改革的内涵。这些目的的逐步实现,就将产生难以估量的促进经济增长的效应。

大部门制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又一称谓是“自由企业体制”。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自由企业体制”就越是准确地揭示其内涵。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即为政府与企业、与企业家的关系。良好的政府与企业和企业家关系,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并有效化解当前中国经济中的若干困局。当前,我国政府与企业家的关系,是“越位”、“缺位”和“错位”并存。“越位”的典型情况是,行政审批的不合理和过多过滥,政府变相经营企业,政府介入企业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和人事任免;政府出台各种不合乎竞争法则的经济刺激方案和产业政策等。“缺位”的典型情况是,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市场经济秩序不健全,竞争规则不完备,信用体系不完备等。“错位”则是政府干了本来应由市场承担的事项,而把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事项交给了市场。政府与市场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并存,同样制约了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激发和保持,对企业家的成长不利,对经济的持续增长不利。上述“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大部制改革得以改变,进而通过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形成持续的经济增长效应。

公共利益部门化是我国现行经济体制、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共同作用的一个严重弊端。在公共利益部门化的格局下,行政管制、行业垄断成为扩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阶层则享有特权,而且,公共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这些问题对当下的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大部门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缓解并最终瓦解公共利益部门化,使政府行使各项职能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当然,大部门体制也有可能把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治理起来可能会更加困难。因此,大部门体制改革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介入和整合。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大部门制很可能是貌合神离的,而不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浑然一体的。如果将政治体制改革的因素注入大部门制改革,将有效解决部门利益膨胀,公共权力滥用的问题,进而使我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环境更加有利于经济增长和发展。

大部门制改革有财政减支效应

大部门制改革的核心是政府职能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能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但总体而言,是减法之和大于加法之和,这就意味着政府机构将有所减少,政府规模将有较大程度的缩小,进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预算应当出现明显的减少。如果这一本应出现的结果没有出现,我们就可以认为,大部门制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我们认为,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放在一个框架中进行设计,并整体实施。以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效果不尽如人意,就与缺乏整体设计和实施有关。如果说职能转了、机构减了,但行政预算依然故我,甚至更加膨胀,能够说职能转变、机构改革达到了效果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尽管财税体制改革一直被视作改革的“重头戏”,其重要性也被各方认同,但实质性进展受到各种利益制约。通过较大幅度的行政体制改革,将为财税体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结构性减税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经济的持续增长,还是对增加老百姓的可支配收入,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经济增长放缓与结构性减税实施的共同影响下,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也出现相应回落。这一回落既是潜在增长率下行的直接结果,也预示着税收增长将和经济增长一样,回归常态,其超高速增长的可能性将不复存在。因此,为了在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前提下,保持各项公共服务的提供及相适应的增长,就必须从减少行政支出入手,对财政的支出结构进行调整,以满足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公共财政制度的需要。这就是以财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深化行政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义。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届二中全会公报3

“恐怖分子紧张了,分裂分子紧张了,极端分子紧张了。总之,那些企图威胁和破坏中国国家安全的势力紧张了。”2013年11月13日,被问及即将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如是回答说。

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一新机构的公开运作正在期待之中。

“小核心,大”

“世界各国的国安会有个基本特点,就是把一个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拿到国家安全委员会上来商量,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来拍板。”上海复旦大学美国中心副主任沈丁力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当今世界上,已有二十多国设有类似“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机构,其运作模式主要分为美俄两种,前者以对外为主,而后者偏重内政。

新机构究竟以何种面目出现,取决于它的灵魂。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援少将认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灵魂正是“大安全观”,即与主权利益相关的、与民生安危相关的问题。比如,网络安全、太空安全、生物安全、金融安全,甚至包括意识形态的安全,都应涵盖在新的安全观之内。

鸦片战争以来,国人对国家安全的理解有着切肤之痛。2013年5月,美国智库布鲁金斯学会的1篇题为《中国国家安全决策:过程与挑战》文章分析,当前,有关中国国家安全决策过程的信息“基本空缺”,中国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也同西方世界有很大不同:美国的国家安全定义主要指对外,而中国的国家安全定义,涵盖对内和对外两大方面。

“在我看来,国家安全委员会主要解决的是一些宏观层面的问题。其主要职能,一是在政策规划方面,起到指导、协调、咨询的职能与作用。二是危机预防与危机处理。”罗援少将撰文说,虽然国家安全委员会涵盖党、政、军多个领域和多个部门,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安全委员会“大包大揽”、“越俎代庖”。

外界已熟悉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三方辩护”制度:总统在决策系统内充当法官或陪审团,对外交、国防和情报部门提交的政策进行评价、判断和选择。作为“忠诚的中间人”,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则像法警一样只负责管理决策的程序。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尚未公布,不过,种种可能的方案早已见诸媒体报端。

“小核心,大”,罗援少将提出这样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构建模式。“小核心”是指领导成员应非常精干,核心部门应由国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掌印;而则()相对宽泛,与安全相关的部门,诸如国防、外交、经济、金融、安全、公安以及一些情报机构,这些部门的人员都应涵盖在内。

“核心人员相对稳定,部门富有弹性”,这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结构颇有几分相像。根据美国1947年制定的法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核心成员是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国防部长,列席成员包括参联会主席、中情局局长等。这些核心部门和人员非常稳定,而依照具体情况的需要,能源、金融以及来自智库的人员则作为“”,可以扩大或缩小。

如何将现有机构融入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大架构之中?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2013年12月中旬的文章建议说,应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框架下,设立综合化的应急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同时,在国家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框架下,可设置多个“秘书处”或其他名称的办事机构,现有的中央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可以作为其中的一个“秘书处”,或者直接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一个内设机构。

“捏紧五指攥成拳”

“我作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在十一届二次会议上,也提出过要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罗援少将撰文说,新机构是长期酝酿的结果,许多智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曾经多次建议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李庆功,是较早向中央建议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学者之一。李庆功认为,国家安全委员会将统筹涉及国家安全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军事、外交各部门,下设办公室,配备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并可能类似“中台办”(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有中央和国务院两块牌子。

决策层面,国家安全委员会也酝酿许久。早在2003年十六届二中全会之后,就有多家香港媒体做出猜测性报道,“中国首次提出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方案”、“中国再次讨论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反恐法’”。

正在组建中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体现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理念的融合。

“我国现有职能部门中也有许多涉及各领域的安全部门,如安全部、公安部、外交部、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同时我国也有预警、防范、处置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严重犯罪的相关机构。”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孟祥青撰文说,上述部门和机构重点都不在“顶层设计”上,而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甚至也有信息分散、沟通不畅、条块分割的现象,缺乏统一指挥和协调。

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发挥“捏紧五指攥成拳”的作用:首先在大事件发生进行紧急碰头,再由国家安全委员会做出判断,进而调动军队、警察、医疗救援和外交等资源展开应急行动。

对外职能不可回避

“我相信有了国家安全委员会,整个外交方面会更加积极的有所作为,周边外交会做得更稳一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中国的外部挑战越来越复杂,内部的决策背景越来越复杂。

公开的官方语境中,中国似乎不太情愿明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对外职能。英国诺丁汉大学国际问题专家邓聿文注意到这一细节,他对英国广播公司分析,“这可能是为了回避外界对这个机构的过度解读。例如,中国成立这个机构是不是对外雄心勃勃等等的议论。”

最为关注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对外职能,当属周边国家的政府和新闻媒体。日本《朝日新闻》2013年12月的报道猜测,“该委员会很可能集中处理中国安全最现实的问题――周边邻国关系,特别是如何对待与之存在钓鱼岛争端的日本,未来该委员会很可能会划下红线。”韩国《朝鲜日报》则认为,“(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很有可能会负责北核(朝鲜核问题)以及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

“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框架,可能比美国更大。”上海复旦大学美国中心副主任沈丁力认为,国家大了,利益多了,延伸广了,老的机制难以解决这些新问题,但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战略层面的统筹考量,不会拘泥于某些细节问题。

诚然,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对外职能不可回避。多位受访专家也认为,在1993年的“银河号事件”、1999年美国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2001年南海撞机事件中,如果当时有国家安全委员会统筹运作,处置起来可能会更加地高效。

届二中全会公报4

关键词: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

传统的经济理论都曾认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实际上,“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1]。不同的社会制度可以采用类似的经济体制,同一种社会制度,可以采用不同的各具特色的经济体制或经济发展模式,以适应并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从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进行的几次大的体制调整与社会主义国家两种不同的改革结局的比较中,可以分析市场经济体制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资本主义国家对两种经济体制认识的历史进程

二十世纪上半期资本主义的制度危机促进了在实践上对传统观念的突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分别在3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分别进行了大的体制调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导致的制度危机。

1929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固有的各种矛盾暴露无遗,宣告资本主义旧体制非改不可。1929年,新古典经济学派理论家弗·曼·泰勒发表了《社会主义国家生产指南》,强调资本主义国家用之对市场经济加以宏观调控大有好处。1933年,美国罗斯福实施“新政”,从而使资本主义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外,又增加了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适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需要的基本理论。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历史传统和民主文化各异,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又各有其特点,形成了不同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有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以西德和日本为代表的莱茵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等。

进入90年代,经济全球化浪潮的的冲击,向撒切尔——里根主义、新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模式提出了严重挑战,要求进一步进行体制改革,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以提高国际竞争力。由布莱尔、克林顿等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的理论为标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战后第三轮体制调整时期。“第三条道路”就体制而言,它是要在偏于自由主义的美国模式和偏于社会民主主义的欧洲模式之间寻找一种折中方案或混合体的形式,对资本主义传统模式进行改良;就理论而言,是取凯恩斯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经济学派二者之长处,把计划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优势紧密结合起来。

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走那条道路,采用那种经济发展模式,都是被迫地顺应社会化的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以缓解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导致的制度危机。

二、社会主义国家对两种经济体制认识的历史进程

社会主义国家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认识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获得了惨痛的教训。

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面临着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这一难题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没有现成的答案。马克思和恩格斯只是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的前提下,认为未来的社会经济是以“计划”为调节手段的公有制经济。列宁开始时也认为社会主义的内容就是消除商品经济,消除货币,以产品经济代替贸易,在后来又提出利用资本主义的东西发展社会主义,但是他把市场、货币、商品等要素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联系起来。斯大林于1929年过早地停止了新经济政策,逐步建立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否认市场的作用,取消商品经济,只是在其晚年才开始认识到用市场来调节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二战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照搬了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陷入了体制危机。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才能巩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对传统的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是对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而苏联更是蛮横地阻挠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东欧国家又盲目地追随西方,改革变成了改向,最终导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邓小平曾深刻地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发展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2]。

三、我国对两种经济体制关系认识的曲折历程

市场与计划究竟要不要结合?以及怎样结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以及在实践上的回答经历了两个阶段。

从1978年至1984年,是第一阶段,主要回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不能使用市场的作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开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形成的道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肯定了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划分了两种手段各自调节的范围和界限,对于当时的经济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10月,邓小平又指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的发展就很有利,解决不好,就会糟”[3]。

从1984年至1992年,是第二阶段,在理论上突破对计划和市场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的争论,以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系统阐述了他在计划和市场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4]。邓小平提出的关于计划和市场问题的一系列著名论断,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创新。

党十八届二中全会指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5]”理论上的创新又推动了体制创新,经过不断深化改革和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变化,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注释:

[1][2][3][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373页、370页、91页、373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届二中全会公报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十六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 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递补的代表资格,公布递补的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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