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理论概述【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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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第一篇】
一、规范的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认定义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及混合产品出发,论述了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责范围所在及其分界线。首先,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特征表明了社会对于该类物品或服务是普遍需要的;而公共产品的非排斥性特征则表明了收费是困难的,仅靠市场机制远远无法提供最优配置标准所要求的规模。在这样的两难处境下,政府机制的介入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其次,在私人产品的提供问题上,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均是可利用之工具,但广泛的经验事实表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提供私人产品往往比政府机制提供私人产品更有效率,主要的原因在于,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通过分散化的处理方式,更为有效地解决经济过程中的激励和信息问题。所以,总的来看,公共产品理论的结论是,政府机制更适宜于从事公共产品的配置,而市场机制则更适宜从事私人产品的配置,这实际上也就划定政府与市场的理论分野。当然,对于界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应如何处置的问题,根据上述推理,公共产品理论也同样给出了原则性的回答,这就是根据混合产品中公共产品性质或私人产品性质强弱的不同,或近似于公共产品处置,或近似于私人产品处置,或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
通过上述对于公共产品理论的简明阐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共产品理论所力图解释的是,政府机制应该承担何种职责,以及与此相关的市场机制又应该承担何种职责,而并无涉及政府和市场在实际中正在承担何种职责。因此公共产品理论显然应归入规范研究的范畴,也就是关于“应该是怎样”的研究。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一理论明确定义为财政学理论体系中的规范研究部分,或称之为“规范的财政理论”。
二、实证的财政理论: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的要旨在于,它认为公共政策的生成是社会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矛盾折衷、平衡的结果。这一理论秉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优良传统,始终坚持以利益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政府机制运作的全部实际过程,使西方财政理论界展开了一次“向新政治经济学回归”的历程。
我国财政理论界的部分研究者在对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解上把注意力过分拘泥于诸如“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民主制”、“单峰型”、“双峰型”等理论模型之上,并进而得出公共选择理论不适用于我国财政实践的结论。其实,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之下,社会的不同利益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而政府的有关政策也必定是这些矛盾平衡的产物,因此,当抽象掉一些具体形式内容的不同,着重从其理论精髓的角度来理解时,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分析我国的公共政策和财政政策生成及执行的实际过程,仍然是有着很强的理论借鉴意义的。比如,最近几年国有股减持几上几下的实践,就可以充分反映出利益矛盾对公共政策生成和执行的制约。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公共选择理论的作用在于分析政府或财政过程的实际状况是怎样的,是对于客观状况的一种解释,并不涉及“好恶”等主观判断。因此,同样非常清楚的是,公共选择理论应归于实证研究的范畴,也就是经济分析中关于“客观事实是怎样”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公共选择理论所实证的并不仅仅是政府或财政过程的表象,它力图说明的是之所以产生这些表象的内在根源,即利益矛盾。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在实际上构成了财政学理论体系中的实证研究部分,或可将之称为“实证的财政理论”。
三、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关系
通过本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一个完整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中,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是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公共产品理论旨在说明一个理想的政府机制应该是怎样的。这一规范研究完全是有必要的。尽管在现实中,任何实际的政府机制总是和理想化的政府机制会有着或大或小的差距,但这并不能表明我们确立一个理想化的政府模型是不必要的,相反,只有确立了理论上的最优化模型,我们才能够辨别清楚经济活动所应努力的方向,并对现实经济状况作出适当的合意性评价。这就如同在实际的考试中,很少甚至没有学生能够达到100分的标准,但确立100分这个最优标准仍然是必需的。因为,只有确立了这样一个标准,才能够很好地解决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一是,究竟向哪一个方向变化才是好的,100分抑或0分?其二是,如果有一个学生成绩为70分,而另一个为80分,哪一个更为优秀一些?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都必须确立一个参照的标准,而100分就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标准。以此观之,公共产品理论的意义正是在于提出了一个政府机制应该怎样做的规范化标准并为实际中的财政机制变化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评判依据。
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财政理论体系而言,仅有规范理论是不够的,因为仅仅停留在“应该怎样才是做得最好”的分析上,而缺乏改变现状的实际方略,财政学研究仍然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经济实践。要想针对现实的经济状况提出切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来,就必须很好地分析实际的经验过程究竟是怎样的,以及主导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因素,因为进一步政策的制定将同样很可能受到这些客观存在的深层次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要使得理论研究能够很好地指导实践,不仅需要规范理论指明前进的大方向,而且必须通过实证研究牢牢地把握经济环境中的客观制约因素,这样才有可能制定出既符合正确的方向、又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来。财政理论体系的建设同样如此。而公共选择理论正是当代西方财政理论体系中解释客观财政现实究竟如何,以及为何是这样的理论。
因此,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作为规范理论的公共产品理论和作为实证理论的公共选择理论之间的关系,应是统一的和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西方财政理论的完整体系。
四、几点说明
之所以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会强调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差异,而相对忽视其统一性,其原因可能有下述两点:
1.混淆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界限。在以萨缀尔逊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的研究中,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比如,在宏观经济问题的研究中,当某国处于通货膨胀状态时,财政政策应该是紧缩的,这一观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显然属于规范分析的范畴,但是,当上述结论被不恰当地转换为“一国出现通货膨胀时,其财政政策就会是紧缩的”,就极有可能产生错误。因为,在利益刚性的制约下,即使在通胀期间,财政支出也有可能不仅难于下降,反而还发生实际的上升趋势。之所以在分析中发生这样的误解,就是因为后者关于事实是怎样的判断属于实证分析的范畴,不能简单地用规范分析来予以解释,否则研判的逻辑就变成了“应该是怎样,就会是怎样”,而这一逻辑显然不会是合理的。又比如,在证券市场的研究中,“有效市场”概念属于一规范分析之范畴,用于说明证券市场之最佳状态,毫无疑问是有着极大的理论价值的。但如果在实证研究中把有效市场假设和真实市场相混淆,则必然又会产生一些不正确的结论。同样的道理,由于公共产品理论的始作涌着正是萨缀尔逊严而马斯格雷夫等也都深受新古典综合范式的熏陶,因此,在如何认识公共产品理论在整个财政理论体系的地位的问题上,同样产生了混淆规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的错误。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理论本来的任务是提供一个理论上所确立的最优化政府模型,从而在财政研究中确立价值评判的标准和指明实践改进的方向。但是,新古典综合学派却不恰当地把它用于解释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财政活动的实际过程,并且得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财政活动就是公共财政的结论。而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财政活动在实际中究竟如何的问题,是由利益较量所决定的。因此,分析这一问题必须使用实证的财政理论,而非规范的财政理论。
2.正是由于新古典综合学派混淆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范畴,并在这一泥潭中难于自拔,他们的逻辑进而发展为:既然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是符合最优经济假设的,因而政府干预经济必定成功,所以,政府应大力干预经济。这就进一步导致了与布坎南等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在政策层面上的分歧。因为公共选择学派既然重视实证过程,就必定重视这些实证过程背后的利益矛盾制约,也就是政府政策所受的制约,并因此得出政府干预经常是无效的结论,所以不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经济。这也就是所谓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当然,在这一分歧发展的过程中,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过度地强调政府干预的无效性,也是导致分歧扩大的另一方面原因。
通过以上对于分歧产生原因的探讨,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是统一的、可被整合和应被整合的。因为分歧产生的原因并不在于理论本身,相反,恰恰是导源于对相关理论的误用,没有把握好相关理论在财政理论体系中的相对位置。
五、借鉴意义:整合的财政学
通过对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对于构建我国财政理论体系十分有益的可借鉴之处。这些可借鉴之处主要包括:
1.完善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必须有两大组成部分,即规范的财政理论和实证的财政理论。缺乏了前者,我们就有可能迷失努力的方向或很难对财政现实作出适当的全意性评价。而缺乏了后者,我们又很难把握财政现实之所以形成的客观原因,而解释不了这些原因,也即政策制订和实施中的客观制约条件,就不可能真正地使理论为实践服务。总之,规范理论体系是必须的,但仅有规范理论体系又是不够的,唯有依靠实证理论体系的支撑,才有可能使得规范理论体系所描述的最优化目标得以在实现中被逐渐趋近。
2.在构建我国财政理论体系的规范理论体系部分时,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是可以被借鉴的。尽管,西方国家的财政现实不可能达到公共产品理论所要求的规范标准,新古典综合派将这样一个理想化的目标与现实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但这并不妨碍这一最优化目标是值得借鉴的。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逐渐转化的条件下,也确实越来越趋近于为社会所有公众的公共利益作出最大限度服务的最优化目标,所以,公共产品理论只要定位恰当,完全是可以作为我国规范财政理论体系的基础理论的。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84-04
传统上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①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界定(私有)产权基础上市场化供给方向发展。近年来,虽然逐渐注意到了多元化供给的重要性,但是囿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局限,在把握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和结合我国农村社会因素研究上仍显不足,没有能真正解决农民偏好显示的问题。另外,由于对治理问题研究的缺乏,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公共产品的浪费及闲置的现象,农村公共事业没有得到可持续发展。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结合社会资本因素的集体行动及制度供给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新的视角。
本文首先介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及其对准公共产品的完善,其次简要回顾目前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研究的不足之处,最后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内容及方向。
一、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完善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纯公共品是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国防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大多数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产品)”②两大类。前者如教育、卫生等,后者如公共矿山、渔场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到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就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能够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1]。后来的学者对俱乐部产品的供给、定价及成员的数量等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体行动形成及公共产品治理方面没能展开研究。
哈丁(1968)提出“公地悲剧”,使得公共资源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地悲剧”指“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2]“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再加上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没能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产权经济学家)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但是,后来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如Quiggin(1988)[3]和Swaney(1990)[4]等人认为,哈丁以后的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Open-Access)含义几乎相同,而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仅仅是“开放性资源”。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译本,2000)的公共池塘资源①自主治理理论使得公共资源问题研究得到迅猛发展,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5]其内容包括:(1)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只是一些使用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当特定环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了。传统模型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为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经常是彼此独立行动、缺乏沟通以及个体改变现有结构需要高成本,但是对于彼此十分了解、经常沟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的小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适用。(2)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4个内部变量: 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她认为,在一个自主治理的群体当中,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综合使用政府、市场以及社区自主治理等多种类型的制度安排,这有利于增加信息、改变激励、加强监督和规则的服从。(3)社会资本理论。她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 [6]她认为,能否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不仅在于个人和制度本身,还取决于双方联系的媒介――社会资本。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时,仅有意识形态和习俗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规则体系、制度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否则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避免。
二、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简述
我国学界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林万龙(2002)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为乡村社区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和农村基础教育等[7]。李建(2007)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8]。王书军(2008)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界定为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9]。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但除具有一般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聚居为主,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活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农村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上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另外,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国内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研究,一般是借鉴主流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都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总体思路是除少量具备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外,大量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或私有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问题,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模糊不清不能为多元化供给或治理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显示问题仍然没能有效解决;三是没能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进行研究。
从供给(尤其是筹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固然重要,但是这种静态的视角也会对管理、维护、监督和制度供给等问题有所忽略,难以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随着公共资源治理理论的引进,以及对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借鉴,近年来有学者逐渐从治理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问题,也注意到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多元化治理特别是由农民自主治理的重要性,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政府(集权)治理、市场治理、公私合营(PPP)②和自主治理都有相应的研究,在促进农民自主治理的基础上多元化治理上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组成自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问题仍然没能有效地纳入理论分析的范围。
三、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的研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同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为弥补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不足,我们需要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探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包括自主治理在内的多元化治理,以促进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理性农民假设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这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理论前提。(1)关于农民是否理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看,理性农民的假设是恰当的,它是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理论假设过于符合现实,就难以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甚至难以建立相应的理论。至于理论在经验检验上“外在在一致性”问题,可以引入更多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把量化的社会资本因素作为理论模型的变量),从而使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绝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公共产权难以排他而无法解决外部性及“搭便车”问题,因而需要界定公共产品的(私有)产权以实现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或治理)。正如前文所述,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公共产权不见得就是那么没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明确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公共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权与其他形式产权混合并存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这是农民自主治理研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
2.社会资本与农民集体行动的形成。社会资本原本是社会学和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经阿罗(Arrow)、斯蒂格利茨(Stiglitz)、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人引入到经济学中来。中国各地农村的社会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用社会资本作为反映各地农村实际的变量引入理论分析中来。在操作上,可以对某个农村社区按照与组织联系(与参与社团比较接近) 、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支持、社会凝聚力、归属感、信任和互惠等维度[10]设计调查问卷,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数据,测量评估社会资本状况。在取得社会资本数据的基础上,内化为博弈或计量模型的变量进行模型分析,使得对农民集体行动形成的模型分析与实际更加符合。
3.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经验研究。大量的经验研究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是否具备较强解释力的关键。我们可以对国内外成功及失败的治理案例分析,归纳有效治理的若干原则、条件与方式。目前国内学者主要的案例研究是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治理方面,可以对相关案例用奥斯特罗姆的8项原则进行检验。①另外,可以对我国目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村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运用不同理论分析可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本质上是强制性制度本身的问题)。根本是要变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农民的自主治理。
4.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农民自主治理包含农民如何组成自治组织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借鉴诺思及奥斯特罗姆等人的理论,我们可以从这几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农民自主治理的诱因: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方式和社会方式供给的缺失和剩余索取权的获得。第二,推动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理性农民及乡村精英的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三,社会资本在农民自主治理形成中的作用:减少”搭便车“现象及对农民组成自治组织的激励作用。第四,农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探讨法人型或挂靠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自治组织的可能性。第五,农民自主治理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其一,预期收益。包括:(1)影响因素:占用者人数、公共产品规模、市场条件、体制环境、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等;(2)收益范围:对获得剩余索取权、规模效应、风险的降低及对公共产品的管理与维护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其二,预期成本。包括(1)学习、规划、设计成本及量化评估;(2)实施成本及量化评估;(3)监督成本及量化评估。
参考文献:
[1] James M.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32, No. 125.(Feb, 196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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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建。农村公共品三维复合属性的新考察[J].改革,2007,(6):69-72.
[9] 王书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困境缓解:剖析河北一个村庄[J].改革,2008,(1):148-153.
[10] 桂勇,黄荣贵。社区社会资本测量:一项基于经验数据的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8,(3):56-60.
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nd resource self-governance theory and the rural community public goods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UANG Yong-xin,LI Juan
(Economy college,Capital national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00,China)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公共物品公共服务产品定价理论
1公共服务产品的理论概述
公共物品的定义和分类
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而所谓私人物品,就是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一类物品或者服务的概括,它们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物品。经济学家萨谬尔森(Samuelson)认为纯粹的私人物品是指只有获取某种物品的人才能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说,私人物品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而纯公共物品则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即只要一定数量的纯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消费的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时公共物品的生产还具有较高甚至无法计量的私人交易成本,使得关于公共物品的定价和收费在现实中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不可能性。
关于公共物品的分类,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明确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物品是“纯私人物品”。这只是问题的两个极端,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商品,称作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有无将公共物品进行了分类(见附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公共物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goods);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我们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公共服务产品的特性
公共服务产品就其整体而言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按照竞争性、非竞争性、排他性、非排他性的物品属性对公共服务产品进行归类,可以把公共服务产品划分为私有私益、私有公益、公有私益、公有公益产品。显然,私有私益产品是纯粹的私益性物品,如市场上的肉、菜;而公有公益物品则是纯粹的公益性物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私有公益物品和公有私益物品,则是非纯粹的公益物品或不纯粹的私益物品。按照经济学分析的惯例,分别称之为俱乐部物品(可以低成本的排他)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总称为准公共物品。
2公共服务产品的定价理论
选择价格的形成机制
界定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范围
鉴于公共服务产品的公共性,由政府提供部分公共产品是必要的。政府提供的优点是,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对公共物品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公共安全、消防等公共服务,由于供给的非排它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能够做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它可以采用免费方式供社会公众无偿消费,服务产品成本的补偿从国家税收收入中提取,也就是通过税收形式由全社会强制分摊生产费用。对于由政府提供的纯公共物品,定价主体是政府,实行政府定价。
市场形成,企业定价,政府监管
由于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可考虑实行市场提供,适当收取费用,利用市场机制来引导资源的配置,特别是其中“私人性”程度较强的准公共物品。这种方式为准公共物品确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准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可以制约个人对准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搭便车”现象,防止对稀缺资源需求导致的无序竞争,从而实现公共消费成本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补偿。
但准公共物品的公共性要求其提供方式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需要政府履行其促进竞争、解决外部经济效应等职能。这种机制可称为准市场机制或混合提供。与此相对应,在价格形成机制上是企业定价、政府监管。对此,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
对于垄断程度很强的部门,如邮电、供电、城市煤气、自来水等行业,政府仍需保留较多管制与监控,特别是在收费体制和收费标准方面。
对于垄断程度较强,如存在寡头垄断、竞争替代等有限竞争因素的部门,主要有发电、电信、广播、铁路、航空、港口、海运等。对于这些部门,政府的管制程度要有较大程度的放松,在收费体制和收费标准方面,管理要有一定的弹性,比如可实行浮动价格,采取申报、备案而非审批制度等。
对于垄断程度较低,竞争因素较大的领域,如公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金融、保险等,政府应给予更多的经营自。
针对不同的准公共物品类型,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
第一,俱乐部服务产品。俱乐部服务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具有排他性、无竞争性,成员共同承担费用,共同享受利益。但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会出现拥挤现象,即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当拥挤现象产生时,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仍然为零,但由消费者承担的拥挤成本却增加了。此时如果仍然免费供应,就会出现过度消费。避免过度消费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收费,可按照边际拥挤成本确定其价格水平,即均衡价格。不过,边际拥挤成本是难以事先测算的,在实际定价实践中一般实行试错法,以保证不出现过度拥挤为准。
俱乐部服务产品中的自然垄断物品或公用事业物品,由于具有一次性投资大、回报期长、物品及服务的地域性强等特点,即使在西方国家,这些行业一直都是由国家垄断直接经营的。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逐步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同时,政府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这种模式包括:
模式1:实行特许经营。指政府通过拍卖等方式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由特许经营者对该项公用事业进行建设和运营,承担相应风险,并从消费者的付费中获得报酬。
模式2:进行价格管制,即对那些经过特许而进入市场,并提供垄断的特许经营者的服务收费水准及价格结构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二,共同物品。共同物品由于其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通常由政府来提供,但是政府提供的效果是有限的。因此,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路正在引起人们的注意:自由市场环境论。它以产权和市场机制等概念为基础,“简言之,当一种共用资源被转变为个人物品并被拥有时,对它的维护和有效管理就变得可能了。”例如,海洋里的鱼属于共用资源,但是无节制的捕捞,结果会造成枯竭。这样,就可以建立年度捕捞配额,配额内的捕鱼指标能够被拍卖。通过创造可交换的产权——海鱼的私有化——使共用资源变为私人物品,来解决过度捕捞的问题。
公共物品的定价策略
公共物品定价策略的制定,应普遍遵循这样的原则,即政府不谋求利益,尽量减少消费者在这方面的负担。基本定价策略有:
(1)替代物品定价策略。即通过提高或者相对提高某个物品的价格,把消费需求引到具有替代性的另一个物品上的策略。对鼓励居民消费的公共物品,为使其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可以采取鼓励消费价。如电价,可以随电量的增加分段递减;对稀缺的公共物品,为了促使居民节约消费,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可采取抑制消费价,如用水方面,可以随用量的增加递增价格。
为大力提倡使用清洁能源,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相对于其他生产生活燃料,如煤的价格,制定较低的价格,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利用率,改善空气质量。
为取得最大社会效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对公共交通、地铁等行业,政府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比较低的价格。尽管亏损较大,但从社会福利角度出发,可以鼓励市民少开车,改乘公交车,以减少路面交通量,同时减轻环境污染。
(2)分级定价策略。公共物品是劳务物品和服务,要进行投入产出分析,考虑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但是,考虑到公共物品的公共性质,在定价时,可将公共物品的定价分成几个价格档次,级差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
例如,上海浦东罗山市民会馆将社区公共服务物品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社区公共服务物品的性质,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罗山市民会馆将已经开发的41个公共服务项目分为4类:
第一类:全额补贴——求助热线、服务查询、法律咨询、健康咨询、社保咨询、心理咨询、户外健身、体育比赛、、图书阅览、歌咏会、拳操、晚会共13项;
第二类:差额补贴——半自理、非自理老人居家护理,自理老人托老服务、下岗职工社区护理培训、生活用品调剂共4项;
第三类:持平——家政服务、出诊、医疗站、社工培训、评弹、图书租借、有声读物共7项;
第四类:微利——自理老人院舍服务、托儿服务、钟点工服务、餐饮服务、小卖部、家电修理、管道装配、钥匙开锁、钢琴教育、艺术教育、文化教育、电脑培训、职业培训、生育咨询、健身房、影视、舞会共17项,并据此分类定价的准则,制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3)渗透价格策略。即把产品的价格定得较低,扩大产品销售,以期获得长远的利润,从而能迅速打开产品销路,扩大市场占有率,而且能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控制市场主动权的策略。例如,在公园、高速公路的收费问题上,公园可以实行改墙透绿,象征性收取门票甚至免费向市民开放,这样把公园绿化美景亮出来、透出来,美化了街景,方便丰富了市民生活,提升了城市总体形象。另外,如深圳市为了减轻过往车辆负担,减少运输成本,加速物流,促进经济发展,逐步降低高速公路和路桥的收费定价标准,并率先取消了几大主要高速公路和路桥的收费站点,采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保证其日常维护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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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第四篇】
关键词公共产品 保障性住房 制度建设
通过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房地产经济发展经验,同时立足实际国情,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及棚户区改造房等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深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满足住房者需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产品属性界定
所谓公共产品,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定义:其效益涉及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相比之下,如果一个物品能够被分割,并且其中的每一部分能够分别通过竞争卖给不同的人,而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性,那么这种物品就是私人物品。①公共物品区别于私人物品的两个显著特征为: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指在生产水平既定的情况下,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者说,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相应地,所谓竞争性,指一个人享用了一件物品,其他人就不能享用;非排他性是指物品和服务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能被某个消费者所专有,如果要限制他人享有这种物品带来的好处或消费这种物品是不可能的或者代价太大。②随着公共产品理论不断发展,衍生出兼有以上两大特征的纯公共物品和只具有一部分特征的广义的公共物品,即准公共物品概念。如国防、法律制度等即为纯公共物品,学校、公园、公路等为准公共物品。
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概念,它由政府主导,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提供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对照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保障性住房是“具有公共福利形式的措施”③,是保障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基本居住权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形式,在消费上具有相对竞争性,对保障对象来说又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应是广义的公共产品。基于公共产品理论,保障性住房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主导者是政府部门,接受法律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不能由追逐利益的企业供给,而只能由集中代表社会利益、调动社会资源的政府主导,采用直接出资或向建筑方提供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售或出租给保障住户。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半市场半公共管理的性质,由于涉及审批、建筑、分配等不同利益主体和复杂的程序,需要完善的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以避免各环节出现错误,保障建设初衷。
二是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维护低收入家庭基本的居住权。保障性住房作为标准的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即社会成员共同受益和消费,与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等一样,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保障性住房不能以商品形式直接在市场认购,而是由其供给的对象城镇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获得。通过健全和维护城镇中住房困难、生活压力大的中低收入家庭基本的居住权益,满足他们的居住需要,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三是取得方式具有公平透明性,居住者只享有有限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质,强调社会公平目标,使其申请和认购,必须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并在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才能获得。同时,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优惠政策,价格势必低于商品房,但它仅能保障低收入者居住权益,不能成为商品上市交易,谋取利益,保障性住房的转让或转租,都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可见,居住者对房屋只有部分使用权,而没有完整的处置权。
四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同时能调节市场房价。作为公共产品,保障性住房具有非营利性,同时追求社会效益和福利最大化特点。保障性住房是社会主义国家民生工程,不以营利为目的,重在突出保障居住困难人群权益。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投资和建设力度,减少刚性需求的市场恐慌,能有效调控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价,引导社会资本有益流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至改革开放前期,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全面保障”制度,即住房作为城镇居民福利,由政府财政直接拨款投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兴建、统一管理,建成后不能买卖,而是按照职工工龄、级别、家庭情况等要素分配到户,职工只需在工资中支付相应的租金。这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与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各项物资相对匮乏、百废待兴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在低物价水平的困难时期极大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住房体制也随之进行深入改革,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提速。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初步启动,并确立了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改革方向,同时要求建设“安居工程”,将住房商品化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结合起来。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颁布,彻底将福利分房转变为商品房市场购房,同时,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此后,为完善和保障社会不同阶层需求,我国颁布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规范市场化条件下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需要。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颁布,首次将廉租房明确为住房保障的重点;2010年,《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出台,着重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以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随着《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继出台,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党的十报告特别强调:“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可见,我国房产市场商品化改革极大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在竭尽所能地保障社会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正在逐步形成。但对照当前制度体系,仍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一是缺少完备的法律制度,致使保障性住房监督不力。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日新月异,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也为保障性住房相继出台和颁布许多规章、办法、指导意见等,但是,截至目前仍然没有一部部级的完备的专门的法律制度,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监督,致使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存在根本隐患。另外,当前冗杂的单项法律法规,在立法初期,由于仅站在较窄层面进行规定,没有上升到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层面,使得各时期、各部门的办法、意见等存在相互矛盾现象,不利于制度落实及制度问责。
二是缺少细致的制度设计,致使保障性住房市场混乱。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以保障社会全体住房困难群众为主要目标。但由于保障政策在设计过程当中不够细致全面,没有深入挖掘和区分被保障群体的层次差异性,没有采取多层次的保障模式,使得保障性住房多实行“一刀切”局面。这种难以根据收入、地域、经济能力的不同,真正评价被保障标准,划分被保障等级的粗略方法,制定不动户型、结构、功能住房,不能充分体现保障性住房的公共产品属性,满足各阶层群众需求,失去了原有社会意义。
三是缺乏有力的管理方式,致使保障性住房难以彰显公平。保障性住房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作为准公共物品,政府更应该承担起繁杂的管理工作。但在实际运行中,会出现一方面房源较少不能使全体家庭享受政策,另一方面又由于管理不到位,出现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出租现象。究其原因,是各地没有设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对被保障者的身份确认、申请公示、退出机制等没有细致全面的规范,造成本应造福于民的住房制度,资金被挪用、进度缓慢、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屡屡发生,成为少部分人谋取私利、强占名额获取差价以及腐败现象的根源,引起广大社会群众的不满。
四是缺少有效的融资模式,致使保障性住房质量参差不齐。强大的资金保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础。但由于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由政府确定,利润空间有限,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利益驱动不足,导致建设资金多以政府财政拨付资金或土地出让金为主,造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单一、市场化融资难度大、建设后续资金来源不稳定等难题。资金无法保障,势必会给建设中的住房质量留下隐患,也会对建设目标提出挑战。
加大公共物品供应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
保障性住房作为公共物品,由于其非营利性、保障范围广、工程量巨大、进入和退出机制繁琐,必须在房屋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具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节、指导,同时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才能顺利实施,使保障人真正受益。
构建全面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使保障规范化。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性住房供给规划化的前提。多数发达国家都颁发有保障性住房的专门法律,为保障性住房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支持。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也应尽快出台具有较高法律权威和约束性的基本规范,一改过去仅由文件、办法、通知等形式“人治”现象。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规范保障性住房各行为主体的职能界限、责任义务,在各自范围内明确职责,行使权力,密切协作,使保障性住房权责明晰。其次,要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全过程进行梳理,将法律规范贯穿于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使每一处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法律的全面性、权威性、指导性等多重作用。再次,要强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监督,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障性住房供给规则,将其引入法律章程,实行保障性住房监督权的运行制度在法律监督下进行,保证监督主体、内容、程序合法,监督权力高效、有序,确保监督权规范行使。
构建多元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使保障全面化。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切实需求,制定多元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确保社会福利由每一个社会成员共享。一是要按照多层次保障要求,细化设计规划。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中,应根据国情,在二元结构日益突出、城镇化发展提速的前提下,多层次、全方位细化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实行全面统筹,动态优化原则,在进一步保障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设计理念,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要根据保障者的不同经济层次、地域经济水平等现实因素,区别对待保障者实际需求。尽量通过畅通需求表达方式和渠道,倾听不同群体需要和意愿,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住房种类,健全住房保障组合方式使保障者对住房进行更多选择,实现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能保尽保”的整体目标。
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效率,使保障高效化。政府是公共产品的供应者,保障公共产品供应效率,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进一步增强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能力,政府要多处着手,高效运作。一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生产成本。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多为地方性政府依靠财政拨款运作,容易产生高报生产成本和高报投入量的现象,容易由于缺乏竞争影响供应成本。要尝试引进市场机制,在强化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明确目标,落实任务,设立专门建设机构、组织、协会以及公司等,共同承担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职能,提高各部门创造效益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保障性住房成本。二是加强供应的监督体系建设,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保证性住房建设在如火如荼扩充数量的同时,更要严把质量关。通过加大对施工单位、验收单位等履行质量职责的监督,积极防控质量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促使保障性住房供应效率达到最优。三是对保障性住房监管人员引入激励机制,减少腐败现象发生。保障性住房供应部门管理人员多是政府任命的官员或项目经理,他们只是被动地完成政府任务,缺少内驱力,有时为个人利益还会出现腐败现象。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收入等制度,将岗位职责与收入挂钩,实行“高薪养廉”,避免保障性住房腐败现象发生,同时推进工程进度不断提高。
拓宽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使保障稳定化。充足的资金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要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确定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中的地位,从而不断拓宽保障性住房资金渠道,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一是要充分调动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这一公共产品,势必要承担起提供建设资金任务,要建立长期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在政府支出比例;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以及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政府性基金,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二是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一般来说,公共产品的生产可采用公共生产、公私混合等方式。可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引导企业、社会、个人多方参与,调动民营资本积极性,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力度,增强保障房筹资的过程。三是要探索多种融资模式。鼓励金融部门根据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探索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模式,不断创新业务种类,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建设,使保障制度化。目前我国对保障性住房对象确认还没有统一标准,要尽快从制度层面建立良好规范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市场,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一是建立被保障群众的动态数据库。要根据国内经济水平,不断完善居民收入和住房需求统计,通过立档建库,明晰保障性住房真实需求,一方面避免“夹心层”群体不能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加强申请、公示的透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公正基础和良好氛围。二是完善住房分配制度。公开透明的分配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平的重要环节,要制定详尽的分配方案,严格核实信息,加大造假处罚力度。三是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认真做好住户的财产核实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住户实行处罚,杜绝将公共产品转为私人物品的违法行为,促进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物尽其用,真正将保障性住房作为解决民生的重要工程。
作者单位:河南城建学院
注释
①[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高鸿业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194页。
公共产品理论【第五篇】
关键词自然垄断 公共产品 政府所有制 成本分摊
世界上存在着无数种可以满足各类需要的商品,其中绝大部分是用于满足私人需求的商品。另一部分诸如国防、法律、航标、公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商品,主要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用于满足私人需求的物品就是私人商品,而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物品则是公共商品。公共产品可能是一种具体的产品,也可能是一种服务,还可能是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选择权利。选择使用救护车、医院或者消防队等服务,可以使许多人同时受益。虽然所有人都更希望这种选择永远只是选择,没有人希望使用这些服务,但这些公共服务却为潜在的使用者提供了公共利益。海滩上的救生员或者消防员等,也是如此。尽管我们宁愿消防员和救生员无事可干,但是一旦需要,他们就是十分重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公共产品可能是纯粹的,也可能是非纯粹的。纯公共产品可以为每个人提供同等水平的利益,不论人数多少。每个人从纯公共产品获益不影响任何别人获益。非纯公共产品是指,由于拥挤效应,随着使用者的增加,个人从该公共产品获得的收益会随之减少的公共产品,又称拥挤性公共产品。例如电力供给是一种自然垄断,其固定成本是把电力带给使用者时的基础设施引致,另一方面,电力生产却不是自然垄断的,可能会有很多竞争性的电力生产者,自然垄断是电力分配给使用者时产生的;管道供水也是一种自然垄断,正如电力的情况一样,自然垄断通过供给基础设施产生;倾倒垃圾和垃圾桶可能是一种地方性的自然垄断,因为固定成本发生于使用垃圾堆积场;铁路轨道可能是一种自然垄断,但是轨道上的运输业和运输服务却不是自然垄断的,不同供给者可能会竞争性的使用轨道,拥有轨道的自然垄断是对维护和对不同的供给者有序使用的负责。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以上的自然垄断性的服务都由公用企业提供,这些企业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市场竞争可能导致重复投资和更高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如果进行垄断性生产又将无法体现生产效率与竞争的市场激励。因此,如何确定这类公共产品的使用费问题十分重要,其使用费的确立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水电气暖、公交、电视等行业的提价行为越来越多,垄断行业的公用事业收费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消费者对此反映较多,探讨垄断行业的公共事业收费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自然垄断的融资方案
公共产品的自然垄断是因为其固定成本,对于所有使用者都有共同的分摊成本,并且该成本的发生与个人利益无关。对于公共产品来说,使用的平均成本随着使用者人数而下降。下图描述了典型下倾的自然垄断的平均成本。平均成本AC是下倾的,因为固定成本F在不断增大的供给数量间分摊。
在图1中,除了固定成本以外,交付给购买者用于消费的每单位产出都有一个可变成本。也就是,c是与基础设施的固定成本F相关联的个人成本。
供给的总成本C是固定成本F与总供给数量Q和付给使用者成本c乘积之和。
C=F+cQ
平均成本是AC=■+c
平均成本是随着供给数量Q增加而下降的。下倾的AC确定了有一种自然垄断。注意到在图1中AC总是大于个人供给的边际成本c,且当供给数量增加时AC接近不变的边际成本c。图1描述了在点1、点2和点3处三种供给定价可能性的可选方案。
(一)有效率的供给
有效率的供给定价方案是在点1处实现。符合效率定价要求从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中W=B-C达到最大。点1处满足了这一条件,在这里市场需求与边际成本函数MC相交,因此MB=P3=MC。
这里,P3是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价格。
如果自然垄断是在私人所有制下,私人业主收取符合效率的使用费P3会造成损失,因为对于相应的供给数量,供给的平均成本超过了价格。利润(或损失)由下式给出:
利润=Q(P-AC)
图1中阴影部分就是有效率的公共产品价格下的损失。因此,私人所有制的股和效率的公共产品价格要求由政府对此损失给予等额的补助。
(二)最大化利润
自然垄断的私人利润在点2处达到最大,在点2处公共产品价格是P1,产出量是Qm。利润最大化的产出是非效率的,因为产出水平为Qm时,边际利润MB超过了边际成本MC。
(三)经费自给的使用费
在图1中,在点3处存在一个自己融资的使用费,在这一点,使用费P2等于平均成本。供给的产出量较小,存在效率损失,但是比垄断的利润最大化的供给量Qm更接近符合效率的产出量Qe。
综上,要制定有效率的使用费就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补助尤其意味着弥补损失,管理者的不努力自然而然的通过补助的增加得以弥补,因此没有人会有努力降低成本的动机,因为再大的损失也不是自然垄断的公用企业和其管理者的个人问题。而政府管理当局可能会有决定补助数量以确保在图1中点1处有效率的使用费的任务,因为不能观察到管理者努力程度和财政支出的软预算,政府管理机构会面对委托—问题。但是当政府管理机构设计并贯彻一个激励方案,设生产者的行为与政府管理机构的目标相一致,就可以解决委托—问题,从而制定一个合理的补助费用,使具有自然垄断的公共产品有一个合理有效率的使用费。
二、政府所有制
社会有时候会选择政府作为自然垄断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来避免产生于政府和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关系的问题。这一观点将使政府为公用企业支付补助费的问题不复存在,因为政府是直接的供给者,这样政府就知道有效率供给所带来的损失,而且这一损失可以由政府预算直接拨付。
三、成本分摊与自然垄断
另外一个解决自然垄断的方法是成本分摊。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分摊固定成本的联盟利益来考虑自然垄断。
假设有1、2和3三个团体,这些团体可以分摊供水系统的成本,每个团体有一个既定的需求价格,问题是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满足既定需求。团体的供水成本取决于该团体是选择自己投资基础设施,还是选择加入另一个团体或与其他团体分摊成本。
考虑以下成本结构,如果每个团体选择自己提供基础设施,则它们的成本是C(1)=C(2)=C(3)=150,如果任何两个团体合资提供基础设施,则总成本是C(1,2)=C(2,3)=C(3,1)=180,如果三个团体共同分摊成本,则总成本是C(1,2,3)=300。因而通过两团体的联合,任何单个团体的成本都是最小化的。我们注意到:只有一个团体供给的成本是150单位,两个团体联合中每个团体的成本是90个单位,当三个团体联合组织供给时每个团体的成本是100个单位。因此存在两个团体形成联盟提供基础设施的动机。从而他们能够以每个团体90个单位的成本为其居民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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